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救助机制研究*
2017-01-27王歆鹭刘永灿
王歆鹭 刘永灿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家庭暴力救助机制研究*
王歆鹭 刘永灿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实施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其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暴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比例为5.5%,农村和城镇分别为7.8%和3.1%。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司法干预;法律救济;救助机制
一、家庭暴力所导致的危害
(一)家庭暴力会导致受害人遭到严重伤害
家庭暴力的种类多种多样,以精神暴力、身体暴力为主,有些家庭中也存在性暴力和经济暴力等行为。通过言辞威胁、嘲讽侮辱,拳打脚踢、凶器攻击以及强迫与之发生性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和控制受害者财产决定权和使用权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家庭暴力。在这过程中,家庭暴力所展现的暴力性导致受害人的身体、精神遭受双重伤害。
(二)家庭暴力给孩子带来永久性伤害
据不完全统计,10%的青少年的罪犯生长在家暴环境中,70%的家暴实施者不仅对其配偶实施家暴行为,对孩子也实施家暴行为;其余的30%对其配偶实施家暴时,孩子就目睹着一切的发生。另外,在家暴环境中成长的青少年容易造成性格和心理问题,自卑、悲观、恃强凌弱、懦弱往往成了这群孩子的代名词。一般情况下,70%的青少年长大后会把家庭暴力带到自己的新的家庭中。
(三)家庭暴力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
首先,因家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政府提供的救助费用等一系列支出,都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其次,家庭暴力会使受害者情感、肉体、心理等诸多方面造成伤害,然而,每一位家暴受害者都是社会群体中的一部分,这必然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破坏到公共秩序和安全。据北京市女子监狱的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在押人员中的女性暴力犯罪的诱因大多数都是家庭暴力。现如今,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发展、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家庭暴力救助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维权意识淡薄,宣传力度不足
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大多数受害者的观念都是“家丑不可外扬”。据统计,受暴的妇女平均在被虐待35次后才报警,受暴者最短遭受3年家暴后才申请救助,最长已遭受家庭暴力40年。很多受害者,不仅仅因为观念的束缚,碍于面子才有所隐瞒,更多的是不知道如何寻求司法救济和社会救济。如今,对于《反家暴法》的相关内容宣传力度不足,政府和相关机构还需要正确引导公民树立维权意识。
(二)性暴力和经济暴力不在救助范围之内
《反家暴法》想要落到实处,还需要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扩大家庭暴力的定义。在我国,自然人之间平等自然决定了夫妻双方家庭地位的平等,不仅是人身权的平等,也是财产权的平等。夫妻一方实施绝对的经济控制,是侵占了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和支配权。因此,经济暴力也应被列为家庭暴力当中。
此外,世界卫生组织在十个国家开展的一项关于妇女卫生和家庭暴力的研究中表明,15%至71%的妇女说都曾遭受过丈夫或伴侣的性暴力,4%至12%的妇女说在怀孕期间身体曾遭受到性暴力。因此,性暴力在家庭暴力中占相对较高的比例。
(三)举证难,取证难,认定难
在家庭暴力中,明显的特征就是隐蔽性。在大多数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往往选择隐瞒,无力或不愿公开,再加上社会公众的冷漠和无视,恰恰使家庭暴力这一行为更加的隐蔽和复杂。另外,家庭暴力案件少有目击证人。即使存在证人,也很少愿意出庭作证或提供书证。
同时,实施暴力行为与诉讼通常间隔一段时间,施暴痕迹难以查证。即使有伤痕,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为系其暴力所导致。另外,家庭暴力与家庭成员间的日常纠纷存在相似性,不少时候双方都存在过错,难以准确区分责任。因此,也导致家庭暴力举证难、取证难、认定难。
三、完善我国“家庭暴力救助机制”的方法和对策
(一)着力法治普及,提高维权意识
妇联以及各社区居委会等机构应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平等的妇女观以及相关的家庭暴力知识等内容列入日常教育活动中。增强相关的工作人员制止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居委会应以节日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通过编发宣传资料、典型案例巡回展览、媒体曝光等宣传形式,营造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二)逐步扩大对于家庭暴力范围的界定
只有通过不断明确家庭暴力案件中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对象、范围和手段,对于因遭受家庭暴力而面临生活紧急困难的当事人如何进行司法救济,以及反家暴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衔接运用,这些细则的制定和修改才会有助于进一步在全社会范围威慑家庭暴力行为,更好地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反对家庭暴力的行动永远都不应停止,对于《反家暴法》的修订也应更加完善。只有不断的改变当前现状,才能真正维护受害者的权益,提高社会的道德风尚。
[1]刘昱辉,张晓玲.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法理思考[D].中共中央党校,2016.
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结项成果(项目编号:W2016166)。
D
A
2095-4379-(2017)13-006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