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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3年英国哈德威克婚姻法研究

2017-01-27马婧文

华大史学研究 2017年1期
关键词:牧师婚姻法教会

马婧文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国内外学界而言,英国近代婚姻研究都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年轻的研究领域。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国外的婚姻研究是处于家庭史和妇女史范畴下[注]Lawrence Stone,The Family,Sex and Marriage in England 1500-1800,New York:Harper & Rows,1979;Randolph Trumbach,The Rise of the Egalitarian Family:Aristocratic Kinship and Domestic Relations in Eighteenth-Century England ,Academic Press,1978;Houlbrooke,The English Family 1450-1700,London:Longman,1984;K.Wrightson,English Society 1580-1680,New Brunswick,N.J.:Rutgers University Press,1982;Peter Laslett,The World We Have Lost:Further Explored ,London:Metheun,1983.Alan Macfarlane,The Origins of English Individualism:The Family,Property and Social Transition,Oxford:Basil Blackwell,1978;Jack Goody,The Development of the Family and Marriage in Europe,Cambridge:CUP,1983;Anthony Fletcher,Gender,Sex and Subordination in England 1500-1800,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5;Mary Abbott,Family Ties:English Families 1540-1920,London:Routledge,1995;Sara Mendelson,Patricia Crawford,Women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1550-1720,Oxford:Clarendon Press,1998.,直到八九十年代才渐渐有了婚姻的专题研究[注]Roderick Phillips,Putting Asunder:A History of Divorce in Western Socie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Lawrence Stone,Road to Divorce:England,1530-1987,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Joanne Bailey,Unquiet Lives,Marriage and Marriage Breakdown in England,1660-1800,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R.B.Outhwaite,Clandestine Marriage in England,1500-1850,The Hambledon Press,1995;Elizabeth Foyster,Marital Violence,An English Family History,1660-1857,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Eric J.Carlson,Marriage and the English Reformation,Oxford:Blackwell,1994;Helen L.Parish,Clerical Marriage and the English Reformation:Precedent Policy and Practice,London:Ashgate,2000.。而我国史学界对家庭婚姻史的了解始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学者主要从三个方面逐步深入这一领域:介绍西方家庭婚姻史学的研究状况(述评式介绍)[注]杨豫:《欧美家庭史研究的发展和展望》,《江苏社联通讯》1990年第2期;颜士敏:《关于家庭史的交叉研究》,《社会学研究》1991年第6期;张永建:《家庭与社会变迁——当代西方家庭史研究的新动向》,《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2期;俞金尧:《西方家庭史学的新发展——与家庭史学家奥茨曼教授访谈》,《史学理论研究》1998年第4期;侯建新:《西方两性关系史述评》,《天津师大学报》1993年第4期。;翻译一批西方家庭婚姻史学研究的著作[注]安·比尔基埃:《家庭史(全三卷)》,袁树仁,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艾伦·麦克法兰:《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管可秾译,上海:上海商务印书馆,2008年;劳伦斯·斯通:《英国的家庭、性与婚姻1500-1800》,刁筱华译,上海:上海商务印书馆,2011年。;开始步入对西方家庭婚姻史学的具体研究(专题研究)[注]林中泽:《十六世纪新教婚姻与性爱观评析》,《世界历史》1997年第4期;彭小瑜:《中古西欧骑士文学和教会法里的爱情婚姻观》,《北大史学》1999年;薄洁萍:《试论中世纪基督教婚姻思想中的矛盾性》,《世界历史》1999年第5期;石德才:《当代国内外学者对欧洲中世纪婚姻问题的研究》,《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第1期;刘永涛:《英国伊丽莎白时代的社会婚姻状况》,博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1993年;陈勇:《近代早期英国家庭关系研究的新取向》,《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2年第1期;傅新球:《英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家庭研究》,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年;李喜蕊:《英国家庭法历史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李宝芳:《维多利亚时期英国中产阶级婚姻家庭生活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宋佳红:《近代早期英国婚姻观念的变迁》,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2015年。。

英国近代婚姻研究中,学者不时会谈到秘密婚姻问题。秘密婚姻是在结婚程序上相对宗教婚而言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被称为秘密婚姻最主要是因为它不符合宗教婚这一具有完全效力的婚姻所要求的公开的结婚程序,而是秘密举行的,举行婚礼的时间、地点、程序等不完全符合正式婚的要求。英国的秘密婚姻自产生以来就造成和反映了很多社会问题,从16世纪起就开始逐渐受到教会和议会的重视。而针对秘密婚姻的第一个有影响力的法案——1753年哈德威克婚姻法让原本混乱的秘密婚姻局面变得有秩序起来,对婚姻的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更有效的时代。

