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关系亲属化才是“和亲”的真正内涵与实质
2017-01-27刘兴成
刘兴成
(云南大学 历史与档案学院,昆明 650091;贵州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贵阳 550025)
【历史文化研究】
政治关系亲属化才是“和亲”的真正内涵与实质
刘兴成
(云南大学 历史与档案学院,昆明 650091;贵州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贵阳 550025)
国内外学界都将我国古代的“和亲”政策理解为政治联姻,从而形成了“和亲”即政治联姻的传统“和亲”观念。然而,这一观念却与历史事实并不相符。从文献记载来看,在我国古代虽然有不少“和亲”事件确实包含有不同民族或政权之间联姻的内容,具有政治联姻的性质,但同时也有不少没有包含不同民族或政权之间联姻内容,而与政治联姻完全无关的历史事件也被称为“和亲”。也就是说,在我国古代既有政治联姻型“和亲”,也有非政治联姻型“和亲”。显然,“和亲”即政治联姻这一论断无法涵盖我国历史上所有“和亲”史实。因此,政治联姻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是“和亲”的真正内涵与实质。在我国古代绝大部分“和亲”都有一共同现象,即在“和亲”过程中,当事双方都要确立某种或某几种亲属或亲属化关系,将双方政治关系亲属化、亲情化。“和亲”的核心内容是当事双方在“和亲”过程中所确立的亲属或亲属化关系以及以此为基础而确立的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由此可见,政治关系亲属化、亲情化才是“和亲”的真正内涵与实质。
和亲;政治联姻型和亲;非政治联姻型和亲;政治关系亲属化;和亲的实质
长期以来,学界研究者都将我国古代民族“和亲”理解为政治联姻,从而形成了“和亲”即政治联姻的传统“和亲”观念。然而,从文献记载来看,在我国古代,虽然有很多“和亲”事件确实包含有不同民族或政权之间联姻内容,具有政治联姻的性质,但同时也有不少没有包含不同民族或政权之间联姻内容,而与政治联姻完全无关的历史事件也被称为“和亲”,也就是说,在我国古代既有政治联姻型“和亲”,也有非政治联姻型“和亲”。显然,传统的“和亲”观无法涵盖我国历史上所有“和亲”史实,也就是说政治联姻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是“和亲”政策的真正内涵与实质。既然如此,那么“和亲”政策的真正内涵与实质究竟是什么呢?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和亲”即政治联姻未能涵盖所有“和亲”史实
1929年王桐龄在《汉唐之和亲政策》中明确将“和亲”政策解释为政治联姻,他说:“和亲政策者,汉族皇帝以本国公主嫁与外国君主,与之讲求婚媾之谓。”[1]此后,这一论断不断得到修正与补充,如崔明德说:“‘和亲’是两个不同的民族政权或同一民族的两个不同政权的首领之间,出于‘为我所用’的目的所进行的联姻。”[2]510他将“和亲”政策适用对象由汉族皇帝与外国君主,扩大到“两个不同的民族政权或同一民族的两个不同政权的首领之间”,于是,“和亲”即政治联姻的论断显得更加合理与完善,并逐渐形成了“和亲”即政治联姻的“和亲”观念。目前,我国学界几乎所有相关研究都以这一“和亲”观为前提。这种“和亲”观不仅深深影响了我国史学工作者,而且就连海外汉学家也都深受其影响,如《剑桥中国秦汉史》就将汉代“和亲”政策称为“婚姻协议制度”[3]415。显然,“‘和亲’即政治联姻”已经成了中外研究者共同信守的“和亲”观念。
然而,事实上“和亲”即政治联姻这一论断无法涵盖历史上所有“和亲”史实。因为,从文献记载来看,在我国古代虽然有不少“和亲”事件确实包含有不同民族或政权之间联姻内容,具有政治联姻的性质,但同时也有不少没有包含不同民族或政权之间联姻内容,而与政治联姻完全无关的历史事件,也被称为“和亲”。也就是说,在我国古代既有政治联姻型“和亲”,也有非政治联姻型“和亲”。
