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与变革:依法治牧视野下的安多藏区草场纠纷
2017-01-27仁兴旺姆
仁兴旺姆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传承与变革:依法治牧视野下的安多藏区草场纠纷
仁兴旺姆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在我国广大藏区,草场纠纷问题呈现出一定的普遍性和反复性。藏区草场纠纷的有效治理关系到实现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良好互动,尤其对于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广大藏区而言,如何在依法治国背景下“送法进牧”、“依法治牧”对于完善国家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草场纠纷;藏区治理;习惯法;变革
一、藏区草场纠纷的类型
草场纠纷在藏区一直以来都属于多发型纠纷,纵观这些纠纷,笔者将多发易发且反复性高的纠纷,归来为传统型草场纠纷。而传统型草场纠纷依照纠纷发生的原因还可以分成由于草场归属不清导致引起的纠纷及是牧民偷牧抢牧引发的草场纠纷两种。在市场化的冲击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藏区牧区草场纠纷呈多形态出现。
二、藏区草场纠纷的成因
关于藏区草场纠纷发生的原因,笔者将分别对照藏区草场纠纷的特点即多发、易发、反复发生三个方面,逐一分析原因。
(一)草场纠纷多发的原因——勘界不明,权属不清
我国藏区草场的产权改革经历了错综复杂的过程,牧民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在农耕地区实行的承包制被复制到牧区,然而牧区草原和农区土地有着天然的差别,按照传统,草原草场的划分一般是以河流,山脊、村庄、沟壑等自然边界,斗转星移,地形样貌不断改变,河流干涸,村庄变迁,边界的模糊性因为其出生的自然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模糊起来。
其次,除了自然地原因之外,还有历史遗留的原因。例如杨多才旦在《藏区草山纠纷的成因、危害及对策》一文中提到的历史上有争端的草场边界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形成模糊地带。
(二)草场纠纷易发的原因——草场资源稀缺,牧民致富心切
藏区草场属于青藏高寒草原区,该区空气稀薄,气候寒冷,无霜期短,牧草生长期段,草曾低矮,产草量低,生态系统极度脆弱。①草场资源的沙化、退化、碱化问题依然突出,呈现“总体恶化,局部改善”态势。草场资源的稀缺性与日俱增,而牧民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传统的生态伦理观发生动摇,对自然崇拜神山崇拜的观念有弱化趋势,为了逐利,产生超载放牧的现象,走向恶性循环后,难免偷牧。这不光是对眼前的草场纠纷有严重的影响,更对草场资源的恶化,生态环境的破坏变本加厉。
(三)草场纠纷反复发生的原因——纠纷处理不当
至于草场纠纷为何出现反复的情势,主要是由于纠纷处理方式的不当,没有根除纠纷,导致纠纷的反复性。
在藏区发生草场纠纷后,只要没有涉及到流血事件的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牧民都会采用传统的机制,即民间习惯法的形式处理。如果涉及到大规模械斗后,国家机关方涉足,而且国家机关在其中一般都处在十分尴尬的位置。通常都以“稳定压倒一切”为原则,草草息事宁人,没有根除矛盾,因而导致纠纷反复发生。
三、化解藏区草场纠纷的可能出路
(一)藏区草场纠纷的预防
对于藏区草场纠纷的化解,首先要从纠纷的源头着手,如何实现对草场纠纷的预防?
草原承包制度的实行是国家为了遏制牧民对公共草场的滥用,也就是避免“公地悲剧”,希望能够通过牧民自身家庭保护好自己的草场,从而达到对草原的保护。②由于农区的家庭承包制实际上是一次自下而上的改革,能在农区土壤中态势良好的发展。而牧区的承包制,实际上是一次移植,因此会出现许多问题,比如牧民不合理的围栏,游牧文化要硬性适应定居的农耕文化,不合理的开垦草原等,都是由此派生而来。
“草原产权的变革启示我们,在牧区现代化建设中,重要的不是继续深化家庭承包而是明晰草原产权。”③
草场承包到户后,草场被细化,但由于牧草地应当是需要一定规模才能满足牲畜生长发育的,因此,坚持草原承包到户可以以家庭为单位来界定,但并非唯一单位,不能鼓励太过细小化的牧场,导致损害牧民的收益权。因此,需要综合科学的勘验,以及本土放牧的习俗,明确权、责、利,结合有条件的实验,灵活的管理。
(二)藏区草场纠纷的解纷
对于已经发生的草场纠纷,在依法治牧的背景下,需要在明确建立现代法治是藏区社会的发展方向的大前提下,认识到依法治牧不是一蹴而就的,藏区对司法的需求还有很多是潜在的,需要在牧民接受国家法程度并不太高的当前,融入适用一些传统机制,实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有效对接,慢慢过渡。比如要借助一些民间的习惯和风俗,比如在传统解纷机制中,调解人充分倾听纠纷双方的意见,双方能够积极行使参与权,这种充分协商的原则需要效仿。另外,传统机制中利用民众信服的宗教力量对民众进行约束,也能对纠纷的化解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毕竟藏区社会是一个宗教氛围浓厚的社会,这种氛围还将长期存在,藏传佛教文明也可以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部分相适应。比如现在藏区基层很多法院会请寺院僧人作为调解人员参与案件调解,这样的方法在实践中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正如苏力先生所说“中国人早就指出了‘一个巴掌拍不响’,‘孤掌难鸣’,从来都强调‘双管齐下’,无论是从避免争议还是从合作来看,这都是中国民间对符合科斯定理的责任分配原则最精炼、形象的概括”。
[注释]
①刘晓莉.中国草原保护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8.
②王晓毅.环境压力下的草原社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2.
③刘鑫渝.土地制度变迁视野下的哈萨克牧区社会[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267.
D922.4
A
2095-4379-(2017)29-0232-01
仁兴旺姆(1992-),女,藏族,四川阿坝人,法学硕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