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诉讼的刑事追诉程序之启动
2017-01-27任红阳
任红阳
河南鑫瑞律师事务所,河南 安阳 455000
论虚假诉讼的刑事追诉程序之启动
任红阳
河南鑫瑞律师事务所,河南 安阳 455000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逐渐完善,人民素质逐渐提高,我国的法律道德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目前来说,不论在民事还是在商业上仍然存在着很多的虚假诉讼的问题。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基本权益,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程序,危害到社会法制健康发展。因此,本文首先介绍虚假诉讼的基本概念,然后从虚假诉讼的刑事追诉程序之启动虚假诉讼的刑事追诉程序之启动角度入手进行探讨。
虚假诉讼;刑事追诉;程序启动
近年来,我国经济水平突飞猛进,法律制度也逐渐完善。但是,近些年来,虚假诉讼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例如,2013年黑龙江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付福成民间贷款纠纷案件,这类案件不仅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而且还危害到了正常的诉讼程序,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对虚假诉讼可能对社会、当事人、我国法律诉讼公正等代理的危害,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因此,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遏制这一现象的发生已经成为了不可回避的工作。目前来看,遏制虚假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民事纠错,另一种是刑事制裁[1]。但是即使是在法律上将刑事主体加以罪行,而没有有效的刑事追诉程序,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因此,本文首先从虚假诉讼的基本概念分析入手,探讨虚假诉讼的刑事追诉程序之启动,有效的制止这一现象的发生。
一、虚假诉讼的基本概念
虽然虚假诉讼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目前我国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来约定虚假诉讼事件。由于所对应的事件不同,所以对虚假诉讼的定义也不同,社会各界对虚假诉讼的概念众说纷纭。黄京平认为,虚假诉讼就是原告人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引导法院作出错误的制裁,从而破坏正常的司法程序,使自身获益的一种诉讼形式[2]。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虚假诉讼的基本要素包括:(1)目的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且规避国家的法律政策(2)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非正当的串通手段(3)伪造证据,编制虚假事实(4)通过正当的诉讼程序提出的诉讼(5)严重危害到了他人、社会甚至是国家的合法权益[3]。
虚假诉讼为社会带来的危害已经不容忽视:首先,虚假诉讼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程序,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引导法院作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制裁措施,这种行为对我国的法律主体带来的危害不可饶恕。其次,在自身获利的同时必然会给他人带来不可避免的利益损失。虚假诉讼的主要驱动力是利润驱使,而获利的来源必然是受害者,同时,这种行为也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当今社会诚信对一个人、一个职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由于事件存在很虚假性,一旦事件被揭发,承接虚假诉讼案件的律师的诚信水平将会受到很大的打击,甚至会就此中断个人的职业生涯。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频频发生的虚假诉讼事件呢?究其原因,首先利益的驱动是发生之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有句古话,无利不起早。任何人做一件有损社会、有损他人利益的事情时,气根本出发点均为自身获利。这就需要当事人端正自己的价值观取向,不做损人利己的事情,为社会的和谐安定贡献自身的力量。其次,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法律法规在逐渐的完善,但是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我国目前的诉讼程序的审查阶段存在很多的漏洞,审查程序不严格,这是使很多不法分子能够轻而易举的制造虚假诉讼的主要原因。因此,这就要求我国的司法执行人员严格执行审查程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还有就是,惩罚措施不足以对当事人造成威胁。目前我国虚假诉讼一经发现,其惩罚措施只是对当事人进行少量的罚款,这种低成本的惩罚代价也是致使这一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
二、虚假诉讼的刑事追诉程序之启动
目前对于虚假诉讼的追诉程序还没有统一的标准,理论上来说对于一起正常的诉讼案件,应该由公安部门进行追诉程序启动工作,但是,实际情况中存在着众多问题使得追诉启动工作很难进行:首先,刑事追诉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公安部门想要获取追诉权,需要通过检查机关的监督、制约。因此,即使公安机关能够获取一定的破案线索,公安机关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会选择自动屏蔽这些线索。其次,对虚假诉讼的案件的处理会浪费过多的成本,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等直接的成本。同时,如果在虚假诉讼案件上投入大量的精力,肯定会错过了其他正常案件的审理。因此,对于虚假诉讼追诉刑事追诉需要以最小的成本最高的效率来处理。而检查机关对案件审查方面的经验很是丰富,处理这一类案件的审判过程的监督可谓是轻车熟路,在获取线索方面会有很大的优势。另一方面,检查机关在获取案件证据方面具有很强的能力。在线索和取证方面的工作方面的优势,将会大大提高案件追诉的效率。尽管如此,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的困难。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虚假诉讼的基本概念进行分析,指出虚假诉讼可能为社会带来的危害,并分析导致虚假诉讼的原因,对公民以及司法执行人员提出要求。然后从虚假诉讼的刑事追诉程序之启动的角度进行探讨。
[1]曹文智.论虚假诉讼的刑事追诉程序之启动[J].法学杂志,2015.
[2]骆定进.论虚假诉讼之刑事处罚[J].企业技术开发,2012.
[3]鲁丹.论虚假诉讼罪追诉程序的启动[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D925.2
A
2095-4379-(2017)29-0184-01
任红阳(1968-),男,汉族,河南安阳人,河南鑫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