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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中的贿选问题的研究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29期
关键词:拉票村干部权利

张 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营口 115200

村民自治中的贿选问题的研究

张 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营口 115200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从村民自治的实践来看,民主选举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础。在目前的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拉票贿选”问题因出现频率高、影响大更需要重视和解决。

村民自治;拉票贿选;危害分析;完善办法

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范围的扩大,农村土地升值,集体经济愈发强大,在个别村级选举中出现拉票贿选问题,严重损害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严重损害广大村民利益。

一、拉票贿选形式不断变化

目前,拉票贿选的方式更加多样化,主要有请吃饭、送礼品、送钱、提供免费旅游或者承诺某种好处等;还有以公益事业的名义进行贿选,例如给村民家送去敬老款、助学金等;同时也存在利用亲情势力、人情关系进行拉票贿选的现象。在部分农村,有些家族势力很强大,村里姻亲关系也非常复杂,通过这种亲情势力、人情关系往往会使选票特别集中,打破正常的选举秩序;此外,也存在借助恶势力威胁利诱,干扰正常选举的情况。

贿选的手段也更加隐蔽。比如为了选举而进行的请客吃饭,往往被冠以名义上的乡里乡亲正常的人情往来;对村民的承诺等等,全部都是以“暗箱操作”的方式进行;对贿选行为的实施也往往不由本人或其近亲属实施,而是有专门的人员帮忙实施竞选,使贿选情况越来越隐蔽,查证、取证十分不便。

二、拉票贿选的危害十分严重

目前,我国的村民自治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自治体系。村民自治中的拉票贿选,使得村民的真正选举意向被歪曲,通过贿选所组成的村委会组织,不具备合法性基础,也无法获得村民的认可和支持,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的长远发展;通过贿选上任的村干部,也往往会以权谋私,从中渔利,收回其前期的“投资”,损害集体和广大村民的利益,这必将激化农村社会矛盾,不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受贿者的村民,以牺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为交换,听从贿选者支配,丧失了自治的权利,将导致村民参与热情的降低,村民自治的良好秩序遭到严重破坏,从而阻碍了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

三、拉票贿选现象的原因

贿选是滋生腐败的重要形式,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拉票贿选现象,其本质而言就是一种权力寻租,是贿选者为了谋求一定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公共活动。

造成拉票贿选现象存在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选举制度存在缺陷。在选举的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仍然存在法律漏洞。例如对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如何保障、对候选人的提名标准的界定等;在采取流动票箱投票和委托投票时,如何避免选民迫于人情关系将选票违心投给贿选者的问题;第二是经济利益的驱动。村干部面对经济利益的诱惑,一旦贿选成功,必然会进行权力寻租,弥补贿选“成本”;同时由于村务公开等制度还没有完整的法律保障,对村委会的权利缺乏监督,对村干部还缺乏强有力的约束,也势必会造成贿选成功的村干部寻求隐形收入;受贿的村民对于村干部的贪腐往往会呈现纵容的态度,这既是滋生腐败的土壤,也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第三是民主法治意识建设相对落后。当前,相当多的村民缺乏权利意识和政治参与的素质,没有树立利用手中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观念。部分农民对政治的参与热情低,投票随意性大,对贿选者的小恩小惠乐于接受;部分农民由于收入较低,忙于提高生活水平,对选举问题漠不关心;此外,素质相对较高的青壮年大量涌入城市,使得农村地区的综合素质进一步降低,对培育民主参与的热情和树立公民责任感增加了更大的困难。

四、完善村民自治的方法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国家层面上应该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规范的选举制度,形成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乡镇党委要担负起责任,引导候选人以合法正当的方式参与,保障村民自治选举平稳顺利完成。

二是要重视宣传教育,提升村民参与热情。要利用各种渠道进行普法宣传,普及选举知识和相关法律规范,提高村民的参与热情和法治观念。同时要开展违规违纪的警示教育,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引导候选人和选举工作人员严肃换届纪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三是要加强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村民自治选举的纪律要求,对拉票贿选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形成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

四是要健全村务公开制度。把所有涉及村民权益的事情及时的向全体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使贿选者无法通过职务便利获取经济利益,减少权利寻租机会,这样贿选现象将在根源上得以遏制。

[1]于语和,张欣.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问题及其规制措施的思考[J].天津法学,2013(2).

[2]历菲.论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D].黑龙江大学学位论文,2015.

D921.8

A

2095-4379-(2017)29-0238-01

张欢(1982-),男,辽宁营口人,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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