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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29期
关键词:公证员公证机构

芦 斌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芦 斌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公证本义是指抄录文摘书籍是所有到的基本符号,在西方公证通常是这一类官员的名称,这类官员主要承担着司法程序记录等工作,直至后来,部分学者对于公证一词进行了明确的限定。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定的改革措施。

公证制度;问题;对策

公证制度是一种为了减少纠纷和诉讼而存在的制度,我国古代便出现了,现代公证的雏形可以说是古代中间人以及德高望重之人演变而成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与发展,社会经济活动变得越来越频繁,交易风险和经济往来的风险增加,公证制度逐渐被国家和民众重视起来。然而目前我国的公证制度依旧不够完善,相关的立法中,公证机构定性、公证性质、程序、范围以及赔偿等问题都没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公证行业内部非常混乱。

一、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独立性不足

目前的公证机构中,负责人和公证有都是通过上级行政机关和领导直接任命的,因此在进行工作和考核时都是通过行政机关。而这种方式中,公证处的内部主要实行的是领导负责制的管理方式和主任负责制,而不是民主制度,因此公证员并没有真正参与到内部的管理和决策中加上公证服务是一种法律性质的专业服务,然而现有的公证员多为行政人员,行政机关的人员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这种外行领导内行的格局,一定程度上甚至扰乱了公证制度。

(二)权责不对等

我国的《公证法》中并没有赋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调查权,主要原因是因为公证机构并不是国家机关和司法部门,因此不能够享有调查权。在实际的证明过程中,因为没有调查权,在审查公证事项的时就无法获得相关部门和个人的配合。加上我国的法律没有没有明确规定公证人提供虚假证明和陈述的制裁措施,因此公证员执行任务时风险非常大。另外,我国大部分公证机构的收入都归国家所有,公证员只领取工资报酬,因此公证机构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因错造成当事人损失时,却需要将个人的全部财产进行赔偿,权责极为不对等。

(三)公证事项缺失

国家公权力能够通过公证证明,介入到相关的经济活动和民事行为中,这也是公证的重要作用之一,甚至还能够使得政府间接管理这些领域,防止纠纷和争议的发生,从而维护经济以及社会的秩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社会以及政府部门在公证服务方面的需求较为强烈,但是到目前为止,却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公证的事项,尤其是在不动产交易和公司设立、破产清算等重大的民事及商事行文中的参与度更是非常低,无法充分发挥出公证的公证职能。

二、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措施分析

(一)明确机构的性质

公证机构的性质关系到了公证事业是否能够长久地发展下去,甚至涉及到了整个系统的身份问题,因此必须明确规定公证机构的性质。可以在公证法案征求意见的时候,征取不同的地方、部门、单位以及法学教学机构的意见,如有的组织认为公证机构需要国家证明其性质,有的则提出了需要将公证机构定位成公益性的事业法人,而有的则认为公证机构的定位应当使社会的中介组织,甚至有的单位觉得公证机构的定性应当是社团法人等等。

(二)明确公证员的权责

在制定《公证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参考《法官法》、《检查官法》以及《律师法》等法律的立法思路,在其中明确公证员应当享受的权利以及应当承受的义务,当公证员违反《公证法》时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但是也应当具备一定的权利,才能够使公证员的权责相对等,平衡公证员的职业风险和收益。

(三)明确公证事项的地位

公证的法定能够有效防治合法权益的侵害,减少扰乱社会秩序因素的产生,因此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中,应当明确公证文书在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方面的作用,才能够使其产生具有效率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更加应当强调公证的重要性,因为公证是法律对于弱者的一种强制性保护,因此公证员应当引导相关人员在合法的范围内达成公平合意,才能够确保民事以及商事活动的法律安全,避免纠纷的产生。

三、结论

司法体制的改革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公证制度,在充分借鉴和参考了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成功检验后发现,只有建立起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中国特色公证制度才是目前发展的重要途径。公证制度的完善是需要长期坚持和发展的,只有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公证法》为基础,改革公证制度作为自身的责任,才能够促进我国公证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1]马爱平.浅议公证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实现[J].决策探索,2015(3):63.

[2]周英娟.对几起公证赔偿案件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6(5):58-59.

[3]王长萌.基于公证法律制度下对完善我国公证诚信制度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5(3):40-41.

D926.6

A

2095-4379-(2017)29-0187-01

芦斌(1977-),男,河北保定人,硕士,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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