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地方吏员相关问题探讨
2017-01-27王雷
王 雷
内容提要:地方吏员是金代吏员集团中的一个层级。金代地方上有一支数目庞大的吏员队伍。通过梳理文献,对金代地方吏员的设置、来源、职责与出职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从而揭示金代地方吏员在吏职设置、吏员来源、吏员职责、出职入仕等方面的整体情况,为现代地方行政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金代吏员数量众多,作为一个群体相对独立,形成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我们称之为吏员集团。吏员集团内部又存在着社会分层,这种社会分层是以其内部职业分别为基础的,按照各级政权等级差别和职位不同,金代吏员集团内部可分为中央吏员和地方吏员。1王雷:《金代吏员集团的内部分层》,《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11期,第133—135页。目前学界有关金代吏员的研究有限,且多集中在中央吏员方面,如对省令史、译史、郎君、近侍等的研究,于地方吏员的研究尤少。本文通过梳理文献,试对金代地方吏员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权作抛砖引玉,不足之处,敬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一、金代地方吏员的设置
金代地方上有一支数目庞大的吏员队伍,这与其复杂的地方行政建制有关。女真立国后,随着灭辽和亡宋,其地方政权汉化的程度不断加深。金初三个系统的路制中,万户路属奴隶制范畴,兵马都总管府路属封建制范畴,都统、军帅司路介于二者之间2程妮娜:《试论金初路制》,《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1期,第183页。,而“府州县与猛安谋克制度经历了女真、辽、宋制度的共存阶段,进而发展成为金朝中央政府之下,封建府州县制度与女真猛安谋克制度(金中期以前为奴隶制,金章宗以后为封建制)两重体系同时并存的地方行政统辖制度”3程妮娜:《金代政治制度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78页。。经过太宗、熙宗、海陵对官制的改革与整顿,金代最终形成路府州县制与猛安谋克制并存的地方行政制度。据《金史·地理志上》记载:
(金)袭辽制,建五京,置十四总管府,是为十九路。其间散府九,节镇三十六,防御郡二十二,刺史郡七十三,军十有六,县六百三十二。后复尽升军为州,或升城堡寨镇为县,是以金之京府州凡百七十九,县加于旧五十一,城寨堡关百二十二,镇四百八十八。4《金史》卷24《地理志上》,中华书局,1975年,第549页。
金在统治区内的地方行政机构逐步形成十九路:上京路、咸平路、东京路、北京路、西京路、中都路、南京路、河北东路、河北西路、山东东路、山东西路、大名府路、河东北路、河东南路、京兆府路、凤翔路、鄜延路、庆原路、临洮路。其中包括了中都大兴府和五京府:上京会宁府、东京辽阳府、北京大定府、西京大同府和南京开封府。路治所所在的府称总管府,非路治所的府为散府。诸地方行政机构的吏员设置如下:
(一)路的吏员设置
诸总管府。吏员设置:司吏。女真司吏:山东西路15 人,大名府路14 人,山东东路、咸平府、临潢府各12 人,曷懒路、河北西路各10 人,婆速路11 人,河北东路8人,河东南北路、京兆、庆阳、临洮、凤翔、延安各4人。汉人司吏:户十八万以上设42人,十五万以上40人,十三万以上38人,十万以上35人,七万以上32人,五万以上28人,三万以上22人,不及三万户20人,婆速路、曷懒路各2人。译人:咸平3人,河北东西、山东东西、曷懒、大名、临潢各2 人,其余各1 人。通事:婆速、曷懒路设高丽通事1人,临潢北部通事1人、部落通事1人、小部落通事2人,庆阳府通事1人。抄事1人。公使80人。临潢别置移剌15人。凡诸府置员并同,惟曷懒路无府事。
(二)府州县的吏员设置
据《金史·百官志三》记载,大兴府。吏员设置:都孔目官,女真司和汉人司各一员。此吏目一职不常设置。六案司吏75 人,其中女真15 人,汉人60 人。司吏分掌六案,各置孔目官一员,掌呈覆纠正本案文书。余分前后行,其他处应设十人以下、六人以上者,置孔目官三人,及置提点所处仍旧。女真司吏若十二人以上,分设六案,不及者设三案,五人以下设一案,通掌六案事。以上名充孔目官。抄事1人。公使100人。
诸京留守司。吏员设置:司吏。其中女真司吏:上京20 人,北京13 人,东京10人,南京、西京各5人。汉人司吏:三十万户以上设60人,二十五万户55人,十万户以上40 人,七万户以上35 人,五万户以上30 人,三万户以上24 人,不及万户10 人。译人,上京、北京各3人,东京、西京、南京各2人。通事2人。抄事1人。公使100人5《金史·百官志三》记载“公事百人”,据其他各处记载均为“公使”,疑此处记载有误,“公事”应为“公使”之误。参见《金史》卷57《百官志三》,中华书局,1975年,第1306页。。