国外对秘密婚姻的相关研究经历了从20世纪60~80年代的“较少的提及”,到八九十年代以来出现的专题研究。“较少的提及”阶段的主要代表是劳伦斯·斯通,他在《英国的家庭、性与婚姻,1500—1800》[注]Lawrence Stone,The Family,Sex and Marriage in England 1500-1800,New York:Harper & Rows,1979.中对秘密婚姻有稍微详细的解说,包括其定义以及18世纪的秘密婚姻状况等;而关于防止秘密婚姻的效果,斯通给出了相关事例,如用“扫把婚”、“小小婚礼”等来表明哈德威克婚姻法的效果是不尽如人意的。而八九十年代以来,秘密婚姻问题开始受到了关注。劳伦斯·斯通的《通往离婚之路:1530年到1987年的英国》[注]Lawrence Stone,Road to Divorce:England,1530-1987,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概述了秘密婚姻的历史,但其主要内容还是有关英格兰的离婚史,所以秘密婚姻的概述只是主要内容的副产品而已。两年后,斯通的另外一部作品《不确定联合:1660年到1753年的英国婚姻》[注]Lawrence Stone,Uncertain Unions:Marriage in England,1660-1753,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也是讨论离婚这一基本问题,但他用了大量的细节来详细描述24个在婚姻形成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导致的夫妻间的法律纠纷。与本论题直接相关的则是R.B.奥斯威特的著作《英国的秘密婚姻,1500—1850》[注]R.B.Outhwaite,Clandestine Marriage in England,1500-1850,The Hambledon Press,1995.。该书可以视作对1753年法案建立过程的详细探讨:1753年法案之前的法律,1753年法案成功通过的原因,法案引起的争议,法案在法律界的影响,以及法案对英国婚姻构成的影响。作者花了很大的篇幅去探讨为什么在18世纪中期以前议会做出的限制秘密婚姻的尝试都失败了,以及1753年哈德威克婚姻法通过的原因。该著作是本论题倚重的珍贵资料。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相关论文多是讨论哈德威克婚姻法的影响,如罗伯特·H.霍普金斯、丽萨·奥康奈尔和瑞贝卡·普罗伯特的研究成果[注]Robert H.Hopkins,Matrimony in the Vicar of Wakefield and the Marriage Act of 1753,Studies in Philology,Summer 77,Vol.74 Issue 3,1977;Lisa O’Connell,Marriage Acts: Stages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Modern Nuptial Culture,Differences:A Journal of Feminist Culture Studies,Spring 99,Vol.11 Issue 1,1999;Rebecca Probert,The Impact of The Marriage Act of 1753:Was it Really “A Most Cruel Law For The Fair Sex”?Eighteenth-Century Studies,Volume 38,Number 2,2005.。

相应时期国内的秘密婚姻研究基本处于起步阶段,只是在讨论家庭成员性别关系、社会转型与家庭、择偶与取向、英国的家庭法发展、婚姻观念的变化等相关内容时会简要提及[注]李喜蕊:《英国家庭法历史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李喜蕊:《16—18世纪英国婚姻法的变革与趋势》,《江淮论坛》2009年第6期;傅新球:《英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家庭研究》,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年;王晓焰:《18—19世纪英国妇女地位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宋佳红:《近代早期英国婚姻观念的变迁》,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2015年。,几乎没有专题研究。但近年来,张迅实的《从“舰队式”婚姻看近代早期英国的制度革新》[注]张迅实:《从“舰队式”婚姻看近代早期英国的制度革新》,《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可以说是可喜的研究成果。文章讨论的是秘密婚姻之一的“舰队式”婚姻,整理了该婚姻模式的起源、发展、兴盛与消亡,分析该婚姻模式流行的原因,并探讨了其影响。张迅实还提出,“舰队式”婚姻中的缺陷是导致1753年婚姻法(哈德威克婚姻法)颁布的直接原因。

因此,本文将从1753年英国哈德威克婚姻法这一角度来分析英国的秘密婚姻问题。在解读外文文献(法案的19项条款)的基础上从“防止秘密婚姻”这一角度详细解读该法案对18世纪英国秘密婚姻的控制,从法案制定的背景、法案的内容、法案的影响这三个方面系统研究哈德威克婚姻法。

二、哈德威克婚姻法制定的背景

哈德威克婚姻法(Lord Hardwicke’s Marriage Act)是英国议会于1753年制定的婚姻法,它是由第一代哈德威克伯爵菲利普·约克领导制定和通过的婚姻法案。哈德威克伯爵是英国的大律师、法官及辉格党政治家,1737年到1756年间,他担任大法官,对英国政坛有着重要的影响力,因此哈德威克婚姻法事实上成了“1753年婚姻法令”的民间通称。哈德威克婚姻法的颁布主要是为了有效防止秘密婚姻,进而规范婚姻市场,稳定社会秩序,因此该法案的详细题目又称“为了更有效地防止秘密婚姻的1753年法案”(An act for the better preventing of clandestine marriages [1753])。

(一)秘密婚姻的定义

秘密婚姻是在结婚程序上相对宗教婚而言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中世纪英国存在很多缔结合法婚姻的方式,只是因为结婚程序的不同而分为正式婚(formal marriage)和非正式婚(informal marriage)。正式婚也就是宗教婚,教会法认可其为具有完全效力的婚姻。宗教婚的结婚程序包括关于婚姻合适与否的询问、礼物的馈赠、新娘的移交以及同意的交换,继而在教堂门口公众前举行婚礼,然后进入教堂作婚礼弥撒和接受祝福。这些程序都是公开的。而秘密婚姻则属于非正式婚的一种。被称为秘密婚姻最主要是因为它不符合宗教婚这一具有完全效力的婚姻所要求的公开的结婚程序,而是秘密举行的,举行婚礼的时间、地点、程序等不完全符合正式婚的要求。而且,这种婚姻形式在财产或其他事务方面会存在一些法律上的争议,不具有类似正式婚那样完全的法律效力。当然,秘密婚姻在中世纪的英国是合法有效的。

