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荀子重法思想刍议

2017-01-27

镇江高专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礼法教化荀子

王 军

(江苏科技大学 人文社科学院,江苏 镇江 212003)

荀子重法思想刍议

王 军

(江苏科技大学 人文社科学院,江苏 镇江 212003)

荀子重法既是礼之规范性的逻辑进展,又是荀子为了适应变化了的现实进行的调整,也是为了弥补教化的不足。荀子通过礼法并举、释礼为法以及直接强调法的作用等途径提升法的地位。荀子之法具有过分重刑、人治主义等色彩,并且只是礼的辅助手段,与近代的法治精神相去甚远。

荀子;重法;法治

与孔孟相比,法在荀子思想体系中的地位得到了极大地提高。本文对荀子重法之原因、途径及荀子思想体系中的礼法关系进行梳理,探讨其不足之处。

1 荀子重法之原因

荀子云:“隆礼至法,则国有常。”[1]597又云:“故有师法者,人之大宝也;无师法者,人之大殃也。”[1]324法不仅与国家治理关系密切,而且渗透到人的日常生活之中。荀子如此重视法的作用,显然不同于孔孟,那么,以儒者自居的荀子为什么要凸显法的地位?主要有以下原因:

1.1重法是礼之规范性的进一步展开

儒家重礼,而礼具有极强的规范性,荀子尤其强调礼的规范性:“故绳者,直之至;衡者,平之至;规矩者,方圆之至;礼者,人道之极也。”[1]404礼是类似于绳、墨、规矩之类的标准,是人道的规范。规范有柔性和刚性之分,如果说礼是柔性的规范,那么法则是刚性的规范。柔性规范的礼与刚性规范的法之间的界限并非固定的、明确的,而是动态的、模糊的。比如,在道德本位的社会,礼作为一种相对柔性的规范也可能变成刚性的规范,道德绑架甚至成为普遍的现象。荀子将礼作为“人道之极”的做法,无疑凸显了礼的规范性,甚至有将其强制化的倾向,这就使礼具有了法的某些特征,或者说与法已经极为接近。荀子之礼的这种属性,也是荀子“释礼为法”[2]407的内在条件。荀子重视礼的规范性乃至强制性的做法,是对三代之礼的回归与发掘[3]5。三代之礼本来就包含并制约着法。直到春秋时期,人们还保留着对三代之礼此一特征的记忆,《左传·隐公十一年》载:“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4]76此处的礼,即具有法的某些性质,正如吕思勉所云:“古无所谓法,率由之规范曰礼,出乎礼则入乎行,礼家言之与法家相类,亦固其所。”[5] 84也正是这种相似性,给荀子之礼“容纳”或“分离”法提供了可能,此其一。其二,荀子重视礼的规范性乃至强制性,是对孔子损益精神的继承。众所周知,孔子之礼是对三代之礼输入了“仁”的精神后创造性转化的结果,其本质是“仁”。这种损益精神,显然影响了荀子。不同的是,孔子强调的是对礼的自觉,荀子凸显的是礼的规范性与强制性。

1.2重法是荀子对变化了的现实做出的反应

思想的产生与演进不仅有内在的逻辑进程,也与外在的社会历史环境息息相关,作为“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6]12,儒家思想也不断地发展着。孔子面临的现实是礼坏乐崩,所以才会感叹:“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7] 185在孔子看来,周公创造的礼乐文明,到了春秋时期只剩下了没有生命的躯壳——仪,这正是孔子“以仁释礼”的原因。孔子所处的时代毕竟还有“仪”的存在,道德的面纱尚未彻底撕破。到了战国中后期,道德早已荡然无存,“争于气力”[8]551成了常态,思想争鸣也日益激烈,儒家要想继续维持其显学的地位,不仅要调整自身不合时宜的成分,更要吸收别家的长处。法家思想大行其道的经验与咄咄逼人的气势,最终迫使荀子“以礼为核心,把法家的法治纳入儒家的礼治系统”[9]208。也就是说,荀子“用法治来充实改造礼治”,“体现了新的时代精神”[10]672,是荀子“随环境而变化之一种结果”[11]127。