上京提举皇城司还设有司吏1人。推测其他各京提举皇城司应该也设有数目不等的司吏,然史籍无载。
诸散府(不设路治的府)。吏员设置:司吏。女真皆3 人;汉人,若管十六万户设40人,十四万以上38人,十二万以上35人,十万以上32人,七万以上30人,五万以上25 人,三万户以上20 人,不及三万户17 人。译人1 人,通事1 人,抄事1 人,公使70人。
金代的州分三类:即节度州、防御州和刺史州(即节镇、防御郡和刺史郡)。
诸节度州。吏员设置:司吏。女真司吏:隆州14 人,盖州12 人,泰州11 人,速频、胡里改各10 人,蒲与8 人,平、宗、懿、定、卫、莱、密、沧、冀、邢、同、雄、保、兖、邠、泾、朔、奉圣、丰、云内、许、徐、邓、巩、鄜、全、肇各3人,其余各2人。汉人司吏的设置依府尹数例。译人1人,通事2人,抄事1人。公使:上镇70、中65、下60 人,只蒲与、胡里改、速频各20 人。曷速馆路、蒲与路、胡里改路、速频路四节镇,省观察判官而无州事。
诸防御州。吏员设置:司吏。女真司吏1人;汉人司吏:管户五万以上设28人,以率而减。译人1人,通事1人,抄事1人。公使:上州60人、中55人、下50人。
诸刺史州。吏员设置:司吏。女真司吏:韩,庆、信、滦、蓟、通、澄、复、沈、贵德、涿、利、建州、来远军各2 人,其余各1 人。抄事1 人。公使:上州50、中45、下40人。
金代的县分赤县、次赤县(也称剧县)、次剧县、京县、上县、中县、下县七等。据史籍记载:“凡县二万五千户以上为次赤、为剧,二万以上为次剧,在诸京倚郭者曰京县。自京县而下,以万户以上为上,三千户以上为中,不满三千为下。”6《金史》卷57《百官志三》,中华书局,1975年,第1315页。赤县的吏员设置:司吏10人,内一名取识女真、汉字者充。公使10人。中县设司吏8人,下县司吏6人,公使皆10人。
(三)地方其他机构的吏员设置
除上述路、府州、县的行政建制外,金朝在前、后期两度设置行省,也称行台。金廷于天会十五年设置行台尚书省,作为中央和元帅府双重统辖下直接统治汉地行政的专门机构,天德二年废罢。金后期,出于处理地方重大军政事务的需要,行省再度被广泛设置,在实质上已经具有了地方行政建制的实态。7参见杨清华:《金朝行省制度研究》,吉林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2页。目前散见于史料记载的行省吏员有:令史、女真译史等。此外,地方还设有监察、司法等机构,均有相应的吏员设置:
1. 地方监察机构的吏员设置
提刑司是御史台的下属机构。章宗时期始设,继而“在全国二十余路之上设九处提刑司,一路提刑司管辖二三路”8程妮娜:《金代监察制度探析》,《中国史研究》2000年1期,第111页。。承安四年,提刑司改为按察司。虽然监察范围略有变化,但地方监察的基本职能未变。吏员设置:书史4 人、书吏10 人、抄事1 人、公使40人。
上京、东京等路按察司并安抚司。吏员设置:书史4人。上京、东京书吏18人,其中女真12人、汉人6人。中都、西京,女真5人、汉人5人。北京、临潢,女真3人、汉人5 人。南京,女真2 人、汉人7 人。山东,女真3 人、汉人7 人。大名,女真3 人、汉人6人。抄事1人,公使10人。
2. 地方司法机构的吏员设置
诸京警巡院。吏员设置:司吏。其中女真司吏:中都3 人,上、东、西三京各2人,其余各1人。汉人司吏:中都15人,南京9人,西京8人,东京6人,北京5人,上京4人。
诸府节镇录事司。吏员设置:司吏。户万以上设6人,以下为率减之。凡府镇二千户以上则依此置,以下则止设录事一员,不及百户者并省。
诸防刺州司候司。吏员设置:司吏、公使7人。然亦验户口置。
诸知镇、知城、知堡、知寨,皆从七品。吏员公使的设置,皆与县同,惟验户口置司吏。诸司狱。吏员设置:司吏1人、公使2人。典狱2人,防守狱囚门禁启闭之事。狱子,防守罪囚者。
3. 地方经济部门的吏员设置
中都置市令司。吏员设置:司吏4人,公使8人。
中都路置都转运司。吏员设置:都孔目官2员,勾稽文牍。都勾案、户籍案、盐铁案、支度案、开拆案司吏,女真8人,汉人90人。抄事1人,译史3人,通事1人,押递50人,监运诸物公使80人。
其余路置转运司。吏员设置:女真司:司吏,辽东路10人,西京、北京、山东西路各5人,余路皆4人。译史:辽东路3人,余各2人。通事各1人。汉人司:司吏,课额一百八十万贯以上者50人,百五十万贯以上45人,百二十万贯以上40人,九十万贯以上35 人,六十万贯以上30 人,三十万贯以上25 人,不及三十万贯20 人。公使,各70人。押递,南京、山东东西路、河东南路、河北西路各50人,西京、河东北路、河北东路各40人,余路各30人。
山东盐使司与宝坻、沧、解、辽东、西京、北京凡七司。吏员设置:司吏22人,女真3人、汉人19人。译人1人,抄事、公使40人。
中都都曲使司。吏员设置:司吏4人,公使10人。各处所置的酒使司,课及十万贯以上者设官使、副、小都监各一员,五万贯以上者设使、副各一员,以上皆设司吏3人。二万贯以上者设使及都监各一员,司吏2人。不及二万贯者为院务,设都监、同监各一员,不及千贯之院务止设都监一员。其他税醋使司及榷场与酒税相兼者,视课多寡设官吏,皆同此。