劳伦斯·斯通曾对秘密婚姻下过一个完整的定义:秘密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说它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其一它是由一个牧师主持的,这个牧师至少是所谓的牧师(虽然经常是没有取得牧师的职位);其二它是依据英国国教公祷书(Book of Common Prayer)规定的宗教仪式举行的。但是它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又有几个违规的地方,最主要的是它是秘密而非公开的,它是“秘密的”婚姻。首先,它在举行前既没有发布公告也没有获得教会颁发的合法性许可证;其次,举行地点不在双方任何一方的教区教堂。可能在一个特殊教堂——由于历史原因,可能在教区管辖之外,或者在其他教区的教堂举行。但是也可能在任何一个私人住宅、一个酒馆(an alehouse)、一个咖啡屋、一所监狱,甚至在一所妓院内。它经常是在教会规定的举行婚礼的时间上午8点至中午12点之外的时间举行,常常是午夜时分。它通常不被记录在任何正式的教区登记册之中,有时(虽然很少)甚至并不记录在主持牧师的个人笔记本或私人登记册之中[注]Lawrence Stone,Road to Divorce:England,1530-1987,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97.。值得补充的是,斯通提到的主持此类秘密婚姻的牧师被很多西方学者称为“不肖牧师”,这类牧师专门到教会管辖之外的地区替人主持婚礼,这类地方的人只要肯交钱,就可以和任何人结婚,而且不会被问及任何问题[注]劳伦斯·斯通:《英国的家庭、性与婚姻1500—1800》,刁筱华译,上海: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3页。。“不肖牧师”为了赚钱也从事“将注册日期提前,好使已出生的小孩合法”的勾当,或甚至为寻觅丈夫的女人提供男人[注]劳伦斯·斯通:《英国的家庭、性与婚姻1500—1800》,刁筱华译,上海: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3页。。“不肖牧师”这一职业的兴起至少证明了当时英格兰的有关婚姻法的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从侧面来看,秘密婚姻在“不肖牧师”的主持之下变得十分盛行。因而,“没有取得牧师职位的或不正当的‘牧师’”、“没有教会颁布的结婚许可证”、“婚礼地点的任意性以及不正规性”、“不一定被记录在教区登记册中”这几个因素构成了秘密婚姻的特征。而这些特征也极可能构成婚姻、家庭以及社会的不确定因素。

(二)18世纪英国秘密婚姻的盛行与影响

秘密婚姻在18世纪的英国非常盛行。18世纪40年代高峰期间,伦敦每年有6600件秘密婚,在整个英国其总数大约是47000件[注]Lawrence Stone,Road to Divorce:England,1530-1987,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115.。“18世纪上半叶,在水上教堂举行过15万到30万起秘密结婚。这个教堂本来原则上是为想在两次出海之间的空隙结婚的海员预备的。可事实上在水上教堂结婚者出一笔不太大的价钱,它就可以提供教士、宴会厅和住所,以满足所有秘密成婚的人的愿望。”[注]安·比尔基埃:《家庭史第二卷》,袁树仁,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189页。秘密婚姻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表现形式,即速成婚姻,它也是在教会法规定之外的非正式婚姻,许多伦敦教会尤其擅长这类速成婚姻——他们以钻法律漏洞的方式而身处教会法的管辖之外。伦敦舰队监狱(Fleet Prison)附近尤其流行“不肖牧师”为男女主持速成婚礼,尤其在18世纪上半叶,正式婚礼收费很高,而在伦敦舰队监狱附近举行婚礼不但在法律上有效,而且非常便宜。当地的告示栏经常可见“入内结婚”字样,探子在门口招徕,以“先生,想进来结婚吗?”的邀请劝诱过路人。对伦敦附近的贫民而言,伦敦舰队监狱婚姻不啻为一省钱妙方[注]劳伦斯·斯通:《英国的家庭、性与婚姻1500—1800》,刁筱华译,上海: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3页。。

秘密婚姻为何在18世纪的英国如此盛行呢?

首先在于秘密婚姻本身的特点。第一,秘密婚姻是有牧师参与的,牧师赋予了秘密婚姻神圣气息和受人尊敬的性质。第二,虽然其中包含了一定的利欲熏心的元素(“不肖牧师”获取利益的行为),但无论如何,教会法认可了其法律效力,因而具有了一定财产上的权利。第三,秘密婚姻比正式的宗教婚姻要便宜很多,这对穷人有着很大的吸引力。18世纪早期,一个秘密婚的费用大约相当于正式婚姻的三分之一[注]Lawrence Stone,Road to Divorce:England,1530-1987,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102.,有的甚至更便宜,如德比郡的某牧师,1750年前后,只索取一个先令,便给人举行简易婚礼[注]安·比尔基埃:《家庭史第二卷》,袁树仁,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190页。。第四,秘密婚姻不用公开,免于父母、监护人等人的控制,自由意志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挥。像年龄在21岁以下的年轻人、地位财产悬殊的男女双方、害怕被主人解雇的女佣、担心失去从前夫处获得寡妇产但是想再婚的寡妇等,他们都是需要秘密婚姻来解决问题的。还有些年轻女孩不希望自己结婚的事被宣扬,年轻的男孩也不希望事先暴露结婚的消息被伙伴们戏弄,有些人不希望自己被教区的人作为奚落和开下流玩笑的对象,有些人也为了避免逗闹音乐(在新房前敲锣打鼓的传统)的吵闹;另外随着个人生活和意识的自由化,和多人发生婚前性关系的人越来越多,为了避免被人揭露,他们也希望能秘密结婚[注]Lawrence Stone,Road to Divorce:England,1530-1987,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p.98-102.。第五,秘密婚姻非常迅速。它不像正式婚姻那样要提前公布结婚预告、不用在各种规定的教区或者教堂举行结婚仪式,时间和地点都十分松动,因而秘密婚姻非常迅速,因此也被称为速成婚姻。

