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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古代不孝罪

2017-01-27熊珍桂

法制博览 2017年29期
关键词:社会秩序统治者法制

熊珍桂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浅析中国古代不孝罪

熊珍桂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孝观念从产生开始,到不孝罪入律,孝文化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统治者大力提倡孝道有其一定的政治、经济、思想以及社会原因。道德与法律各行其道,共同推动着社会前进,要建立和谐社会,道德和法律都是不可或缺的。在当今中国,不孝行为的频繁发生,如何学习并利用古代孝道中的精华,对整合道德和法律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

尊祖敬宗;不孝罪;维护统治秩序

一、不孝罪的发展历史

(一)西周以前及西周时期,孝观念已经初步发展

通过对史书的不断研究以及考古的不断发现,我们对不孝罪的发展历史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孝最初产生于父系氏族社会末期,孝产生之初内涵仅为“尊祖敬宗”,发展至西周,孝观念发展成为孝文化。特别是西周的宗法制对孝文化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宗法制把孝涂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使其成为维护宗法统治的重要手段[1]。

(二)秦汉时期,孝文化逐步法律化,但具体罪名还未确定

对于不孝行为的处罚,汉统治者遵循了秦代的先例,并且有所发展。汉代统治者以“孝治天下”作为基本的治国理念,汉代独尊儒术,大力提倡儒家思想,以致汉代的政治、社会等各个方面都有着孝的影响。

(三)隋唐时期,罪名入律,刑罚法定[2]

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局动荡,统治者想稳定内部的政局,更是提倡忠君,而忠君是孝的结果,是孝的发展,因此,统治者传承汉代的“孝治天下”的治国理念。这个时期,统治者实施一系列措施,如大力宣讲《孝经》;大力推行举孝廉,将孝作为考核官员的一个标准。从中可见,隋唐时期统治者仍然将不孝行为作为与谋叛、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行为危害性相当的行为。

(四)唐代以后:不孝罪罪名固定,不同的只是量刑

唐代作为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顶峰,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明珠,唐代的法律具有承前启后的地位,特别是《唐律疏议》是各代立法的集大成者,直接影响了后世法制的发展,是后世封建国家立法的典范。因此,唐代以后的朝代都沿袭了唐律的规定,不孝罪的罪名没有再改变,只是在量刑上各个朝代有所不同。

二、不孝罪入律的原因

不孝罪对维护封建皇权统治、稳定社会秩序、发展小农经济有着积极作用。

不孝罪入律的主要原因是统治者维护和巩固自身统治的需要。中国古代国家的特色之一是家国同构,个体家庭是小家,国家是大家,在家庭里,父亲拥有绝对权威,在一个大的国家,君主拥有绝对权威,在家服从父亲,在外服从君主,君主是所有人的父亲。在家强调孝,对于国家,则强调忠,而中国传统思想中,忠孝是一体的,忠要求孝,孝的进一步发展则是忠。统治者利用不孝进而打击不忠,不孝罪正是解决不忠不孝的有效手段[3]。

三、不孝罪对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产生的影响

不孝罪对稳定个体家庭、发展小农经济、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封建皇权的统治,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个体家庭是国家的基础,只有在稳定个体家庭的前提下,国家才有可能实现稳定,社会才能向前发展。不孝罪打击各种不孝行为,强调子女要绝对地服从长辈的管理,不能违背长辈的决定,如对于婚姻,采用的是“媒妁之言、父母之命”为原则。不孝罪对于建立封建伦理秩序起了很大的作用,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也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孝提倡敬老、尊老,让老年人颐养天年,不孝罪入律对古代良好社会风气的建立也有一定的影响。孝提倡从小家开始,培养人们对长辈自觉地服从和敬爱的意识,然后“移孝作忠”,把孝推广到社会政治领域,使人们自觉地服从和衷心拥护封建政府的管理,不孝罪入律对于维护封建皇权统治也有积极作用[3]。

四、不孝罪对当今社会的借鉴意义

鉴于现今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子女对父母的依赖逐渐下降,不孝行为时有发生,传统孝观念受到了巨大的冲击。道德和法律各行其道,共同推动着社会的发展,虽然它们调整的内容有所重合,但它们不可相互替代,我们不能打破它们的运行轨道,这样可能会引起更多的社会矛盾,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对于不孝行为的惩罚,本人认为还是应该在道德的范围内进行,当今社会,每个人都在与不同的人发生联系,通过道德方式,即舆论谴责等方式对实施不孝行为的人来说已经能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从而使其放弃继续实施伤害父母的行为。另外,使用刑罚手段并不一定能彻底化解矛盾。

当然不孝罪并不是毫无可取之处,我们应该吸收其先进的因素,摒弃其糟粕。古代孝文化经历了几千年甚至上万年的发展,其中合理性的东西仍然值得我们借鉴。当今社会,要减少不孝行为的发生,道德感化的作用还是比法律手段作用大。当今社会,我们需要抛弃古代孝文化一味要求子女服从等封建的内容,对于其中提倡敬老、尊老的文化仍然需要我们传承。

[1]林明.传统法制中的孝道文化因素释义[J].法学论坛,2011(06):45-52.

[2]徐敏.中国封建社会不孝罪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4.

[3]张功.秦汉不孝罪考论[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5):12-19.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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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9-0227-01

熊珍桂(1992-),女,汉族,四川富顺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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