中都都商税务司。吏员设置:司吏4人,公使10人。
中都广备库。吏员设置:攒典4人。库子14人,内12人收支,2人应办。
永丰库。吏员设置:攒典3人。库子12人,内10人收支,2人应办。凡岁收二十五万贯者置库子10 人,不及二万贯者置2 人。下辖有镀铁院。吏员设置:攒典1 人。京、府、镇、通州并依此置,判官、都监皆省。或兼军器幷作院,或设使若副一员。防刺郡设都监一员,仍兼军器库。
南京交钞库。吏员设置:攒典2人。库子8人。
中都流泉务。大定二十八年十月,京府节度州添设流泉务,凡二十八所。明昌元年,皆罢之。二年,在都依旧存设。吏员设置:攒典2人。
中都、南京店宅务。吏员设置:攒典,左右厢各5 人。库子,左右厢各3 人。催钱人,左右厢各15人。又别设左厢平乐楼花园子1名,右厢馆子4人。中都左右厢别贮院。吏员设置:攒典、库子,同前。
中都木场。吏员:司吏1人,库子4人,花料1人,木匠1人。中都买物司。吏员设置:司吏2人。
京兆府司竹监。吏员设置:司吏1人。
规措京兆府耀州三白渠公事。吏员设置:司吏2人。
漕运司。吏员设置:司吏6 人,分掌课使、起运两科,各设孔目官,前后行各一人。儤使科,掌吏、户、礼案。起运科,掌兵、刑、工案。公使81人,押纲官76人。
诸仓。吏员设置:攒典,掌收支文历、行署案牍。岁收一万石以上设2 人。仓子,掌斛斗盘量、出纳看守之事。
草场。吏员设置:攒典2人。场子,掌积垛、出纳、看守、巡护之事,岁收五万以上设4人。中都、南京、归德、河南、京兆、凤翔依此置。
4. 军备、治安、边防机构吏员的设置
军器库。吏员设置:司吏2人。库子。
诸总管府节镇兵马司。设官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其下吏员设置:军典12人。司吏1 人,译人1 人,公使10 人。设官指挥使、军使。吏员设置:军典2 人,营典1 人,左、右承局各1人,左、右押官各1人。
诸府镇都军司。吏员设置:军典2 人,公使6 人。诸防刺州分军司。吏员设置:军典2人。诸府州分军司。吏员:司吏2人。
诸巡检。吏员设置:司吏1人,掌行署文书。诸州设官有都巡检使、副都巡检使各一员。吏员:司吏各1 人。边防要塞。各处均设吏员:潼关、大庆关,司吏2 人,其中女真、汉人各1人。孟津渡设司吏2人。
河南、山西、陕西、益都统军司。吏员设置:书史13 人,其中女真8 人,汉人5人。译书4人,通事1人,抄事1人,公使50人。
西北路、西南路、东北路招讨司。吏员设置:司吏19人。译人3人。通事6人。移剌30人。抄事1人。公使50人。
5. 具有女真特色的地方机构的吏员设置
诸猛安。吏员设置:司吏4人,译人1人。诸谋克设女真司吏1人,译人1人。
诸部族节度使。吏员设置:司吏4 人,其中女真、汉人各2 人。通事1 人,译人1人。
诸乣。吏员设置:司吏3 人。9习尼昆,掌本乣差役等事。挞马,随从也。咩乣、唐古乣、移剌乣、木典乣、骨典乣、失鲁乣并依此置。惟失鲁乣添设译人1名。
诸移里堇司。吏员设置:女真、汉人司吏各1人。部罗火部族左右移里堇司置女真司吏1人。诸秃里。吏员设置:女真司吏1人,通事1人。
诸群牧所(女真语为“乌鲁古”)。吏员设置:提控诸乌鲁古下设女真司吏2人,译人1人,通事1人。知法下设女真司吏4人,译人1人。
从地方吏员的相关记载来看,金代地方吏员的设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相对于金代地方个行政机构中的职官数量而言,吏员的数目显得十分庞大。各部门吏员的数量为职官数量的数倍至数十倍不等。
二是各部门吏员的数量根据部门工作的需要及工作量的大小,有差别设置数量不等的吏员。各级政权机构之间,路府州县制的行政机构和猛安谋克制的行政机构之间的吏员设置都存在差别。
三是根据《金史》的记载来看吏员制度已经制度化、系统化,即所谓“朝廷自有定格”10《金史》卷132《纥石烈执中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2833页。,现出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严密的管理体系。
二、金代地方吏员的来源
金代各地方机构中,也存在一支数目庞大的吏员队伍。世宗大定二年,户部郎中曹望之提议,“随处胥吏猥多,乞减其半”11《金史》卷53《选举志三》,中华书局,1975年,第1177页。。地方吏员数量之庞大由此可见一斑。由于这些吏员是在长官的指挥下从事具体的事务工作,就决定了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金廷对吏员文化素质的要求与其所在的部门等级有关。
(一)路吏员的来源
