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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2017-01-27叶建德

法制博览 2017年29期
关键词:附带罪犯损害赔偿

叶建德

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浙江 天台 317200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叶建德

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浙江 天台 317200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这一规定目前存在争议,管理制度内容不够清晰,本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探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一、“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提出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就是对受害者遭到的精神损害的补偿。精神损害的具体规定如下: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赔偿是根据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成立需要一定条件。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的权利被侵害时身体和心灵上承受到的痛苦。而学理上对精神损害的认知方式有所不同,它将精神损害界定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受到的损害,通常以生命威胁,健康损害等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创伤为索赔原由。

对精神损害作进一步的了解,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指被害人独自承受的生理痛苦和内心创伤,以及精神活动出现的不良问题。例如在情绪上表现出的愤怒、抑郁、紧张。恐惧等影响健康的不良情绪。受害人出现精神利益损失时,可以索取精神损耗赔偿。例如被害人的名誉受到侵害,肖像被非法利用等,这些到可以作为精神损害的赔偿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保证受害人的精神权益,这一问题被社会广泛关注,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逐年上升,当然也随之而来了更多的争议。直至今日,虽然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民事诉讼领域被广泛确立,并且形成了具体适用性的规则,但细节部分不够清晰,执行过程中存在争议。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直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我国也出具了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决。2001年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耗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都为解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

刑法对罪犯进行严厉的惩处,通过对罪犯的判处惩罚给予被害人一个公正的评判,抚平被害人心中的创伤。刑法中有“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如果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给予被害人一个公道的处理方式以及对罪犯进行了惩处。如果再要求罪犯承担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赔偿违反这一原则,形成了对同一犯罪事件进行二次追究的状况出现,对罪犯来讲,有失公允。

(三)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在计算上存在难度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难以确立,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方式和损害程度需要视情节而定,难以确定实际的赔偿金额标准,这使实践过程中出现的计算难度,也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中概念模糊的地方,另外司法资源有限,定义成本过高,难以在短期内解决这一问题。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执行难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较大,被告人处在刑事案件中接受刑事处罚。当事人事后往往难以承担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即便对被告人进行判决后,被告人没有进行赔偿的经济能力亦或是不愿履行法院判决,这样就造成精神损害赔偿搁置,需要被害者通过其它的方式进行索赔,降低了法律的公信度。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出现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原由

精神损害赔偿的顺利实践十分重要,被犯罪行为造成精神损失的被害人需要一定的经济救济,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保障,内心的精神创伤也需要修复。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存在问题,执行难度较大,缺乏统一协调性,影响这一问题的执行效果,因此需要了解赔偿原由,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视情节而定。

(一)对刑事受害人有失公允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当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执行效果不同。在情节较轻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实际的精神赔偿金额往往难以得到满足,受害人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就难以显现出法律的公信度。在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强的情况下,被害人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更容易抚平内心创伤,也能更快的恢复正常生活,相对于被告人的判处更希望得到实际的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遭到破坏

当他人权益受到侵害时,无疑是对受害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精神损害。民刑上对精神损害赔偿区别对待事实极大缩小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这样限制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顺利执行,也使受害人处在不利地位,如果选择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得到满足,如果选择私了,犯罪者就没有得到法律惩处。这种情形就影响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正常使用。

三、结语

本文论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目前,人们对自身的精神权益越来越重视,法治事业也在不断的发展完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会得到妥善处理。

[1]潘红军,徐宗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J].嘉兴学院学报,2003(05):103-106.[2017-08-03].

[2]艰根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4.

D925.2;D923

A

2095-4379-(2017)29-0148-01

叶建德(1975-),男,汉族,浙江天台人,法学本科,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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