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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问题探析*

2017-01-28王利平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违法程序犯罪

王利平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问题探析*

王利平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虽然针对理论界和实务部门自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施以来提出的诸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5日颁布了《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调整,但是,由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规定时间短,实践经验不够成熟,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就是从立法、实践这两个方面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的初步梳理,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措施。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犯罪收益

一、我国违法没收程序的立法规定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一体化发展趋势的加强,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的便利,但同时也使一些犯罪所得的财产转移更加快捷。长期以来,国内法因缺乏未经定罪而没收的制度,使得我国在面对逃匿、死亡犯罪人资产追缴方面一直处于被动局面,尤其是对一些被非法转移到境外的巨额犯罪资产难以追缴。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第5编第3章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共4个条文,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案件的管辖、申请主体、决定主体、保全措施、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申请参与诉讼、终止情形、审理及救济程序等分别作了规定,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应对贪污腐败和恐怖犯罪等案件的需要,为那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死亡、或逃匿等缺席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同时,也是我国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条第一款第3项义务的履约体现,为我国利用国际没收合作平台追回犯罪资产提供了制度框架。虽然该规定比较简略,但它确立了一种和现行刑法中所规定的强制没收程序所不同的制度,通过该制度,国家专门机关可以对犯罪违法所得实行没收,而无需对犯罪被告人定罪的情况下进行,专门适用于那些犯罪嫌疑人潜逃、死亡,而涉案财产又定性为违法所得的情形。但同时由于违法没收程序制定时间短,导致其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存在一定困难,据有关统计:截止2016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38件,其中大多数案件还处在公告、延长审理期限状态,难以向前推进,严重影响了反腐败战略的实施和成效。[1]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办案需要颁布了《规定》,该《规定》共二十五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的范围,将原有的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基础上新增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和新型特殊诈骗犯罪;明确了与普通案件标准不同的“重大犯罪案件”的认定标准,将其中“重大”的认定标准设定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以及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两种情形;对“逃匿”进行了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认定,同时还增加了脱逃情形;确定了通缉的标准,只有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和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才能认定为本程序的通缉范围,从而将网上追逃和内部通报两种情形排除在外;参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了“违法所得”的三种情形,使得司法实践的没收对象更加的具体;将“利害关系人”界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借鉴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明确了申请书的内容要点、明确了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审查处理的期限和原则;规定了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实认定的证明标准;明确了违法没收的公告期间、发布和送达方式以及内容要点、第一审审判组织、审理方式、法庭调查以及裁定结果;明确了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的关联性的证明标准;明确了第二审审理方式、审查重点、裁定结果;明确了有条件准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参加诉讼以及相关诉讼权利;明确了请求境外限制措施和没收裁定协助执行机关、程序以及请求函内容;明确了单位犯罪后被撤销、注销情形的处理等。[2]无论法律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都对该新增规定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刑事诉讼法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设立以及《规定》对违法了没收的法律适用都能够在当下更严厉、更有效地打击我国日益猖獗的贪污贿赂、恐怖活动、洗钱罪、新型特殊诈骗犯罪等重大犯罪、追回犯罪资产、促进追逃措施的实现,同时也能体现我国法律震慑预防犯罪、保护国家财产免于流失、解决我国境外追逃追赃措施的不足并与国际公约接轨等现实意义。西谚云:“无人应从犯罪中获益。”没收犯罪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更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的体现。

尽管刑事诉讼法对违法没收程序做了创新性的规定,随后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又做了细致规定,取得了积极适用效果。但是整体看来由于该项规定制定的时间不长,刑事诉讼违法没收程序整体看来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对现行的违法没收程序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分析其不足之处,为违法没收程序进一步的完善打下基础。

二、违法没收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违法没收程序的价值理念不明确

首先,任何一项制度的制定首先要明确其价值理念,这有利于立法者在制定相关法律条文时作为主要的参照点,同时也有助于立法者制定相关法律条文。设置违法没收程序的动因主要是打击犯罪,没收犯罪受益和资产,尤其是针对司法实践中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洗钱罪、新型特殊诈骗犯罪等重大犯罪中流动因素大、打击难度高等问题,从而保护相关人员和国家利益,同时也符合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的价值理念,强调在违法没收程序中注重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但是,刑事诉讼法中在设置该程序时,没有明确其价值理念,认为这一新设程序不宜大范围运用,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侵犯公民财产权的情况,还为程序设置了层层制度障碍。[3]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281条的规定,只有在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才能使用该程序,并且违法没收程序的只能是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对公告期限、庭审方式等也进行了种种规定。表面上看这样规定体现了诉讼程序公正,也保障了相关人员的人权,但从另一个方面看也是对违法没收程序的适用进行了限制,这些限制不仅没有使该程序的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体现法律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并重,反而使设立该程序的立法目的更难以实现。其次,价值理念的不明确也易导致司法实践中追赃意识不强烈,导致司法机关在查获案件中容易形成“注重查案,不注重查产”的错误观念,以为只要破获案件即可,至于犯罪资产是否没收不是刑事案件办案的关键。这样既不利于犯罪资产的没收也不利于当前财产性犯罪案件的破获,因为很多财产型犯罪往往犯罪资产的查获关系到案件是否侦破甚至结案。