上文提到户部郎中曹望之言:“随处胥吏猥多,乞减其半。”然而朝廷的反应是“诏胥吏仍旧,但禁用贴书”12《金史》卷53《选举志三》,中华书局,1975年,第1177页。。《金史·曹望之传》也记载了此事,“(大定)三年,上曰:‘自正隆兵兴,农桑失业,猛安谋克屯田多不如法。’诏遣户部侍郎魏子平、大兴少尹同知中都转运事李涤、礼部侍郎李愿、礼部郎中移剌道、户部员外郎完颜兀古出、监察御史夹谷阿里补及望之分道劝农,廉问职官臧否。望之还言,乞汰诸路胥吏,可减其半。诏胥吏如故。于是始禁用贴书云”13《金史》卷92《曹望之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2036页。。
可以肯定的是,曹望之进言之前金代的路吏员是可以使用贴书的。贴书最早见于正史记载是在《宋史》。二十四史也只有宋、金、元三史出现过,《宋史》中出现贴书四次、《金史》出现两次、只有《元史》对贴书有些参补吏员的介绍,着墨也不多。在其他的朝代,虽然正史无记载,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宋史》对贴书的记载是关于中央官府吏额方面的,“嘉定九年,宗正寺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一人,胥佐二人,楷书二人,贴书二人”14《宋史》卷164《职官志四》,中华书局,1977年,第3887页。。
另一处是关于大理寺贴书吏额的记载。穆朝庆认为令史、书令史、贴书等,按成文法或惯例处理权限内的日常工作;私名、手分等属实习吏人。15穆朝庆:《宋代中央官府吏制述论》,《历史研究》1990年6期,第53页。贴书在宋代应属正式吏员。据元人王恽记载:“前代取吏之法,条目甚严。……今府、州、司、县应用一切胥吏,多自贴书中来。”16(元)王恽:《秋涧集》卷35《上世祖皇帝论政事书》,《元人文集珍本丛刊》(一),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1985年,第486页。
许凡在《元代吏制研究》一书中经过研究提出,正式吏员虽掌握公文案牍,但只是负责起头和结尾,具体起草抄写等,都由贴书承担。贴书在元代是见习吏员之一,任满六十个月,无过错即成为一名请俸在额的吏员;地方政府中(包括廉访司),贴书的地位并不因所在衙门高低而有高下之分,可以充主要吏职司吏;中央官府中的贴书则因所在官府不同有等级差别,而且只能充任一些次要吏职如典吏等,有些甚至调出行政官署任吏。17许凡:《元代吏制研究》,劳动人事出版社,1987年,第59—70页。如此看来,从宋至元,贴书的地位日益降低。金代贴书,可能也是作为胥吏的副手,协助胥吏完成工作的。至于金代贴书是否和元代的情况一样,可以由见习吏员转为正式吏员,还有待新材料的发现,笔者不敢妄加推定。
各路的司吏主要由官员保举有德且兼具吏才的吏员通过考试来充任。根据金世宗时期的记载,“(大定)十二年,上谓宰臣曰:‘外路司吏,止论名次上下,恐未得人。若其下有廉慎、熟闲吏事,委所属保举。试不中程式者,付随朝近下局分承应,以待再试。彼既知不得免试,必当尽心以求进也。’”18《金史》卷53《选举志三》,中华书局,1975年,第1177、1178页。
世宗皇帝使官员保举一些廉慎且熟悉吏事的人,通过试补来充任诸路司吏,但对考试的环节却要求甚严,对试不中程式者,付随朝近下局分承应,以待再试。路万户令史的史料目前所见仅有一条,孛术鲁阿鲁罕,隆州琶离葛山人。年八岁,选习契丹字,再选习女直字。既壮,为黄龙府路万户令史。19《金史》卷91《孛术鲁阿鲁罕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2024页。
孛术鲁阿鲁罕先后选习契丹、女真文字,可以看出对充任者的文字功底有一定要求,至于通过何种途径进入令史队伍中来,还有待于新史料的发现。
(二)府州县吏员的来源
大兴府的吏员抄事,从前后行吏人中选取。凡诸州以上知印,并于孔目官内轮差,运司押司官并同。无孔目官,以上名司吏充,司、县同此。20《金史》卷57《百官志三》,中华书局,1975年,第1313页。大定二年制度,县吏阙,则令推举行止修举为乡里所重者充。21《金史》卷53《选举志三》,中华书局,1975年,第1177页。
据此可知,金代的县吏可以由推举产生,条件是“行止修举为乡里所重者”。这是金代中期世宗时期的规定。《广威将军郭君墓表》记载郭瑁的事迹,君弱冠,以律学应选。再上不中,议罢举。会明昌官制行,乃用良家子明法理、慎行止,推择为吏。历仕州县久,叙年劳,授忠勇校尉。22(金)元好问:《广威将军郭君墓表》,《金文最》,中华书局,1990年,第1510页。
这是金代中期章宗时期推举县吏的一个实例。金代初期也有推择为郡吏(州吏)的记载:吴璋“金朝初,用良家子推择为吏,仕为郡功曹,以廉平见称”23(金)元好问:《尚药吴辨夫寿冢记》,《全辽金文》(下),山西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200、第3201页。。又,彭城毛氏,“祖讳珍,自宋日雄于财,有‘十万毛氏’之号。生一子,讳允。金朝初,允以户计推择为吏,一郡以吏能称之”24(金)元好问:《毛氏宗支石记》,《金文最》,中华书局,1990年,第464页。。从吴璋“仕为郡功曹”和毛允“一郡以吏能称之”来看,似乎郡吏也就是州吏可以从良家子中、按照户数推举产生。实际上,“良家子”的条件之一就是家境殷实,而不是来自于普通的贫苦百姓之家。如果食不果腹、衣不蔽体,谈何读书识字、熟悉法例。另一个条件是被推举者要具备一定的自身素质,即行止修举为乡里所重者、明法理、慎行止。也就是不但对文化素质有要求、熟悉法例,还要求行为端庄,举止能为乡人所认可,才有资格被推择为吏,而并非游手好闲、凶神恶煞之流。另外,还有“金法,七品官子试郡令史”25(元)任士林:《松乡集》卷3《故奉直大夫赵公墓志铭》。的记载。可见,七品官子可以通过考试直接补郡(州)一级的令史。
