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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复议的观念更新和制度重构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观念更新行政复议审理

陈 瑶

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河北 张家口 075000



中国行政复议的观念更新和制度重构

陈 瑶

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河北 张家口 075000

我国的行政复议立法,因为反司法化一些观点的干扰受到了限制,在实施上陷入了一种困境,不能良好的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工作。所以,要更多的对国外的制度以及经验进行充分的借鉴,凸显该项制度关键的司法性。本文针对中国行政复议的观念更新和制度重构做出了进一步探究,对相关观念更新和制度重构给出了具体的建议。

行政复议;司法化;观念更新;制度重构

一、引言

我国在1999年颁布了《行政复议法》,自从该项法律颁布到现在18年的时间,由于社会的发展产生的一些矛盾问题,人们对于该项制度的价值提出了不同的建议。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当前,我国行政程序以及相关的诉讼已经趋于完善,行政复议的价值地位有所下降,将其进行完善的必要性提出了建议。有些学者认为这些观念是完全错误的,行政的相关程序仅仅是在某种程度上对一些行政行为具体的事前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解决,针对诉讼之后的规制出现了局限性。所以,在救济相对人的权力层面,行政复议会发挥出极大的价值作用。并且,我国的公民对于行政复议的选择,其关键的选择因素在于行政复议自身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民的思想观念。这样,在观念上进行更新以及将制度进行完善重构是行政复议相关制度的必经之路。

二、改变立法观念

以往的行政法观念为:行政的权力即公权力,不能对其实施让渡和对其进行处分,不然便会失去不能进行调节和可以协调的重要基础[1]。因为排斥以及相关协调方式的使用,引起了行政相对人对具体的制度产生了一些不信任,其最后导致的结果便是起诉和上述、申诉和上访的情况非常频繁,官员与老百姓的关系变得有些紧张。行政复议为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对于效率的追求是正当的。但是,在效率的追求上一定要注重其公正性。并且,在该项立法具体的观念上,从最开始进行确立的时候便与《行政复议法》制定的公平性原则存在冲突。所以,不能一味的对效益进行追求,忽略了人们要求的公平。

三、全力推进“阳光复议”

在目前设计的相关制度当中,进行书面审理为该项制度实施的特色。但是,还是不能对出现的负面影响进行忽略。使用书面审理,使有些案件存在不公平处理的风险,机构内部有时在职责上会有一些疏忽,结案有些草率,便出现了一种比较奇怪的现象为维持式的行政复议非常多。实施书面审理并不能对相对人给予一定的保护,所以,在处理相关的案件过程中,一定要接受来自社会公众的重要监督,在公正、公开、公平的环境下对权力进行运用,切实做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将行政复议的价值作用真正的发挥出来。

四、将“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合理的引入

该项原则为美国在1969年制定的一项原则,该项原则为在当事人需要进行救济时,首先一定要对行政内部已将存在的、近期和最便捷的救济方式进行应用之后,才可以去法院请求相关的救济。在刚开始对这条原理进行制定时,联邦最高法院就已经意识到,该原则将系统内部增加了进行错误改进的机会,将进行审查的需要合理进行了减少,把法院内部有限的物力资源和人力资源最大程度的进行应用[2]。现在,我国将该项原则进行了应用,在真实应用的过程中要注意一些事项:

(一)在立法的具体范围上,要对需要进行行政救济的相关前置案件进行制约,严格限定在法律的范围当中。在法律之下,无论是规范性或者是非规范性的相关文件皆没有权力。

(二)在对复议机构进行优化和完善,因为列入救济范围当中的案件全都是专业性非常强的案件,只用在人力和物力保持充足的基础之上才,才能切实的保障好该项原则在真实运作当中能够有效的发挥作用。

五、改革行政复议体制

实施公文办案的形式已经慢慢对行政复议具备的先进性进行侵蚀,所以从内部的机制上实施重要的改革,避免该项制度最后发挥不出任何的价值作用。首先,一定要在该项制度的本质中对内部出现的问题实施相关的改革,将真实运作当中的“阳光性”和透明度进行加强,由于较多的案件进行审理的方式皆是应用书面审理的形式,其透明程度有待提升;其次,可以利用将信息进行公开的形式对办案的的经过进行监督;最后,将行政复议机构内部的财政机构进行独立,以便在案件办理时可不受到上一级别机关以及同等级别机构和部门的干涉,完全处于公开透明状态。

六、结语

总之,从目前行政复议的真实情况进行分析,是一定要进行改革工作的,在对其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将立法的观念进行创新是实施改革的关键点,这需要立法者有相当大的勇气跨出这一步。并且,人们也要将自己的观念进行更新,要相信该项制度,在遇到需要应用这项制度进行解决的问题时,要使用该项制度去维护自身的相关利益。只有从内部到外部皆对该项制度有所重视,才能切实的行政复议的优势进行发挥。

[1]方军.论中国行政复议的观念更新和制度重构[J].环球法律评论,2004,01:39-46.

[2]李梅连.探索我国行政复议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完善之路[J].法制与社会,2013,03:53-54.

D

A

2095-4379-(2017)17-0229-01

陈瑶(1980-),女,北京人,本科,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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