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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的规制与研究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受托人委托人家族企业

刘 跃

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2



股权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的规制与研究

刘 跃

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2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社会财富不断积累,此间涌现出大量投资者、企业家在内的超级富豪,其家族财富的传承与保护也就成为一个热议的话题。随着家族财富传承与企业股权集中的需求日益增多,股权家族信托凭借其独特的灵活性与开放性便悄然兴起。本文将从股权家族信托的特点、设立的重大意义、受托人义务及设立的优势入手,来对股权家族信托的相关问题进行介绍,以期达到抛砖引玉、共同进步的目的。

家族信托;股权家族信托;财产传承;股权集中

一、引言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与经济发展的积极引导下,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许多企业的经济实力日趋雄厚,随之而来的法律风险也就与日俱增。面对诸多风险,家族财富如何做到良好的保护与传承呢?尤其是在改革开放政策引导下创造了巨额财富的民企企业家,其名下公司的重要财富形态便是股权。那么,如何对该些股权进行有效的保护与传承呢,这是众多民营企业家面临的困惑和亟待解决的问题。问题的出现与解决的方法总是相伴而行,股权家族信托的发展便成为一种有效管理家族财富传承的方式[1],为家族财富的传承雪中送炭,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二、家族信托与股权家族信托

(一)家族信托的概念简述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有效的家庭财富传承方式,是高净值人群首选的一种家族资产的管理模式[2]。其是以家族财富的管理、保护与传承为目的的信托,主要目的是帮助富人进行财富规划,代代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们所认可。其内容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投资组合等理财服务并实现对家族资产的全面管理,更多的是提供财富转移、子女教学、税收策略以及家庭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与帮助[4]。家族信托中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三方。其中委托人是指具有财富传承的需求,也就是资产实力雄厚的家族企业或拥有巨额财产的家庭或个人。受托人一般就是专业的信托公司或者其他机构、自然人。而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身,也可以是委托人所指定的其他人。委托人在在与信托公司设立信托条款后可以更改受益人,或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5]。

(二)股权家族信托

1.股权家族信托的含义

所谓的股权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财产传承与保护的目的,将自己所有的股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增值进行财产管理与合理利用的行为[6]。生活中关于股权家族信托的案例不胜枚举,典型的例子就是陈氏家族运用股权家族信托对于其名下的股权进行的集中处理。早在1997年由陈氏兄弟成立的雅乐居集团,为达成2005年在香港上市的目标,陈氏家族对于集团内部的业务进行了整合重组,并成立了雅乐居地产,将分散的股权结构集中注入一家投资公司作为陈氏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并指定其兄弟等人为受益人。目前,该投资公司仍然拥有雅乐居集团最大的股权,能直接参与集团内部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因此,陈氏家族通过股权家族信托实现了股权集中,为其资产做了一个合理的利用与规划[7]。

2.股权家族信托的特点

首先,股权家族信托可以间接实现公司财产设立信托的目的。股权作为一种资产的载体,是指股票持有者所拥有的与其股票比例相持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权利。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向企业缴纳一定资本后,即实现了资产所有权的转移,二者分别持有独立的财产。虽然公司拥有一定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但股东可以通过控制公司进而来间接控制公司的财产。因此设立股权信托从而间接为公司财产设立信托的目的就达成了。在社会实践中,部分财产难以直接设立信托,比如工艺品,珍藏品等特殊的动产,都可以通过对公司股权信托,从而间接为此类产品设立信托,这不仅做到了对自己财产的合理规划,还一定程度上强大了信托产业的发展,达到一种双赢的效果。但无论如何都应该遵守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违法做事。

其次,股权资产的管理具有灵活性与开放性。我国《信托法》中对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家族信托合同中股权资产的管理方式并未明确规定,也没有限制委托人保留处分权,这就为委托人在股权家族信托中保留了很大的空间,充分发挥自主能动性。在董事与股东之间,董事作为公司的代表,对公司的利益发展,诚实守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8]。那么董事如何为公司股东谋取利益呢,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进行较为自由的分配与利用,以融洽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关系。因此,设立了股权家族信托的企业在财产管理等方面上具有充分的自由性和开放性。

3.设立股权家族信托的意义

第一,设立股权家族信托可以传承和有效管理家族企业。在社会生活中,许多高净值人士都希望自己的后代能够传承自己辛辛苦苦创立的家族企业,增强家族实力。然而,并非每个子女都对自己的家族企业感兴趣,而是在其他领域更赋有天分。面对此种困扰,在实践中,许多高净值人士就通过设立股权家族信托来解决自己家族企业面临问题。他们并不需要将财产直接分配给家庭成员,而是委托家族信托公司来对其财产进行分配与开支。这样一来,家庭成员只是作为家族企业的股东,而内部诸多事项有精明能干的职业经理人担任。家庭成员不需要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还能保证其衣食无忧,这样就避免了家族股权的丧失或因争产导致的家庭分裂等问题[9]。

