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探寻
2017-01-27姜金珠
姜金珠
(154100 中共鹤岗市委党校 黑龙江 鹤岗)
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探寻
姜金珠
(154100 中共鹤岗市委党校 黑龙江 鹤岗)
当前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它为人们带来消费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了更多网络交易安全问题,成为了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双刃剑”。本文所探讨的正是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所存在的交易安全问题,希望从民商法保护的角度来探讨它与网络交易安全之间的相关性问题。
网络交易安全;民商法保护;相关性分析;责任;权限
网络交易方式不同于传统交易方式,它的交易过程是完全虚拟的,不受时空限制,是通过互联网所实现的快捷交易过程。在网络交易中,第三方认证与银行金融中介保护非常重要,当然也必须有民商法的立法保护参与进来,保护交易本身安全的同时也保证交易双方双边利益。
一、我国网络交易安全的基本现状与存在问题
1.基本现状
当前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消费的主流,它的快速发展壮大得益于中国全球第一的网民数量。自2010年以后,各大互联网交易平台的营业额就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像2017年6月18日一天天猫的总销售额就超过200亿元,可以见得这一在线营销新运营模式的魅力之大。客观讲,这种快节奏的网络交易发展趋势非常符合我国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节奏以及人们迫切且多元化的生活需要。但在如此大规模、快捷便利的网络交易背后也隐藏着诸多安全问题,实质上我国网络交易平台在安全性方面还是存在发展滞后问题的,这主要是由于与其所匹配的民商法法律制度体系不够完整健全,如此法律保护环境下让交易双方都承担了同样的风险。从过往层出不穷的网络交易诈骗案件中就可以看到,网络交易是“可爱又可恨”的。如果从我国法律界定来看,互联网网络交易安全应该总结为以下3点:
第一,互联网网络交易过程中所体现的安全性应该归属于民法范畴。
第二,互联网网络交易过程中要防止诈骗现象出现,这属于刑法管辖范畴。
第三,要保证互联网交易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性,这属于商法范畴。
可以见得,网络交易安全涉及众多法律体系,但本文所要探讨是民商法与网络交易安全之间的相关性。
2.存在问题
当前我国网络交易安全存在诸多问题,这可能损害消费者与商家双方的利益,究其根本,还应该从以下两点来剖析网络交易安全问题。
首先,在互联网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严重受限的。网络交易本身没有时空限制,虽然消费者的可选空间余地扩大了,但他们对于所交易的商品只能通过网络中的图片来评判,这与传统消费中消费者的实物接触概念是相去甚远的。所以说,网络交易中商品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特别是某些特殊物品交易,这就造成了网络交易安全性的大幅度降低。
其次,在互联网交易过程中平台所提供的交易方式是多样化的。但考虑到网络交易存在开放性与虚拟性特征,所以商品交易量与浏览量都变成了公开可见状态。这种完全开放式的交易过程显然会为步伐分子带来可乘之机,他们可能会破坏交易过程,例如以匿名的形式盗取双方钱财或货物,这也从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网络交易安全的危险程度。
二、我国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分析
从上数网络交易安全问题可以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在该领域的应用技术与安全保护能力还相对欠缺,网络交易安全难以实现合理规范与市场有效组织,简言之就是缺乏相关法律保护的正规化市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研究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之间的相关性问题,找到实际立法技术与交易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三位一体平衡点,不但要做到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也要为网络经营者创造可以继续发展下去的良性空间环境。简言之,就是要在保证网络交易安全的同时也纳入合理化的现代经营者交易体系框架。
1.对交易双方责任权限的公示明确
在互联网经营体系中,网络经营者必须首先进行登记注册,保证自己能够遵照民商法的相关信息规定来运营电子商务平台,这其中就涵盖了对商品质量、数量、规格等等指标的保障,保证贩卖优质产品的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充足的商品信息知情权,即作为商家一定要做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这就是公示明确卖家的责任与权限。而作为买家方面,则要通过网络来公示自身的真实基本信息,按照交易平台交易方式合理付费,合理查收商品,并及时完成交易过程,这是买家的责任与权限公示[1]。
2.对交易过程中责任制与强制性的规范解读
在民商法与网络交易的相关性中,责任制与强制性的解读必不可少。考虑到当前消费者对自身在互联网中的网络交易消费安全问题格外关注,所以它在法律层面上也已经成为了民商法的重点关注要点。以现代网络交易制度为例,网络交易全程都具有虚拟性、跨越空间时间性,消费者在交易完成之前始终没有办法看到商品的实际情况,而恰好在这部分交易过程中某些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容易营造一些商品实际情况与网络展示情况不同的事实,导致消费者被欺骗,权益受到损失,就目前来看这种现象非常常见,所以为了遏制这一现象的肆意泛滥,还要基于民商法相关法律内容来提出约束性规制,例如为网络交易过程设置先行赔付制度,优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谓网络交易先行赔付制度,就是要实现基于民商法的网络交易责任制,它的赔付制度实现过程主要要满足以下两点:第一,要进入网络交易体系并缴纳会费,成为先行赔付机构的正式会员;第二,如果发生交易纠纷,就要启动先行赔付机制来利用会费来先行赔付消费者,优先保障消费者权益。实际上先行赔付制度就是对卖家方面的约束,它能够保证网络交易的基本纯洁性,惩治一些犯下违规行为的不法网络经营者,体现民商法在网络交易保护中的强制性[2]。
3.对网络消费者隐私安全的保护
网络消费者的隐私也要得到保护,这是当前网络交易中人们所关注的热点话题。当前我国在网络消费者隐私保护方面做得并不好,许多APP订阅信息会在消费者一次网购后接连不断用推送信息“轰炸”消费者,吸引他们进行二次消费,像南京“COOKIE第一案”中的某女士就曾经状告百度公司,其理由是百度不断向她推送消息侵犯了她的隐私权。所以在这时民商法就应该出现,完善法律本身对于消费者的隐私保护力度,并明确网络交易中双方各自的权利责任。
三、总结
从本质上来说,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是存在诸多相关性问题的,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还网络交易平台一片纯净的空间。这就需要我国民商部门不断努力,日臻完善法律细则,保护网络交易环境与平台安全规范运营。
[1]周研兵.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J].法制博览,2015(10):282
[2]罗鑫.论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D].南昌大学,20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