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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作用

2017-01-27徐喜霞

法制博览 2017年29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破产法人民法院

徐喜霞

天台县人民法院,浙江 天台 317200

浅论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作用

徐喜霞

天台县人民法院,浙江 天台 317200

破产管理人在我国企业破产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管理人制度的确立关系到企业债权人和企业的利益,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将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损失。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应该成为破产程序设计中的关键环节,应在监督程序中起到主导作用,落实对破产管理人的全面监督职责。本文通过探讨我国现行破产法框架内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方式,旨在提高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作用,充分保障破产程序的有序、高效、公正运行。

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监督作用

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起关键的作用,破产程序能否顺利有序地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的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必须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管理,才能确保企业破产程序的顺利开展。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法院报告工作”,由此可见,我国人民法院在破产管理人负有全面的监督职责。本文从主要分析人民法院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作用,旨在增强法院在企业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职能,保障破产程序的有序开展。

一、人民法院监督管理人的重要意义

我国破产法立法的目的已经从债权保护模式发展为债务救济模式,并经过实践和发展,实现向社会本位模式的转变。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为了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博弈不可避免,双方都希望监督方向自身倾斜。而我国破产法为了规范破产行为,避免对双方权益的侵害,必须选定中立的第三方进行管理。人民法院与破产程序双方均无利害关系,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中立地位,由法院任免、监督破产管理人具有很高的公信力,能够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能够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工作效率。公正性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的内在要求,也是破产法的价值目标追求,从这个方面来看,坚持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与管理,是企业破产法的内在要求,也是当前我国法制体系和社会形势下的必然选择。

二、法院对管理人任免的管理与监督作用

依据破产法,企业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和其他组织不得干预,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辞去职务须经过人民法院许可。同时,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后,如确有正当理由,且经过一定比例的债权人表决同意后,方可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由此可以看出,我们人民法院在破产管理人的任免管理与监督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任免监督也是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监督的首要环节。

三、法院对管理人的履责监督作用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整个过程,管理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直接关系着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影响着破产程序的顺利有序进行。为防止管理人权利出现扩张或肆意滥用的情况,必须对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在我国破产制度体系不够健全和高素质破产职业组织尚未形成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的履责监督必须来自于人民法院,才能限制和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破产管理人执行工作职责,必须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或其他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许可才能执行,因此可以说,履责监督是人民法院监督破产管理人的基本环节。

四、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责任监督与追究

如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能尽到应有的职责,人民法院具有监督与责任追究的权利。在实际破产程序中,如管理人未能恪尽职责,忠实履行管理人的职责,人民法院可依据情节酌情给予处罚。未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失的,法院可以给予罚款处分;因管理人行为导致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方利益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管理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的责任监督有利于增强管理人的责任感,确保破产工程序的有序、高效进行,同时,责任追究机制能够确保管理人时刻警醒,从而自发地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因此,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责任监督与追究机制,有助于增强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是破产程序得以顺利、有序开展的保障,人民法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结语

通过分析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作用,有助于增强法院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促使法院履行监督职责,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与效率。要实现这一目标,法院除了要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外,还应提高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增强处理应急事务、协调各方利益的能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化队伍,全面提升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推动我国企业破产的法治化进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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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2

A

2095-4379-(2017)29-0198-01

徐喜霞(1983-),女,汉族,浙江天台人,本科,任职于天台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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