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争议及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审理
——以行政诉讼法第6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
2017-01-27李丽琼
李丽琼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福建 泉州 362000
浅议行政争议及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审理
——以行政诉讼法第6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
李丽琼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福建 泉州 362000
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时分别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分别进行审理,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诉讼效率,不利于实质解决争议,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①为解决这一问题,《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进行了规定。本文拟从审判实际出发,初步探讨解决审理行民交叉案件时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
行政争议;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
一、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叉之界定及主要类型
(一)概念的提出
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叉是指司法实践中,所体现的不是单纯的行政法律关系或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呈现出二者法律关系的相互渗透及相互交织,形成有内在关联关系的案件。现实生活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类案件也越来越多。
(二)主要类型
审判实践中,较易出现与民事争议交叉的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行政确认。主要有工伤事故的确认、权属的确认、工伤等级的确认、火灾事故责任的确认等。2.行政裁决。主要包括侵权纠纷的裁决、权属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裁决等等。3.行政登记。包括房屋产权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婚姻登记等。4.行政许可。如规划许可、专利许可、资格许可等。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前的主要做法
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种模式1.先民后行。提出民事争议的处理应当具有优先性即先民后行。2.先行后民。提出某些民事争议是由行政行为所引起的,必须以行政争议的裁决结果作为审理民事争议的裁判依据,在此种情况下往往是中止民事诉讼,告知当事人先行审理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的生效裁判作出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3.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历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一并审理。
三、审判实践中适用新法第61条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案件管辖问题
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的管辖不同于单纯的某一性质案件的管辖,涉及到的问题相对较多,比较复杂。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问题都做了详细的专章规定。二法对案件管辖法院有不同的规定,导致在对交织案件的管辖问题上产生法律冲突,笔者认为,由于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与行政案件相比,是有从属性、附随性的,行政诉讼是主体诉讼,民事争议是从诉讼。诉讼管理权应当以行政诉讼管辖为标准,以保证管辖的完整性与统一性。
(二)民事争议裁量权问题
法院在审理行政争议时对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是否具有司法裁量权,即当事人如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是否一并审理的考量。行政诉讼法新增加的本条规定,也给行政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但审判实践中如何操作还亟待最高院制定新的审判规则不断加以完善。就目前而言,在决定是否对民事纠纷一并进行审理时,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即民事争议当事人的意愿。
(三)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
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案件是当前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中较为见的类型之一,亦是最容易出现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的案件类型。对此类行政案件审理,最高院于2010年11月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作出了规定,即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该条司法解释确立了先民后行的审理原则。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该司法解释与新法第6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产生了适用上的矛盾,是先民后行还是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并根据案件性质决定适用何种诉讼程序。若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即行政案件的原告或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前,已就房屋登记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基础事实所产生的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则适用上述第8条司法解释规定的“先民后行”原则进行审理。若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即行政案件的原告或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时,并未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且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并申请解决民事争议的,则人民法院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6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18及19条的规定,在审理行政争议时一并审理相关的民事争议。
(四)一并审理时的审理技巧
一般先审理行政部分,而后再审理民事部分。对行政部分作出裁判后,再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民事部分。但如果行政案件的审理需要以民事案件的裁判为依据的,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基础性、前提性事实和主要构成要件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先审理民事部分。由于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诉讼地位及称谓、规则均不同,故行政判决及民事判决应分别作出。且在一并审理中,对各自审理部分应当分别适用各自的诉讼程序及规则,切不可混淆。比如行政诉讼中,应当由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而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性审查,被告不能提出反诉;而民事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法院只能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注释]
①袁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170.
D925.1;D925.3
A
2095-4379-(2017)33-0198-01
李丽琼(1976-),女,福建泉州人,任职于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