政治联姻型“和亲”,在我国历史上有很多,而且大家都很熟悉,比如文成公主、金城公主“和亲”等,无需细说。非政治联姻型“和亲”,在我国历史上,实际上也很多,可以说是历代皆有,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却一直未能引起人们的注意。众所周知,东汉、宋、明等朝代始终未与周边民族或政权政治联姻,故以往研究者大多根据“和亲”即政治联姻这一“和亲”观念断言或相信这些朝代无“和亲”。然而事实上,不管是东汉,还是宋、明都曾与周边民族或政权建立过“和亲”关系。只不过这些朝代的“和亲”没有包含不同民族或政权之间联姻内容,而与政治联姻完全无关,是非政治联姻型“和亲”。对此,拙文《东汉、宋、明三代无“和亲”说质疑》[4]已有详细论述,兹不赘述。
其实,在我国古代,不仅东汉、宋、明等朝代的“和亲”是非政治联姻型“和亲”,而且就连汉、唐等朝代的很多“和亲”也同样是非政治联姻型“和亲”,如唐与东突厥的多次“和亲”即属此类。众所周知,在唐与东突厥十多年的交往过程中,二者之间虽然多次讨论政治联姻,但始终没有实现政治联姻。因此,学界有些研究者根据“和亲”即政治联姻这一论断,推断或相信唐与东突厥之间没有“和亲”*关于这一问题,拙文《试论判定政治联姻的标准问题——以唐与突厥“和亲”研究为例》(《中国边疆学》第四辑)、《论唐与突厥“和亲”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未刊)均有论述。。然而事实上,唐与东突厥之间曾多次“和亲”。据《资治通鉴》等文献记载,早在太原起兵之前,李渊就采纳刘文静与东突厥“和亲”的建议,并亲自写信给东突厥始毕可汗,说:“欲大举义兵,远迎主上,复与突厥和亲,如开皇之时。若能与我俱南,愿勿侵暴百姓;若但和亲,坐受宝货,亦唯可汗所择。”始毕可汗得到信当即表示:“苟唐公自为天子,我当不避盛暑,以兵马助之”[5]5737-5738。从这段记载来看,李渊为了得到东突厥的支持,承诺“复与突厥和亲,如开皇之时”,而且还提出东突厥可以“与我俱南”,也可以“但和亲,坐受宝货”两种建议。从始毕可汗回信内容以及后来东突厥派兵随李渊进军关中的历史事实来看,东突厥显然同意了李渊的“和亲”请求。虽然当时唐朝尚未正式建立,但这仍可看作唐与东突厥的第一次“和亲”。
此后,唐与东突厥又多次“和亲”。如武德元年(618)九月,唐高祖派襄武王李琛“与太常卿郑元赍女妓遗突厥始毕可汗以结和亲。”[6]2347又武德五年八月东突厥寇廉州,陷大震关,唐高祖“遣郑元诣颉利……元因说颉利曰:‘唐与突厥风俗不同,突厥虽得唐地,不能居也。今掳掠所得,皆入国人,于可汗何有?不如旋师,复修和亲,可无跋涉之劳,坐受金币,又皆如可汗府库,孰与弃昆弟积年之欢,而结子孙无穷之怨乎?’颉利悦,引兵还。”[5]5955这里的“复”字,说明在此之前唐与东突厥之间曾有过“和亲”。而“颉利悦,引兵还”一语也说明,东突厥可汗采纳了郑元的建议,恢复了与唐王朝的“和亲”。又武德七年八月,“颉利、突利二可汗举国入寇,连营南上,秦王世民引兵拒之……世民乃帅骑驰诣虏阵,告之曰:‘国家与可汗和亲,何为负约,深入我地……’(颉利)遣突利与其夹毕特勒阿史那思摩来见世民,请和亲,世民许之。”[5]5992-5993又武德九年,“颉利可汗入泾阳,靖率兵倍道趋豳州,邀贼归路,既而与虏和亲而罢。”[6]2478从相关记载来看,唐与东突厥的这次“和亲”实际上就是指便桥会盟。在相关文献中,类似记载还很多,限于篇幅,不便一一列举。
从上文所列举的材料来看,唐与东突厥之间确实有过多次“和亲”,但是,由于这些“和亲”事件都没有联姻的内容,不具有政治联姻的性质,是非政治联姻型“和亲”,所以研究者;依据“和亲”即政治联姻的传统“和亲”观,将其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从而得出了唐与东突厥没有“和亲”的结论。
当然,也有个别研究者将唐高祖遣使“赍女妓遗突厥始毕可汗以结和亲”理解为政治联姻*如崔明德、龚荫等人在其相关论著中都将此次“和亲”理解为政治联姻。,这是值得商榷的。所谓政治联姻,一般指不同政治实体通过个别成员(一般是核心领导者或其家庭成员)的婚姻而结成的政治联盟。政治联姻的核心内容是不同政治实体通过婚姻关系而确立的姻亲名分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并非凡有女性参与的外交事件都是政治联姻,只有既有女性参与,又确实确立了相应的姻亲名分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的外交事件才是真正的政治联姻,否则,即便有再多的女性参与,也不是政治联姻。唐高祖送“女妓”于东突厥可汗,双方并未确立相应的姻亲名分,更没有确立以姻亲名分为基础的责任与义务,所以,这次“和亲”虽有女性参与,但是并不是政治联姻。其实,所谓“女妓”就是舞女、歌女之类。我国古代社会是典型的男权社会,在人们的观念中,女人是男人的财产或附属物,男人有权将其作为特殊的礼物赠送他人。唐高祖送“女妓”于突厥可汗就属于这种情况,这最多可算美人计或性贿赂,与政治联姻性质完全不同。