第二,设立股权家族信托能实现对家族企业的控股。虽然股权家族信托在中国大陆的形成时间较短,许多机制还不成熟,但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运用家族信托来实现对家族产业的控股,使股权相对集中,帮助家族后代维护企业特殊资产的例子数不胜数。例如SOHO中国的潘某夫妇都已经在海外设立了家族信托,从而持有公司主要股份。家族信托将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使其不直接控股,但又牢牢抓住股权的绝对优势,保证家族企业的传承[10]。

三、股权家族信托中对于受托人义务的规定

(一)股权家族信托中受托人赋有较高的善良管理人义务

受托人的善良管理人义务就是指受托人应谨慎从事信托资产的投资,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股权家族信托中,公司股权由委托人交付于受托人手中,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家族股权,因此受托人必须遵从委托人的意愿,实施积极的管理与运营,对于受托人的要求就相对较高。在司法实践中,BTL一案的股权信托纠纷值得我们深思。本案的被告为受托人,其在公司年会上谈论更改公司投资事宜时,未做全面调查便欣然同意,使得公司从事了极具风险的开发项目,后来受托人也没有定期检查此项目的进展情况,导致其中一项工程失败,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违反了受托人义务。本案法官认为,对于从事此类信托管理任务的受托人而言,应该具有更高的谨慎义务。在外界看来,受托人能够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知识技术,而其他普通公司并不能做到,这就使得受托人违反了家族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法官最终判决专业型的公司受托人由于疏于管理和运用特别技术导致财产受损,应承担违反信托的责任,赔偿公司的损失。

(二)股权家族信托受托人义务的履行与控制

为保障受托人职责的履行,通常信托合同赋予受托人较大职权,特别在股权家族信托中,受托人与股东身份重合,这就使受托人义务的履行与控制变得极为重要。正因如此,受托人通常面临诸多困境。比如委托人并不愿意让受托人真正介入家族企业的管理,还有受托人一旦决策失败,面临责任的承担与赔偿问题等。因此,股权家族信托业务发展举步维艰。未解决上述问题,许多国家将“受托人中心主义”改为“董事会中心主义”,在具体的股权家族信托中需要根据当地信托法对委托人权利保留、受托人义务以及受益人知情权进行规定,这样既可以让受托人充分履行职责也可以对受托人进行权利的制衡[3]。

典型案例就是BVI的VISTA法案,该法案规定了,首先受托人虽然持有股权,但并不直接管理该公司,此举也就豁免了受托人在信托中的善良管理人义务;其次,股权家族信托的控制权归属于董事会;第三,设立股权家族的信托保护人,从一定程度上分化了受托人的权利,而且还有效保护了受益人的利益。

四、离岸股权家族信托设立的优势

(一)离岸股权家族信托的优势

由于在离岸地设立股权家族信托的方式在中国大陆还不成熟,许多高净值人士便选择在海外设立股权家族信托。与此同时,各离岸地关于信托的法律规定也在不断更新升级,使得投资者更加便利。例如香港、新加坡等地,为了吸引外商投资,扩大本领域的信托产业,纷纷对当地立法做了详细的修订,使得信托产业具有更强的稳定性[11]。

许多企业家在进行海外投资时,直接投资或者通过购买其他产业来进行投资,都需要通过设立海外公司的方式实现。因此各国为了吸引投资,增加本国财政收入,扩大就业,各个离岸地对海外投资者的权利保护,税收优惠也不断提高,这就为这些投资者提供了更多选择的空间和余地,在此地设立股权家族信托的优势也就日益凸显。首先,该地立法充分保障了股权家族信托的稳定与灵活运用;第二,行政支持与司法保护保驾护航;第三,为投资者的家族企业提供了充分的资源,便利的渠道并规避了诸多法律风险;第四,对海外投资者的信息做到保密性,专业性与灵活性并驾齐驱;最后,为家族企业的海外上市提供了优秀的平台和信托架构的安排。这些优势充分体现了离岸地对于信托业务的重视程度以及对信托行业的支持与帮助。

(二)离岸股权家族信托的设立

在实践生活中,设立离岸股权家族信托的方式比较多。比如说,委托人可以在海外以其部分资产设立信托,再由受托人收购委托人在境内的资产,这样一来,委托人就可以将境内资产间接设入海外信托,委托人就可以设立离岸信托,充分利用地域优势,同时将无法出境的资产通过信托来实现财富的传承。

