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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责任主体分析
——以2009年到2015年的司法判例为例

2017-01-28张祺晗王敬宇粘艺萱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华北电力大学在校学生劳动法

张祺晗 王敬宇 粘艺萱

华北电力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



大学生实习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责任主体分析
——以2009年到2015年的司法判例为例

张祺晗 王敬宇 粘艺萱

华北电力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

近些年来,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的例子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的缺失,大学生在权利受到侵害后不能够对责任主体进行认定,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本文旨在通过对多年的司法判例进行整理,分析学校、用人单位、学生三方的责任份额,从而为司法实践中的此类案件提供解决途径。

大学生;实习期;权利侵害;责任认定

一、实习概念

实习,即实践学习,见习。具体是指在校学生在学习完某个阶段的理论知识后,去公司、企业或者单位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的教学活动。[1]。

二、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

为了增加实践经验增强就业的竞争力,学生或由学校组织或自己积极寻找参与各种类型的实习活动。实习期间的大学生是否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之所以争论不休,是因为他们还是在校学生,具有学生身份因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但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此种理由并无充分依据,值得商榷。首先,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学生年龄一般在16周岁以上,符合劳动法对于就业年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此项规定并不包括在校学生。笔者认为实习期间大学生虽然没有与学校完全脱离关系,但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要求与正式员工没有区别。因此笔者认为,实习生是可以成为劳动者的,是一种特殊的劳动者。

三、权利受损之原因

在校大学生在实习期间难免发生生理上或心理上的损害,而往往在他们受到伤害后的维权是很大的问题,为何大学生实习维权如此之艰难?这反映出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推诿,学校相关保障制度的缺失和我国立法上关于保护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的漏洞。在我国,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且以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由于实习阶段的敏感性,决定了实习生既不属于试用期间的劳动者,也不属于正式工作的劳动者,故其不可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从侵权法上讲,侵权法是可以以侵权之债或者不当得利之债来保护劳动者的,但是,众所周知我国侵权法上的赔偿,是一种填平式的赔偿,就是说其赔偿的力度只限于填平劳动者所受的伤害,而不能像我国的劳动法那样,倾斜的保护劳动者,在赔偿时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比如三倍,一点五倍,或者多倍赔偿,另外劳动法上还有很多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具体条例,而实习生是无法享受这些待遇的。同样是付出劳动的人,实习生却因为身份原因而不能享受同工同酬和与一般劳动者一样的待遇,这对于实习生来说,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趋于改善。

四、完善大学生实习期间权利保护之措施

(一)立法角度

通过对于实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调查,发现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所进行的劳动,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故实习生不受《劳动法》的保护,由此,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推进实习立法,出台《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二)学校的角度

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损害时,学校和实习单位经常会相互推卸责任,加之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举证较困难就更加重了这种情况。将高校实习生纳入强制实习保险范围,可以有效规避这种情况。

(三)实习单位的角度

实习单位应当主动同实习生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明确规定实习单位和实习生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当纠纷出现时,实习单位可以可以依据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承担份额,实习生也可以依据协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郭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7.

[2]崔健远.债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0.

D

A

2095-4379-(2017)16-0282-01

张祺晗(1997-),女,汉族,吉林长春人,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王敬宇(1997-),女,汉族,辽宁大连人,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粘艺萱(1997-),女,汉族,河北衡水人,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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