可见,在我国古代虽然有不少“和亲”事件确实包含有不同民族或政权之间联姻内容,具有政治联姻的性质,但同时也有不少没有包含不同民族或政权之间联姻内容,而与政治联姻完全无关的历史事件也被称为“和亲”,也就是说,在我国古代既有政治联姻型“和亲”,也有非政治联姻型“和亲”。显然,“和亲”即政治联姻这一论断无法涵盖我国历史上所有“和亲”史实,它只能涵盖政治联姻型“和亲”,而无法涵盖非政治联姻性“和亲”。因此,政治联姻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是“和亲”的真正内涵与实质。也正因此,长期以来,学界研究者在研究“和亲”问题时,往往只考察前者,而将后者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
二、“和亲”一词的含义
既然“和亲”政策的真正内涵和实质不是政治联姻,那是什么呢?
目前,学界一般都认为“和亲”政策始于西汉初年,但“和亲”一词却并非汉高祖或刘敬所创,它至少在春秋战国时期即已存在,而且被广泛运用于包含民族或国家关系在内的几乎所有社会关系之中。因此,要想弄清楚“和亲”政策的真正内涵和实质,首先要对先秦时期“和亲”一词的用法和含义做全面考察。下面根据不同使用对象,将先秦时期“和亲”一词的含义和用法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父子兄弟“和亲”
《礼记》在论述音乐的社会功能时说:“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不能免也……是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7]140从语法来看,“和敬”“和顺”“和亲”结构一致,“敬”“顺”“亲”都对“和”起补充与限定作用,分别与“和”构成补充式合成词;从内容来看,君臣有别,长幼有序,父子兄弟有情,“敬”与“顺”分别是君臣尊卑、长幼秩序之体现,而“亲”则是父子兄弟亲情之流露。“和敬”“和顺”“和亲”三个词,虽然本质上都是“和”的意思,但因对象不同,“和”的方式或内容亦有所不同,君臣之“和”需要“敬”,即在臣子对君主的毕恭毕敬的基础上实现君臣之“和”,长幼之“和”需要“顺”,即在晚辈对长辈的绝对顺从的基础上实现长幼之“和”,而父子兄弟之“和”则需要“亲”,这个“亲”字则表示具有血缘关系的亲人之间的天然亲情,也就是说,父子兄弟之“和”需要以天然的血缘亲情为基础和底色。显然,这里的“和亲”具有以血缘亲属关系为基础的亲情底色,特指父子兄弟等有血缘关系的亲人之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
2.邻里“和亲”
《周礼·秋官司寇》在记载“比长”这一职官的职责时说:“比长,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亲,有罪奇邪,则相及。”[8]82“比”是基层组织单位,相邻五家为“比”,官长称“比长”。这段话阐明了“比长”的职责,使“五家相受相和亲”乃是比长职责之所在。所谓“五家相受相和亲”实际上就是邻里“和亲”。《周礼注疏》注释言:“云‘相和亲’者,案《尚书》云:‘尔室不睦,尔唯和哉。’五家之内有不和亲,则使之自相和亲。”[9]卷12,第20页可见,在这里“和亲”实际上就是“睦”“和”的意思,所谓邻里“和亲”,就是邻里之间和睦相处。
3.万民“和亲”