具体而言,其程序并不复杂。首先,先由委托人在合适的离岸地设立投资控股公司,然后该公司收购委托人所在国家的公司股份,如税收政策不合理,也可以在另一离岸地设立子公司来收购其股份。最后,将控股公司的股权委托给当地的股权信托公司,或在当地的股权信托公司旗下设立私人的信托公司,将其股权转移于该私人公司也可。

总的来说,离岸地的《公司法》、《信托法》、《合同法》等都相对灵活,设立程序也是简单多变,这样海外股权家族信托既可以对委托人的海外资产进行信托整合,也可以对股权信托的结构内容进行事先规划,为家族财富的传承与保护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关于潘石屹家族离岸股权信托的分析与研究

1.潘石屹股权家族信托简介

SOHO中国有限公司早年成立于1995年,是由董事长潘石屹与其妻子张欣总裁联合创建,是一个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主要在北京和上海从事高档商业地产的开发。

在2002年,SOHO公司为了在海外上市,搭建了众筹架构。潘石屹夫妇便通过私人公司控制了对SOHO公司的股权,此后,SOHO又陆续成立了7家BVI公司,控制其境内的7家地产项目。夫妻二人此时在SOHO公司控制了94.78%的绝大部分股权。2005年,潘石屹将其在BVI的全部股份以赠与的方式全部转让给了张欣,张欣成为实际控股人。

SOHO公司的信托持股方式值得我们大家学习与借鉴。主要就是张欣把其名下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了其为成立信托公司而特别注册的公司,然后将该公司的全部股份委托给汇丰信托公司。正是由于该笔信托的私人保密性,才使得张欣能够紧密的控制股权。作为该笔信托的授予人、保护人以及受益人的张欣,还在相关信托条款中设立了财产不可撤销条款,这就更增强了张欣对该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潘石屹、张欣二人作为BVI的董事,通过对股权的控制,实现了海外资产的完美转移。2007年10月8日,SOHO中国有限公司在最终香港成功上市。

2.潘石屹股权家族信托利益评析

正是由于潘石屹夫妇运用了离岸股权家族信托,才为其家族企业海外上市提供了灵活的信托框架。在中国,无论是古老的中国大陆主板,还是发展迅猛的新三板,其上市对股权都有严格的要求,信托的立足机会比较渺茫。与中国大陆不同的香港、新加坡、美国等地就截然不同。因此其能接受家族信托持股的架构,所以离岸股权家族信托为许多家族企业投资者海外上市提供了灵活便利的条件。潘石屹夫妇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使得BVI的信托持股在香港成功上市,不得不称赞其二人的高明之处。此外,潘石屹夫妇还充分利用了离岸股权家族信托的灵活性。其夫妇二人通过汇丰信托公司将股权完美转移的信托设计,实现了对股权的集中,虽然二人并不是SOHO中国的名义股东,但却实际控制住公司的股权[12]。

另外,潘石屹夫妇二人在离岸地设立了多家项目开发公司,由于这些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债务互不牵连,服务范围彼此独立,有效的隔离了法律风险,许多离岸地的免税政策,也都为离岸股权家族信托提供了诸多优势。

五、结语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高净值人士的比例还会逐年上升。股权家族信托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的新模式,不仅能对家庭财富进行有效的法律策划与规制,而且还能保证家族对企业的绝对控股。虽然我国目前的股权家族信托法律体制不够完善,操作可行性上面临着诸多困难,但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家族信托行业的发展,相信不久的将来信托业定将成为家族财富传承的顶梁柱。

[1]朱少平,葛毅主编.中国信托法起草资料汇编[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30.

[2]韩良主编.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3]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4]中国信托业协会.2014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Z],2014:256.

[5]谢家银.股权性质探析[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1(4).

[6]孙晋,钟敏.论表决权信托在产融结合领域的实现[J].经济法论丛,2013(24).

[7]汪其昌.股权表决权信托:在浙江家族企业成长中的运用[J].企业研究,2010(8).

[8]张维迎.理解公司:产权、激励与治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311.

[9]袁吉伟.生命周期、财富传承与家族信托—长期视角下的家族财富发展研究[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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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秦伟.迷城四级:家族信托离岸地[J].21世纪经济报道,2012-5-11.

[12]王庆武.家族信托的名人范儿[J].金融博览(财富),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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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3-0015-03 作者简介:刘跃(1992-),男,汉族,天津人,天津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律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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