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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诉讼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2017-01-28申璐佳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当事人法院

申璐佳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浅谈电子诉讼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申璐佳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随着信息爆炸产生海量数据的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将现代技术应用在司法领域以适应新型社会的发展迫在眉睫。将电子诉讼适用在民事诉讼中适应快同时还能节约司法资源,缓解法院办案压力。本文在了解目前我国对电子诉讼使用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更好得引电子诉讼入民事诉讼的建议。

电子诉讼;民事诉讼;应用

电子诉讼是信息时代的产物,是指将新科技渗透在诉讼活动中,以电子手段取代传统诉讼方式,借助于新型信息传递工具完成整个诉讼程序。从大量的法院报道来看,在我国,电子诉讼已经初见成效并且已形成一定的规模。改革的继续进行需要法律的支撑,确立电子诉讼的合法性来源才能使电子诉讼发挥作用时显得“名正言顺”。就电子诉讼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提出规范电子诉讼程序的立法建议,以及配套支持电子诉讼更好发展的建议。

一、规范电子诉讼程序

(一)起诉阶段

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实际实现了电子立案,他们的具体作法是:当事人将诉讼状和证据材料输入电脑管理系统,通过网络传送到法院,法院对本辖区当事人递交的起诉状和证据给予审查,将符合立案条件的以临收方式办理电脑登记手续,并将该起诉状及其证据扫描输入电脑系统,再通过网络即时传输到立案庭,待庭长审批同意后编入全院统一立案案号,并反馈至人民法庭。这样,当事人在法庭内就可办完全部立案手续,免去了来回奔波之苦。这种模式下,起诉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便成为一个问题,建议将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条进行解释,起诉的形式要件做扩大,允许电子文档解释为书写的文书。

(二)审理阶段

法庭审理受到空间的限制,电子诉讼中远程视频可以解决出庭存在困难的问题,从实践来看,法院也引进直播作为开庭的方式。建议在民事诉讼法第三节开庭审理中,确立开庭形式方便当事人的原则,不限制固定的开庭模式,维护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三)送达与执行阶段

电子送达要在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实现利益最大化。电子送达的方式已被民事诉讼法所接受,只是需要在司法解释中对其进行扩大解释即可。将电子送达作为当事人选择的一种方式,收到电子文书生成的记录作为送达的证明。实践中存在多种执行的手段,网上银行、网络购物的发展,方便了财产的执行。建议法院将个人支付宝账户以及其他账户作为个人信息调查录入,高度利用淘宝、闲鱼等网站对涉案财物进行拍卖。

二、开发专门法院办公手机APP

电子诉讼依托于电子法院的建设,电子法院不仅仅是法院内部的“无纸化”办公,除针对法院的内部改革,从最基础的设施方面来实现法院的信息化外,更要注重法院与外部的法律交往。诉讼是一个信息传递与交流的过程,信息互换的主体在法院内部之外更多的是与社会的关系,电子诉讼为了更好的服务社会,必须采取简单易学的,可被大多数社会群众所接受的方式进行推广。

建议法院开发专门的手机APP进行大量推广,在手机软件中,将诉讼程序设置为菜单选项由当事人选择,例如起诉所要提交的个人信息等情况,可由当事人自行填写,起诉书等有统一要求的文书分成各项填写的内容。在APP中设置个人中心、通知、通讯录、业务四项内容,个人中心填写自己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真实信息进行实名认证,根据个人信息,推荐会涉及到的法院为联系人,业务选项下拉所有的需要提交法院的资料格式,自行选择进入填写内容即可,通知中心发布与你相关的知内容。法院、公安机关也使用相对应的APP,公安机关负责对群众提交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并发送通知,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审查并反馈案件进度。

三、吸收电子技术专家进检法系统

电子诉讼依托新科技的发展,诉讼中的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电子档案的整理与保存等环节,都需要专业地计算机专家进行,操作不当很容易造成数据的丢失且不可恢复,此外,对电子诉讼给监督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子诉讼中产生的各项数据都具有易更改性,且更改留下的痕迹不易察觉,因此,对电子诉讼进行监督便需要较高的专业水平,对此,建议在检法系统中吸收电子技术专家为法定的诉讼参与人。电子技术专家是指掌握电子信息技术及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对电子诉讼提供指导意见,解决在诉讼中出现的有关电子设备等的突发问题。但是,此类专家还应通过考核并获得法律规定的许可证之类的相关认可才行。

四、结语

电子诉讼运用在民事诉讼中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国内实践已基本涉及各个环节。法律的制定具有滞后性,亟待出台司法解释,使其具有合法性来源。

[1]侯学宾.我国电子诉讼的实践发展与立法应对[J].当代法学,2016(5).

[2]刘敏.电子诉讼潮流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J].当代法学,2016(5).

[3]王福华.电子法院:由内部到外部的构建[J].当代法学,2016(5).

[4]刘敏.电子时代中国民事诉讼的变革[J].人民司法,2011(5).

[5]张峰,滑冰清.电子法庭与传统民事诉讼的法理冲突与协调[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3(1).

D

A

2095-4379-(2017)16-0250-01

申璐佳(1993-),女,汉族,山西长治人,渤海大学经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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