《周礼》云:“及其万民之利害为一书,其礼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顺为一书,其悖逆、暴乱、作慝、犹犯令者为一书,其札丧、凶荒、厄贫为一书,其康乐、和亲、安平为一书。凡此五物者,每国辨异之,以反命于王,以周知天下之故。”[8]243又《大戴礼记·礼察》*《大戴礼记》最后成书虽非在先秦,但其内容当有所本。汉初贾谊也有“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等语,这里还要考察《大戴礼记》的成书时间以及贾谊说此话的背景。云:“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倍,礼义积而民和亲。”[10]410“万民”与“民”皆为泛指。在前一材料中“和亲”与“康乐”“安平”并列,意义虽有不同,但性质相近。“康乐”指物质丰富,幸福快乐;“安平”指社会安定,人们生活稳定;而“和亲”则指人们相互之间和睦亲近。而在后一材料中“和亲”还与“怨”相对,这也说明“和亲”实质上就是“和”的意思。可见,万民“和亲”就是泛指人们之间和睦相处而无怨恨。
4.君臣“和亲”
《礼记·燕义》云:“礼无不答,言上之不虚取于下也。上必明正道以道民,民道之而有功,然后取其什一,故上用足而下不匮也,是以上下和亲而不相怨也。”[7]233“上”和“下”分别指君王和大臣,“上下和亲”,指君臣“和亲”。“上下和亲”与“不相怨”行文表明“和亲”与“怨”词义相反。《礼记正义》云:“‘上下和亲’,是和也。”[11]1936可见,君臣“和亲”指君臣之间和睦相处而无怨恨。
5.家族或宗族“和亲”
《左传·襄公二十三年》云:“四月,栾盈帅曲沃之甲,因魏献子,以昼入绛。初,栾盈佐魏庄子于下军,献子私焉,故因之。赵氏以原、屏之难怨栾氏,韩、赵方睦。中行氏以伐秦之役怨栾氏,而固与范氏和亲”[12]131。赵氏、栾氏、魏氏、中行氏以及韩、赵都是当时晋国极有影响的家族或宗族。《左传》这一段话主要交代了当时这六大家族或宗族的相互关系,栾氏与魏氏“私”,韩氏与赵氏“睦”,中行氏与范氏“和亲”,显然,“和亲”与“私”“睦”的意思相近。据杜预注释,“私”为“私相亲爱”,“睦”为“和睦”。[12]131由此可见,家族或宗族“和亲”指家族或宗族之间的“私相亲爱”与“和睦”。
6.诸侯“和亲”
《子夏易传》云:“故先王建万国、和亲诸侯,然后天下安也。”[13]17从语义来看,“先王建万国、和亲诸侯”与“天下安”具有因果关系,显然,“和亲诸侯”大概就是诸侯之间和睦相处而无征战,否则不可能出现“天下安”的结果。又《越绝书》云:“当时无天子,强者为右,使句践无权,灭邦久矣。子胥信而得众道,范蠡善伪以胜。当明王天下太平,诸侯和亲,四夷乐德,款塞贡珍,屈膝请臣,子胥何由乃困于楚?”[14]128这段材料先谈论了“时无天子,强者为右”的情况,然后又设想了与此相反的情形,即“诸侯和亲,四夷乐德,款塞贡珍,屈膝请臣”。“时无天子,强者为右”,诸侯之间纷争四起,而“诸侯和亲,四夷乐德”,则天下太平。显然,诸侯和亲主要指诸侯之间和平相处而无征战。由此可见,无论是和亲诸侯还是诸侯和亲,都主要指诸侯之间和睦相处而无征战。
7.民族或国家“和亲”
《周礼·秋官司寇》记载:“象胥掌蛮、夷、闽、貉、戎、狄之国使,掌传王之言而谕说焉,以和亲之。”[8]248郑玄认为蕃国之臣来眺聘者[9]21。贾公彦进一步解释道:“蕃国之君世一见,其臣得有眺聘者,彼虽无聘使法,有国事来,小行人受其币,听其辞,以中国眺聘况之耳,其实无眺聘也。”[9]卷38,第21页从郑玄、贾公彦的解释来看,《周礼》所记“象胥”这一官职的职责就是负责接待周边民族或国家使臣,并将周王意旨传达到这些民族或国家,而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和亲”周边民族或国家。显然,这里的“和亲”实际上就是与周边民族或国家处理好关系,和睦相处。
以上即先秦时期“和亲”一词的使用情况及意义。“和亲”一词的这一含义,在秦汉至清末民国两千多年中,一直沿用不息,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如苏东坡说:“今欲教民和亲,则其道必始于宗族。臣欲复古之小宗,以收天下不相亲属之心。”[15]743梁启超也说:“今我国所号称识时俊杰,莫不艳羡乎彼诸国者。其群治之光华美满也如彼,其人民之和亲、康乐也如彼,其政府之安富尊荣也如彼。”[16]84此类材料不胜枚举,限于篇幅,不便遍举。
自先秦时期开始,我国古代社会就表现出比较浓厚的宗法化的特点。许倬云曾说:“西周分封,用亲缘关系维持封建网络,宗统与君统相叠,血缘与政治结合,这双层结构,为中国文化传统留下了深刻的烙印。”[17]12考虑到我国古代社会这一宗法化的特点,不难判断,在上述七层意义中,第一层当为“和亲”一词的初始含义,其余各层皆由其引申、扩展而来,意为像父子兄弟等具有血缘关系的亲人一样和睦相处、相亲相爱。显然,在先秦时期“和亲”一词虽然总体上是“和”或“和睦”的意思,但又不是一般的“和”或“和睦”,除了“和”或“和睦”这一层意思之外,还有“亲”,而“亲”在这里是亲人的“亲”、亲情的“亲”,所以“和亲”一词具有亲情色彩,表示亲人或像亲人一样和睦相处、相亲相爱之意。这显然与政治联姻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
