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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儿童忽视概念界定研究与实践

2017-01-28李莹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界定概念儿童

李莹

美国儿童忽视概念界定研究与实践

李莹

当前我国因儿童忽视造成的恶性案件不断发生,制定预防和防止儿童忽视的法律刻不容缓,但儿童忽视依然是一个备受冷落的研究领域和实务领域。美国高度重视儿童忽视研究,不断完善的《儿童虐待防止与处遇法》对儿童忽视研究给予了保障,其实施卓有成效,这对我国儿童忽视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借鉴美国儿童忽视概念研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现状,在既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加强儿童忽视方面的立法,从理念转变、制度保证、关键问题的研究和法条的实操等方面进行系统化、法制化建设,以切实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美国;儿童忽视;儿童保护;概念界定

联合国大会制定并于1990年生效的《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忽视与儿童虐待并列,纳入《儿童权利公约》反对的危害儿童权利的行为。在此后的全球儿童权利保护理论和实践实务中,儿童忽视已被普遍视为“儿童不当对待”(Maltreatment)①潘建平依据《汉英双语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版)》中对“伤害”的解释,结合自己与国外同行专家的交流,认为将“Maltreatment”译为伤害较为恰当。参见潘建平、李玉凤:《儿童忽视研究的最新进展》,载于《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5年第5期。中最常发生,且往往产生严重后果,甚至导致儿童死亡②2007年,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统计,美国已证实的儿童不当对待的受害者超过794000名,其中59%是儿童忽视的受害者。儿童忽视的研究严重不足,被称为“被忽视的忽视”。参见:Dubowitz H..Understanding and Addressing the“Neglect of Neglect”:Digging into the Molehill.Child Abuse&Neglect,2007,(6).2008年,美国儿童保护服务系统共接到儿童虐待及儿童忽视的案件报告大约有三百三十万起。相较于未受到不当对待的儿童,不管是男孩还是女孩,急诊部门数据显示遭受过不当对待的儿童做出与自杀相关行为的数量是前者的五倍。的基本形式之一。然而,由于儿童忽视的概念界定及类型分析缺乏权威准确的司法解释,而其内涵及自身存在形态也在随时间的迁移而发生变化,导致儿童忽视研究及实践均存在诸多争议,严重影响了立法进程及干预实践。借鉴美国儿童忽视概念界定研究及实践,对我国制定适合本国实际情况的防止儿童忽视安全建设指导政策,切实解决儿童忽视问题,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一、美国儿童忽视概念界定发展的过程及重点

1.儿童忽视是儿童不当对待中的一种存在形式

界定儿童不当对待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初期,实务工作者和学者按照个案研究中的事例特点(偶然性、个性强)来界定儿童不当对待。[1]之后,学者继而采取相对简单的二分法方式,通过短期观察到的儿童遭受不当对待的后果将儿童界定为受到不当对待的儿童和未受到不当对待的儿童。[2]第三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Giovannoni和Becerre以详细描述的方式从不同角度界定了儿童不当对待概念。[3]47-65目前,儿童不当对待定义因其有极强的包容性和最广泛的涵盖性以及普遍的适用性,已达成社会基本共识。

在儿童不当对待定义范畴内,儿童忽视和儿童虐待是其最主要的表现方式,但两者具有明显的差异。儿童虐待具有鲜明主观故意特征,但儿童忽视则包含主观故意和非主观故意的不同情形,其内涵界定过程更复杂。具体而言,儿童忽视的内涵界定主要存在概念范畴划定和可衡量性判断两方面的难点。

2.儿童忽视的概念范畴划定

确定儿童忽视判定的概念范畴,主要问题在于其包括构成事实伤害和潜在伤害的疏忽,还是只包括构成事实伤害的疏忽。从诸多案例角度评判,潜在伤害无法构成司法裁决要件,但因监护人虽无主观故意,却由于缺乏必备的安全知识和应有的保护措施而导致被监护人遭受伤害或可能遭受伤害较为常见,美国研究者认为从预防角度将其纳入儿童忽视内涵则属必要。

