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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相关民事义务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18期
关键词:携程网提供商交易平台

李 欣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相关民事义务

李 欣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当前我国乃至世界的社会背景都呈现出互联网+时代的高速发展,大量的网络交易中出现各式问题,但是尚未有可行性强或者具体的解决之道。本文将从不同模式下的网络交易平台商入手,进一步探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认定原则和义务承担。

网络交易模式;隐私保密义务

一、网络交易模式

(一)B2C模式-以唯品会为例

B2C模式中的B是Business,泛指企业,也就是商业供应方,to的谐音就是英文中对数字2的发音,C是Consumer,就是消费者。简单来说就是消费者通过平台直接与供货方企业进行交易,是企业面对个人的电商平台。我们以唯品会网站为例,在唯品会的实际运营中,买家出现的比较多的问题有以下几点:商品质量不佳,商品描述是否与网页描述一致,买家个人隐私信息泄漏。B2C模式的网络交易平台商对于交易的进行是起着完全的主导作用和全局掌控的,交易平台提供商是有能力和有义务对交易的信息进行筛选,网页信息出现问题之时,平台提供商也应当承担起责任。

(二)O2O模式-以携程网为例

O2O交易模式即Online To Offline,是网络交易平台下的出卖方以网络作为平台进行商品出卖,最早是在2008年被提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挑选自己可能需要的商品,利用O2O平台来预订、支付,这样就可以方便有效实现交易。以携程网为例,携程网站将搜集到的航空公司的机票,铁路票务,酒店的信息,展示到网站上面,而消费者通过网站来寻找该类信息,找到后直接通过携程网下单预定,之后买家只需要和上述的航空公司,酒店宾馆进行线下交易,享受线下消费服务。但是在携程网的使用中,消费者也会遭遇很多的问题:在携程网订完机票,到机场却查不到购票信息。在携程网预定酒店,几天后突然被告知订单取消。这些类似的问题中,我们很难直接说造成消费者损失由谁承担,而应该结合下面的网络平台提供商的相关义务进行归责。

二、网络提供商的义务

(一)事先审核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方在对网络交易平台的使用者的开放上,包括卖方和买方,应当起到一个形式审查以上的一种审核义务,对于基础性信息进行核实。比如确保双方个人信息的真实性,注册信息的内容合法性,对卖家的经营范围的把控等等。最简单的一点来说,买卖双方交易平台上进行商业交易时,需要先在该平台上进行注册,为了避免交易破裂出现侵权行为时,双方找不到人,交易平台提供商对于该类信息的事先审核工作就显得意义重大。此外更进一步来说,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针对售卖商品的信息的初步审核也是需要的,这种初步审核主要体现在对卖家所提供的商品的备案式登记,例如品牌产品的授权销售书,专利产品的工商登记备案书等等。除了审核工作以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方还应当配套进行的一些义务有:主动提醒义务、合理注意义务等。

(二)“完全”中立义务

“完全”中立义务是指当交易双方发生问题纠纷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方应当秉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于买方卖方平等对待。这就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方在与双方事先订立合同时就明确规范好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范围,以携程网为例,当消费者通过网站预定了酒店,但在预定日去到酒店时却发现自己的预定订单被酒店单方面取消了。从中立角度来看,这种情况下虽然看似已经不关网站的责任,但网站若是直接不作为不管不顾,对于消费者来说就不是一个“中立”的态度。因此这里的“中立义务”是应该被放到具体的侵权行为中去,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商来说,“完全中立”不应当是一味的不作为。

(三)积极协助义务

积极协助义务在很大程度上是需要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方的事前审核义务相结合的。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在注册信息时留下一些真实有效的资料在交易平台提供商之处,一旦出现侵权问题需要用到这些资料的时候,交易平台提供方需要协助双方去解决问题,甚至在侵权纠纷上升到法律层面时,需要提供商向法律有关部门直接提交一些数据资料和信息,例如在上文曾提到的类似于卖方售卖商品的专利类证明。另外在第一项事前审核义务中提到的合理注意义务,平台在发现自己的用户在利用平台发布一些虚假、不实、危害性的信息时,应该主动对该类信息进行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一种协助。

(四)隐私保密义务

网络交易双方应该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是彼此之间相对隐私的空间。在网络用户进行网上购物时,不可避免地会将地址电话等一系列身份信息在网上登陆透露,此时网络提供商应当有义务为消费者尽到保密义务,如若违反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责任。此外在电子技术方面也应该做好技术升级工作,避免低级漏洞出现,提升业务技术水平防范黑客技术,以保障注册用户的权利,也让用户放心使用网站。

[1]赵鹏.超越平台责任:网络食品交易规制模式之反思[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01):60-71.

[2]黄慧丹.电子交易平台下网络商家的信用甄别与提升机制研究[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2):47-52.

D

A

2095-4379-(2017)18-0256-01

李欣(1993-),女,汉族,辽宁兴城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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