我们比照宋、元的情况来探讨金代州县吏员的来源。不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小吏的选任主要由地方官员负责,选择标准主要是刀笔功夫的规定,宋代地方吏员的选任,根据赵世瑜《吏与中国传统社会》中对宋代吏职的研究,最早是政府从“等第户”中拣选的,后来才允许自己报名。被拣选者或报名者的资格,首先要有产业,其次要“练于事”或“谙吏道”,再次要有三人以上的推荐和担保,最后还要经过对书算能力的测试。
再看元代地方吏员的来源,元初,政府规定,司、县司吏“听本处耆老、上户人等,于概管户内询众推举性行循良、廉慎无过、儒通吏业、吏晓儒书者补充”26《元典章》卷12《试选司吏》,中国书店出版社,1990年,第224页。。如此看来,虽然古代社会经过几番改朝换代,关于地方吏员来源的某些规定却是一直沿袭下来。处于宋元之间的金代,在地方吏员的选拔方面与前朝和后代几乎是一致的。宋元都存在地方大户世代为吏的情况,金代同样也不例外。云中白登人刘道宁,世为县吏,于泰和二年赴浑源修道。27(元)王鹗:《浑源县真长子刘君道行记》,《道家金石略》,文物出版社,1988年,第492页。此外,《王宏墓碑铭》记载,祖亿(宏之父),天会初入为兵部掾,终于登州军事判官。先君(即王宏)即州判之第三子也。幼敏悟,工书笔,稍长,通习吏事,补县吏,寻擢郡曹,俱以廉平称。兴陵朝,越王出知济南,选充王府书掾,言动端谨,王雅爱重之。后移镇,将荐之朝,辞不就。……年六十余,尤精明法理,语政事得失成败,如烛照数计蓍卜然。故凡有司文移告牒,及断狱有大疑,举咨其裁度而后定。其所操既如此。春秋六十有六,以疾终于家,时贞祐四年……其长子曰琳,尝补县吏。今次子瑾,年十五为县吏,寻充府吏,复试补三司掾出职,会丙子之乱,以劳效授章丘县丞。岁丁丑,勾充山东路行六部外郎。岁戊寅,迁怀远大将军,省除乐安监使兼滨、棣二州招捕使。是时山东岁饥,公以监利赡军有功,岁辛卯,提领沂、滕、峄三州事。暮年还乡。28(元)李灏:《王宏墓碑铭》,《全元文》(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239—241页。
以上石刻资料记载了王宏一家三代为吏的事迹。王宏自幼练习书笔,之后又习吏事,加上其父为兵部掾属的家庭背景,耳濡目染,具备充当吏职的能力。在推举的时候颇占优势,补县吏也是顺理成章之事。其长子、次子成为县吏的情况也应如此。这则材料表明,金代的州(郡)吏、府吏可以由县吏来充任。前文中提到的郭瑁被推择为吏,“历仕州县久”,说的也是先做县吏而后为州吏的经历。
(三)地方其他机构吏员的来源
1. 行省吏员
史籍记载行省吏员的情况极少。根据有限的记载,行省吏员一般是由官员充任。比如辽末年登进士第的孟浩,“孟浩字浩然,滦州人。辽末年登进士第。天会三年,为枢密院令史,除平州观察判官。天眷初,选入元帅府备任使,承制除归德少尹,充行台吏、礼部郎中,入为户部员外郎、郎中”29《金史》卷89《孟浩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1978页。。
天眷元年改燕京枢密院为行台尚书省,宗弼领行台尚书省,总揽金朝对汉地的军政大权。孟浩有任枢密院令史的背景,又入元帅府,这些都有利于他胜任行台吏的工作。再如耶律安礼30《金史》卷83《耶律安礼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1871页。,由元帅府小吏起身,历左班殿直而后充行台吏。也有进士及第直接被辟为行台掾的,如杨天德“登兴定二年进士第,释褐,补博州聊城丞。未及赴,辟陕西行台掾”31(元)许衡:《南京转运司支度判官杨公墓志铭》,《全元文》(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500—501页。。由于金初女真官员的汉化程度不高,所以,根据需要,在行省机构中设置有女真译史。皇统初,张九思就曾补行台省女直译史。32《金史》卷90《张九思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2004页。
行台令史的门槛要比州县司吏书吏略高,由具有进士背景的基层官员充任。如李献甫,“李献甫字钦用,献能从弟也。博通书传,尤精《左氏》及地理学。为人有干局,心所到则绝人远甚,故时人称其精神满腹。兴定五年登进士第,历咸阳簿,辟行台令史”33《金史》卷110《李献甫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2433页。。