其次,18世纪英国的特殊环境使得更多的人们选择秘密结婚。第一,18世纪英国人口流动幅度的急速增长使得教区对秘密婚姻的监管出现困难。18世纪英国卷入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1702—1713)、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1740—1748)等,并且,“英国虽然在1713年至1739年之间没有进行战争,但就整个18世纪而言,英国始终处于战争和外交活动中”[注]阿萨·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陈书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01页。;再加上英国逐渐进入产业革命时代,因而人口流动幅度增大,大量的战俘、逃兵、农民等都加入了不断迁徙的人群行列。而战争年代的海员可以说是流动性极强的人群代表之一,他们之中秘密结婚的情况则是极为常见的。这些海员临行前往往举行秘密婚,1710年在与法国战争的高潮期,四分之一的海员在伦敦舰队监狱秘密结婚[注]Lawrence Stone,Road to Divorce:England,1530-1987,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101.。人口的急速流动使得法律对于地区之间的秘密结婚状况的监管增加了难度,从而使更多的秘密结婚成为可能。第二,高速流动的社会使得传统的结婚程序(宗教婚)逐渐不适应社会需求。之前提到过,完全正统有效的结婚程序(宗教婚)需要遵守一定的时间、地点、程序等,而流动着的社会却不像以往,人们居住在固定的教区内,接受统一、固定的管理。因此,传统的结婚程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排斥,人们向往的是更加自由的结婚形式。况且,此时的秘密婚姻是有效的且被社会宽容,因而成就了18世纪英国盛行的秘密婚姻。

再次,如果说特殊的社会环境是秘密婚姻兴盛的外因的话,教会内部管理不当和对经济利益的过于追求则可以看做秘密婚姻兴盛的内因。1664年,著名的普通法律师利奥兰认为,出售空白许可证是通往秘密婚腐败途径最基本的原因,建议废除向代理人出售空白许可证制度,但是由于教会法庭的法官们通过这种腐败获得了太多的利益,他们不可能采取实质性的措施[注]Lawrence Stone,Road to Divorce:England,1530-1987,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103.。

然而,秘密婚姻的潜在弊端会产生很多危险。最为直接的是亲子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张,越来越多的子女反抗父母,甚至私奔。秘密婚姻更加秘密、迅速,而仓促的婚姻往往使当事人陷入痛苦,其中包含了太多的迷糊与匆忙,有些人甚至没有做出长远的决定便托付终身,甚至有些婚姻包含着剥削性质,然而,他们没有挽回的余地,因为这种婚姻一旦结成便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取消。尽管秘密婚姻较宗教婚要便宜很多,但也不可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有些人为了诱骗女性继承人的财产,企图在不告知其父母或亲友的情况下与其结婚[注]Lawrence Stone,Road to Divorce:England,1530-1987,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102.。秘密婚姻还导致了严重的重婚现象。“有人信誓旦旦指出,在婚姻仅由口头订婚,或由某种浪荡的牧师在酒馆里福证,或私人牧师在私人住宅里证婚,以及由牧师媒婆在不受教会法管辖的伦敦教会加以收费服务即可达成的现状之下,一个男人可以爱娶多少就娶多少。每个男人都可能拥有多位妻子,且安置巧妙,妻子间彼此不知道对方的存在……重婚罪如今相当普遍。”[注]劳伦斯·斯通:《英国的家庭、性与婚姻1500—1800》,刁筱华译,上海: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5页。有的夫妻可能在正式婚姻几十年后才发现对方与别的女人或男人早就举行了有效的秘密婚礼,只是被隐瞒了而已。而此时,法律究竟该承认秘密婚姻还是正式婚姻呢?不论哪一方被承认,都会导致另一个家庭的破碎,另一个女人或男人失去丈夫或妻子,另一桩婚姻的孩子成为私生子,这给夫妻双方尤其是女性和孩子会带来很多的消极影响。而正式婚礼便可避免这一尴尬局面,宗教婚的教会婚礼仪式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于让双方的关系更为清楚。因此,为了规避这些秘密婚姻所带来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和潜在的危险,稳定社会秩序,哈德威克婚姻法应运而生。

三、哈德威克婚姻法的内容

哈德威克婚姻法第一条便明确规定:“鉴于秘密婚姻造成越来越多的不便,为了避免其继续扰乱将来的社会秩序,在最崇高的陛下的授权下,在与会议会的上议院的灵职与俗职们,以及下议院的建议与准许下,决议于1754年3月25日起,所有的结婚预告必须用一种公开的方式在教区教堂或小礼拜堂(这些小礼拜堂必须是公布结婚预告的地方,或是属于新郎或新娘所居住的教区内的教堂)预先公告。”[注]Danby Pickering, ed.,Statutes at Large From the 26th to the 30th Year of King George II,Vol.XXI,Cambridge:Printed by Joseph Bentham,Printer to the University,1766,pp.124-125.结合该婚姻法的详细题目——“为了更有效地防止秘密婚姻的1753年法案”,再与法案第一条相对照,可以很明确地看出哈德威克婚姻法的颁布就是为了更好地防止秘密婚姻,规避秘密婚姻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

(一)严格规定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

为了防止秘密婚姻的缔结,哈德威克婚姻法主要在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上给予了非常严格的规定。

首先是结婚预告的发布。哈德威克婚姻法规定,1754年3月25日起,所有的结婚预告必须用一种公开的方式在教区教堂或小礼拜堂预先公告。根据英国国教公祷书中有关婚姻仪式的前言所规定的文字形式,结婚预告要在举行婚礼仪式之前的三个星期日的早礼拜之时进行,若有教堂在这三个星期日都无早礼拜,就在第二次圣经宣读之后的夜晚礼拜中进行。如果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居住在不同的教区或小礼拜堂,结婚预告必须在夫妻双方的教区或小礼拜堂均预先公告;如果结婚双方或一方住在教区以外的地方(这些地方没有公布结婚预告的教堂或小礼拜堂),那么结婚预告必须在这些地方毗邻的教区或小礼拜堂预先公告——而在这种情况下,公布公告的教区牧师、教堂牧师或助理牧师必须亲手书写,证明此结婚预告是在结婚双方或一方所居住地毗邻的教区公布的。公祷书中有关婚姻仪式说明的其他规定包括结婚预告的公布、结婚的庄严仪式等都无更改,必须继续遵守。公布结婚预告的所有场合中,庄严的结婚仪式必须在教区教堂或小礼拜堂举行,其他地方无效[注]Danby Pickering, ed.,Statutes at Large From the 26th to the 30th Year of King George II,Vol.XXI,Cambridge:Printed by Joseph Bentham,Printer to the University,1766,pp.124-125.。