三、政治关系亲属化才是“和亲”政策的真正内涵与实质
既然“和亲”一词在先秦时期就已经被广泛运用于包含民族或国家关系在内的几乎所有社会关系之中,表示亲人或像亲人一样和睦相处、相亲相爱的意思,而与政治联姻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所以,从理论上来讲,自汉代以来“和亲”政策的“和亲”也应当是先秦“和亲”一词的继承与沿用,其含义也应当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
从文献记载来看,我国古代绝大部分“和亲”事件都存在这样一个共同的现象,即当事双方要在“和亲”过程中确立某种或某几种亲属或亲属化关系,将政治关系亲属化、亲情化。如西汉初年,汉与匈奴“和亲”就是“约为兄弟”。据《汉书·匈奴传》记载:“匈奴以汉将数率众往降,故冒顿常往来侵盗代地。于是高祖患之,乃使刘敬奉宗室女翁主为单于阏氏,岁奉匈奴絮缯酒食各有数,约为兄弟以和亲。”[18]3754此后,汉与匈奴还曾多次“和亲”。由于大家对这些“和亲”史实都比较清楚,故无需一一详述。
在目前学界,研究者一般都认为西汉初年汉匈“和亲”是政治联姻,其依据就是刘敬向汉高祖所进“和亲”之策的主要内容就是嫁长公主于冒顿单于,而且此后“和亲”,汉朝虽未嫁长公主,却多次遣宗室女“为单于阏氏”。我们认为,刘敬建议嫁长公主以及在“和亲”过程中汉朝多次遣宗室女“为单于阏氏”,都是不争的历史事实,但这并不说明汉匈“和亲”的内涵与实质就是政治联姻。
首先,根据政治联姻的定义,政治联姻关系的确立不仅要有女性参与,而且还要以婚姻为基础确立相应的姻亲名分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相应的责任与义务,而在汉与匈奴“和亲”中,尽管汉朝多次送翁主“为单于阏氏”,但双方始终都没有确立相应的姻亲名分,更未确立以姻亲名分为基础的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刘敬对汉高祖说:“陛下诚能以适长公主妻单于,厚奉遗之,彼知汉女送厚,蛮夷必慕,以为阏氏,生子必为太子,代单于。何者?贪汉重币。陛下以岁时汉所余彼所鲜数问遗,使辩士风喻以礼节。冒顿在,固为子婿;死,外孙为单于。岂曾闻孙敢与大父亢礼哉?可毋战以渐臣也。”[18]2122显然,在刘敬的设想中,如果能够嫁长公主,则不仅可以在汉与匈奴之间确立翁婿甚至外祖与外孙等姻亲关系,而且还能够确立一些以这些姻亲关系为基础的对匈奴有所约束的责任与义务。尽管刘敬在其政治联姻政策构建中也提到了物质馈赠,但是这在他整个政策构想中只是起到辅助作用,而真正发挥作用的还是以婚姻为基础的姻亲名分以及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因此,从刘敬建议的内容来看,嫁长公主于匈奴单于确实是政治联姻。但是,在真实的历史中,刘敬政治联姻建议,由于吕后的坚决反对而未能实行,汉高祖不得已用家人子翁主冒充长公主嫁与匈奴单于。我们暂时不讨论在当时的情况下,即使真能将长公主嫁于匈奴单于,汉匈双方是否真能确立像刘敬所设想的那种姻亲关系,但是用家人子翁主冒充长公主的欺骗行为肯定不可能达到政治联姻的目的。对于这一点,刘敬当时也说得非常明白,他说:“若陛下不能遣长公主,而令宗室及后宫诈称公主,彼亦知,不肯贵近,无益也。”[18]2122在汉与匈奴的多次“和亲”中,汉朝都送过翁主,但从文献记载来看,双方之间始终都没有确立相应的姻亲名分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显然,从政治联姻概念来看,将汉匈“和亲”解释为政治联姻,与历史事实并不符合。
