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
2017-01-28韩文琦
韩文琦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 100029
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
韩文琦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 100029
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其中对原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了大幅的修改,并且引入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同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对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当的缩小。12月,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适用范围上做了进一步的修改。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中引发了一定的争议,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引入是否必要以及需要面临的问题有哪些,本文将具体论述。
延伸性集体管理;适用范围;权利限制
一、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性质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基于普通形式的集体管理在著作权人不愿加入组织、“孤儿作品”以及未加入组织的外国人的著作权无法进行管理的问题下,适用的一种特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1]延伸性集体管理与集体管理之间存在差异,著作权集体管理更多的表现为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类似“信托合同”的一种约定,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而延伸性集体管理则是基于法律规定。关于其法律性质,学者在“权利行使”和“权利限制”中出现分歧。反对者认为该制度属于一种权力的行使,作品的正当权利应来源于权利人的授权。如果权利人没有授权,相关组织则无权管理相关权利人的作品,延伸性集体管理对于权利的延伸是没有正当来源的。[2]而更多的学者认为从性质上看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对著作权的限制,权利人不是相关集体许可协议的签订者或者相关管理组织中的成员,因此,协议对权利人的约束实际是来源于法律规定的一种法定许可。不属于组织会员的著作权人不得单独禁止他人使用其作品,在报酬分配的自主性上也受到限制。[3]作为对著作权的限制,那么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需要符合《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等国际公约中的著作权限制性规定。
二、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限制
著作权的集体组织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在交易成本上得到了降低,并且利于管理。而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集体管理组织许可的作品范围应当足够大。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将约定与法定相结合,避免了我国广泛适用的“法定许可制度”的强制性,具有一定灵活性又能够很好的控制交易成本。因此,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中,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具有可行性的。但是作为对著作权的限制,对延伸性集体管理是需要有一定要求的。
首先是对于延伸性集体管理许可的适用范围的确定,要求其适用的范围是明确的且应当适用于“特殊情况”,3月的《修改草案》中规定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所有的著作权以及相关权利,这一点是违反《伯尔尼公约》中的“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范围缩小为“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并且认为追续权和录音制作者因使用录音制品而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也应属于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的管理范畴。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引入我国的著作权法对相关权利人进行权利限制,应当符合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要求,并以此为前提确定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其次在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时,要注意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不合理的损害,《修改草案第二稿》中规定非成员的相关权利人在起诉或者主张相关人停止使用并按标准支付报酬的权利。对于权利人,规定了权利人可以事先作出声明不得许可或者以通知、诉讼的形式退出许可协议。以上规定都是对使用人的限制,保护著作权人。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在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时应当遵循合法程序,并且建立完善的争议解决机制,对于具体的费用的收取分配、组织监督管理、授权使用等具体环节均应做到透明,使争议完善解决。
最后,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中也应当保护作品使用者的合理利益,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的利益矛盾冲突需要达到利益平衡,目前的意见稿中并没有对在著作权人通知、诉讼条件下撤回许可后对于使用者利益损失的解决。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有一定必要性的,但也应在符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特色。作为一种权利限制,则应当明确在延伸性集体管理中法定许可的范围,并且在不损害双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维持利益的平衡,对管理制度的程序以及监督程序要进一步完善并且做到公正透明。要明确的是,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时对普通集体管理制度的权利扩展,目的是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在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时,需要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普通集体管理制度,要针对相关的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规制,避免其营利性质的出现也要增加相关组织的数量,防止现有的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现象,也要加强相关权利人以及社会对组织的内外部监督等。这样才能使著作权人和使用人的权益得更好的保障,为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引入和进一步落实创造更为优良的条件。
[1]瑞典法学教授,斯万特·贝里斯特伦理论.
[2]卢海君,洪毓吟.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质疑[J].知识产权,2013.
[3]梁志文.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移植与创制[J].法学,2012(8).
D
A
2095-4379-(2017)16-0232-01
韩文琦(1995-),女,汉族,黑龙江人,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