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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2017-01-28李宏斌

法制博览 2017年26期
关键词:民商事民商法交易

李宏斌

喀什大学法政学院,新疆 喀什 844007

浅谈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李宏斌

喀什大学法政学院,新疆 喀什 844007

随着网络技术不断发展,使我国进入了电商时代。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实现了买卖双方的信息快速传递,增加商家和客户之间的有效沟通,最终促进交易达成。但是,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明显缺陷就是没有完善法律约束,对于传统民商法而言,内容都是针对实体贸易建立的,因此,在微媒体时代发展中,要对民商法的内容进行创新和优化,从而确保电子商务行业有序发展。

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民商法;发展与创新

21世纪以来,网络技术得到了空前发展,促使电子商务走进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中,改变了我国传统交易模式,为民众提供了很大方便。但在电子商务运行过程中,对网络的依赖程度较高,由于网络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这为电子商务发展也带来一定影响。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必须落实好民商法改革,制定出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改善电子商务在发展中的不利局面,确保人民生活质量得到真正提升。

一、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民商法的重要性

对于民商法来说,具有两层含义,一个是要保护民众法个人利益,即为民法;另一个是要保证商品交易规则,即为商法。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民法是其产物之一,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而作为商法来说,它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来发挥其独特作用。由于网络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开始在商业市场中崛起,并促进了经济和贸易的多元化发展,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双方只需要对交易品种以及价格等因素进行确定,便可以随时随地完成交易,打破了传统交易中的所有限制。但对于电子商务来说,必须依靠网络来完成所有交易,对于这种虚拟的交易模式来说,让传统民商法内容并不适用与电子商务市场。因此,在微媒体时代中,民商法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必须得到创新,才能确保人们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维护电子商务市场更好发展[1]。

二、在微媒体时代中,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具体应用

(一)在交易之前的应用

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都需要各自进行交易准备。买家要根据自身需求来选择合适的商品,并根据商品基本信息来寻找最满意的消费对象,这其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产品的价格、数量、送货方式等,通过这些信息的确定,最终找到最合适的商品和商家进行交易合作。对于卖家来说,在交易之前需要将自己产品的信息发布到电子商务平台中,利用图文结合的方式,将产品特征和特点等信息清晰的呈现出来,并通过各种各样的活动来吸引顾客。民商法在交易之前主要是保证卖家产品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了整个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稳定性。

(二)交易过程中的应用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买家会经过长时间的筛选整合,最终找到自己最满意的商家,之后双方就要开始进行更加细致的合作洽谈,并针对商品的价格、数量以及交易方式等信息做进一步探讨。但在此过程中,都是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的,因此在商讨过程中,必须要保证一切信息都具有真实性,避免双方违约,而民商法在此过程中起到了规范作用。当双方最终统一意见之后,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合同传输和签署,完成电子交易。民商法在此过程中应用,确保了合同的签署具有法律效益,对双方利益提供保障。

(三)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索赔

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绝世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中的物流信息查询,来对产品运输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在产品运输过程中,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合同中的规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损失进行赔偿。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中,电子商务与实体交易的内容大体相似,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通用。但在电子商务中,由于加入了网络因素,现行的民商法的内容上存在漏洞,所以我国民商法必须在内容上得到有效创新,提升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法律效益,才会为电子商务带来安全健康的发展机会[2]。

综上所述,在信息时代的影响之下,让信息技术在人民群众生活中得到普及,为人们生活带来了巨大方便。然而,随着微时代的到来,人们通过终端设备,便可以对信息进行迅速传输和掌握。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之下,为了适应时代发展,民商法也必须做出改变,相关法律部门也要赋予民商法新的内涵,并在民商法不断应用过程中实现自主创新,确保电商行业不断向前发展,加快我国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三、微媒体时代中,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有何影响

随着微媒体时代的到来,让电子商务产生了巨大改变,既促进了电子商务的有效发展,也为其带来了很多挑战。对于传统民商法内容而言,在针对电子商务犯罪以及诈骗等方面的管理存在明显不足。

(一)新型民商事主体出现

在电子商务发展中,新型民商事主体的出现,一般都是针对于网络中的企业或者商户,这种形式与传统商贸主体存在一定区别,因此传统民商法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是否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发展好坏。目前,缺少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是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在网络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强调企业在电子商务中所扮演的角色。另外,在电商发展过程中,各个商家的个人素质和意识存在不同,需要进行统一培训。对于上述问题来说,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发展,在加上网络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对新型民商事主体构成了巨大威胁,这让传统民商法的不足日益突显。

