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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

2017-01-28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客观条件原审主观

李 侃

辽宁省高级法院,辽宁 沈阳 110000



论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

李 侃

辽宁省高级法院,辽宁 沈阳 110000

对于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存在不统一的问题,因此在再审实践中对新证据如何认定,存在着许多争议。对于新证据,在一审和再审中应该有统一的规定和认定标准。为维护既判效力,对于新证据应有更加严格的认定标准,对举证的时限、举证延迟的说明等进行具体而细致的规定。

再审程序;新证据;认定;问题;条件

新证据是进行再审的重要事由,但是,对于新证据如何界定,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实践中也有较大的争议。因此,要深入分析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要件,紧密结合再审中适用的现状,进一步完善新证据认定制度。

一、新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认定的标准不一致。法官按照举证时限的规定,对提出证据逾期的认定为失权,从而不把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当作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当事人基于该证据申请再审,则被认定失权的证据又可以被认定为新证据。这就导致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流于形式,原审中的失权认定可被轻易否定,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其次,对于原审中提供证据不及时的客观原因调查不足。在再审实践中,当事人只要提供了新的证据,且该证据可对原审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法官往往不会对证据是否“新发现”作深入调查。在原审中,当事人不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及时是否有主观故意、是否存在重大失误等,对此疏于调查核实。

再次,对新形成证据的认定存在矛盾。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原审终结之后新形成的证据,在再审程序中不属于新证据,当事人可以基于新证据进行新的诉讼。但在现实中,再审程序中绝大部分都涉及到原审终结后新形成的证据。

另外,对再审期间审判机构调取的证据存在争议。如果在案件审理时当事人不便、不能提供证据,可以向申请由法院调取,法院没有调取的,应启动再审程序。但是,如果在原审中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再审时审理人员认为法院应该调取的,而且调取之后的证据对原审结果存在重大影响的,是否可以作为新证据,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二、认定新证据的必要条件

(一)新证据认定的客观条件

客观条件,指的是在再审程序中形成和提出新证据的时间。形成新证据的时间一般有两种,一是原审结束之前,二是原审结束之后。原审结束之前已经发现或已经客观上存在的证据,如在再审申请中提出,属于新提出的老证据。如新证据形成于原审结束之后,从司法理论上讲,基于既判力的基准时间为原审的终结时间,所以不可作为再审的新证据。所以,能够作为原审结束之后新证据的,应建立在依法推翻原结论的基础之上。

(二)新证据认定的主观条件

再审本身是一种具有补充性、限制性的法律救济渠道,所以,仅在当事人已最大程度上尽到谨慎的义务,但仍未避免错误时,审判机构才可采信、支持再审事由。在再审实践中,要谨遵补充性和限制性原则,对于随意提出再审申请的要明确相应的后果,防止当事人不及时提供证据或因重大失误不提供证据行为。

如原审结束前当事人已发现证据的,仅在其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取得、无法提供时,并在再审程序中提供的,才可认定为新证据。若非受客观条件限制未在原审结束之前提供的,则不被视为新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究竟是因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未及时提供证据,需由当事人进行证明。若其无法证明受客观条件限制,就可确定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在这种情况下,证据失权,就不应认定为新证据,故而也不因此而启动再审程序。对于客观原因的认定,其原则是当事人无法克服、无法控制的事由,如特殊气候、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证据持有人无法找到或不配合,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提交证据并亦无法委托他人提交等。在再审申请中,若当事人可以证明在原审过程中存在上述因素,则新证据则可被允许作为重新调查的依据和法官心证内容。

(三)新证据认定的实质条件

新证据认定的实质条件比主客观条件更为重要。当事人之所以提供新证据,是为了启动再审程序,若新的证据仅符合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但对原审结果影响不大,则新证据就没有法律意义。所以,新的证据还要和审判的案件存在重大的关联性,其应该是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主要证据,是否对其认可,与案件定性、标的权属、标的数额等关键性要素有着直接影响,对原审结果的撤销与否有着直接影响。虽然如此,但在再审审查时,对于新证据的认定也不可过于严苛,否则就会有“未审先定”问题。所以,在对新证据的认定过程中,应对法律规定作延伸性解释,即只要新的证据存在改变原审结果的可能性时,就应启动再审。

三、结语

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对于新证据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对此,应进一步厘清各种法律关系,细化新证据认定的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和实质条件,使新证据的认定更加符合客观、公正、效率的要求。

[1]李浩.民事诉讼法典修改后的"新证据"——<审监解释>对"新证据"界定的可能意义[J].中国法学,2009(3):156-168.

[2]武兵.浅谈无效程序中对引入新证据的限制针对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的情形[J].电子知识产权,2013(6):72-74.

D

A

2095-4379-(2017)16-0171-01

李侃(1968-),男,辽宁沈阳人,辽宁省高级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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