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认识及讨论
2017-01-27刘海民
刘海民
河南齐合律师事务所,河南 洛阳 471700
关于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认识及讨论
刘海民
河南齐合律师事务所,河南 洛阳 471700
中国现代刑事辩护制度相较于侦查制度、起诉制度、审判制度而言起步较晚,刑事辩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一直面临重重困难与阻碍,尽管不乏律师辩护成功的要案、名案,但辩护质量较低仍然是普遍存在的事实,这导致社会公众对辩护律师的信任度降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律师辩护质量存疑。针对这一问题,律师在强化职业道德、执业规范,提升辩护业务素质的同时,国家也需要从提高刑事辩护质量的目标出发,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并在律师法的完善中做出具体规定。
刑事诉讼;刑事辩护准入制度;辩护质量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而辩护制度是否完备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司法实践情况并不理想,刑事辩护质量较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刑事案件庭审中律师参与庭审辩护的比例较低。在庭审中辩护律师多从法律角度或被告人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等方面进行辩护,较少从事实角度驳控诉方主张,指定辩护律师的庭审辩护更多像是走过场。在案件裁决中,法院更多考虑侦查起诉机关的意见,律师辩护意见想得到法庭的听取和采纳是很难的。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关键期,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稳定律师队伍、实现刑事辩护的社会价值、提升刑事辩护质量。
一、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现实意义
在民事诉讼中,律师维护是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与民事诉讼不同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辩护与当事人的人权紧密相连,维护的是被诉讼者的人身自由与生命,其社会价值与重要性不言而喻。刑事辩护的发展可以作为一个重要指标衡量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水平,刑事辩护功能的实现与否可以用来判断国家民主法治的健全程度,可以判断国家和政府的社会治理基本态度,可以判断执政者对社会成员的尊重程度。因此,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是为了保护被诉讼者的合法权益,是为了实现刑事辩护的社会价值,是为了民主和法制的建设,通过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刑事辩护的质量,实现有效辩护,稳定并拓展刑事辩护律师队伍,为刑事辩护的发展做好保障。刑事辩护是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国家司法机关公正行使司法权。在我国司法改革的关键期,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可以促使刑事辩护律师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职业责任感,实现刑事辩护的职能,监督审判公正。
二、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与配套制度的构想
(一)不同案件的刑事辩护律师准入条件应有所区别
刑事辩护进入机制的设置是为了保障刑事辩护人帮助被追诉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在实践中刑事案件千差万别,不同刑事案件对律师的素质要求也有所差别。因此,基于合理配置资源的角度考虑,对刑事辩护进入条件设置统一规定并不适用,而是需要分不同情况区别设置不同的进入条件。首先,根据出席法院级别的不同对辩护律师的资格要求也应有所不同。其次,根据案件的复杂严重程度对辩护律师的资格要求应有所不同。从我国的实情出发,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必须取得司法部同一颁发的刑事辩护职业证书的律师才能够进行刑事辩护;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从事律师业务超过三年,通过刑事辩护考试,可以参与基层法院的刑事辩护;从事基层法院刑事辩护超过三年,经专门培训成绩合格者,可以参与中级法院一般刑事案件辩护;从事中级法院一般刑事辩护超过五年,经专门培训并成绩合格,可进行死刑案件辩护。
(二)配合准入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建立需要同时建立与其想配套的退出机制、监督机制。目前律师行业单向的流动机制束缚了律师的职业发展,似乎法官、检察官或警察可以转行做律师,而律师却只能当律师。这一现象阻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健康发展,需要逐步建立从辩护律师中选拔其他法律职业的机制,为自愿退出刑事辩护行业的律师提供退出保障。对于因业务水平或违反职业纪律的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建立强迫性退出机制,对取消资格的条件、程序、决定权主体以及救济机制和辩护资格恢复机制做出明确规定。在刑事辩护律师的管理监督方面,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监管是必要和必须的,管理监督机制需要立足辩护律师队伍建设实情,与刑事辩护准入制度构建同步进行,通过监督不断提升辩护律师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政治觉悟和个人品行。
三、结语
综上所述,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建立,将会引导刑事辩护律师成为具有职业荣誉感和崇高社会使命的职业,吸引更多优质律师人才加入刑事辩护律师的队伍,这对于提高刑事辩护质量、推进司法公正、保障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但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建立,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阶段、分步骤逐步建立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这需要相关部门和法律职业从业者的共同努力,推动刑事辩护的长足发展。
[1]林志明.试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6(35).
[2]韩菲.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4(33).
D915.3;D925.2
A
2095-4379-(2017)29-0190-01
刘海民(1965-),男,汉族,河南洛阳人,法学本科,中国法学会会员,专职律师工作33年,河南齐合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研究方向:刑事辩护及民商事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