1.3法可以弥补教化的不足

荀子发现教化并非万能的,而法则可以弥补教化的不足。荀子承认“涂之人可以为禹”[1]950,但是,如何改造人性使其向善,却不能仅仅靠教化:“尧、舜者,天下之善教化者也,不能使嵬琐化”,“是非尧、舜之过,朱、象之罪也。”[1]733因为,世界上总有些冥顽不化之人,对这样的人,仅仅通过教化是不行的,必须采取强制措施,这就离不开法(刑):“征暴诛悍,治之盛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1]714在荀子看来,法(刑)不仅能“惩已著之恶”,还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明道而分钧之,时使而诚爱之,下之和上也如影向。有不由令者,然后诛之以刑,故刑一人而天下服,罪人不邮其上,知罪之在己也。是故刑罚省而威流,无它故焉,由其道故也。古者帝尧之治天下也,盖杀一人、刑二人,而天下治。”[1]628-629人有贤愚之分,法能惩前毖后,因此荀子重法也是情理之中了。

2 荀子重法之途径

重法,就需要改变儒家对法的态度,提高法在儒家学说中的地位。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荀子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

2.1将法与礼连用以提升法的地位

礼在儒家思想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与礼相对应的概念有仁、义、智等。但是,无论是孔子还是孟子,都没有将法与礼并提,而荀子则明确将礼与法并提:“故学也者,礼法也。”[1]71又云:“礼法之大分也。”[1]495还说:“礼法之枢要也。”[1]507不可否认,此处的“礼法”,其重点仍然是“礼”,但荀子的这一做法却是对孔孟的突破,极大地提升了法在儒家思想中的地位。

2.2通过“释礼为法”提高法的地位

荀子云:“礼者,人主之所以为群臣寸、尺、寻、丈检式也。”[1]333杨倞注:“检,束也。式,法也,度也。”王念孙曰:“检、式,皆法也。”[1]335也就是说,礼是君主用来衡量臣子优劣的尺度。又云:“将原先王,本仁义,则礼正其经纬蹊径也。”[1]36这是说,礼乃是考察先王本义、追求仁义行为的规范和途径。可见,荀子所说的这些“礼”明显具有“法”的属性。礼具有法的性质,法在某种程度上就具有了类似于礼的地位。在此基础上,荀子最终创立了礼法一体论[2]413。所以,才会有论者说:荀子的法思想,其实就是礼法思想[2]401。

2.3通过直接强调法的作用以凸显其地位

荀子云:“人之生,固小人,无师、无法,则唯利之见耳。”[1]144这是说,法是人之为人的最后保证,离开了法,人就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没有法的约束,人即有可能误入歧途,荀子云:“故人无师无法而知,则必为盗;勇,则必为贼;云能,则必为乱;察,则必为怪;辩,则必为诞。人有师有法而知,则速通;勇,则速威;云能,则速成;察,则速尽;辩,则速论。”[1]324如此看来,法对于个人来说意义重大。当然,在荀子看来,法对于统治者的意义更大,“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1]1035,法关乎国家的治乱存亡。

3 荀子之法非法治之法

如此重视法的地位与作用,以至于有论者认为荀子有“法治精神”[12] 117。那么,荀子之法是不是法治之法,试分析如下:

其一,荀子所说之法,始终未能彻底脱离“刑”的惩罚性特征。现代法治奠基于民主政治,民主政治强调,权力来源于人民,法律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捍卫人的权利,这是对古希腊、古罗马传统的继承与发展。荀子所说的法(包括整个中国传统的法)则根源于三代法的观念。从词源上看,法的古字为“灋”,《说文解字》云:“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13]483显然,左边的“水”意指“公平”;右上“廌”为独角兽,象征“正直”;右下“去”尤指“惩罚”。惩罚是中国古代关于法最基本的理解。荀子之法特别注重规范性,强调的是对秩序与规范的遵守,加之法针对的对象更多是难以教化之人,因此为了实现其预期目的,可以直接用“刑”。由于法与刑如影相随,甚至以刑代法,因此缺少对权利应有的关注。更有甚者,在《荀子·宥坐》中,记载了一件十分著名的事件——孔子诛少正卯[1]1106-1107。这是一个顶着卫道名义的、以法为手段的屠杀,而荀子对此却赞赏有加。对思想专制如此倾慕,显然与民主政道不一致,不同于近代的法治。

