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限制适用研究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实施者专利权人禁令

连 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天津 300304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限制适用研究

连 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天津 300304

标准必要专利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推广,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的过程中,其专利权人为获取更大的利益,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禁令救济的权利。因此,有必要明确颁布禁令救济的范围、建立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限制适用条件。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FRAND原则;适用限制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出现了标准与专利结合的现象。标准化的过程也是技术方案优胜劣汰的过程,标准化组织为推广标准采用更能获得社会认可、更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另一方面,纳入标准的专利技术也会得到更广泛的实施,专利权人所具有的市场地位也得到进一步加强。在标准必要专利中,为使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能够同等对待标准实施者,标准化组织要求权利人在其专利纳入标准时做出FRAND承诺。

是否享有寻求禁令救济的权利决定了双方在谈判中的地位,并且对相关产业发展和市场竞争产生影响。标准必要专利兼有公权及私权的属性,专利权本身的垄断性由于标准带来的市场份额大大加强了。为了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授权行为,标准化组织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专利纳入标准时做出FRAND承诺。禁令在标准必要专利中的适用变得复杂,这一项排他权扩大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控制市场的能力,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做出的FRAND承诺又对其权利进行了限制。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挟持表现为专利权人不遵守FRAND承诺,利用标准带来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法律赋予专利权人的排他权来获得高额许可费用,FRAND承诺建立在合理的许可费用之上,专利权人仍具有寻求禁令救济的权利。利益驱使禁令威胁在标准必要专利中愈发频繁,毫无限制的禁令威胁使标准实施者为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支付高额许可费用。法院颁布禁令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就可以威胁下游企业支付高额许可费,造成实施者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减弱甚至不能使用专利的现象。而这些高额的专利许可费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影响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因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寻求禁令救济的权利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只是专利停止侵权中的一种具体情形,颁布条件、限制适用应符合该国家对停止侵权的规定。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颁布条件需要考虑市场良性竞争、促进科技创新、技术实施等因素。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阶段,在标准的行列中多数企业都是标准的实施者,禁令救济的滥用使我国企业在许可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欧美国家通过司法判例总结了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威胁的做法:美国通过提高标准必要专利申请禁令的条件以减少禁令救济的颁布;在欧洲国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发现专利侵权后可以寻求禁令救济,但是标准实施者可以通过寻求证据来阻却禁令救济的实施。而我国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规定并不完善,在考虑我国对停止侵权规定、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利益平衡、反垄断法规制等因素下提出明确FRAND承诺,并确定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适用范围及阻却条件。

一般来讲,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权利向法院寻求禁令。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来说,为了能够获得FRAND补偿从而寻求禁令救济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便是为FRAND补偿寻求禁令救济,也应在标准实施者给出有约束力和不可撤销的FRAND要约后。在要约中应有具体的FRAND许可条件,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提交法院对争议解决。在标准实施者无法判断提出的条件是否符合FRAND时,可以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此种情形也视为提出了FRAND要约,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断给予当事人法律确定性。标准实施者提出了FRAND要约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拒绝许可要约行为则构成了《反垄断法》上的拒绝许可,再寻求禁令救济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如果标准实施者没有给出这个要约,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权通过禁令救济获得FRAND补偿。

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限制条件,可以借鉴欧盟在反垄断调查中明确的“安全港”原则。善意标准实施者可以通过证明一下条件来阻却专利权人的禁令:(1)标准实施者在许可谈判中向专利权人发出过有约束力的FRAND许可要约;(2)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为了获得超出FRAND许可的补偿;(3)标准实施者愿意遵循FRAND之上的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该方案意味着总体上保留禁令救济措施,标准实施者在满足一定的证明条件后才能阻却禁令救济得到豁免。只有善意的标准实施者才可以请求阻却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禁令救济。

[1]包振刚.技术创新、技术标准与经济发展[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杰弗里·C·哈泽德,米歇尔·塔鲁伊.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张茂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李建伟.创新与平衡——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5]马海生.专利许可的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6]毛丰付.标准竞争与竞争政策——以ICT产业为例[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

D923.42

A

2095-4379-(2017)31-0216-01

连慧(1988-),女,汉族,河南濮阳人,硕士研究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实习研究员,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猜你喜欢

实施者专利权人禁令
基于动态博弈的企业专利诉讼研究:动机与诉讼收益
“最关键”的施工力量——决策者、执行者与实施者
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解码郑州“加床禁令”
欧盟通过纺织品使用NPE禁令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失灵探析
禁令何以熄不灭“炒状元”那把火
以美国及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解读专利纠纷谈判策略(上)
外观设计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