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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证遗嘱风险防范的措施分析

2017-01-27邱如岭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关键词:公证人员立遗嘱行为能力

邱如岭

黑龙江省垦区公证处,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加强公证遗嘱风险防范的措施分析

邱如岭

黑龙江省垦区公证处,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随着当下社会经济的飞跃发展,人们的财富积累也不断增多,针对于财产继承各种纠纷的频繁发生,越来越多的公民都选择了公证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财产。公证遗嘱是公证机关按法定程度来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是法定类型中效力最高的遗嘱,能够更好的保护遗嘱人及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但在社会主义法治尚未完善的背景下,部分被遗嘱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会通过寻找公证遗嘱的漏洞来达到撤销公证遗嘱的目的,因此要求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遗嘱过程中要增加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公证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使遗嘱人生前的意愿能够得到实现,更好的保护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遗嘱;风险防范;审查;内容;流程

一、加强公证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在办理公证遗嘱过程中,公证人员作为主要参与者,同时也是公证遗嘱是否合规有效的见证者,需要参与公证人员时刻谨记风险防范意识,这是确保公证遗嘱真实有效的重要保证。在国家完善法制建设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对公证体系本身进行完善,注重强调对办理公证的原则和规则认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并切实将具体责任落实到公证人员头上,强化公证人员的责任感,有效的提高公证遗嘱的公信力。另外还要加强对公证人员再教育,通过专业的培训和相互交流等方式有效提升公证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判断水平,全面提升公证人员的综合素质,这样可以从源头中减少公证遗嘱风险的发生。

二、审查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遗嘱是否有效,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遗嘱人要具备行为能力。因此在办理公证遗嘱时,首先要确立遗嘱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一般通常的遗嘱人都达到了法定年龄,因此我们在公证实践中,特别是针对年龄较大的遗嘱人要细致进行交谈,通过相互之间交流来对立遗嘱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基本的了解,并对其言谈、举止和思路进行观察,从而对其是否具备立遗嘱的行为能力进行判断,确保当事人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必要情况下可以要求立遗嘱人出具神志清醒的医学诊断书。这样可以防范发生无效公证遗嘱,避免日后在继承实际发生过程中发生纠纷,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审查遗嘱的内容

遗嘱虽为遗嘱人的自治意识行为,但遗嘱内容的真实性、自愿性是确保继承人及被继承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所以一定要对遗嘱的内容进行审慎的核验,确保遗嘱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同时又不违背社会公德。在对内容进行详细核验后要确保遗嘱是由本人签字按指纹。在检查遗嘱内容时,一定要提醒遗嘱人保证遗嘱列明财产及事项不会存在争议。特别对遗嘱中涉及的财产要明确是个人财产还是和他人共有财产,标明财产的详细状况,比如房产的面积、地址、产权证号等等。提醒遗嘱人是否保留了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必要份额。总之,最重要一定要确保遗嘱的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四、共同遗嘱风险的防范

当立遗嘱人为夫妻双方时,在对其办理共同公证遗嘱之前,需要对共同遗嘱的生效及变更等问题进行详细讲解,积极的引导夫妻双方分别设立遗嘱,以此来确保遗嘱继承人的利益以及日后遗嘱执行的可操作性,对日后不可预见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如果夫妻双方坚持立共同遗嘱,公证人员必须就共同遗嘱生效的条件等提醒遗嘱人要规定清楚,在一方遗嘱人先死亡的情况下活着的遗嘱人变更遗嘱的权限也要详细规范,并且这些都不得违法国家法律规定。

五、严格规范遗嘱公证的办理流程

在公证遗嘱办理过程中,公证人员需要严格按照公证程序和遗嘱公证的具体规则操作,要由二名公证人员在场,承办公证员亲自全程进行参与,在确保遗嘱办理程序合法的同时,尽力做到在专门的录像室内利用录像的方式,通过给公证遗嘱过程进行录像,客观记录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真实状况,对遗嘱人办理遗嘱时的原始证据进行保全,以此来保证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在公证遗嘱办理过程中,公证人员要全面细致的制作询问笔录,尽量做到询问笔录内容的详细和全面,通过与遗嘱人多方面谈话交流,深刻了解遗嘱的内容,并验证确保证遗嘱内容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另外一点,公证人员应该对遗嘱人尽到告知的义务,向其说明遗嘱公证生效之后,遗嘱人行为会引发导致继承法律关系的变更,也可能在遗嘱生效执行过程中产生法律纠纷,提醒遗嘱人尽力防范公证遗嘱生效执行时可能发生纠纷的风险。告知遗嘱人,公证遗嘱是在其去世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在其生前随时都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对遗嘱进行变更或修改,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形式的遗嘱不能变更公证遗嘱,生效之前如果遗嘱人没有申请并且履行公证程序,公证遗嘱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生效后,如果在遗嘱人生前对财产进行遗赠或者其他处分的,则会导致遗嘱失效。

六、结语

公证遗嘱作为我国公证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涉及到遗嘱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在具体办理过程中,需要从人员、内容、程序等多方面做好风险防范,有效的维护好当事人的权益和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实现遗嘱人的最终愿意,避免遗嘱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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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1-0160-01

邱如岭(1963-),男,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法律本科,黑龙江省垦区公证处,二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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