实践中,儿童忽视比儿童虐待更难证明,也很难进行刑事起诉。研究者衡量儿童忽视的难度还在于研究方法的选择困难,若使用自我陈述,那么无论是来自于父母还是儿童的自我陈述,都会存在屈从于满足社会偏好的问题;若采用观察法,情况会有改善,但是研究的参与者仍然会受社会偏好的影响,这样会使得某些形式的忽视很难被观察到。因此,目前关于儿童忽视或虐待主要的研究都是基于来自儿童保护服务(Child Protective Services)系统的涉嫌虐待或忽视的案件,由儿童或家庭向该系统报案的案件。

3.儿童忽视的可衡量性判断标准

儿童忽视的判断依赖于儿童和社会如何认知父母的行为,即亲职教育的理解。这一评判标准不是父母自身所理解的应当如何对待儿童,而是如何衡量儿童忽视的国家干预临界条件点,这也是儿童忽视的可衡量性判断的难点。儿童忽视通常在儿童的基本需求没有得到满足时发生,但是基本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标准是应当从儿童的视角衡量(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例如贫困),还是基于惯例来分析父母是否疏于照顾,这一点长久以来存在争议。满足儿童基本需求实际上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这一过程介于儿童基本需求完全得到满足和根本没有得到满足两点之间,对儿童的照顾则介于完美照顾和完全不照顾之间。因此,较难清楚确定儿童基本需求得到充分满足的临界条件点,或者认定照顾并不充分的标准。同时,无论是事实还是潜在的结果,如何恰当地衡量对照顾的不充分性的归因程度也有一定难度。有时这一问题的判断显而易见,例如婴儿在未得到父母监护的情况下在澡盆溺死,可以清楚地确定为儿童忽视。然而,大多数情况下,很难甚至不太可能确定因果关系,例如儿童的行为问题是否可以归因于不当的亲职教育。

二、美国开展儿童忽视研究的法律依据

美国虽未签署《儿童权利公约》,但在其社会价值观的主导之下,将儿童忽视问题研究视作国家意志体现的要素之一。这一点为之创造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美国通过立法途径,将儿童忽视问题研究作为政府构建完善干预机制的内容之一,纳入法律条文,联邦财政资助开展大范围的儿童不当对待研究及提供服务,确立了保障儿童忽视研究和实践有序、繁荣开展的机制。

依据美国宪法规定,在其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民事或刑事法典的制定属州立法范围,但联邦政府可通过在资助条件中给出指导准则方式以影响各州立法。历史上美国各州针对儿童忽视问题先后制定了各具特点的法律制度。早在1692年,美国多州明确了地方政府及私人机构负有照护受虐及受忽视儿童的责任。C.Henry Kempe发表《受虐儿童综合征》一文,引起学界及公众对于儿童不当对待的热议,为回应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美国49个州通过了有关报告儿童受虐的法律。

1974年美国联邦政府在各州政府制定的法案、政策基础上,通过了《儿童虐待防止与处理法》,规定“国家承担预防、辨识和处理儿童忽视及儿童虐待的责任”,联邦立法规定国家财政应当保障研究及服务,系统地、持续地收集数据,使相关官方数据能够为美国儿童忽视法律概念的界定研究与实务开展奠定良好基础,研究者据此不断丰富、完善和细化概念,开发工具,使其概念的界定具有实操性。这种做法使得国家通过财政保障有效承担了国家干预儿童忽视的责任。

三、美国儿童忽视司法处置实践研究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美国各州对儿童忽视问题的相关政策不足之处逐渐凸显,其应发挥的作用受到限制,源起的核心在于对儿童问题社会有不同认知。儿童忽视不同于虐待,忽视通常指照护者不能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过失。然而,照护者何种程度的疏忽或过失需要国家保护儿童权利机构介入,这一点在美国各州并未达成共识。受经济发展程度、传统习俗、文化差异性等各种因素制约,进一步增加了形成儿童忽视准确概念法律界定的难度。

