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技术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构建
2017-01-27刘璐
刘 璐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3D打印技术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构建
刘 璐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新兴的3D打印技术即快速增材技术是利用数据将材料粉末逐层叠加获取物品的新技术,它使得制造同种物品更加便利,但同时也引发专利间接侵权问题。如修复与重造的界定、图形和数据参数的侵权,都是需要我们深思,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而间接侵权制度的构建目前呼声最高的则是“独立说”和“删去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学说,通过对两种学说的利弊进行深入的分析,对制度的构建提出合理化建议,平衡好各方利益。
专利间接侵权;生产经营;独立说;3D打印技术
3D打印技术即快速增材技术,是利用对实际物品扫描获取的CAD数据资料,将物品材质例如塑料粉末、金属粉末、陶瓷粉末等材料用快速堆叠技术,逐层叠加,获取相同物品的制造技术。与传统工艺中制造部件在进行组装相比,免去了组装关键技术,降低了难度,使得制造该物品的制作周期缩短,更减少了人工成本。3D打印技术必将被人们所倾爱,快速走入日常生活中。
一、3D打印技术下专利侵权事件
3D打印技术只需拥有物品的CAD数据文件,就可以通过3D打印机用相同的材料打印出来。若打印物品是尚未到期的专利产品,就会出现侵权的争议。如果个人出于对物品的好奇心或需求,以非营利为目的就可以不算侵权的任意使用专利人的劳动成果,在3D打印设备价格逐年降低,3D打印技术被越来越多人们所知晓的背景下,若某个物品为家庭生活所必须,个人完全可以通过3D打印设备将获得的数据或材料说明,将物品打印出来,这样需要该物品而购买的人数就会大大降低,使专利权人本应获得的利润大大减少,专利权人就会被迫承受着巨大的损失。
二、在3D打印技术下侵权主体及行为的判定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其中“使用”、“销售”、“进口”等词语目前都没有歧义,真正需要再分析讨论的是“制造”一词。在新兴技术的冲击下,人们在制造物品时,与我们传统认识上的制造不同,更多的是倾向于传统“复制”的概念,跳出了传统的思想框架,仅用原先的法条加以约束是不够的。
(一)修复与重造的界定
如果想要修理一件受专利保护的物品而自行配置零件,这种行为是否属“制造”的范畴,构成侵权,都是一个尚不清晰的界线。这一问题在未来3D打印等新兴技术不断发展下,将越来越被扩大。基于3D打印的特点,个人利用3D打印技术打印一些零部件或将产品的数据上传到网络上进行销售,都将显得很平常。这样对于产品零部件进行替换或修复,使产品重获新生并正常运转。在“修复”和“重造”之间如何界定,也是现行法律制度急需修正的。
(二)3D作品中的图形和参数问题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几乎任何资源都可以在网上被找到,若某人将受专利权保护的产品进行3D技术扫描处理,将收集到的产品参数和3D图形发于网上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的问题由此产生。以手机为例,当一个人将手机的主板部分利用3D打印机将扫描数据实体化,将已经淘汰掉的手机更换主板,手机就焕然一新了,又可以重新使用,这种不带任何商业行为的个人方式,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侵权,但是将新型手机的主板图形及数据参数发布到网络上或是进行贩售,这种行为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呢?则是目前我们急需考虑的问题。
三、3D打印技术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构建
专利权人的利益能否被保护与间接侵权制度的构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间接侵权行为人能否受到制裁,3D打印技术的推广与发展都是息息相关的。在网络大环境下,由于3D打印技术导致的侵权案的大量泛滥之初,急需修正现行的间接侵权制度,才能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
(一)专利间接侵权的“独立说”
在司法实践中,专利权人一般会把直接和间接侵权人一起列为被告。而在处理网络环境下3D打印产品的网络共享行为人及其侵权行为则不十分适用。由于打印人多以个体、家庭的使用为目的,而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根据《专利法》规定,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而出于共同侵权原理而诉于间接侵权的理由就不复存在,“独立说”就此产生。“独立说”是指专利间接侵权不在依附于直接侵权,可以独立进行判定,在这种理论下处理3D打印侵权案时,专利法的适用才能更加得心应手。
遵循“独立说”对间接侵权制度进行重新构建。如果为专利产品提供的零部件方视为侵权,就会严重阻塞公众获得这些零部件的合理渠道。并且,众所周知,我国是加工、组装的外向性经济产业的大国,“独立说”的间接侵权制度的建立会被我国的经济格局受到不小的打击。若一味追求“国家利益”而放弃这一制度改革,会使专利权人的利益受损,降低创新热情,3D打印的普及也会使我国“世界工厂”的地位岌岌可危,必然会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所以“独立说”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它的弊端也是值得我们注意并深思的。
(二)删去“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构成要件
从实践中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解释存在模棱两可性。一方面,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在研发新产品时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这种行为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是以研究为目的的,但研究的最终目的便是以生产经营营利为目的,是否符合“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构成要件的,其解释是模糊的。另一方面,若经营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专利产品后再利用专利技术经营,这是否能归结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存在争议。遂有学者提出删去“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构成要件。
若删去“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如何保证专利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一方面,删去构成要件并非过度保护专利权人的表现,在3D打印普及的大环境下,这是为保护专利权人原有合理利益不受侵犯的一种保守行为。《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用法律保护专利人在一定期限内用发明创造的产品优先抢占市场份额,保持其领先地位。若删去构成要件,仅是保护其原有的市场份额不会缩减,并不会造成市场份额扩大的优势,因此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删去要件并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会阻碍技术的革新。禁止用3D打印设备打印专利产品,不会对提高人民生活质量造成影响,并且它可以激发人们创造热情,只要设计出物品就可以通过3D打印快速的制造出来,免去了寻找制作工厂的麻烦和时间,是创造出的物品更早的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若不删去要件,免不了要有许多因为CAD数据文件而打印物品专利间接侵权案件,这些案件的被告都是从网络上获取的数据,被告分散且数量多。若删去要件局可以从根源上避免这些案件。
对新兴3D打印技术的间接侵权案件,如何规避,我们可以效仿美国,在3D打印机打印之前设计一款“生产控制系统”,在每台3D打印机打印前先与专利库中的数据进行比对,若重复比例过大,就必须输入特定指示代码,否则就无法打印,对于网络服务平台也可以适用专利权人发现,申请移除,后台删除的规则,若后台不予删除则可以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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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2
A
2095-4379-(2017)29-0162-02
刘璐(1990-),女,满族,吉林吉林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