其次,从文献记载来看,汉匈“和亲”过程中,虽然没有确立姻亲名分,但是双方始终以兄弟相称,确立兄弟关系。《汉书·刘敬传》就明确记载刘敬奉汉高祖之命“奉宗室女翁主为单于阏氏”与匈奴“约为兄弟以和亲”。从内容上来看,似乎比较矛盾。因为,既然“奉宗室女翁主为单于阏氏”,那么汉匈之间就应该建立政治联姻关系,但结果双方却“约为兄弟以和亲”。我们知道,刘敬在向汉高祖建议“和亲”时是希望嫁长公主于匈奴单于,并且明确指出不能用其他女子冒充长公主,而最后汉高祖在不能嫁长公主的情况下还是用家人子假冒长公主参与“和亲”,这说明汉高祖确实希望与匈奴建立政治联姻关系,但结果正如刘敬所料,匈奴识破了汉高祖“令宗室及后宫诈称公主”之骗局,不愿意承认双方是政治联姻关系,所以,最后双方只能“约为兄弟以和亲”。因此,我们说文献中“奉宗室女翁主为单于阏氏”的记载,实际上只是体现的是汉朝当时的愿望,至于翁主到了匈奴是否真能被立为“单于阏氏”,是否能够得到“单于阏氏”名号,则是另外一回事情;而“约为兄弟以和亲”才是当时双方“和亲”的真实内涵。从文献记载来看,双方这种兄弟关系还维持了相当长一段时间。如汉文帝时期,匈奴单于在给汉文帝的信中说:“汉边吏侵侮右贤王,右贤王不请,听后义卢侯难支等计,与汉吏相恨,绝二主之约,离昆弟之亲。”[18]3756汉文帝在回信中也说:“汉与匈奴约为兄弟,所以遗单于甚厚。背约离兄弟之亲者,常在匈奴。”[18]3758显然,汉匈“和亲”以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双方一直维持着兄弟关系。
又如宋辽澶渊之盟也是兄弟“和亲”。对于澶渊之盟,文献记载中一般都用“议和”等词,但也有不少时人及后世学者用“和亲”,如司马光在《涑水记闻》卷6称:“虏兵既退,来求和亲,诏刘仁范往议之,仁范以疾辞,乃命曹利用代之。”[19]115又同卷:“李允则知雄州十八年。初,朝廷与契丹和亲,约不修河北城隍,允则欲殿雄州城,乃置银器五百两于城北神祠中。”[19]107《三朝北盟会篇》记载许翰曾说:“昔石晋开运之变,契丹始入,败不穷追,近冬复来陷都城。国朝景德契丹入寇,澶渊之役亦不穷追而与虏和亲。夫开运、景德驱逐之策同而成败之功效异者,何也?”[20]332此外,将澶渊之盟称为“和亲”的人还有很多,如李沆、王旦、陈亮等。显然,在这些人的观念中澶渊之盟也是“和亲”。
其实,澶渊之盟不仅是“和亲”,而且还与汉匈“和亲”一样,也是“约为兄弟以和亲”。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嘉祐六年九月丙子司马光上书说:“切以景德以前,契丹未和亲之时,戎车岁驾,疆场日骇,乘舆暴露于澶渊,敌骑凭陵于齐、郓,两河之间,暴骨如莽。先帝深惟安危之大体,得失之至计,亲屈帝王之尊,与之约为兄弟。”[21]4721嘉祐八年四月庚辰他又说:“国家既与契丹约为兄弟,遭此大丧,立当讣告……国家自与契丹和亲以来五十六年,生民乐业。”[21]4796显然,澶渊之盟与汉匈“和亲”一样也是“约为兄弟以和亲”。
在我国历史上,这种“约为兄弟以和亲”的例子还有很多,如唐与突厥“大唐初有天下,即与可汗结为兄弟”[6]2380,唐与回纥“自至德以来,与为兄弟之国”[5]7505,宋金“海上之盟,两国约为兄弟,万世无变。”[22]11522-11523等等。对此拙文《中国古代“和亲”类型新论》[23]《中国古代“和亲”类型及其相关问题新论》[24]均有比较详细的讨论,故不赘述。
在我国古代,由于亲属关系划分较细,种类很多,因此,通过确立亲属关系而实现的“和亲”的种类相应的也很多。除了兄弟和亲之外,还有父子(母子)和亲、伯侄和亲、叔侄和亲,等等。由于姻亲关系也是亲属关系的一种,因此,政治联姻也是实现“和亲”的有效途径,是“和亲”的典型类型。另外,在我国古代文化观念中,一些非亲属关系的社会关系被固定亲属化为某种亲属关系,如君臣、师生、官民等关系固定亲属化为父子(或母子)关系,因此,这些社会关系也可被用来实现“和亲”关系。或许是因为君臣关系符合我国古代“天无二日,人无二主”的政治逻辑,故君臣“和亲”一直都是我国古代“和亲”的主要类型,不论是中原王朝占优势,还是周边民族或政权占优势,他们都热衷于争取确立这种类型的“和亲”。因此,我国古代“和亲”,按照在“和亲”过程中所确立的亲属或亲属化关系,可以划分为兄弟和亲、父子(母子)和亲、伯侄和亲、叔侄和亲、政治联姻和亲、君臣和亲等多种类型。其中政治联姻和亲还可以细分为翁婿和亲、甥舅和亲等。对此拙文《中国古代“和亲”类型新论》《中国古代“和亲”类型及其相关问题新论》均有论述。
四、结论
