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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7-01-27黑双龙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注册商标数额被告人

黑双龙 李 娜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50

浅析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黑双龙 李 娜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50

在品牌效应带来的巨大经济利诱下,仍有不法分子继续实施侵权假冒犯罪,屡打不禁、屡禁不止,那么如何在新时期下打击销售侵权产品的犯罪分子以及如何确定犯罪数额是办案机关面临的一重大课题。下面笔者结合本人亲自办理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对如何固定证据、固定哪些证据以此来确定犯罪数额谈一下自己的几点认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固定证据

一、基本案情

(一)主要案件事实

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洋货市场盛洋商厦三楼A11-A12,E7-E8,D9-D11,E10-E12以及C3-D3的商铺内销售假冒世界知名品牌路易威登、香奈儿、纪梵希、色丽耐、古驰、普拉达、葆蝶家、爱马仕、缪缪、巴宝莉、罗意威、马克雅克布等的皮包,销售金额达9万余元,查扣假冒皮包5000余个,价值20余万元。

(二)案件诉讼经过

2017年1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2017年6月22日,提起公诉。

2017年8月14日,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三)主要争议焦点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数额犯,定罪量刑以具体销售金额为基础,而本案被告人在经营过程中并未对销售金额进行统计;同时价格鉴定机构对依法扣押的商品不予进行价格鉴定。于是,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销售金额。

二、具体工作

(一)简要概述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概念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追诉标准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是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关于认定本案犯罪数额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那么结合本案,根据该司法解释的内容,我们要明确两个数额,第一是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的实际销售数额;第二则是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假包)的价值。实践中,我们大多数遇到的情况是犯罪分子没有销售记录,很难查明在一段时间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量及价格,并且这种商品只要卖出后,很快被使用,难以查找、鉴定真伪,无法确定其销售金额,对于尚未销售的商品金额,有的地方公、检、法认知不同,有的认为按照市场中间价计算会大幅度抬高犯罪数额,增加量刑,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有的认为权利企业对产品的市场价更了解,而且外销产品在国内并无价格,权利企业出具的认定应更具说服力。正是由于犯罪数额是追诉嫌疑人的依据,加之不同的计算方法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是决定罪与非罪、量刑大小的关键,所以犯罪数额的认定是公安机关侦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的重点和难点。

(三)由于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王某某店内记账单并不完全,且书写不规范,故该组书证并不能准确客观反映王某某实际销售金额,公诉机关通过退公补查的方式,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即对洋货市场内的多家皮包零售商进行调查走访,对在王某某的店内购入“假包”的数量、金额等关键细节进行了取证。最终结合上述大量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以及扣押的记账单进行比对,综合认定王某某实际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额为就万余元。

(四)关于公安机关扣押的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问题,由于价格鉴定部门不予以估价,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能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如果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那么关于“市场中间价格”的确定,也是本案的关键点。注意到该问题以后,公诉机关多次与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沟通研究,最终采取向王某某店内多名销售员取证、向王某某本人核实,以及向洋货市场多家皮包零售商进行调查取证的方式,综合确定本案扣押的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此次计算出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总价值。

三、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2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据刑法第214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典型意义

(一)严格贯彻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凸显了此类案件的一般特点:(1)犯罪嫌疑人无严密的销售额统计系统,多利用传统买卖方式进行线下销售,导致销售的金额不能明确具体。(2)由于该类商品依法不应进入市场流通,导致依法扣押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无法予以估价。这就导致销售金额的计算更依赖于言词证据。办案人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结合书证及相关言词证据对犯罪数额予以认定,最终采用刑法第214条关于“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量刑幅度。

(二)起到了严厉打击销售“高仿类商品”的社会效果。当前,我国很多区域都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我院管辖的塘沽洋货市场尤其以销售“高仿类商品”为“特色”。出现此现状的原因:一是违法犯罪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二是违法犯罪人员本着“法不责众”的心态,导致其放任了自己的行为;三是相关部门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放纵了违法犯罪。本案的处理,对于涉案人员及其周边商圈产生了非常显著的社会效果,一方面起到了普法作用,用生动形象的案例警示了周边商圈;另一方面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昭示了我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有助于营造公平、公正、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

(三)本案的处理结果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值得我们深思。

1.在法律适用方面,要加强理论调研。结合当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发展情况和司法实践中该类犯罪打击存在的困难,全面收集基层办案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专题研究、综合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罪名,并出台符合当前形势,操作性强,有利于打击该类犯罪的司法解释。

2.在打击处理方面,一是加强与各警种之间的协作。经侦部门作为打击侵权假冒犯罪的主力军,要主动寻求其他警种的帮助,充分发挥各警种优势,做到人赃并获。二是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涉及领域广、部门多,公安机关侦办该类案件中离不开工商、质检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协助。三是加强与权利人的协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的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与权利人建立协作机制,有助于打击该类经济犯罪。

3.在宣传教育方面,知识产权已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但目前仍有许多人对知识产权认识不足,对此要联合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政策,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群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D924.3;D920.5

A

2095-4379-(2017)34-0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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