(二)电子商务犯罪问题的出现

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虚拟性是其发展的主要特点之一,但这种虚拟性也为电子商务带来一定麻烦。因为我国法律一般都是根据传统商业来制定的,在虚拟交易保护上一直处于空缺状态,从而增加了犯罪发生的几率。另外,电子商务值通过网络进行交易过程中,大部分都是通过虚拟数字信息进行,这样,由于信息的虚拟性,导致交易过程中没有产生有效的交易凭证,即使发生了交易纠纷,现实法律也很难介入处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想要做出明确的判处,必须要有真凭实据,因此,在处理电子商务犯罪过程中,传统法律往往会失去效用,沦为一纸空文,尤其是对于民商法来说,影响极为严重。另外,由于电子商务中的各种交易数据都是以电子信息形式存在,支付方式也是通过网络,虽然有第三方实施担保,但如果遇到病毒入侵,必将引发灾难性后果[3]。

(三)在网络权利救济中缺乏合法保障

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主要以网络通信形式完成信息交流,但在交易过程中,并没有做到对信息的有效保护。在网络发展过程中,具有很强开放性,人们利用网络中的信息共享,实现了生产和工作效益的稳步提升,同时也给予了电子商务更加广阔的经济市场,加快了发展速度。电子商务的交易不会受到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但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在目前的网络权利救济中,由于缺乏保障,在面对侵权问题时,也不能发挥出切实有效的合法保障,这使得侵权行为不断发生,加大了电子商务的运行风险,对民商法的发展也会受到影响。

四、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引起的民商法创新

(一)确立电子商务新型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民商事主体的确立,就是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这样,可以让电子商务纠纷中的责任主体明确,快速找到纠纷原因,并制定出有效的解决方式,这样,有利于实际问题的迅速解决,对电子商务平稳发展起到促进作用。针对于电子商务虚拟性特点,民商法在完善过程中也需要引入虚拟理念,紧随时代发展,结合微媒体技术,为民商法建立一个真实的电子身份,明确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具体意义和形式,从而实现将法律信息快速传递到民商事主体中。与此同时,在民商法创新过程中,还要对电子商务中的民事合法性进行认可,确立责任主体,实现主体法律地位整体提高。只有对民商法进行上述创新,才能真正确保民商事主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确保电子商务得到合理化发展。

(二)在电子商务发展中,加快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

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网络支付得到了普及和应用,而在支付过程中,防止信息泄露成了相关行业重点工作内容。因此,微媒体时代下,针对信息安全问题,相关法律部门必须提高重视,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保证人民群众个人生活不受到损害。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微时代带动电子商务发展,因此在法律建设过程中,也必须适应时代潮流,顺应发展,避免法律与现实生活产生矛盾。第二,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打破了传统贸易模式限制,推动了经济全球化发展,因此,在民商法创新完善过程中,不能局限于我国对法律的需求,让民商法与世界相接轨,从推动我国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第三,即使电子商务在交易过程中带有很大的虚拟程度,也要绝对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同时保证买卖双方的交易不受到任何干扰,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安全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4]。

(三)建立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制度

微媒体时代的到来,增加了民商法和电子商务之间的相互影响,站在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增加了网络权利救济的重要性。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网络的作用不容忽视,因此在处理一些权益纠纷过程中,需要更多的法律因素进行保驾护航,从而实现电子商务交易环境的稳定和安全。综上所述,在新媒体时代的带动下,人们对民商法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完善,不仅在内容上得到丰富,也增加了其适用范围。针对民商法创新,第一,必须确立新型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确保网络经营与传统经营类似,具有合法经营凭证。第二,还要加强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建设,买卖上方均可以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这样,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才能逐渐趋于稳定,降低经济纠纷现象的发生。

五、总结

在微媒体时代中,对民商法进行完善和创新,是确保电子商务行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在民商法和电子商务相结合的过程中,对提升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具有决定性作用。对于目前的电子商务行业来说,完全依靠于网络的信息传递,因此,网络中的很多不安全因素,能够对电子商务发展构成一定威胁,民商法的创新和完善,就是合理解决上述不安全因素的前提,也能有效改善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不良局面。另外,民商法是法律中的一种,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民商法以往发展历程总结,不同时期的民商法的使用范围也有所不同,所以说,在新时代中,民商法更应该结合时代要求,这样才能发挥出最大的法律功效。

[1]陈韬,沈洪庆.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探索[J].法制博览,2016(35):242.

[2]陈良柯.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问题及对策[J].商业经济,2016(02):31-32.

[3]刘家国,刘巍,刘潇琦,赵金楼.基于扎根理论方法的中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5(09):27-40.

[4]汤英汉.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及空间分异[J].经济地理,2015(05):9-14.

D9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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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6-0093-03

李宏斌(1975-),男,汉族,甘肃平凉人,法学硕士,喀什大学法政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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