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2017-01-27杨钦辉
杨钦辉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杨钦辉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的发生,网络是今天社会中不可缺少的,同时互联网的发展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说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难题形成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在对于这个问题的保护上,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这样才可以让网络社会拥有一个健康良好的发展态势,并且虚拟的世界和现实中的社会存在着权利与义务关系,本文通过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中的民法保护进行一定的探究,探究我国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的发展走向以及提出网络虚拟财产形成一定的保护措施的必要性。
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现状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
(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分析界定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权益要追根起源,目前来说,关于民法上的虚拟财产不仅是一种数字化的财产形式,比如说通过电子邮件、网络游戏或者是人物、角色、装备等一系列产品。
(二)债权说
很多人认为虚拟网络财产是用户和运行商之间通过合同的形式,是一种服务的合同关系,总的来说网络虚拟财产就是用户和运营商之间的凭证,在一定程度上每一个虚拟产品它都形成了单独的合同,用户对于网络的运营商付给一定的价格形成了一种服务关系,用户花钱购买的物品也属于合同的具体内容。用户的财产是对于运营商正确的转让,并不是所有权的转让。债券是一种客体的行为,虚拟财产虽然不是说一种物体但具有一定的属性。而虚拟财产本身也是一个债券人,这个根本不符合这些的本身性质,这就是具有相对性的,而并非绝对性。一旦发生这种财产安全情况,法律无法为受害人提供保护,因此虚拟财产权的债券问题是值得商榷的。
(三)财产权说
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具有一定的物权意识,并且应该给予保护,现实网络虚拟财产和平时的财产有区别,网络虚拟财产在网上交易并不是现在的面对面交易,网络虚拟财产之所以产生了纠纷,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应该设立一个财产权,在理论和司法上给予保障。在长效机制下的形成是一个长期复杂和曲折的过程,形成新的机制和法律的创立,并且形成新的机制和规则的来实现对现有的规则动摇。
二、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和必要性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及其他财产的所有权都应该被保护。这就表明,即使是网络虚拟财产,也包括在国家合法保护的权利范围之内,很多学术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纳入保护措施,提出的讨论不一。但是有一点取得的财产合法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当今社会网络虚拟财产在立法上存在的一个空白地带,并且处于灰色地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存在困难。比如说在网络虚拟财产上存在名誉侵犯案、出售他人QQ、影响淘宝网或者是知识产权网的问题,对于现有的财产不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还有网络欺骗的现象,很多人当事人认为合法的权利交易在网络上没有办法得到法律保护,司法部门在审理财产案件时找不到确定的法律条文作为参考,不能根据法律的知识来进行取证,在对于法律财产的处理过程中取证困难,不宜审理。当前社会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法欠缺,并且需要不断完善。
(二)对于财产保护的必要性
当今社会的发展中网络和人们的生活联系越来越密切,社会在不断发展的变化当今社会很多都是用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支付,但是久而久之这法律不能适应新形势出现,就会导致社会发生一定的矛盾引起社会动荡,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重要产物他应该受到民法的保护。作为新时代的产物,网络虚拟财产也具有合法的权利,应该在司法中得到实践,要充分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特点,科学完善的制定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法律,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保证权利人的利益,维护社定会的稳定和安宁,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司法保护现状并不完善,对于民法的保护应该迫在眉睫,在具体立法上由于层次较低、力度不够,没有形成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意见,应该由全国人大制定网络安全的基本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公民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的安全性。由于现在很多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中存在的问题是法律的层次不高,而且没有形成相应规范的文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法官没有办法选择合适的法律条文来作为判案依据,导致很多纠纷无法可依,受理后又拖得很久没法治理。引起了社会的争端。因此,民事法律的形成了一种调节手段,但是我国现有的网络立法更侧重于刑法和行政方面而忽视了对于民法的保障,因此结合现实的状况,网络技术和社会发展不断的融合,同时两者之间的矛盾也不断的爆发,成为了立法、司法不可避免存在的问题,面对诸多的问题我们应该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保护措施,不断加快网络信用才可以保证发展的必要。
三、结语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网络财产种类越来越多,形式也越来越复杂。针对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网络虚拟财产没有形成一定的专属权,目前我国关于网络产权的法律制定存在一定的问题,也没有形成合理的民法措施,而网络虚拟财产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纠纷的出现使得人们的权利受到各种各样的阻挠,需要得到救济,在这种形式下应该不断完善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中的地位。
[1]李成.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D].河北师范大学,2016.
D923
A
2095-4379-(2017)29-0224-01
杨钦辉(1995-),男,汉族,河南周口人,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