由于美国司法管辖的差异导致儿童忽视法律概念的界定存在很大差异。①家事法在美国属于州管辖范围,所以存在差异。有些州在其法律中只把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未采取应有的医学治疗界定为忽视。例如,加利福尼亚州把儿童忽视界定为“父母或照护者未能提供满足儿童需求的作为或不作为,这种不能满足造成的结果决定忽视的性质。如果未产生严重身体伤害则构成一般忽视,严重危及儿童健康的则构成严重忽视。”亚利桑那州则认为,“只有对儿童造成实质性伤害风险的疏忽才构成忽视”。大多数州的立法都认为,医疗忽视和教育忽视构成儿童忽视,但对医疗忽视和教育忽视的具体界定则不尽相同。有的州将遗弃作为一种单独的类型,而有的州则将其认定为忽视的一类。[4]各州关于儿童可独处的法定年龄也不尽相同,这将决定父母或照护者行为可能构成缺乏监护或并不构成。故法律定义往往与儿童忽视实际情况存在偏差。

美国儿童福利体系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儿童忽视主要指父母或监护人抚养及照护儿童中的忽视,这种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儿童受到事实或潜在伤害。美国现有近三分之一多的州将儿童忽视的适用限定为导致儿童事实上受到伤害的情形。2003年修订的《儿童虐待防止与处理法》对儿童虐待和忽视界定为最低程度上,父母或照料者最近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其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儿童死亡、严重身体或心理伤害、性虐待或剥削或带来迫在眉睫的严重伤害风险。但该法案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追求共性而忽视个性,二是抽象性和滞后性阻碍其实操性,三是缺乏协同性。所以,目前的实务操作方面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大量的实务研究,侧重于被法律定义忽略或未能细化的部分。

四、美国儿童忽视持续研究的机构保障

由美国联邦政府提供部分资金支持建立的儿童保护服务系统,是执行1974年《儿童虐待防止与处理法》的成果,也成为美国儿童保护问题开展基础性研究的基础。建立儿童保护服务系统的目的在于要求各州建立调查涉嫌儿童不当对待案件的程序,其所收集的资料包括来自美国各州关于涉嫌儿童不当对待的报告。这些收到的报告由儿童保护服务系统进行筛查,以之确定干预方式,明确管辖者。[5]

基于案例实务研究的儿童保护服务系统,其研究成果呈现以报告为基本形式。儿童保护服务系统中涉嫌虐待或忽视的案件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调查,主要着眼点在于是否适用于所在州的法律,案件报告资料由专业人士完成,案件报告资料具有专业性。该系统的记录详细描述了多项相关细节,例如涉嫌案件的性质、详细日期、报告情况是否得以核实、机构介入时间、干预措施的情况等,案件报告具有翔实且丰富的内容。专业人士合法收集的信息,往往要经过儿童保护服务机构所设置的质量控制措施的调查验证,最终形成文件记录证据,使得反映儿童不当对待重要经历的案件报告资料具有真实性。研究这些信息,不仅可以有效了解当下儿童福利体系中所要解决的儿童忽视问题,包括特定事件的影响或干预措施的效果,而且使用儿童保护服务系统的记录数据(包括描述性内容)来阐释儿童不当对待问题颇有说服力。只是案件报告记载的很多内容,在儿童保护服务系统所界定儿童不当对待概念中并未直接得到反映,儿童保护服务系统的决策依据于其数据,而非记录内容。

与此同时,研究者注意到,儿童保护服务系统的报告获取的是儿童所经历的一部分忽视案件数,并未准确地、完整地反映问题的真实发生情况,而且可能只报告了一些程度严重的忽视案件,程度较低的案件很可能未得到报告,儿童保护服务系统获得的报告在辨识、报告、筛查及证实程序中也表现出一定的选择性,故其调查以及证实数据有其自身的某种限制。鉴于来自于各州法律的不同和变化,执法情况也千差万别,即使来自于同一机构的报告数据也可能存在此问题。因此,很多学者反对研究中直接使用儿童保护服务系统的数据,建议研究者从这些数据中努力获取有效信息加以利用,丰富和完善儿童忽视的概念界定,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儿童保护服务系统自身数据研究的缺陷。

