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危险驾驶罪的司法实务问题
——以“分心驾驶行为”为视角
2017-01-27杨芬
杨 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浅谈危险驾驶罪的司法实务问题
——以“分心驾驶行为”为视角
杨 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近年来,“分心驾驶行为”随处可见,已成为交通事故的常态。因“分心驾驶行为”频繁出现,严重侵犯法益,而在我国刑法中未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部分人大代表提出“分心驾驶行为”入刑。本文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分心驾驶行为”的危害、现有法律的规制和社会危害性进行阐述,将“分心驾驶”行为归为危险驾驶罪。
“分心驾驶行为”;社会危害性;危险驾驶罪
一、典型案例
2014年9月5日,高某驾驶客车行至江苏镇江句容市郭庄镇的一处十字路口时,客车与骑自行车的杨某发生碰撞,后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调取客车行车记录仪发现,约7分钟时间内,高某4次掏手机,低头看了39次,甚至几次将手机横过来双手握着,并用手指操作屏幕。
2015年2月26日晚,在江西省共青城市,市民向女士夜晚独自开车回家,发现微信群里有很多同学正在发红包,向女士便一只手扶着方向盘,另一只手抢起了微信红包。当车子行驶至共青大道一个红绿灯路段时,向女士驾驶的车追尾撞上前方等红灯的出租车,出租车又碰撞上前面排队的另一辆轿车,造成三车相撞。
二、分心驾驶行为概述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玩手机现象只是“分心驾驶行为”的方式之一。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进入“微时代”。那么,“分心驾驶行为”不仅仅包括在玩手机的行为。还包括其他行为即聊天、开情绪车、抽烟和玩微信的行为。
国际标准化组织认为,分心驾驶是指注意力指向与正常驾驶不相关的活动,从而导致驾驶操作能力下降的一种现象。澳大利亚道路安全委员会则定义:“分心驾驶是驾驶人自愿或非自愿的转移驾驶任务(不是由于酒精、药物、疲劳等因素),而且转移任务是因为驾驶人执行另外的任务而短暂地将注意力集中在与驾驶无关的事件、物体和人上,这种转变降低了驾驶员的环境意识、决策水平和操作技能。”笔者认为,“分心驾驶行为”指的是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在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驾驶过程中出现打手机、玩微信、聊天、抽烟、驾车时吃东西、开情绪车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我国社会已进入智能化的世界,智能手机的普及,让社会的各个领域产生了“低头族”的现象,针对在驾驶领域内“低头族”现象具有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分心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英国的数据分析,驾车时发短信的司机反应时间比正常情况慢35%,相比之下,醉驾或毒驾司机的反应时间都是慢21%。也就是说,开车时使用手机比醉驾毒驾更具有危险性,危害程度更大。
据统计,2014年,因分心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共有74746起,占事故总数的38%,造成21570人死亡,76984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58亿元。2015年,分心驾驶违法行为40.3万起,与上一年同期相比上升了11.1%,可见分心驾驶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严重加剧了我国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三、国外对“分心驾驶行为”的规定及处罚
“分心驾驶行为”在各国也是常见的一种现象。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英国和美国为例。在英国,如果驾驶员开车时有玩手机行为,一旦被发现,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最高刑为两年有期徒刑;在美国,对“分心驾驶行为”玩手机的行为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以罚款的手段进行处罚。罚款的数额与案发的地点和发生的后果视情况而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日本为例。在日本,驾驶员开车时,只要手里拿着手机就会受到行政处罚即罚款和扣分。诚然,不管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针对“分心驾驶行为”的处罚具有严厉性。从而能够达到威慑的作用和预防的作用。
四、对“分心驾驶行为”的反思
根据以上两个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的主要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明确规定了驾驶机动车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禁止机动车驾驶员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者将被处以200元罚款、记2分的处罚。显然,在我国出现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玩手机的现象仅仅以罚款和扣分的方式进行处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起到震慑的作用。诚然,关于类似开车玩手机案例的司法处理意见也成为司法界关注的焦点。
(一)现有的法律规定是否足以规制“分心驾驶行为”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分心驾驶行为”,我国的处罚手段仅仅以行政处罚。尚未对该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我国现行刑法仅仅规定,醉酒驾驶、追逐竞驶和严重超载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由于“分心驾驶行为”越演越烈,公安司法机关仅以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罚,难以控制或者预防“分心驾驶行为”不再发生。
按照驾驶员的心理,“分心驾驶行为”仅以罚款或者扣分的方式进行处罚,那么,下次再犯的频率会很高。难以遏制“分心驾驶行为”的现象出现的交通事故。从高某的案例中,可以看出,由于高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掏出手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高某能够预见到自己在驾驶的过程中掏手机的行为有可能会造成交通事故,但是高某认为此种行为可以轻信避免,因此,高某在主观上存在过失,最终导致杨某死亡,产生了严重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二)“分心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在犯罪客观方面,“分心驾驶行为”侵犯的是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包含侵犯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权利。在高某的案例中,高某开车掏出手机低头看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管理法》,导致杨某死亡的后果。侵犯了杨某的生命健康权。在向某开车行驶的过程中,拿出手机抢微信红包的行为,导致三辆车相撞。可见,“分心驾驶行为”严重威胁公众的生命健康及财产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
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分心驾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英国的数据分析,驾车时发短信的司机反应时间比正常情况慢35%,相比之下,醉驾或毒驾司机的反应时间都是慢21%。也就是说,开车时使用手机比醉驾毒驾更具有危险性,危害程度更大。
再次,在犯罪主观方面,“分心驾驶行为”的主观恶性与“酒驾”相当。行为在驾驶机动车时,掏出手机的行为,比正常情况驾驶慢35%,从而导致难以对车辆正常的控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明知在驾驶过程中分心玩手机或吃东西的行为会发生交通事故,但是行为人放纵该行为结果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故意。由此可见,“分心驾驶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只有将“分心驾驶行为”入刑,才能有效防止此种行为。
在我国“分心驾驶行为”仅仅以行政处罚进行遏制,很难达到预防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将“分心驾驶行为”归为危险驾驶罪中。无论是醉酒驾驶还是“分心驾驶”,侵害的客体都是道路安全的正常秩序。由于“分心驾驶行为”的主观恶性相当于“醉酒驾驶”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为了防止泛滥的“分心驾驶行为”,归为危险驾驶罪将有利于预防此种行为的发生。
[1]王军荣.开车玩手机无异于玩命[N].中国青年报,2015-12-03(02).
[2]李佳芯.“分心”驾驶“危险”抬头[J].道路交通管理,2016(1):75.
[3]巩建国,赵琳娜.分心驾驶行为演变与防治对策研究[J].汽车与安全,2015(11):69.
[4]林兴亮.“盲驾”入刑是法治交通的应有之义[J].运输经理世界月刊,2014(21):33.
[5]林梅琴.“盲驾”危害大,该不该入刑?[J].福建人,2014(12):08.
[6]佚名.媒体:“盲驾”入刑不妨参照“酒驾”[J].安全与健康,2014(12):21-22.
[7]分心驾驶如此危险 为何屡禁不止[J].汽车与安全,2016(10):54-57.
[8]李晓晓.国外如何处罚开车打电话[J].汽车与安全,2015(11):64.
[9]李乐.玩的是手机 伤的是性命[J].汽车与安全,2015(11):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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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33-015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