进士及第说明他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而任主簿又使其行政能力得到锻炼。
2. 地方监察机构吏员
按察司书吏和提刑司书史由终场举人或太学生通过试补之法来充任。按察司书吏的来源,依《金史》记载,按察司书吏,以终场举人内选补,迁加出职同台部。34《金史》卷53《选举志三》,中华书局,1975年,第1177页。
提刑司书史也是由终场举人来试补。提刑司书史这个称呼在金代有变化,明昌三年十一月“甲申,改提刑司令史为书史”35《金史》卷9《章宗本纪一》,中华书局,1975年,第225页。。之前称提刑司令史。以纳坦谋嘉为例,纳坦谋嘉,上京路牙塔懒猛安人。初习策论进士,大定二十六年,选入东宫,教郓王琮、瀛王瑰读书。以终场举人试补上京提刑司书史,以廉能著称。36《金史》卷104《纳坦谋嘉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2299页。
另外,提刑司书史还可以由太学生试补来充任。如李平父,“二十得解住府庠,移籍太学。试补河北东路提刑司书史”37(金)元好问:《寄庵先生墓碑》,《金文最》,中华书局,1990年,第1360页。。泰和八年时,“以佥东京按察司事杨云翼言,书吏书史皆不用本路人,以别路书吏许特荐申部者类试,取中选者补用”38《金史》卷53《选举志三》,中华书局,1975年,第1178页。。金统治者对地方吏员来源的要求更加严格,外路被推荐的书吏,须到吏部参加考试,中选者才能补任本路书吏。金代的书史书吏实行如官员式的避籍制度。然而,由前文可知,上京路人纳坦谋嘉,以终场举人试补上京提刑司书史。李平父是其先祖在靖康初避乱来到镇州,当时的镇州属于西京路,而他试补的是河北东路提刑司书史。可见,金代书吏、书史不用本路人是在自杨云翼进言后,也就是泰和八年之后。
3. 司吏、译人
这两类吏员广泛存在于金代的地方机构,但金初的统治者对契丹人存有戒心,泰和元年之前契丹人不得为司吏译人,据《金史》记载:“泰和元年,(纥石烈执中)起知大兴府事。诏契丹人立功官赏恩同女直人,许存养马匹,得充司吏译人,著为令。执中格诏不下,上责之曰:‘汝虽意在防闲,而不知朝廷自有定格,自今勿复如此烦碎生事也。’乃下诏行之。”39《金史》卷132《纥石烈执中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2833页。
可见,随着统治趋于稳固,直到章宗时期才取消了对契丹人在政治权力方面的某些限制。
综上所述,金代的地方吏员多是由试补或推举产生。其中,路级机构的吏员司吏主要由官员保举有德且具吏才的吏员通过考试来充任;州县吏员由推举产生,对文化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而且县吏可以充任府(州)吏。行省的吏员对文化素质的要求高于州县吏。
三、金代地方吏员的职责
金代地方不同政府部门从事同一吏职的吏员,其职责差别并不是很大,只不过隶属的机构有高低差别,导致其地位不同。故在论述金代吏员的职责时,打破吏员所属部门的框架,按照相同吏职所从事类似的工作论述如下:
(一)行政职责
地方行政类吏员在长官指挥下处理各种具体事务,日常工作复杂繁琐。其职责主要有:
一是处理文书案牍事务。《金史·百官志三》记载了部分地方吏员有处理文案的职责:如大兴府的六案司吏在各孔目官的指挥下处理各案文书。“司吏分掌六案,各置孔目官一员,掌呈覆纠正本案文书。”诸京留守司的抄事“掌抄录事目、书写法状”。诸巡检的司吏,“掌行署文书”。统军司书史“掌行署文牍、上名监印”40以上参见《金史》卷57《百官志三》,中华书局,1975年,第1304、第1306、第1325、第1328页。。从以上史料看出,地方吏员中的司吏、抄事、书史处理文书的点检、抄写、批勘等。此外,如诸府节镇兵马司的吏员军典,“掌本库名籍、差遣文簿、行署文书、巡捕等事”。南京交钞库吏员攒典二人,“攒写计帐、类会合同”。诸仓的吏员攒典,“掌收支文历、行署案牍”41以上参见《金史》卷57《百官志三》,中华书局,1975年,第1324、第1320、第1323页。。虽然上述这几种地方吏员并不是专门的文书吏,但处理文书也是其职责之一。
二是公文的传送。虽然金代有相当完备的文书传递系统,但就地方吏员而言,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公文传送的职责。如郑建充被诬告一案,建充性刚暴,常畜狾犬十数,奴仆有罪既笞,已复嗾犬啮之,骨肉都尽。虽谦逊下士,于敌已上一无所屈。省部文移有不应法度,辄置之坐下,或即毁裂,由是在位者衔之。军胥李换窃用公帑,自度不得免,乃诬建充藏甲欲反,更再鞫,皆无状。方奏上,摄事者素与建充有隙,恐其得释,使吏持文书绐建充曰:“朝省有命,奈何?”建充曰:“惟汝所为。”是夜,死于狱中。长子愬亦死焉。42《金史》卷82《郑建充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1846页。
在建充被诬告一案中,因为摄事者素与建充有隙,恐怕他被释放,就谴吏持文书绐建充。
(二)其他职责
1. 翻译