五、美国儿童虐待和忽视概念研究的态势

美国国家研究中心(the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指出,对儿童虐待和忽视概念研究的不足是儿童不当对待防治中的主要障碍之一。不同学科研究者基于国家儿童服务保护系统的数据资料和报告,在此基础上经过优化,开发出不同模型或细化儿童忽视的次类型,提高了该概念的可操作性。

1.基于儿童保护服务系统资料,开发不同的儿童忽视评定工具,强化儿童忽视的界定的可操作性。[6]依据儿童保护服务系统中提取的信息所开发儿童不当对待归类系统(Maltreatment Classification System),用于优化儿童不当对待的类型。该系统经实践验证已得到社会普遍接受。考虑到儿童忽视的类型,研究者在其开发的图表中纳入了儿童的年龄及发展水平。研究发现,如果对儿童保护服务系统记录中的描述性内容进行仔细研究,可帮助研究者确定其具体情形是否符合儿童忽视中的某种特定标准(例如医疗忽视、缺乏监管)。相反,儿童不当对待归类系统充分利用儿童保护服务系统中可能详细记载的细节,使得单个报告可以被编纂为多类型的不当对待并描述具体特征。

2.优化使用儿童服务系统数据,对儿童忽视的定义及验证提出具体建议。Zuravin就儿童保护服务系统数据使用的优化及回避其有限性提出了建议。[7]这一方法要求研究者就儿童不当对待确立清晰的、由因及果的定义,然后仔细研究该系统的记录,严格使用于自己所确立的定义。据此,即使儿童保护服务系统数据记录的信度本身依然存在问题,通过数据优化也可增加忽视衡量的信度,从而根据儿童福利框架中的实践“真实”地界定忽视的类型。

3.侧重于儿童忽视的类型及次类型,进而以每种类型及次类型的发生频率为分析忽视其他特征的标志(例如严重程度和长期性)。[8]儿童忽视在现实中表现不同,包括遗弃、缺乏健康照料、食物不足等各种情况,具体到特定的某个孩子身上,会有千差万别的情况。从儿童忽视的差异性特征可看出,如果所界定的儿童忽视具备可操作性,则应当考虑纳入儿童忽视的次类型。在验证儿童忽视的次类型的界定时,不能再简单地使用二元分类方法(是或否)来分析情况。

4.通过分析儿童忽视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如儿童行为、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来验证儿童服务保护系统和儿童不当对待归类系统中所界定的忽视定义。忽视的不同界定一直以来基于假设,这些假设指各种引起儿童事实或潜在伤害的情形。理论上讲,缺乏父母照护可能会导致儿童情绪焦虑,进而产生行为问题。换言之,缺乏监护可能会导致儿童难过、抑郁或者沉默寡言。卫生保健照料上的疏忽则可能导致儿童心理健康发育需求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物质条件的匮乏,例如卫生条件恶劣,可能标志着家庭功能失效,进而导致儿童社会能力发展障碍。

六、美国儿童忽视概念界定研究的启示

儿童忽视的界定范围,与一个国家和地区可利用资源的充足程度相关。美国各州在儿童忽视概念的研究和实务操作方面各具特色,但是它们在美国联邦《儿童虐待防止与处遇法》的框架下进行规范,表现出许多共同之处,反映了对儿童忽视的基本法律性质界定、防止和干预儿童忽视的国家义务方面的基本特性,对我国开展儿童忽视研究,逐步构建儿童忽视法律概念具有一定启示。

1.国家干预儿童忽视的义务不容推卸

美国防治儿童忽视的法律中表达了国家干预的鲜明意志,由国家主导的各类儿童保护服务系统是国家实现保障儿童健康成长意志的重要载体。无论是实务操作还是研究数据,都着力于国家公民成长体系的建立,着力于将儿童忽视问题研究作为政府构建完整司法体系的重要内容。

