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刍议*
2017-01-27赵陇波
赵陇波
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
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刍议*
赵陇波
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
刑事庭审中心主义,是指在法庭之上进行刑事审判的所有活动,使得事实的调查、证据的开示与质证、定罪与量刑、裁判公布等都在庭审之中完成。该理念乃为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途径,立足于司法改革远期目标的实现,必须克服庭审中心的实现障碍。
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审前程序;司法审查庭
随着近些年国家司法改革工作的渐进与发展,时下刑事庭审中心主义改革也在紧锣密鼓地展开。考究现代刑事诉讼之于刑事庭审中心主义的基本理论,透析庭审中心主义与审判中心主义二者之关系,发现时下庭审中心主义改革之困境,以期立足于基本诉讼理论,突破困境,实现庭审中心主义,最终走向审判中心主义。
一、刑事庭审中心主义概述
刑事庭审中心主义,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是指在法庭之上进行刑事审判的所有活动,使得事实的调查、证据的开示与质证、定罪与量刑、裁判公布等都在庭审之中完成。这一理论并非中国司法改革所提出的新鲜名词,其在英美以及大陆法系国家早有实践,并且实际效果绝佳。在中国的刑事司法之中,此运作模式迟迟未能建立的原因,则在于我国长期的职权主义以及注重打击刑事犯罪的观念对于司法理念影响较为持久。刑事庭审中心主义,作为基本的诉讼理念,它恰恰符合了刑事诉讼控辩审三方构造的实质内涵:即控辩双方当庭平等对抗,法官中立地当庭裁决[1]。
二、庭审中心与审判中心的关系
庭审中心主义与审判中心主义,二者观其语义字面,仅仅一字之差,但其概念绝非一斑。庭审中心主义之概念,前文已经述及,不再赘述。至于审判中心主义,则是指在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之中,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判到最终执行,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程序的核心在于法庭审判,即:所有审前程序、审后程序都必须面向法庭审判服从审判需求和评判标准。不难发现,庭审中心主义是从微观视角出发构建刑事审判核心,其落脚点在于刑事庭审实质化,它的对立面是庭审虚化、形式化;而审判中心主义,则是从宏观视野出发构建刑事审判核心,其落脚点在于庭外程序对庭审程序的服从和面向,它的对立面是侦查中心。简言之,庭审中心主义就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途径,而审判中心主义乃为刑事庭审中心主义之终极目标[2]。
三、庭审中心主义改革分析
近几年,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着力于刑事庭审中心主义改革,改革的决心与力度空前加大。宏观来看,刑事庭审中心主义改革从几个试点单位最先开始,现在正在逐步全面推行。改革的成效已经初步显现,庭审实质化程度也取得了长足进展,这不得不令人翘首称赞。然而,在全面推行庭审中心主义与完全落实庭审实质化的改革道路上,依然存在些许阻力与障碍。
其一,我国的刑事司法存在着公检法流水作业模式与控辩审三方构造的双重性,此双重性中,线性结构的侦查中心主义优先主导,使得控辩审三角构造的诉讼结构处于劣势,进而,以此三角结构搭建的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就未能得到深刻发展。解决路径则在于,突破公检法线性结构的流水作业模式,强化控辩审三方诉讼职能,充实庭审内容。
其二,尚未构建起以一审审判为核心的事实认定模式,导致庭审虚化,二审事实认定发生困难。一审的开始,距离案发地、案发时间都较为接近,根据人类的遗忘规律、证据的保存完好程度以及证人出庭的便利条件,一审更有利于发现真实。然而,实践之中,轻视一审重视二审的做法尤为突出,由此便从观念上就虚化了一审,使得事实的调查难度加大。其解决路径在于,落实一审实质化,重视一审事实调查[3]。
其三,直接言辞原则贯彻不到位,导致证人出庭率不高,质证环节流于形式,庭审虚化严重。解决路径在于,全面落实直接言辞原则,实施具体的证人出庭保障措施,确保证人出庭参与质证。
其四,存在检察官庭下递交卷宗材料,法官庭下阅卷的现象。此现象导致法官心证的过程延伸到庭审之外,法官裁判不再以法庭当庭认定的证据、事实为主,最终使得庭内审判虚化。解决路径则在于,充分肯定庭下阅卷的好处,即:利于法官尽快熟悉案情,提高了刑事审判效率;但又要清醒地认识到庭下阅卷对于庭审效果的危害,进而寻求二者的利益平衡点,具体方案有待进一步研究。
四、结语
综上所述,庭审中心主义乃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其内涵在于定罪量刑的所有环节都应该当庭进行,在法庭上公开展现。此理念作为审判中心主义实现的主要元素之一,它的改革成败必然关乎审判中心主义远期任务的完成。为此,必须切实克服此四点障碍,大力落实庭审中心主义,使得庭审实效有所提升。
[1]赵陇波.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司法内在制度系统性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6(19):190-191.
[2]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265.
[3]龙宗智.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J].中国法学,2010(0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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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3-0066-01 作者简介:赵陇波(1990-),男,陕西宝鸡人,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刑法学研究。
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Supported by the Graduate Student Innovation Fund of 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司法运作方式的研究》(项目编号:2016S46)的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