吏员的翻译职责是针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吏职而言。主要分两类,一类是用女真文字翻译书籍,尤其是翻译儒家经典的令史、译史;或者是女真令史、存在时间较短的契丹令史、回纥令史,则是在日常工作中处理与翻译文书相关的书面翻译工作。另一类是随官员出使外邦或在金代统治区域内各地方部门的通事,做口头的翻译工作。
地方吏员通事都有口头翻译的职责。通事设置于地方的诸京留守司、诸总管府、诸节镇等部门,负责口译工作。金代因为多民族共存,语言文字不通,有翻译吏员参与司法过程。承安五年,翰林修撰杨庭秀上言,州县官往往以权势自居,喜怒自任,听讼之际,鲜克加审。但使译人往来传词,罪之轻重,成于其口,货赂公行,冤者至有三、二十年不能正者。43《金史》卷45《刑志》,中华书局,1975年,第1023页。
州县翻译吏员译人在狱讼过程中的职责本应只是翻译状词,但是由于长官的不作为,译人在传词的过程中超越自身职责,导致冤案发生。
通事虽为吏员,但作为需要口译的官员的下属,往往超越自身权力行事。宋人方面记载,自金人入中原,凡官汉地者,皆置通事。高下轻重,悉出其手,得以舞文纳贿,人甚苦之。44(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上海古籍出版社,1956年,第375页。
使金被留的洪皓也说,金国之法,夷人官汉地者,皆置通事(即译语官也,或以有官人为之),上下重轻皆出其手,得以舞文招贿,三二年皆致富,民俗苦之。45(宋)洪皓:《松漠纪闻》,钦定四库全书提要本,第17页。
通事利用其语言翻译的工作职责,往往干出不法之事,上下其手,中饱私囊。以银珠任燕京留守时一事为例:“有民数十家负富僧金六七万缗,不肯偿。僧诵言欲申诉。逋者大恐,相率赂通事祈缓之。通事曰:‘汝辈所负不赀。今虽稍迁延,终不能免。苟能厚谢,我为汝致其死。’皆欣然许诺。僧既陈牒,跪听命。通事潜易它纸。译言曰久旱不雨,僧欲焚身,动天以苏百姓。银珠笑,即书牒尾,称塞痕者再,庭下已有牵拢官二十辈,驱之出。僧莫测,所以扣之。则曰,塞痕好也,状行矣。须臾,出郭,则逋者已先期积薪,拥僧于上,四面举火。号呼称冤,不能脱,竟以焚死。”46(宋)洪皓:《松漠纪闻》,钦定四库全书提要本,第17、第18页。
这一事件本身的荒谬与否暂且不论,我们从中可窥见,通事有语言翻译的职责,充当语言不通的官与民之间联系的桥梁。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2. 参与经济活动
地方吏员广泛参与催督赋税、通检推排、交钞发行等各种经济活动。
催督赋税是地方官吏的主要职责。元好问曾任镇平、内乡、南阳县令,他在《内乡县斋书事》一诗中写道:“吏散公庭夜已分,寸心牢落百忧薰。催科无政堪书考,出粟何人与佐军?”47(金)元好问著、(清)施国祁笺注:《元遗山诗笺注》卷8,四库备要本,第124页。
在内乡县令任职期间,元好问作有《宿菊潭》一诗:
“到官已三月,惠利无毫厘。……我虽禁吏出,将无夜扣扉?……军租星火急,期会切莫违。期会不可违,鞭扑伤汝肌。伤肌尚云可,夭阏令人悲。”48(金)元好问著、(清)施国祁笺注:《元遗山诗笺注》卷1,四库备要本,第37页。
其爱民之心与延误缴纳军租的结果形成巨大反差。形象、生动地道出了地方吏员在长官的指挥下催交租税的职责及心理。
金朝自大定四年至五年首次通检后,“通检推排逐渐形成定制,大致每10年全面通检一次”49曾代伟:《金朝物力通检推排法述论》,《民族研究》1997年5期,第73页。。世宗时期,对州县民户和猛安谋克户都进行过通检推排。具体做法是皇帝派官员任通检推排使,吏员在官员的指挥下进行通检推排的具体工作。
大定二十年,世宗谓宰臣曰:“猛安谋克户,富贫差发不均,皆自谋克内科之,暗者惟胥吏之言是从,轻重不一。自窝斡叛后,贫富反复,今当籍其夹户,推其家赀,傥有军役庶可均也。”50《金史》卷46《食货志一》,中华书局,1975年,第1038页。
可以推知,在通检推排过程中,很多物力、财产的信息是由吏员收集,然后官员听信胥吏之言而定物力。
另外,《金史·百官志三》记载南京交钞库吏员“攒典二人,攒写计帐、类会合同。库子八人,掌受纳钱数、辨验交钞、毁旧注簿历”。诸仓的吏员攒典,“掌收支文历、行署案牍。仓子,掌斛斗盘量、出纳看守之事”。草场的吏员场子,“掌积垛、出纳、看守、巡护之事”。51《金史》卷57《百官志三》,中华书局,1975年,第1320、第1323、第1323页。
3. 其他职责
除上述地方吏员外,还有其他部门的吏员履行各自不同的工作职责。譬如:诸司狱的吏员“典狱,防守狱囚门禁启闭之事。狱子,防守罪囚者”。军器库吏员库子“掌出纳之数、看守巡护”。中都广备库吏员库子“掌排数出纳、看守巡护之事”。诸府节镇兵马司的吏员军典,“掌本库名籍、差遣文簿、行署文书、巡捕等事”。52《金史》卷57《百官志三》,中华书局,1975年,第1316、第1316、第1319、第1324页。
从事司法刑狱方面的吏员,从“长贰官委幕职及司吏推问狱囚”53《金史》卷45《刑志》,中华书局,1975年,第1023页。的记载中可以得出,司吏奉长官命令行事,参与审问狱囚的过程。
