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在公证实务中的现状与思考
2017-01-27杨延东
杨延东
河北省唐山市华忆公证处,河北 唐山 063000
诚实信用原则在公证实务中的现状与思考
杨延东
河北省唐山市华忆公证处,河北 唐山 063000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占据重要的地位,同时,对于社会主义经济与法治国家的建设产生着积极的影响。基于此,文章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切入点,重点阐述其应用于公证实务中的相关问题,希望有所帮助。
诚实信用原则;公证实务;现状;思考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在《民法通则》内容中明确指出,民事活动的开展需要严格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诚信同样也是道德准则中的重点内容,而诚实信用原则只能列举但其含义却十分深邃,需要民事法律行为主体能够始终履行已经形成的合同协议[1]。与此同时,还应当极尽合理地披露并告知,这是其履行的必要义务。在此基础上,也需要言而有信且给予对方应有的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守法的原则,同样也隶属于司法原则。在我国,司法制度是组成公证制度的重要部分,而公证机构则是国家证明权行使的代表性机构。所以,在开展公证证明的活动当中,必须要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指导思想,对业务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证公信力研究
所谓公证,具体指的就是证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以及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文书真实性与合法性,公证在法律的作用下具备了一定的公信力。众所周知,公信力也是社会系统的一种信任,能够切实地表达出公共权威,其重点是信任与信赖,社会公众是信任的主体。对于公证机构而言,其公正公信力需将其公共权威作为参考而获取社会公众信任以及一定的尊重[2]。这也正是社会公众对于公证机构预期行为的一种认可。
而公证和信用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公证则是基于信用需求所形成。从本质上讲,公证公信力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有效契合。
第一,公证机构以及相关公证人员一定要讲究诚信,如果公证不合理或者是不可信,必然会影响公证制度的生存与发展基础。为此,必须要高度重视机构诚信的建设以及公证工作人员自身职业道德素养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够为公证公信力的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并且在公证活动当中始终坚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确保公证公信力功效的全面提升[3]。
第二,作为公证机构,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当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方面。而从本质上讲,诚实信用原则为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的权利行使以及义务履行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依据。针对不同类型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活动开展的过程中,确保公证的公信力,要求公证机构始终根据法定的程序进行各项公证业务,并且始终遵循真实性以及合法性的基本原则。只有确保真实与合法,才能够为公证公信力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公证实务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践应用
以宏观角度分析可以发现,目前公证行业改革的方向已经逐渐实现了工艺三类管理模式的转变。其中,公证主要是充分结合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申请要求,在民商事活动中适当地接入,进而为民商事
主体提供更具预防性特征的法律服务。而公证机构主要是对民商事主体进行积极地引导与规范,更好地践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以保证民事法律行为真实且合法。如果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间出现纠纷,只要是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亦或是事实,都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更加可靠的参考依据。对于《公证法》来说,其内容明确指出,如果法律行为、文书或者是法律事实经过公证,只要除去相反证据,都可以被当作是事实根据。
而站在公证实务角度分析,在《公证法》中对于公证机构也提出了严格地规定,要求其能够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公证事项与事务进行办理,并且在实际办理的过程中,作为公证机构必须要始终根据相关法律与规则的要求,在公证申请人提出公证申请至最终的公证书出具,一定要保证与法定程度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公证书成为交易当事人在社会领域内信誉的重要载体。以免公证申请人遭受诸多种类的交易风险。
第一,公证制度是公证事业的灵魂,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在我国,《公证法》中关于公证程序的相关内容,重点阐述的就是审查并核实公证事项真实与合法性。如果当事人对事实隐瞒或者是虚构,亦或是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与社会公德相违背,那么公证机构是不允许为其办理公证的。
第二,基于以上内容引申,在公证程序当中,审查与核实程度的贯彻与落实能够为公证实务的诚实信用原则落实提供有力的保障。而公证机构的主要目的就是司法证明,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审查并核实公证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内容,最终确定是否受理这一公证申请。
但是,由于公证事项存在差异,所以对于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内涵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其中,遗嘱公证必须要对立遗嘱人意思真实性进行证明,且内容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另外,对于证明签字真实性的公证,应保证公证申请人是在公证人员面前签字,且文件签署的内容是合法的。
四、结语
综上所述,近年来,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公证的重要性也逐渐突显出来。而开展公证业务活动,必须要始终遵循真实与合法的办证基本原则,根据审查核实的程度,不断强化公证的公信力,进而为公证申请人出具相应的公证书,将其有效性充分地体现出来。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有效履行,促进社会公平。
[1]蒋庆刚.浅议公证实务中如何践行诚实信用原则[J].法制博览,2016(18):180-181.
[2]周础.公证文化建设探讨[J].中国公证,2013(6):20-23.
[3]张春华.继往开来做好公证诚信建设[J].黑龙江史志,2014(3):361.
D923.6
A
2095-4379-(2017)29-0149-01
杨延东,男,任职于河北省唐山市华忆公证处,研究方向: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