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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缺陷

2017-01-27董毅姝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股权

董毅姝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浅析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缺陷

董毅姝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作为农民的财产权是依法固定的,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有其特殊性,它关系到农民的身份、成员权的性质。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股份制和合作制。在吸收这两种经济组织的优势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独特优势的经济组织形式。本文从不同方面介绍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缺陷。

农村土地承包;股份合作制;现实价值

从全国各地的土地股份合作实践情况的方法情况来看,对土地评价方法:不同土地价格估值不同,或是根据不同的土地收益不同,地价不同,或者考虑综合因素。可见,土地资产评估主要是指国家土地征用和补偿的方法和年度的土地净收入,而不是土地的实际价值在现实流转中的体现。根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土地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补偿时间为三年,作为耕地征用土地补偿费,也就是说,土地股份进行该等股份的方法来评估土地的价值,然而,这种方法是不科学的。

一、外部实施缺陷

(一)股权设置不规范,在股权设置上,有不同的股权合作制度,不仅不同类型的股权有差异,而且同一名称的表示意义也是不统一的,存在同一名称却存在不同解释的情况。第一在股权划分的标准上存在不同,大部分股份合作制分为个人股、集体股、国家股,其划分依据为按照投资主体的法律性质。股权入股,社会和平的风险股这是按照一些地方的风险程度进行的划分。这对股权的混乱情况进行分析,具有一定的困难。第二,性质相同,但是股权名称存在不同以及形成相同但是性质上存在不同。

(二)在我国当前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根据本文作者了解的情况,组织管理制度存在不规范。虽然根据法律规定设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监事会,甚至还拟定了各个协会之间的合作关系的规章,但是,在企业中的具体定位不是很清楚。所以规定的实施和监管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这主要是由于农民的文化程度决定的,对于分散的农民股东的决策和监督意识不强。只有参与分取收益时对自身的股东身份认识比较深刻,董事会、监事会的实际控制力较差,此外,农民个人持有股份较轻,行使权力是有限的,不能充分行使股东大会的权利同时也难以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并且在股份合作制的实践中,主要是一个集体股的建立,集体资产折股设立股权高于农民个人股比例,谁代表集体行使集体股的权利已成为一个难题,在实践中往往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群体行使股东的权利,因此由村建立股份合作决策、领导干部的村民组,同时,由于农村高素质管理人才的缺乏,使决策不可避免地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影响,农村股份合作制到底是企业还是政府领导部门,在其实际运行过程中,很难得到区分。

(三)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在中国的城市和农会保障福利,国家为城市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城市居民在失业或失去工作后的社会福利保障,对抗生活困难的能力,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安全系统提供的基本生活都比农村居民要完善的多。

二、制度内在缺陷

对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土地入股所带来的土地风险的重要意义在前面已经有过很详细的阐述了,在此将不做赘述,将合作股份的形式,可能会导致农民失去了土地直接占有,不能直接对土地的回报进行收益,他们的就业和生活保障的权益得不到最稳定的保障,将土地股份合作制为农民的收益回报与生活保障可以说是一个大胆的尝试。基于土地保障是一种直观的财产安全、稳定、可持续性的保障,并基于上述股权收益是信用担保业务风险的保证,股份合作组织的经济效益,具有不确定性。将集中在土地管理方面的合作加大,同时扩大农业生产规模,相应的农业生产的风险主要集中在股份制合作经济组织中,所以任何农业风险都可以引起许多人的关注。

因为股份合作组织的社会福利责任,导致股份合作组织的利益分配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这使得股份合作组织和一般的企业产生了本质上的不同。国家,社会在税收,审批等方面应当给予既定的优惠。但是从目前来看,仅有少数几个地区在政策上有一定的优惠政策。绝大部分区域并没有出台任何有利于股份合作制发展的相关政策。同时对于股份合作制也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股份合作组织不同于股份制企业组织形式,其所有权、利益分配机制、股东的进入机制、退出机制、转移机制和组织机制,对每一个具体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机制没有统一标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股份合作制是农业改革的一种有效的方法,但在各个地区的具体运作方式都不一样,为了股份合作制的更好、更规范化运作,需要相应的补充法律。

D922.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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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3-0228-01 作者简介:董毅姝(1990-),女,汉族,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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