2.政府主导的儿童保护服务系统承担提供服务和基础研究的双重功能

联邦政府及各州的儿童保护服务系统,为最大限度地防止儿童忽视及降低其危害提供及时、专业的服务,将父母和家庭如何养育孩子作为社会责任接受社区和社会的监督、管理之下。同时,儿童服务系统系统性、持续性的数据收集为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基础性数据。不同学科研究者基于国家儿童服务保护系统的数据资料和报告,在此基础上经过优化,开发出不同模型或细化儿童忽视的次类型,提高了概念的可操作性。

3.多学科的研究不断完善了儿童忽视概念的界定

美国对儿童忽视的研究是比较全面的,《儿童虐待与忽视》(Child Abuse and Neglect)、《儿童不当对待》(Child Maltreatment)等专业杂志每年都会有大量的专业研究论文出版。学者们从儿童忽视的定义和类型,到儿童忽视发生的频率、相关的影响因素、干预和治疗等,均开展了深入的研究。

相关研究中,尽管学者们就儿童忽视概念定义尚未达成一致观点,但是他们都认为忽视是监护人照顾不当行为,也都分别提到了监管忽视、照顾忽视和环境忽视。这样的分类,明确了家长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监护能力的内容,是一个比较全面的界定,可以帮我们从儿童权利和家长责任的角度来认识儿童忽视的性质和重要性。

正是这些不同学科微观丰富的研究提供了不断完善、演进、具体、操作性强的儿童忽视概念定义支持,在揭示儿童忽视本质特征的同时,提供了国家干预儿童忽视的可能思路和新路径。

当前,我国还未出台过专门针对儿童忽视的法律,一些儿童虐待和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的政策文本或讲座中偶有提及儿童忽视。因此,借鉴美国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实情,在既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基础之上,加强儿童忽视方面的立法,从理念转变、制度保证、关键问题的研究和法条的实务操作等方面进行系统化、法制化建设,有助于切实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1]C.Henry Kempe,et al.The Battered-Child Syndrome[J].JAMA,1962,(1).

[2]R.C.Herrenkohl,et al.The Repetition of Child Abuse:How Frequently Does It Occur?[J].Child Abuse&Neglect,1979,(1).

[3]Giovannoni,Jeanne M.,Becerra,Rosina.Defining Child Abuse[M].New York:Free Press,1979.

[4]Child’s Bureau.Definitions of Child Abuse and Neglect[EB/OL].http://www.ndaa.org/ncpca.html.

[5]Diana J.English,et al.Toward a Definition of Neglect in Young Children[J].Child Maltreatment,2005,(2).

[6]Barnett,D.,et al.DefiningChildMaltreatment:TheInterfacebetweenPolicyandResearch[A].D.Cicchetti&S.L.Toth.Child Abuse, Child Development,and Social Policy[C].Norwood,NJ:Ablex,1993.

[7]Zuravin,S.J..ChildNeglect:AReviewofDefinitionsandMeasurementresearch[A].Dubowitz H,Neglected Children:Research,Practice,and Policy[C].Thousand Oaks,CA:Sage,1999.

[8]R.A.Mcgee,et al.The Measurement of Maltreatment:A Comparison of Approaches[J].Child Abuse&Neglect,1995,(2).

责任编辑:秦飞

Research and Practice on the Defining of Child Neglect in U.S.A.

LI Ying

China is experiencing social transformation,and child neglect is still a‘neglected’issue.Serious cases are caused by child neglect occurs frequently,and it is so urgent to define child neglect.U.S.A government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research on the defining of child neglect,which has prouided valuable reference to the addressing of child neglect in China.It is helpful to learn from the research and practice of the defining of child neglect, combining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China,so as to construct and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on child neglect.The scientific legal construction will safeguard the wellbeing of the children to great extent,which can be done from the change of mindset,mechanismguarantee,continuous research and practicabilityofprovisions.

U.S.A.;child neglect;child protection;defining

10.13277/j.cnki.jcwu.2017.01.016

2016-12-05

G619.712

A

1007-3698(2017)01-0124-05

李莹,女,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妇女人权、国际法。100101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我国儿童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建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6YJC8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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