再次,法案对颁发结婚许可证的程序也有了严格规定。任何有权给予许可证,或举行结婚仪式的大主教、主教或其他平民都不允许在教堂或小礼拜堂随意颁发结婚许可证,除非是在教区教堂或属于教区或小礼拜堂的公共小礼拜堂中,即将结婚的夫妻任何一方必须在结婚许可证颁发前在常居地居住4个星期;如果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居住在教区以外的地方,且那里没有教堂或小礼拜堂公布结婚预告,那么必须居住到毗邻的教区或小礼拜堂,其他地方不允许居住[注]Danby Pickering, ed.,Statutes at Large From the 26th to the 30th Year of King George II,Vol.XXI,Cambridge:Printed by Joseph Bentham,Printer to the University,1766,p.126.。而且,1754年3月25日起,所有在除教堂或公开的小礼拜堂以外的地方举行仪式的婚姻,除非拥有特殊许可证(由亨利八世统治时期的第25年所制定的一部成文法《彼得便士与豁免权法令》,曾规定坎特伯雷大主教及其继任者有权批准特殊许可证,并让人们可以在任何便利的时间与地点结婚),或进行了结婚预告,或拿到了由上述有权批准结婚许可证的人所颁布的结婚许可证,否则,不论是任何目的或意图,这桩婚姻都是无效的[注]Danby Pickering, ed.,Statutes at Large From the 26th to the 30th Year of King George II,Vol.XXI,Cambridge:Printed by Joseph Bentham,Printer to the University,1766,p.126.。

为了防止秘密婚姻,哈德威克婚姻法还十分注重结婚登记册的使用,而且对于结婚登记册的登记方法、登记内容、登记条件都有严格的规定。法案第14条规定:为了防止对结婚登记册的滥用及不适当使用(1754年3月25日前,时不时有上述情况发生),每个教区的教堂管理员和小礼拜堂的小礼拜堂管理员必须提供合适的羊皮纸质的书本或是质量好且耐用的纸做成的书本作为结婚登记册,所有结婚预告和结婚仪式必须分别登记入簿,每一页必须在顶部标上页码,从第二页开始标上“1”。被标注的每一页必须画上直线,每条线之间有合适的等距。在任何教区教堂或小礼拜堂举行的结婚预告和结婚仪式必须分别登记入簿,登记、印刷,或直接写在线上,并且必须有教区牧师、教堂牧师或助理牧师或一些其他人(在教区牧师、教堂牧师或助理牧师的见证和指导下)的签字。这些按上述规定一条条记录下来的登记实录,一旦纸张偶然地或随时间的流逝而毁坏,一本新的册子就会被用作相同的途径,以上提出的有关指导的要求也就必须在每一个新的册子中遵守。所有结婚登记册属于各自的教区或小礼拜堂,必须仔细保存作为公共用途[注]Danby Pickering, ed.,Statutes at Large From the 26th to the 30th Year of King George II,Vol.XXI,Cambridge:Printed by Joseph Bentham,Printer to the University,1766,p.128.。法案第15条继续补充:为了记录结婚的证据,为了使证据保存更为容易和确切,为了牧师在结婚庆典和结婚登记上的指导,1754年3月25日起,所有的结婚仪式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信的见证者,其中包括主持仪式的牧师。结婚仪式举行之后,便将此登记入簿。此登记用于表示上述婚姻是在办妥结婚预告和结婚许可证的前提下进行的。如果在结婚许可证下结婚的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在21岁以下且得到父母或监护人的允许,那么登记册上必须有牧师的签名外加适当的补充,必须有结婚双方当事人的签名,还要有两个见证者的证明[注]Danby Pickering, ed.,Statutes at Large From the 26th to the 30th Year of King George II,Vol.XXI,Cambridge:Printed by Joseph Bentham,Printer to the University,1766,pp.128-129.。因此,“所有结婚预告和结婚仪式必须分别登记入簿”,还必须附有“牧师签名”,“结婚双方当事人的签名”以及必要时的“两个见证者的证明”,而且,结婚登记册必须“仔细保存”。婚姻被记录在结婚登记册中,就等于记录在了教区登记册上,毕竟“教区登记册是我们深入分析人口结构和家庭模式的唯一依据”[注]阿萨·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陈书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43页。,因此登记入册的婚姻将会受到法律和官方保护,可以避免受到不正当的蓄意侵害。

除了结婚条件与程序的严格规定,哈德威克婚姻法还对违反规定的人给予了非常严重的惩罚。秘密婚姻盛行时,许多人私自举行结婚仪式,而且是在没有公布结婚预告的地方进行,甚至连结婚许可证都没有。为了防止此事件发生,哈德威克婚姻法规定,1754年3月25日起,如果任何人在公布结婚预告的教堂或公开的小礼拜堂以外的地方举行结婚仪式(除非拥有坎特伯雷大主教颁发的特殊许可证),或没有公布结婚预告便举行结婚仪式(除非事先拿到了由上述有权批准结婚许可证的人所颁发的结婚许可证),那么故意且蓄意冒犯的人将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判决,犯有重罪,根据重罪犯流放的法令,他们将被流放美洲14年[注]Danby Pickering, ed.,Statutes at Large From the 26th to the 30th Year of King George II,Vol.XXI,Cambridge:Printed by Joseph Bentham,Printer to the University,1766,pp.126-127.。除此之外,如果有人蓄意破坏或篡改结婚登记册有关内容,或伪造结婚许可证,将会受到重罚,甚至是死刑。正如哈德威克婚姻法第16条所规定的那样:1754年3月25日起,如果有任何人企图逃避该法案的规定,故意或蓄意在教区登记簿上增加违规信息或与婚姻有关的任何错误登记,或(诱使、协助)假造、修改、伪造、假冒登记信息和结婚许可证;或知道这些登记信息和结婚许可证都是假造的、修改的、伪造的、假冒的,却还要公开声明上述登记信息和结婚许可证是真实的;或者1754年3月25日起,如果任何人为了阻止一些婚姻或让某人遭受法案的处罚而蓄意毁坏任何结婚登记册,或是毁坏登记册的任何一个部分;每个冒犯法案的,且被合法证明有罪的人,必须被判以重罪,必须施以重罪犯死刑。神职人员也不例外[注]Danby Pickering, ed.,Statutes at Large From the 26th to the 30th Year of King George II,Vol.XXI,Cambridge:Printed by Joseph Bentham,Printer to the University,1766,p.129.。

