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区域一体化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2017-01-27刘宏帅
刘宏帅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600
“一带一路”区域一体化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刘宏帅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600
新时期下,我国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以促进区域发展,打造区域命运共同体,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响应。如今,“一带一路”倡议已成为世界的热点,正在我国的积极推动下如火如荼的进行着。
“一带一路”;区域一体化;国际法
一、区域一体化理论的发展及现状
(一)区域一体化理论的初步形成
两次的世界大战使得世界经济遭受重创,尤其是作为主战场的欧洲,充分认识到依靠单一国家的力量无法实现欧洲经济的复兴。上世纪5、60年代,经济学界以欧洲国家的集团化发展实践作为主要实证基础,提出了区域一体化的一般性概念。由此可见,早期的区域一体化就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两者并没有明确的界限。
(二)区域一体化理论的发展阶段
1.1952年,法国、联邦德国等六个国家成立欧洲煤钢共同体;1958年,这六个国家又成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67年这三个经济体合并成为欧共体,欧共体的成立对西欧的经济恢复和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随着时间的延续,单一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需要,其他因素逐步融入到区域一体化中。
2.冷战结束后,受冷战思维的影响和自身发展的需要,一定区域内的国家为了维护共同的基础利益,开始加强经济合作,通过某种形式(例如条约、协议)组成贸易组织,以巩固扩大集团内部市场,增强经济实力,加强同外部的竞争。在实践中,国家显然更愿意采取这种集团化的合作方式谋求自身发展,应对风险,欧盟、东盟、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就是典型的代表。传统的区域一体化向区域集团化的趋势发展。
3.新区域主义是一种新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国外学者将新区域理论主要从区域空间、区域身份、区域整合三个角度进行解读。笔者认为,新区域主义就是了解区域的各方面特征和区域存在的问题,注重理论分析的实地调研相结合,注重交流和合作,尊重区域内各主题的意愿,按照一定的规则和准则进行全方位规划的理念,是一种新型的区域管理模式。
二、“一带一路”区域一体化的法治建设构想
(一)“一带一路”区域一体化在法理上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
1.国家单方法律行为同样可能具有国际法的约束力
国家单方法律行为是意图在国际法上引起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而国际社会合意行为是经国际社会协商而共同形成的意思表示,如签订条约、成立国际组织等。“一带一路”是由我国单方提出的倡议,并没有经过国际社会协商,所以,依据现有的国际法进行解释,“一带一路”是我国的单方法律,并不具有国际法的约束力,可实际情况是,我国的倡议得到了他国的积极回应。因此,“一带一路”如何由中国的单方倡议上升为各方的一致行动,甚至形成对各方都有约束力的条款安排,是国际法治层面上面临的一个挑战。
2.正确理解“一带一路”区域一体化和国家主权让渡理论的关系
“一带一路”沿线60多个国家,政治体制、经济水平、法治基础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一体化的趋势下,由于国家间的种种差异,任何一个国家不得不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与一体化的目标达成一致,有些学者认为这是对国家主权的虚弱,而笔者认为并不然。国家让渡自己的主权正体现了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国家享有处分主权的能力,在区域一体化的趋势下,主权国家适度的让渡自己的主权达成区域一体化目标的一致,是大势所趋,更是为了实现最大化的国家利益。正如《奥本海国际法》所说的:“看来比较可取的意见是,坚持切合实际的认为主权是可分的,尽管这种意见有可能是不合理的。”
(二)“一带一路”区域一体化在具体实践方面的三点思考
1.夯实法治基础
“一带一路”是区域一体化的践行,同时又发展了区域一体化的理论。目前,相关专家和学者大多从经济和政治角度对“一带一路”进行研究,在法治层面的研究较少,而一些国外的学者质疑“一带一路”的倡议只是原则性的框架机制,缺乏牢固的基础和长期的承诺,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法治是解决国际争端、国际问题的最好办法和根本保证,法治也是区域一体化进程的重要保证,欧盟订立了欧洲法来保证区域一体化的实施,北美自由贸易区订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保证一体化的目标等。“一带一路”在实施中应加强法治基础的建设,通过国际法治途径,统一各国行为标准,避免法律冲突,夯实促进域内各国交往合作的法治化基础。
2.利用既有规则并进行合理创新
“一带一路”涉及范围广,线路长,各个国家情况差异大,“一带一路”需借鉴区域一体化的经验,建立具体的组织章程和纠纷化解机制。合理利用强行法和软法,保障“一带一路”实施,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其一,“一带一路”战略提出,解决纠纷和问题主要依靠的国与国之间既有的双多边解决机制,没有必要重复工作,寻求建立某些新的机制,要充分利用这些现有的机制,强化成员国的区域共同体意识。
其二,对于没有双多边机制解决的法律冲突问题,要遵循强行法优先的原则,坚持用国际强行法解决问题。“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因此,在遇到法律冲突且又无双多边机制解决的情况下,应坚持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这样公平公正、也更容易被接受。
其三,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建立健全完备的法治体系可以有效的解决纠纷,但是过于依靠法律解决纠纷会让具体的问题变得僵化,法律具有强制性的同时也具有滞后性。因此,在出新的问题的时候,中国应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对话,充分考虑双方的各方面利益,寻求利益的平衡,在法治的基础上通过订立条约、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问题。
3.加强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是国际互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当时世界国家进行各个方面交流的主要形式。国际合作可以使国与国的优势得到互补,让国与国的不同政策或者是冲突的政策相对一致,从而为更趋向一致的利益。区域一体化中国际合作是区域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带一路”的理念着重强调了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并鼓励有关国家加强交流和合作。另外“一带一路”提出的设施互通、民心互通,很难从法律层面上进行保障,这样通过合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以国际合作促进交流以解决问题更为便捷、成本更低。国际合作有助于双多边机制的建设有助于将非法律解决的问题变为习惯化,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必不可少的一项手段。
“一带一路”作为新时期的一项倡议,对区域一体化理论进行了创新和发展,开创了一种新兴的区域发展模式,以互利互通为发展的核心更是催生了新时期的发展理念,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国际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一带一路”的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面对各种复杂的情况,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更需要我们提前做好应急的准备。无论遇到什么挑战,笔者坚信,“一带一路”倡议能够顺利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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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25;D99
A
2095-4379-(2017)33-0176-02
刘宏帅(1992-),男,汉族,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