在我国古代虽然有不少“和亲”事件确实包含有不同民族或政权之间联姻内容,具有政治联姻的性质,但同时也有不少没有包含不同民族或政权之间联姻内容,而与政治联姻完全无关的历史事件也被称为“和亲”,也就是说,在我国古代既有政治联姻型“和亲”,也有非政治联姻型“和亲”。显然,传统的“和亲”观无法涵盖历史上所有的“和亲”史实,也就是说政治联姻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是“和亲”政策的真实内涵与实质。事实上,绝大部分“和亲”都存在这样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当事双方在“和亲”过程中要确立某种或某几种亲属或亲属化关系。因此,所谓“和亲”政策就是不同政治实体之间通过建立某种或某几种亲属或亲属化关系,将政治关系亲属化、亲情化,“和亲”政策的核心内容就是当事双方所确立的亲属或亲属化关系以及以此为基础而确立的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和亲”的真正内涵与实质是政治关系亲属化、亲情化。
[1] 王桐龄.汉唐之和亲政策[J].史学年报,1929(1):9-14.
[2] 崔明德.中国古代和亲通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 崔瑞德,鲁惟一编,杨品泉等译.剑桥中国秦汉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4] 刘兴成.东汉、宋、明三代无“和亲”说质疑[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162-168.
[5] 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1956.
[6] 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7] 郑玄注.礼记[M].四部备要本.
[8] 郑玄注.周礼[M].四部备要本.
[9] 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M].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藏本.
[10] 戴德撰,卢辩注.大戴礼记[M].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四库全书》本,第128册.
[11] 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12] 左丘明撰,杜预注,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注疏[M].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四库全书》本.
[13] 卜子夏.子夏易传[M].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四库全书》本,第007册.
[14] 袁康.越绝书[M].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四库全书》本,第463册.
[15] 苏轼.苏东坡全集[M].北京:中国书店,1986.
[16] 梁启超.新民说[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
[17] 许倬云.我者与他者:中国历史上的内外分际[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
[18] 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9] 司马光.涑水记闻[M].北京:中华书局,1989.
[20] 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M].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四库全书》本,第350册.
[21]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95.
[22] 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23] 刘兴成.中国古代“和亲”类型新论[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3(3):10-15.