(二)尊重父权:遏制秘密婚姻

值得注意的是,哈德威克婚姻法强调尊重父权,并认为“父母的同意”与“婚姻的有效性”是直接相关的,主要体现在“21岁以下结婚的人必须得到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而对于父权的强调也是对秘密婚姻的一种防范方式。

哈德威克婚姻法第3条规定:1754年3月25日起,教区牧师、教堂牧师或助理牧师不能在男女双方或一方不满21岁的情况下为这对夫妻举行婚礼,除非这对夫妻的结合得到了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父母或监护人的准许,否则结婚预告公布后,这些教区牧师、教堂牧师或助理牧师会被教会罚款。教区牧师、教堂牧师或助理牧师要公开当事人父母或监护人的异议。倘若当事人父母或监护人或他们中的一个在公布结婚预告的教堂或小礼拜堂以及在公告发布的时间公开宣告他们对于此婚姻的异议,那么此结婚预告绝对无效[注]Danby Pickering, ed.,Statutes at Large From the 26th to the 30th Year of King George II,Vol.XXI,Cambridge:Printed by Joseph Bentham,Printer to the University,1766,p.125.。哈德威克婚姻法第11条又继续强调:所有领取许可证举行结婚仪式的婚姻,如果夫妻双方不是丧偶再婚的情况,如果他们其中任意一方还在21岁以下,且没有得到当事人父亲的同意(如果当事人父亲已故,则由当事人的监护人合法代替;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则由在世的未改嫁的母亲代替;如果没有在世的未改嫁的母亲,则由大法官法庭委派的监护人替代),那么不论是任何目的或意图,此桩婚姻绝对无效[注]Danby Pickering, ed.,Statutes at Large From the 26th to the 30th Year of King George II,Vol.XXI,Cambridge:Printed by Joseph Bentham,Printer to the University,1766,p.127.。

从哈德威克婚姻法的内容中看,“当事人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在一桩有效婚姻中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从中世纪婚姻法开始,虽然会注重父亲或父母在婚姻中的重要性,但“父母的同意”与“婚姻的有效性”并无直接联系。1563年,特伦托主教会议通过了一个整体文件,包括十二条非常简短的教规和一部长长的惩戒教谕。关于婚姻改革教谕,分成十章。其中第一章也是最重要的一章,是针对秘密结婚的:“双方自愿结成的秘密婚姻,只要教会没有宣布其无效,虽然不应该怀疑其合法性,且为真正婚姻,对于否认此等婚姻为真正婚姻及其有效性,而且错误地认为没有征求父母同意由儿子自己缔结的婚姻便为无效、父母可以使之生效或免除的人,虽然应该谴责,正如神圣的主教会议判处他们出教一样,但是教会一直对此十分厌恶并出于极为正当的理由予以禁止。然而神圣的主教会议发现这些禁止已毫无用处……兹命令如下:今后,结婚以前,由结婚双方的神父在教会举行庄重的弥撒、连续庆祝三个节日时,当众宣布三次应该结婚的人的名字。这样公布之后,如果没有任何合理合法的反对,便可在教堂举行婚礼庆祝……凡是不在神父或由教士或教区主教授权的另一位教士面前,并在二至三位证婚人面前结婚的,神圣主教会议认为他们绝对没有权利这样结婚,并宣布这样的婚约为无效,正像通过本教谕,也使其无效一样。”[注]安·比尔基埃:《家庭史第二卷》,袁树仁,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135页。这一章的教谕说明:只要教会没有宣布秘密婚姻无效,就算没有父母的同意,这桩婚姻还是有效的。

在哈德威克婚姻法制定之时,“父母同意”条款曾招致不少人的反对,对父权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抨击。“哈德威克勋爵的婚姻法案中‘所有21岁以下男女结婚必须获得父母同意’一条在1753年于议会进行讨论时,曾招致不少人基于伦理与私利理由反对……据说该条款意图‘借老年人蓬勃的贪欲野心来操纵年轻人所有爱的情感和真诚情感’。结果是造成‘华丽而悲惨的合法卖淫状态,其中儿女的快乐被牺牲给家庭荣耀’。”[注]劳伦斯·斯通:《英国的家庭、性与婚姻1500—1800》,刁筱华译,上海: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51页。而且,劳伦斯·斯通也将父母和子女在婚姻中的决定权的消长或变化分成了四种基本形态[注]劳伦斯·斯通:《英国的家庭、性与婚姻1500—1800》,刁筱华译,上海: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69页。,想说明父权体制受到了一定的打压。但是,在这四种基本形态中,不论是父母主动选择孩子的婚姻对象,还是父母选择后子女有否决权,抑或子女选择结婚对象后父母没有了选择权而只有否决权,还是父母仅仅是有“否决权”,父母都有可能根据门当户对的情况来行使他们的特权,因此,18世纪英格兰的父母在婚姻中的影响力依然是屹立不倒的。

