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轻刑案件调查与分析
2017-01-27佟晓东
闫 海 佟晓东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阜新 123000
捕后轻刑案件调查与分析
闫 海 佟晓东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阜新 123000
捕后轻刑案件,是指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司法实践中,捕后轻刑案件的比率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批捕案件质量和侦查监督工作的水平。既要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又要切实保障人权,将捕后判轻刑案件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我们孜孜以求的目标。于是,我们对捕后判轻刑案件进行了认真的统计分析,查找问题和原因,研究对策和建议。
捕后轻型案件;调查;分析
一、捕后判轻刑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2013年—2014年,共审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62件223人,批准逮捕131件187人。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捕后判轻刑案件比率较高,捕后判轻刑49人,占批捕总数的26.2%;二是判轻刑案件多集中在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等常见性、多发性犯罪,这三类案件占比为81.6%;三是贩卖毒品案件判轻刑率也比较高,占全部判轻刑人数的10.4%。
二、捕后判轻刑案件的形成原因
(一)执法理念上需要更新。“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在办案人员脑海中根深蒂固,反映在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上,存在“够罪即捕”的现象。公、检、法三部门执法理念的差异,可能导致非羁押诉讼不能贯穿始终,公安机关要求高批捕率,将一些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刑拘后提请逮捕;法院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时,可能被收监,人为增加逮捕措施的适用。
(二)刑事和解在批捕环节难以实现。一些轻伤害案件,因为尚未达成和解,被害方情绪激动,屡屡上访,检察机关为了维护稳定而做出批捕决定。案件在起诉或审判环节,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受害人得到赔偿,从而对犯罪嫌疑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由此造成轻刑判决的占相当大的比例。
(三)过分强调保证诉讼和维护稳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外来人员、流窜作案、监护人监管不力等无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不得不批准逮捕。
(四)法院对于伤害犯罪注重于赔偿和解,对于侵财类犯罪注重于罚金,能够达成赔偿和解或缴纳大额罚金的案件,通常适用缓刑。
三、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对策及建议
为将捕后判轻刑率控制在一个合理水平,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全面推行逮捕必要性双向说理工作机制
对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可能判处轻缓刑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直接移送起诉。强化对不批捕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与被害人进行沟通,使其了解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非羁押诉讼的相关依据,减少误解,营造推行非羁押诉讼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建立健全捕诉衔接机制
一是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重大疑难、新型犯罪案件时,应认真听取公诉部门的意见,共同分析案件发展方向;二是建立逐案跟踪制度,侦查监督部门要对批捕案件进行跟踪,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捕后处理情况,提高批捕工作的质量。
(三)创新工作机制,推行捕前刑事和解制度
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轻微侵财、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如有认罪和悔罪表现,可以根据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和解意愿,促成双方和解,再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四)实行赔偿保证金制度
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有和解意向,但短时间内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一方向检察机关提供适当的赔偿保证金,作为赔偿被害人的资金或者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赔偿之用。在此基础之上,可以作出不捕决定。
(五)公、检、法三机关应加强协调沟通
坚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情况,统一执法标准。对于法院在公诉案件中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采取预防性逮捕措施,我们并不赞成。法院的逮捕权,主要是为了审理自诉案件中需要逮捕被告人而设立,在公诉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生了逃避审判行为,即违反了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实施抓捕后先行拘留。没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不能为了防止发生还没有发生的逃避审判而预防性逮捕。但侦查监督部门对于自己决定的相对不捕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在审判环节决定逮捕,应加强监督。
[1]崔剑平.同案不同判原因及对策研究[J].东方法学,2012(4).
[2]刘柏纯.论量刑偏差及规制[J].政法学刊,2010,8,27(4).
D925.2
A
2095-4379-(2017)34-0140-01
闫海(1968-),男,汉族,辽宁阜新人,法律本科,任职于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检察实务;佟晓东(1963-),男,满族,辽宁阜新人,法律本科,任职于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检察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