[24] 刘兴成.中国古代“和亲”类型及其相关问题新论[J].西北民族论丛,第十辑:220-238.
[责任编辑朱伟东]
ConnotationandEssenceofPeace-makingMarriagePolicy:KinshipofPoliticalRelations
LIU Xing-cheng
(YunnanUniversity,SchoolofHistoryandArchives,Kunming650091,China;Guizhou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Guiyang550025,China)
The ancient Chinese peace-making marriage has long been considered as political marriage at home and abroad, and thus formed the idea of the traditional political peace-making marriage. However, this idea is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historical facts. Based on the documentary records, some ancient peace-making marriages are connected with other nationalities and politics, others are absolutely not. In other words, there are political and non-political peace-making marriages in the ancient China. It is evident that the assumption of political peace-making marriages cannot cover all the facts of marriages. Therefore, political marriages are not and possibly cannot be the real connotation of peace-making marriage. In fact, most peace-making marriages have it in common that in the process of peace-making marriage, both sides have established certain or several kinds of relatives or kinships and the political relations have followed. The main points of peace-making marriage include: the established relatives and kinships and the corresponding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ccordingly, kinship and family affection of political relations are the real connotations.
peace-making marriage; political peace-making marriage; non-political peace-making marriage; kinship of political relations; essence of peace-making marriage
K205
A
1001-0300(2017)06-0085-07
2017-05-27
刘兴成,男,湖南桃源人,贵州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博士后,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民族史、经济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