地方吏员乱世中还有参与政治的机会,如金末叛乱者众,宣宗“遣官分行蔡、息、陈、亳、唐、邓、裕诸州,洎司农司州县吏同议,凡民丁相聚立砦避兵,与各巡检军相依者,五十户以上置砦长一员,百户增副一员,仍先迁一官,能安民弭盗劝农者论功注授”54《金史》卷16《宣宗本纪下》,中华书局,1975年,第367、第368页。。司农司州县的吏员在金末与官员一起商议如何御敌。
四、地方吏员的出职
地方政府吏员如果不通过充当中央政府吏员这一途径,一般需要经过30 年才能出职。55孙孝伟:《金朝流外出职制度研究》,《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4期,第76页。“泰和四年,签河东按察司事张行信言:‘自罢移转法后,吏势浸重,恣为豪夺,民不敢言。今又无朝差都目,止令上名吏人兼管经历六案文字,与同类分受贿赂。吏目通历三十年始得出职,常在本处侵渔,不便。’遂定制,依旧三十月移转,年满出职,以杜把握州府之弊。”56《金史》卷53《选举志三》,中华书局,1975年,第1178页。
解读此条史料,我们得出两点结论:一是金代地方的吏目在泰和四年之前曾实行移转法而又废止,之后依旧实行吏目在某地30月后即移转他处的政策。这得到《金史》记载的印证,泰和四年“复行吏目移转法”57《金史》卷12《章宗本纪四》,中华书局,1975年,第268页。;二是吏目通历30年才能出职任官。吏目是各机构中众多吏员的首领官,而非普通吏员。金代的吏目有都事、知事、主事、都孔目官、孔目官、都管等。大兴府的吏目是孔目官,由司吏充。据《金史》载:“六案司吏七十五人,内女直十五人,汉人六十人。司吏分掌六案,各置孔目官一员,掌呈覆纠正本案文书。余分前后行,其他处应设十人以下、六人以上者,置孔目官三人,及置提点所处仍旧。女直司吏若十二人以上,分设六案,不及者设三案,五人以下设一案,通掌六案事。以上名充孔目官。”58《金史》卷57《百官志三》,中华书局,1975年,第1304页。
明确指出司吏充孔目官。又规定,凡诸州以上知印,并于孔目官内轮差,运司押司官并同。无孔目官,以上名司吏充,司、县同此。59《金史》卷57《百官志三》,中华书局,1975年,第1313页。
这则史料说明诸州、司、县的司吏在没有孔目官的情况下,可以充知印,这大概是保管印章的吏目。另外,招讨司的吏目都管,则是司吏、译人、通事、移剌都可以充任。招讨司的情况,《金史》也有载:“司吏十九人。译人三人。通事六人,内诸部三人、河西一人。移剌三十人,以上名充都管。”60《金史》卷57《百官志三》,中华书局,1975年,第1328页。
由以上记载可知,金代地方的吏目可以由司吏、译人、通事等普通吏员担任。普通吏员出职为吏目的时间,限于史料,我们无从知晓。金代州郡的吏目出职,据《大金国志》载。
“皂隶出身与荫人等,甚以为重。如州郡都吏出职,并补将仕郎,授录事、判官、司候、司判、市丞,至儒林,亦荫子。部吏缺人,令州县择人供之。十年无公私过,补昭信校尉,授下县令或录事,渐亦可至(知)州、同知。”61(金)宇文懋昭撰,李西宁点校:《大金国志》卷36《皂隶》,齐鲁书社,2000年,第272页。
据此可知,金代州郡的吏目出职,会补将仕郎(文散官正九品下),授予的官职是录事、判官、司候、司判、市丞,基本都是正八、正九、从九品低级职官。而且,州县吏员可以充部吏,然后由部吏再年满出职,10年内无过,则出职时补昭信校尉(武散官正七品下),授予的官职是县令(从六、正七、从七品不等)或录事(正八品),逐渐升至正五、正六、正七品的知州、同知。
地方吏员的出职途径分两种:一是出职为吏目再次出职;二是升迁至部吏再出职。以上对比可以发现,若由吏目出职,为吏目30年后出职的官品最高为正八品;若由部吏出职,10年后出职的官品可能会稍高于前者。实际情况与理论推算并不完全吻合,地方吏员在吏员内部更多的是遵循由低到高的升迁原则,还没有升至部吏就已出职。如王瑾,“年十五为县吏,寻充府吏,复试补三司掾出职,会丙子之乱,以劳效授章丘县丞”62(元)李灏:《王宏墓碑铭》,《全元文》(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239—241页。。
这是由县吏——>府吏——>三司掾,最终劳效出职为县丞的典型例子。
行省吏员的出职情况分两种:一是出职为行省的吏目,之后再到行省职官,逐步升为随朝官员。如耶律安礼“由行台吏、礼部主事累迁工部侍郎,改左司郎中”63《金史》卷83《耶律安礼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1871、第1872页。。后入为尚书省工部侍郎、工部尚书、吏部尚书、枢密副使、迁尚书右丞,转左丞;二是出职任地方官一段时间后再补省掾,之后再次出职。如杨天德被辟为陕西行台掾后,“寻权大理寺丞,继拟主长安簿。未几,正主庆阳安化簿,寻辟德顺之隆德令,再辟安化令,补尚书都省掾,迁转运司支度判官”64(元)许衡:《南京转运司支度判官杨公墓志铭》,《全元文》(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500、第5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