(二)违法没收综合协调机制和人员缺失

随着现代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很多犯罪收益资产的转移已并非完全是过去那种“携款外逃”的模式,而多是通过金融证券等方式进行,例如虚假交易、海外投资、技术移民等,有的甚至利用合法的银行直接进行洗钱。由此可见,违法没收所涉及领域比较广泛,既涉及国内法律,还包括经济、管理、证券、金融、国际法等领域,这就需要包括工商、税务、银行、证券、海关、人事、监察等部门在内的多机关的相互配合,所以,负责违法没收的机构要建立一个能和其他机关进行综合协调的有效机制,根据案件的需要与以上各部门进行沟通,做到消息互通有无,实时更新有关信息。除此之外,违法没收的办案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既要具有国内、国际法知识,同时还要具有全球视野、国际视野,了解一定的金融、证券、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但是,由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施时间短,相关工作人员缺乏实战工作经验,目前一些办案人员主要是侦查司法人员,对于金融、证券、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国际法、以及和其他机关合作等能力还比较欠缺,难以适应当前违法没收程序的需求。

三、违法没收程序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违法没收程序的价值理念

明确违法没收程序的价值理念,可将其设定为既要打击犯罪,又要追缴犯罪资产。首先,为了实现该价值在违法没收程序中可引入犯罪收益概念,将“定罪”与“没收”区分处理,并结合我国实际加以运用。犯罪收益是违法没收的没收对象,包括犯罪所得、犯罪所产生的收益以及所有与犯罪相关的资产。规定犯罪收益对于那些无法抓获和在诉讼中死亡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其进行追诉,但是能够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情况可以单独立案进行没收程序。其次,加强相关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没收追赃意识,查案与追财产同时进行。与其他犯罪相较而言,追逃追赃工作必须认识到追赃意识的重要性,只有坚持穷追猛打,才能达到预期效果。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是主要的追逃追赃机关、人员,必须切实提高追赃意识,将其纳入到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时刻注重犯罪资产的没收,以及相关证据的收集,为日后的违法没收程序的展开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信息。例如,刑事案件立案后,一方面启动刑事诉讼程序采取相关措施,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所有的资产进行调查,并且在此过程中,要全程形成书面材料,最后汇总成一份关于经济状况和财产状况的调查报告,作为证据卷宗之一随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在开庭时作为证据当庭提供。[4]

(二)创建违法没收程序办理机关的综合协作机制

随着《规定》的出台,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了完善,针对理论与司法实践做出了新的应对性规定,违法没收的追赃追逃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相关案件将会在原有基础上呈明显增长趋势。为使违法没收程序的开展更加有序、高效发挥其应有职能,可在公安司法机关内部开设专门违法没收办公机构,并选派或聘请专门的违法没收工作人员,尤其要吸收一些了解经济、管理、证券、金融、国际法等领域的专门人才,并对他们进行专门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现行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等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内容,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学习培训,使相关办案人员能够尽快准确理解与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所有内容,尤其是确保《规定》在最短时间内能全面贯彻、正确适用,同时在相关机关也要确保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办理的效率与准确。除此之外,各级公检法的违法没收机构还要建立综合联络机制,确保和相关部门以及上、下级之间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稳定高效的开展。

(三)开展调研和总结

违法没收程序在可说是我国刑事诉讼史上的一个创新之举,自《刑事诉讼法》规定以来,实践案例不多,缺少借鉴参考,司法审判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5]这就要求违法没收管辖机关对司法实践中办结的涉及违法没收程序的案件进行及时的总结,并对新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做好反馈,以便及时做出应对措施。同时,还要进行专门的违法没收程序开展的调研,不断总结司法经验,并研究相应的解决措施,也可采取建立试点地方,开展诉讼活动,积累经验,制定出更加完善的违法没收程序规则,为推进我国追赃追逃工作打下坚实的实践与理论基础。

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完善,既能更好的惩罚犯罪,又能彰显公平正义理念,更是维护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

[1]http://www.court.gov.cn/hudong-xiangqing-34382.html,2017-01-05.

[2]http://www.court.gov.cn/hudong-xiangqing-34382.html,2017-01-05.

[3]朗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适用[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2:359-360.

[4]张旭,张洁.检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初探[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3):103.

[5]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4382.html,2017-3-21.

*湖北警官学院2016年省级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关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16)。

D

A

2095-4379-(2017)16-0051-03

王利平(1979-),女,湖北汉川人,法学硕士,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教师,从事诉讼法、证据学等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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