臣民对君主的臣服得从家庭对父权的臣服开始,这是英国家庭的一贯思维。国家给父权体制原则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待君如父”与“待父如君”已经成为社会内化了的一个潜在观念。国家希望建立权威政府,四处海外征战,因而强调建立权威家庭以保社会秩序。而且,宗教改革之后,新教在英国的改革也体现了对父权的维护。“新教改革强调家庭(而非教会)作为道德和宗教操控机构的角色。”[注]劳伦斯·斯通:《英国的家庭、性与婚姻1500—1800》,刁筱华译,上海: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29页。而且加尔文派强调原罪,责打孩子、压制恶性是必要的,强调孩子对父权的绝对服从。然而,除了国家与宗教的父权制传统的延续之外,父亲在家庭财产控制上的权威是父权在婚姻方面最直接的体现。古德认为,婚姻必须建立在物质基础上,直到工业化时期西方的父母很大程度上还是会通过财产来控制孩子的婚姻选择[注]William J.Goode,World Revolution and Family Patterns,The Free Press,1963,p.34.。父亲往往拥有决定财产分配的权力,因而父母在婚姻中的影响力主要是通过经济层面和社会权力来体现的,而且,阶层、年龄和性别的差异都会使父母的控制权大小不一。在上层贵族家庭,婚姻是家庭集体决定的产物,而不是个人选择的结果。在贵族、城市精英和重要的乡绅家庭中,婚姻在财产的传承和巩固家庭政治经济联盟方面具有很大的作用。尽管也要考虑到婚姻双方的同意原则,但父母的影响具有决定性。父母根据门第、财产等方面考虑对方的合适性,首先要保证自身家世的传承,保证家里财产势力的扩大,还有政治上关系的稳固,以及社会地位的保持或提高。英国的长子继承制要求继承人较早结婚;而嫁奁制也给予家长很大的权力控制婚姻,因为只有父亲一人能提供必需的嫁奁给自己的女儿。而社会中下层的婚姻相对要自由得多。他们可以通过自己创业获得婚姻的物质基础,不指望父母的财产或捐赠。总之,父权在婚姻中的权威更多地体现在社会上层,因为他们涉及更多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女儿和长子受到父权的更多限制,父权随着社会下层至上层的推移而体现得愈发淋漓尽致。

因此,尽管18世纪所谓“情感个人主义”或是“经济个人主义”的成长或是自我意识的发展,都对父权有一定的抵制作用,但站在国家的立场和角度,父权的影响力是依然存在并需要维护的,正如阿萨·勃里格斯所言,婚姻和家庭为人的个性提供了大量的表现机会,但这种表现始终不能逾越一家之长的权力范围[注]阿萨·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陈书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44页。,而“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0页。。因此,哈德威克婚姻法对父权的安抚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避免秘密婚姻所带来的“门不当户不对”的危险,尤其是对于上层阶级而言。对于17世纪以来的大部分国家和教会对婚姻程序等做出的规定,父母操心的根本事情与政府和国家操心的事情是一样的,便是通过联姻保住社会地位和家庭财产[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91页。。而到了18世纪,这种恐惧感继续蔓延,蔓延至整个有产阶级。“就新婚姻法(哈德威克婚姻法)通过所进行的辩论提供了有产阶级当时对婚姻态度的鲜明证据。之所以提出新婚姻法,原因很清楚,就是‘由于在不受教会法管辖的地方结婚很方便,品格最恶劣的男女很有机会糟蹋英国最伟大家庭的男女,且结婚已成为向任何工商业一样的行业’。解决办法就是否定宗教仪式的有效性,除非它符合若干条件,包括21岁以下的男女必须要取得父母的同意。……它的支持者会偏好将要求父母同意的条款限定于‘有钱有地位’的人。”[注]劳伦斯·斯通:《英国的家庭、性与婚姻1500—1800》,刁筱华译,上海: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5页。因此,哈德威克婚姻法在制定的时候继续将“父亲同意”、“父母同意”或“监护人同意”作为合法婚姻的前提条件,正是想用“门第观念”来束缚秘密结婚的人。

(三)取消普通法婚姻

在这里要补充的一点便是,除了规避秘密婚姻所带来的诸多不便,哈德威克婚姻法的制定还否定了普通法婚姻的有效合法性——哈德威克婚姻法规定宗教婚为唯一有效的合法婚姻,取消了普通法婚姻。

上文已经提到过,1753年哈德威克婚姻法实施以前,婚姻可分为正式婚和非正式婚。正式婚也称为宗教婚,而非正式婚除了指秘密婚姻之外,还包括普通法婚姻。普通法婚姻源于教会的结婚合意理论,即双方在上帝的见证下即可结婚。教会法上承认两种普通法婚姻:一是即时合意婚,即双方用现在的语气(I do marry you)承诺结婚,其效力等同于婚姻,双方马上建立牢不可破的夫妻关系;二是订婚,即双方承诺将来结婚的契约(I promise that I will marry you),在双方举行宗教仪式或圆房以后这种婚约就成为牢不可破的婚姻关系,在此之前,经双方合意即可解除[注]J.H.Baker.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Legal History,London:London Butterworths.1990,p.546.。

