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合法性
2017-01-27张笑雨
张笑雨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论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合法性
张笑雨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在以德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中得到了普遍认可,法院在进行诉讼或处理特殊案件时,往往给当事人指定律师,全权代理诉讼。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了律师强制代理,我国以依法治国为基本国策,律师强制代理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应当根据国情,不同程度上适用该制度。
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法律援助;合法性
一、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概念
西方国家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是指法院在进行诉讼或处理特殊案件时,往往给当事人指定律师为其全权代理诉讼,即使当事人具有民法上的行为能力,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也只能由律师代理诉讼,这意味着诉讼的实施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仅归律师特有[1]。该制度,给与了律师极大的权力,无论是提出请求、提出证据抗辩等非严格形式限制的诉讼行为,还是提出动议、上诉等需严格书面实施的诉讼行为,都要求律师来代理,这样一来,便可保障诉讼活动高效有序的进行,实现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减少再审程序的滥用,避免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在我国实施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优势
第一,便于诉讼双方的沟通。由于法律的知识非常庞杂,如果诉讼一方或双方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官就不得不花费时间向当事人解释相关的法律知识,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审判效率的低下;法官的积极介入,不利于辩论主义的体验,难以保证审判的中立和公正。而律师全权代理则能够让律师和法官之间有效而理智的沟通与交流,保证案件审理的速度和效率。同时,律师在对待诉讼案件时能够保较为客观冷静地把握诉讼情况,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可以减少双方当事人无端的起诉和上诉,避免滥诉。对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来说,可以尽早介入帮助当事人作出准确判断以促成双方和解;若和解不成也可针对案情有效的收集证据,为法院减轻负担,缩短诉讼的周期,保证诉讼程序的顺畅、效率和公平。
第三,加快我国的法治建设。实施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可以促进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律师在为当事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不仅直接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也通过法律行为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起到了普法的作用。另一方面,提升律师地位,激励律师以更高标准执业,为法院选拔人才提供了更多机会,使法官更加精英化、职业化,大大提高了法官的专业素质,从而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三、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对现行民事诉讼的冲击
第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便是处分原则,即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民事权利的处分只能由民事权利主体来行使,作为解决民事权利争议的民事诉讼程序也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2]。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只有律师具有诉讼实施能力或诉讼行为能力,这违背了当事人自治原则,限制了当事人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自由的权利。
第二,诉讼行为的内容是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由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关系最清楚,显然具有更大的发言权,虽然代理诉讼的律师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和判断一般比当事人更为正确和准确,但这并不是说律师可以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当事人,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第三,本质上来说律师代理诉讼属于法律服务,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以签订合同为前提,是否需要法律服务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国家实施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显然把律师代理划分为司法范畴中。
第四,众所周知,聘请律师可能会花费高昂的律师费用,这对于处于经济劣势的一方不利,实施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可能会因为经济的原因导致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四、我国应该如何实施律师强制代理制度
我国已经将依法治国定为基本国策,学习国外先进制度可以加速我国的法治建设,所以引进西方的强制律师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强制律师代理需要发达的律师业为制度土壤,我国律协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律师数量为232384名,并保持9.1%的年增长速度。数量不断增多的律师团体为律师强制代理奠定了基础。
诉讼中产生的律师费用,我国可借鉴国外尤其是德国的先进经验,做到取长补短。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对申请人能否负担诉讼费用进行审查并判断其请求是否有希望胜诉。申请一经批准,当事人则可以在暂不缴纳费用的情况下指定律师进行诉讼代理,若没找到合适律师则由审判长为其申请指定。若受援案件胜诉则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律师费用,若案件败诉,也有国库进行支付,受援方律师有权以正常标准收费。这样一来,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的一方就不再担心律师费用高而放弃找律师来为自己维权了,由此可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外,我国应该修改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将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写入法律。在此法范围内的案件,被告人或被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都必须制定律师进行委托代理,庭审时只认律师不认当事人本人;原告或上诉人在递交起诉状或上诉状时也必须制定律师代理,若缺失人民法院则要求其限期补正,如若未限期补正,直接裁定不予受理。
[1]张文郁.论民事诉讼之律师强制代理[J].月旦法学,2013(01).
[2]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82-83.
D925.1
A
2095-4379-(2017)29-0200-01
张笑雨(1996-),男,汉族,江苏连云港人,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