其二,荀子有明确的重人轻法的人治思想:“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故明主急得其人,而暗主急得其势。急得其人,则身佚而国治,功大而名美,上可以王,下可以霸;不急得其人,而急得其势,则身劳而国乱,功废而名辱,社稷必危。故君人者,劳于索之,而休于使之。”[1]526简言之,治乱的根源在人而不在法,因此人比法更重要。认为法要有人来执行,强调贤人的重要固然有其合理性;但荀子显然过于抬高了贤人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把任贤与法治对立了起来,贬低了法的作用”[14] 141。这显然不符合法治精神。

其三,荀子之法只是礼的辅助手段,并不具有独立的地位。

1) 荀子多次明言礼重于法。荀子曰:“故隆礼,虽未明,法士也;不隆礼,虽察辩,散儒也。”[1]36又云:“礼义生而制法度。”[1]942还说:“礼者,节之准也。”[1]593此处的“节”即具体的法律规定[15] 187。正如俞荣根所云:“礼法之间,他(荀子)仍以礼为先、为本、为重,保持着儒家的传统精神。”[2]417刘毓璜亦云:“在荀子论著中,有时将‘礼’‘法’并提,甚或迳称为‘礼宪’,强调其间同一的路数。”但他“总是一贯以‘礼’为‘表’,以‘礼’为‘检式’,把它视为唯一的准尺。至于‘法’的运用,只是‘布陈于国家’,为百吏所‘循绳’,当然远远比不上‘礼’。”[16] 94

2) 从荀子对德教与刑赏关系的论述中,亦可以看到礼重于法。在荀子看来,礼与刑,是治国必备的两种手段,但两者的地位并不相同。荀子云:“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1]985显然,“礼法德刑之间有轻重、本末之差,并非半斤八两,不分轩轾”[2]417。也就是说,“礼和德是第一位的”[14] 133。因为,礼才是“治之始”[1]374,而法只是“治之端”[1]526。在荀子看来,仅有刑赏是不够的,必须将赏罚建立在教化的基础之上,既然赏罚以教化为基础,那么,法必须以礼为基础,所以礼比法重要。

3) 从礼法适用的对象上看,礼也是重于法的。荀子云:“人伦并处,同求而异道,同欲而异知,生也。皆有可也,知愚同;所可异也,知愚分。”[1]419对不同的人,应该采取不同的措施:“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两者分别,则贤不肖不杂,是非不乱。”[1]338又云:“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1]427在荀子看来,“士以上”当然更为重要,因为他们不仅是教化的对象,还担负着教化普通民众的使命。

4) 从礼法的效果看,礼是优于法的。法只能使人免于恶,是最后的保证,而礼则可引导人达到应然的状态。礼与刑“一则导之向上,一则专恃威力以慑服之”[5] 84,两者之间高下立见。这与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7] 12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总之,法只是礼的辅助手段,这与“依法治国”中法的根本性地位相去甚远。

4 关于荀子重法思想的几点思考

通过对荀子重法思想的梳理,可以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问题是哲学思想产生与发展的最根本动力。我们常说,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这不仅因为哲学是对时代精神的概括、提炼与升华,更重要的是,哲学乃是面向特定时代问题的沉思与追问。哲学并非不食人间烟火,而要扎根于活生生的社会实践。因此,发现问题、思考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就成了哲学思想产生的最根本的动力。以荀子重法思想为例,它既是礼之规范性的逻辑展开,又是应对变化了的社会现实之结果,还是为了弥补礼之不足的选择,贯穿其中的是如何重构社会秩序这一问题。今天,在哲学研究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哲学与哲学史关系的问题。毋庸置疑,哲学史研究是有价值的,然而“重哲学史而轻哲学”[17]70的做法,显然未能让哲学研究应有的价值充分展现出来。尤其是当我们心安理得地以哲学史研究代替哲学研究时,甚至将哲学史研究等同于文献考据,哲学就不可避免地沦为“新经学”:研究者不是在故纸堆中讨生活,就是靠洋大人的言辞撑门面。哲学思想产生的最根本的动力只能是问题。问题来自哪里?来自现实的人类实践。当然,哲学研究不同于法学、政治学或社会学等其他学科,对文本的依赖是必然的,关键是如何在文本与现实之间找到一个更好的契合点,用现实激活文本,借文本反观实践,如此,文本才不是死的文本,实践才不是低级的实践。

