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内部监督理论的理论基础
2017-01-27李双
李 双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阜新 123000
论检察内部监督理论的理论基础
李 双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阜新 123000
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新型办案模式下的检察权运行模式和责任承担方式成为检察改革的重点和亮点,这也就导致权力监督部分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凸显。本文从“权责监”三者相对应、相一致的角度出发,首次提出一元化监督理论和在办监督理论,希望对检察内部监督理论的发展完善有所助益。
一元化监督;在办监督;内部监督
一、一元化监督理论
习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笔者认为,习总书记提出与权力相对应的“笼子”,就是对权力运行的行为进行监督制约。“所谓监督,是指为了保障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监督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对监督客体所进行的检查、监察、督促或惩戒活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一般指在检察系统内部,由不同部门之间和不同层级之间进行的自我监督约束机制。针对检察内部监督理论基础较为薄弱的缺点,笔者提出一元化监督理论。
所谓一元化监督,是指在国家权力运行体系中,需要建立与权力、责任相对应的监督体系,让监督与权力、责任互相对应。一元化监督要求在检察权运行中,必须构建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所有检察权都处于监督制约机制的“笼子”之内运行。即有一份检察公权力运行,就有一套科学高效的监督体系对其进行监督制约。一元化监督理论强调权力、责任、监督三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需要构建科学高效的“权责监”运行机制。当然,一元化监督理论摒弃复式监督理论,在国家权力运行中,构建对监督者再行设置新的监督部门、新的监督制度的做法并不可取,否则会陷入循环往复、以致无穷的“监督怪圈”。
二、在办监督理论
在检察改革中,特别是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我们通过对现有检察内部监督制度进行完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内部监督制度。从现有内部监督制度看,检察内部监督更加注重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制度的典型代表就是案件质量评价制度。案件质量评价就是在案件法定程序终结后,由非办案部门人员对案件质量进行综合评价的制度。从案件质量评价制度运行看,其对提高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在充分肯定案件质量评价制度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事后监督制度带来的弊端。针对司法办案特别是检察环节履行职能过程中事后监督的“诟病”,笔者提出在办监督理论。所谓在办监督,就是在检察机关内部通过一系列制度、规定、程序,对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的行为。从监督本质上看,在办监督是一种事中监督、常态化监督,既可主动运行,亦可被动启动。
从我国现行检察内部监督体现看,在办监督具有制度优势。一是在办监督能有效弥补事后监督的“弊端”,通过对在办案件的监督制约,能够及时有效的发现承办人以及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避免造成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二是在办监督已经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尝试和探索,在检察内部监督体现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案件流程监控相关制度,通过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对在办案件的监控,发现案件程序性问题,进而督促或纠正,成效显著;三是在办监督顺应检察改革的内在需要,检察改革赋予检察官对案件相对“自由”的决定权,尽管这种“放权”增设了诸多限制,但不可避免的给“滥权”提供了可乘之机,通过在办监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从制度层面约束和限制检察官“用权”,无疑是检察改革的应有之意。
三、检察内部监督制约体系
在检察内部监督制度中,无论是一元化监督理论还是在办监督理论,以及其他现行的理论和制度,其核心目的都在于完善检察内部监督制约体系。所谓检察内部监督体系,是指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相关的一系列理论、制度、程序的总称。在检察内部监督制度中,任何一项程序或制度单独发挥作用,其成效必然有限。检察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可分为横向监督体系和纵向制约体系两种。横向监督体系包括办案监督、专门监督和部门监督三种。办案监督是指办案部门内部,检察人员通过履行检察人员权力清单列明的职责和权力,实现对本部门案件的监督;专门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内部,通过专门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来实现对所有办案人员的监督;部门监督是指在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通过履行检察职权,进而实现对其他部门检察人员的监督。从监督主体上看,横向监督体系为部门监督,通过部门之间履行监督职权,实现对办案活动的监督。
纵向制约体系是指检察长、检察官、检察辅助之间,通过履行法定职权进行实现互相监督制约的行为。纵向监督重点体现不同层级检察人员之间,当然,在检察系统中,纵向监督也体现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制约。从监督主体上看,纵向监督更多的是个人监督,通过检察人员履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权,实现三级之间的互相监督,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1]张兆松.中国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64.
[2]雷建昌.论检察机关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的危机防范与应对[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
D926.3
A
2095-4379-(2017)34-0213-01
李双(1985-),满族,辽宁阜新人,全日制研究生,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案管处,副处长,研究方向: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