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家庭暴力犯罪中家庭暴力范围的界定
2017-01-27袁芳
袁 芳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浅析家庭暴力犯罪中家庭暴力范围的界定
袁 芳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家,是生命孕育的温床,是情感宣泄的避风港,是国家社会的缩影。然而,随着亲密关系和私密程度的增加,冲突和越轨行为的发生,也越来越多的成为了现代家庭关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家庭暴力;社会;犯罪
2015年12月27日,我国通过了首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其中,对“家庭暴力”这一概念进行阐述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然而,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家庭”这一社会关系存在着极大的特殊性,就使得家庭暴力不等同于完全的民事或刑事关系,它介于二者之间,又以情感为纽带,在情理与法理的摇摆中,故,笔者以为,从此处为切入点进行探讨家庭暴力甚为重要。
一、家庭暴力主体界定
在我国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第二条中指出“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然而,这一规定在后续正式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却予以删除,取而代之的是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这样的主体资格的表述。家庭成员这一概念在法律上一直并未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其主要包括由姻亲、血亲以及法律拟制上的血亲关系所组成的共同生活体。然而,随着社会形态的不断发展,我们不得不考虑到其他具有同样属性的共同生活体,如非婚同居关系,他们并未有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不属于家庭成员之列,却有家庭成员之实,因此,在考虑家庭暴力主体资格时,这一类群体更应该加以重视。
二、家庭暴力行为界定
家庭暴力主要是指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前者是直接运用暴力手段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侵犯,主要手段为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有数据显示,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2008年—2010年间审理的婚姻家庭类民事案件中,人身侵害所占比重最大,共296件,约占64.63%。而后者,亦称冷暴力,即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所提到了“经常性谩骂、恐吓”。在现实生活中,身体暴力往往都会伴随着精神暴力,但,由于其极具隐藏性无法定性的衡量,且此种伤害所导致的后果也是在潜移默化之中所形成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难鉴定、难取证的困境。较身体暴力而言,笔者认为精神暴力更为可怕,其无肉眼所能观之的实质性的损害,不仅为之披上了一层灰色的外衣,更使其犯罪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而继续侵害下去,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三、国外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
反家庭暴力一直是国际社会较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在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范围的界定中,美国普遍认为“发生在当前和前任伙伴间的暴力,包括从有辱人格的语言到经济剥削、从殴打到性虐待、从威胁到杀害等一系列行为”。而在英国,其政府将家庭暴力解释为“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的成员或者家庭成员之间的威胁、殴打以及虐待的所有形式的暴力行为”,这其中的虐待主要指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经济虐待等。与此同时,纽西兰《家庭暴力法》第3条规定“所谓暴力系指身体虐待、性虐待及精神虐待而言”。
四、我国家庭暴力概念界定的思考
首先,在我们对家庭性暴力概念界定进行思考时,往往会陷入一个误区,那就是,家庭性暴力就是家庭中男性家庭成员对女性家庭成员的施暴。不可否认,由于男性与女性的生理上的差别,会导致在家庭冲突中,女性相对于男性处于劣势。有数据显示,在两年间的婚姻家庭案件中,男性施暴者为391人,占85.35%,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在施暴者中仍有14.63%为女性。因此,女性对男性,家长对孩子的施暴行为也我们日后在司法实践中所应关注的重点。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关注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家庭性暴力。在我国,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是一个极其隐晦的领域,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中并未提及性暴力的概念,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确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性暴力,即指在违背当事人一方意愿的情形下,运用暴力手段与之进行性接触。这种暴力手段由于处于婚姻性合法性的保护下,使之无论从界定还是取证方面来说,都是十分困难的。但是,由于家庭婚姻中的性暴力所引发的惨剧却是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的。所以,家庭暴力的立法与规制之路,任重而道远。
[1]陈苇,段伟伟.法院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实证研究——以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情况为对象[J].河北法学,2012(8).
[2]林华德.美国婚姻和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法律对策的新视角[A].荣维毅,黄列主编.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国际视角与实证研究[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D
A
2095-4379-(2017)21-0212-01
袁芳(1993-),黑龙江佳木斯人,西北政法大学,2016级法律硕士(非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