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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期间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及防范

2017-01-27袁合川

法制博览 2017年29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李某劳动者

袁合川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2

大学生实习期间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及防范

袁合川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2

大学生实习伤害事故是指大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实习活动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大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伤害,责任该如何承担?针对此问题,首先分析了相应的法律关系,接着分析了伤害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主体。文章认为,实习期间的大学生由于不具有劳动者身份,所以受到伤害不能按照工伤事故处理,而只能算是一般的人身伤害事故。同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切实保护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利益。

大学生;实习;伤害;责任承担

大学生实习是高校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种实践性教学活动。但这种实践性的活动存在很大的风险,导致实习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由于我国立法滞后,实习期间大学生身份界定不明,致使实习学生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困难,实习学生人身权利被侵害后很难得到救济,也使得实习伤害事故防范机制的构建缺乏规范层面的依据。因此,分析大学生实习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承担问题,对于保护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某高校大学生李某到某公司实习。李某在车间操作机器时,手指不幸受伤。后李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某高校、某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各项损失。

某高校认为李某和某公司是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受伤发生在某公司车间,学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则辩称:自己和李某并不是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公司只是根据学校的委托,帮助李某到公司参加实习工作。李某的身份仍然是学生,学校应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件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如何?李某的损失应由是承担?

二、实习伤害事故的法律关系分析

要正确界定责任主体及责任的承担,就必须首先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在大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伤害,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学校、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

(一)学生与学校的关系

大学生实习是学校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学校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实习过程中学生要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其身份仍属于在校学生,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的性质并没有随着实践教学场所的转移而改变,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单位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对学生仍负有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义务。所以,实习大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种教育、管理的关系,与没有参加实习的关系并无二样。

(二)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

实习大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就要看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是否具备“劳动者”的身份。根据《劳动法》第2条①和第16条②的规定,自然人要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必须与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参加实习的学生来说,实习单位只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参加实践的机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只是一种实习关系。

三、实习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既然大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伤害不能按照工伤处理,不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其受到的伤害应当由谁来承担?承担责任的依据又是什么?

在大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伤害时,涉及到的当事人有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自己。实习中,学校与实习单位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的监管下工作,实习单位有义务保障实习生的安全;同时,学校也有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应当将在实习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告知学生,如果学校未告知该风险以及未尽到其他安全管理义务,未尽责的事实与实习生受到的伤害有关,那么,学校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完善大学生实习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使得实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大学生,其权益维护遇到诸多困难。所以,要真正解决上述问题,根本措施就是必须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这不但可以为大学生实习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大学生实习伤害事故的防范、处理以及权利救济等提供明确的指引。

(二)全面推行实习责任保险

由于实习大学生不具有劳动者的法律地位,所以大学生实习期间不具有劳动者权利,如果实习期间受到伤害也不能按照工伤保险处理;而购买的商业保险以及大学生医疗保险也不能解决大学生实习期间出现的伤害事故。这不仅使受到事故伤害的学生难以得到法律救济,也使学校和实习单位面临较大的法律政策风险以及赔偿责任。

为此,西方发达国家均是通过较为完善的保险制度来解决上述问题:有的规定实习大学生享受工伤保险,有的将健康保险和社会保障涵盖到实习大学生等。这些经验表明,引入并推行相关责任保险制度,将实习期间可能出现的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社会化,有利于分散风险,弥补实习学生的损失,减轻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负担。所以,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切实保障实习学生实习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措施。

[注释]

①<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②<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1]张勇.大学生实习及其权益保障的法律与政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2]李培智.大学生实习劳动关系认定探微[J].法学杂志,2012(6).

[3]陆碧霞.大学生实习期间身份的法律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12(11).

[4]梁宇.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问题的探析[J].高等教育,2011(10).

D922.5

A

2095-4379-(2017)29-0202-01

袁合川(1974-),男,汉族,重庆人,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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