第二,对传统思想的解释应把握好一个度,切忌任意发挥。荀子之法不同于法治之法,也不同于法家之法。我们不能因为“儒家的国家、法律观念中其实包含了与法治、宪政同构、兼容或者接近的观念、精神、价值”就认为“儒家没有发展出法治”是个“根本不能成立的伪命题”[18] 155,也不能因为儒家之法不同于法治之法而将其完全抛弃。很简单,如果西方的东西中国古已有之甚至比他们说得更好,我们一百多年来就不会落后;同样,抛弃传统,全盘西化,最好的结果就是二流文化,更多的情况可能是邯郸学步甚至东施效颦。对待传统,我们必须本着同情地理解、批判地继承与创造性地转换的原则,守护传统,并让其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第三,荀子重法思想强调规范的作用,这在当前的意义尤其重大。规范是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必要保障。此处所说的规范既包括外在的法律、规章制度等,又包括人们内心的规范意识。我们常说,中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的特殊时期,旧的规范已经或正在崩溃,而新的规范尚未完全建立,于是,人们就像脱缰的野马一样四处闯荡,内心的欲望也尽情地释放——没有神圣也不需要敬畏,这显然不是我们追求的理想。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必须积极地建立一良性的秩序,荀子则提醒我们:此秩序不仅包括外在的秩序——这需要借助法律制度,也需要重整人的内心信念。当然,我们必须改变荀子之法过分重刑之缺陷,引入现代法律重视权利的精神。

[1] 王天海.荀子校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2] 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

[3] 韦政通.荀子与古代哲学[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2.

[4]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1.

[5] 吕思勉.先秦学术概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

[6]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7] 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

[8] 《韩非子》校注组.韩非子校注[M].周勋初,修订.南京:凤凰出版社,2009.

[9] 徐公喜.荀子礼法思想探析[M]//《朱子学刊》编辑部.朱子学刊(第10辑),合肥:黄山书社,2000.

[10] 任继愈.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篇[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11] 陈登元.荀子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28.

[12]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

[13] 许慎.说文解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14] 钱逊.先秦儒学[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1.

[15] 梁启雄.荀子简释[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6] 刘毓璜.先秦诸子初探[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4.

[17] 陈少明.做中国哲学:一些方法论的思考[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

[18] 秋风.儒家式现代秩序[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责任编辑: 张 敏〕

OnXunzi’sthoughtofemphasisontheroleoflaw

WANG Jun

(School of Human and Social Science, University of Jiangs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Zhenjiang 212003, China)

Xunzi’s emphasis on the role of law was not only the logical progress of the normalization of propriety(Li), but also the adaptation to the changing reality. It also made up for the lack of enlightenment. Xunzi enhanced the status of law by using Li and law, interpreting Li as law, and directly emphasizing on the role of law. Therefore, Xunzi’s law put too much emphasis on penalty instead of law, and inevitably had the color of the rule of man and was only supplementary means of Li. Xunzi’s view of law differed far from the view of modern law.

Xunzi; emphasis on the role of law; rule of law

B222.6

A

1008-8148(2017)04-0061-04

2017-04-25

王 军(1975—),男,江苏宿迁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哲学、政治学理论研究。

猜你喜欢

礼法教化荀子
儒家“礼乐教化”与新时代设计人才培养
荀子“道心”思想初探
《荀子》的数学成就初探
荀子的“王道”观念
传统中国礼法对台湾地区婚姻制度的影响——兼谈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完善
伦理教化思潮与历史悲剧的类型演进*——以南戏与明清传奇为例
和谐
晏子论礼
论魏晋南北朝“礼”与“法”的结合
荀子之礼学思想及其现代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