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
2017-01-27刘宇
刘 宇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对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
刘 宇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建设水平的提升,网络交易的流行趋势已经无法阻挡。网络交易给大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的安全问题,尤其是欺骗、诈骗现象等问题,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民商法保护是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就此展开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网络;交易安全;民商法;保护;相关
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网络交易如果保持在安全的状态下,的确能够对双方达到互惠互利的目标,但是现如今的网络诈骗案例数量不断的增加,在交易诈骗的招数上五花八门,很大程度展现为防不胜防的状态,如果在今后的工作中,没有采取合理的手段与方法来应对,肯定会造成特别不好的影响。为此,我们有必要不断健全民商法的保护,加强网络交易安全。
一、网络交易安全现状分析
(一)信息来源的渠道太多,消费者知情权受限
自从进入到信息化时代、网络化时代以后,网络交易的频繁程度不断的增加,同时已经成为了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多方面都产生了特别大的影响。我国在现阶段的发展中,正进入到一个十分重要的时期,针对网络交易安全现状进行分析,能够便于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针对性的手段来处理问题,避免形成严重的隐患[1]。一般而言,网络信息的来源渠道是非常多的,可是消费者本身的知情权非常有限。例如,当下的手机APP购物网站数量十分多,且在注册过程中开始通过实名认证等方法完成,表面上拥有健全的购物体系和保障方法,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品牌的影响力,在售后方面比较差,顾客遭受到上当受骗后,没有直接证据来举报和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造成了用户自身损失的增加[2]。当前的信息来源在网络上非常广泛,即便是正当网站,也会插播很多的广告,弹出的其他窗口比较多,很多用户都难以做出正确的筛选。
(二)交易过程的风险在网络交易中呈现多样化趋势
网络交易安全是最终的目的,可是对于安全方面的隐患和不足,当今工作面对的挑战是非常大的。在近几年的发展中,网络诈骗现象不断的增加,对很多地方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都产生了特别大的负面影响。从目前所掌握的情况来看,交易过程的风险在网络交易当中,展现为多样化的趋势[3]。首先,网络交易不再完全通过官方渠道来完成,而是采用支付宝汇款、微信红包、充话费等模式来实施,虽然付款的金额是一样的,但是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来保障自身的权益。比较明显的案例在于,微商的出现可直接通过充话费和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来完成,但是如果买家付款以后,卖家不发货,或者是直接把买家拉黑、删除等,就很难进行追查和处理[4]。其次,网络交易的风险当中,还展现为各种黑客技术的诈骗和信息盗取,这种状况是非常危险的,表面上一样的网站和信息,实际的内容却是千差万别的,在防范风险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很多用户都会上当受骗。
(三)网络交易过程其协作性有待加强
在网络交易的过程当中,不可能单纯依靠一家公司来完成,肯定是大家互相合作的结果。从主观的角度来分析,网络交易在目前引起了很大的舆论压力,内部的协作水平是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如果长久保持在固有的体系上,根本无法获得较大的进步,买卖双方的信誉都会不断的降低。首先,网络交易在开展的过程中,一定会涉及到第三方的合作,包括第三方物流服务、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保障体系等,如果大家没有按照规范的内容和相关标准进行合作,那么在最终的交易上肯定会出现特别大的矛盾和冲突[5]。有很多买家在购买产品以后,售后根本找不到正确的渠道,在退货维权过程中,所有合作方都说与他们无关,对用户的诉求展现为踢皮球的现象,这就导致网络交易的漏洞、诈骗现象不断突出。我国对网络交易安全的关注度是非常高的,近年来处理的案件也不断的朝着严格的方向来完成,日后的协作性将会成为硬性工作标准。
二、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安全的保护、实施
(一)民商法中的法律行为中的表示主义依然适用于网络交易
在现代化的工作当中,网络交易安全想要在日后得到更多的保障,对固有的缺失和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必须加强民商法的应用。网络交易虽然展现为较强的虚拟性,但是涉及到具体的产品,同时也有切实的交易金额存在,如果违反了民商法的内容,我们完全可以根据法律条文、规范,对网络交易进行判断和查处,不断的对用户利益进行维护。例如,某些APP购物网站对用户进行欺骗后,肯定会迅速的撤离,并且将所有的证据和痕迹销毁。可随着国家的管理机制不断健全,所有的APP都会留下注册信息,或者是在相关的部门中,留有较多的备案内容,我们可以根据这些备案和固有留下的信息,进行不断的追寻和查处。在2017年,“某未来网”APP就涉及到对用户的诈骗,同时涉案金额非常高,呈现为全国各地的连锁作案现象。通过进行门店的调查研究和用户的访问,找出了较多的线索,最终对诈骗人员进行惩处,对地方经济的和谐进行良好的维护。民商法的法律条文、规范,正在不断的增加,相信日后会有更好的成绩。
(二)民商法应明确网络交易中双方的法律地位、责任
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了无法阻挡的趋势,想要在日后的工作中得到更加安全的保障,在多个方面减少固有的问题,必须对网络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责任进行有效的规范,应将民商法的保护体系进一步的健全,确保在各项工作的实施过程中,能够达到有据可依的状态,这样就可以更好的避免在未来工作中出现不必要的隐患。本文认为,要在法律中承认,虚拟的交易主体也具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因为虚拟主体是真实主体在网络上的体现,是真实主体的数字形式,因此,民商法要承认电子商务主体的存在,并对其法律地位和责任进行规定,在法律上用技术手段设计电子身份,并赋予交易平台对电子身份确认的权利,并允许交易平台公开其确认结果。通过采用这样的手段后,民商法的保护水平将会大幅度的提升,对过往问题的处理,不再是按照简单模式完成,而是直接利用最严格、最有效的惩处方式进行干预,对网络交易安全的潜在性问题,进行全面的整治,为将来的进步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民商法应对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就网络交易安全本身而言,其毕竟是虚拟的交易,存在的特殊性较强,倘若我国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总是从实体的角度出发,或者是完全不考虑网络交易的特殊性,那么在民商法的具体保护行为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一定的疏漏情况,这对网络交易的未来发展,构成了很大的不利影响,要求我们在未来的工作当中,对民商法针对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实施全面的调整和分析,应该对时代的内容和用户的需求切实考虑、调查、研究。例如《电子交易法令》、《电子签名商务法案》等。对于那些不适应网络交易的法律规定做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例如民商法中规定涉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随着网络交易的发展,我国合同法在1999年对此项调整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将这些工作良好的落实后,其他方面的工作也可以得到较多的协助,整体上的工作进展比较明朗。
三、总结
本文对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展开讨论,现阶段的工作实施中,整体上能够以谨慎的态度来完成,未出现严重的隐患。日后,应继续在网络交易安全方面大量调查、商讨,要在民商法保护工作上,不断的拓展和健全,应针对已经发生的情况、可能发生的情况,都做出积极的考虑,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
[1]韩文.民商事纠纷中“习惯”的嵌入与作用发挥——以“网购自取”纠纷为研究思路[J].企业经济,2016,09:86-89.
[2]王成.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J].法制与社会,2016,26:18-19.
[3]刘秀梅.C2c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经济法地位分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2:105-112.
[4]梅智斌.浅析网络环境下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争议[J].沧桑,2011,01:185-186.
[5]齐爱民,何培育.论我国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兼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02:38-42.
D923
A
2095-4379-(2017)29-0166-02
刘宇(1985-),男,汉族,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