普通法婚姻存在着许多法律上的隐患和漏洞。尽管普通法婚姻在教会法上是合法而有约束力的,但是在普通法上,在许多有关财产的事务上是没有效力的。妻子没有普通法上的已婚妇女的身份,也不享有寡妇产的权利,他们的孩子也不能作为合法继承人对父母的财产主张权利。如果在教会法庭上婚姻契约不能被证明的话,一个随后的宗教婚姻会被认为是有效的,而原来的普通法婚姻因此成为无效的[注]李喜蕊:《英国家庭法历史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第70页。。而且,“这种没有仪式的婚姻当中,证据的提出往往有伤风化;且当事人还有使用诈术及违背誓言的方便”[注]阿瑟·库恩:《英美法原理》,陈朝璧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26页。。往往由于证据不足、语言不明确而发生纠纷,法庭认定事实非常困难,更重要的是普通法婚姻游离于教会控制之外,因此,普通法婚姻引起的混乱是显而易见的。16世纪起,教会法庭希望越来越多的人到教堂举行公开而正式的婚礼,由在“上帝的见证下结婚”转化为在“上帝和教会的见证下结婚”。司法实践中,自1660年以后,除非有非常有力的无可非议的证据,教会法庭都会否认普通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而且,一般情况下,与婚姻家庭方面的有关案件主要归属教会法庭负责,而且教会法庭对此类型案件的专有司法权得到了公认,而普通法法庭一般主要负责土地财产纠纷或各类刑事犯罪等案件。但普通法与教会法在管理上往往出现了很多重合的地方,因而会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在这里,普通法婚姻与宗教婚姻就是很明显的一个体现,这也是法律重合而导致的不规范的表现。

因此,哈德威克婚姻法规定宗教婚成为唯一有效的合法婚姻,普通法婚姻逐渐被废除。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司法混乱,也是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

1.思想政治工作的大环境更加复杂。从世情看,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除,各国利益冲突不断,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从没有间断,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各种思潮相互渗透,相互激荡,不可避免地对人们的思想产生冲击。

四、哈德威克婚姻法的影响

(一)防范秘密婚姻

哈德威克婚姻法对秘密婚姻的防范运用了非常严格的手段,该法案下的婚姻条件、婚姻仪式和婚姻程序都有了非常严格的要求,甚至采用强调父权的方式来约束当事人双方的婚姻有效性,以前的一些大都会或地方的秘密婚姻中心渐渐平息下来,法案将对婚姻的管理导入了一个新的更有效的时代。当然,哈德威克婚姻法对于防治秘密婚姻的执行似乎并不如想象中这般顺利。

哈德威克婚姻法取消了秘密成婚的可能性,反倒使习惯成婚的形式如“扫把婚”(besom wedding)、“罩衫婚礼”(smock marriage)或小小婚礼(priodas vach gallois)等再次出现了。在威尔士的塞里奥格河谷地带,1768年到1805年之间登记的新生儿中,有60%是这种类型婚姻的产物,婴儿的父母从来没有进过教堂[注]安·比尔基埃:《家庭史第二卷》,袁树仁,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191页。。由于哈德威克婚姻法第18条规定“此法案及其任何规定不适用于苏格兰、贵格会教徒、犹太教教徒,也不适用于英格兰海域以外的地方”,因此,很多情侣便跑到苏格兰或泽西岛去结婚。苏格兰有一个叫做格瑞特那绿地(Gretna Green)的地方,那里就兴起一种“包办婚姻、随到随办、就地合法”的新行业。以至于后来Gretna Green成为私奔的代名词,而且成了英国报纸每天必登的题材。法国人弗朗索瓦·德·拉罗什富科1784年游历英国时,满怀惊异写下下述文字:“三十年以前,人们不仅不需要教士就能举行婚礼,甚至不提父母同不同意。随便碰上的一个人都可以给两个人结婚。今天在苏格兰仍然如此。那里无需教士在场,也无需父母同意,这就使每年有许多其父母不愿意让他们按自己意愿结婚的年轻人到苏格兰去结婚。在那里,任何父权都是无力而且根本无效的。”[注]安·比尔基埃:《家庭史第二卷》,袁树仁,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151页。

秘密婚姻被哈德威克婚姻法如此限制,而为什么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呢?哈德威克婚姻法的很多规定与17世纪的教会规定有很多的类似之处,包括牧师的见证以及婚姻登记等,它体现出来的是个人对家庭的隶属,而没有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个人利益的实现。当初秘密婚姻的存在表明中世纪的结婚方式比较自由,但同时也代表着很多普通人的愿望。由于阶级、财富、门第等重重阻碍,两个相爱的人或许根本就不可能走进婚姻的殿堂,他们只有走另一条捷径,让自己本人的意愿得到最充分的释放和肯定。而1753年哈德威克婚姻法试图将秘密婚姻取缔以规范婚姻市场,稳定社会秩序。而事实上真的规范了婚姻市场,稳定了社会秩序么?它试图严格要求种种,而效果并不明显,这也证实了人们追求幸福的方式依然不允许被法律束缚,尽管18世纪的人们在婚姻中拥有更大的自由权与选择权,但难免存在走向秘密婚姻的选择方式。在亨利八世宗教改革的最初阶段,托马斯·克伦威尔责令各地教区继续对婚姻、受洗和死亡进行登记,这项措施由于被看作对个人自由权利的触犯而受到许多乡绅的敌视[注]阿萨·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陈书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42页。。哈德威克婚姻法的制定事实上还是以家庭利益为重,婚姻不是个人的事情,婚姻法考虑更多的是父母或家庭的利益。

随着之后婚姻家庭法的不断发展,人性的束缚得到进一步的释放,而社会的关注点也逐渐从家庭利益转向个人利益的发展。人们需要更加简洁、更加方便的结婚程序。1849年,婚姻被认为是一种民事的或者临时的契约,因而牧师的参加已经不必要;现行法律始于1898年,只需要双方当事人到专管婚姻登记的官员面前提出必要的声明,并接受他们的结婚许可证,凭着这件许可证,他们可以请同一个官员参加婚礼,或不举行仪式,即可缔结有效的婚姻[注]阿瑟·库恩:《英美法原理》,陈朝璧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26页。;1969年的家庭改革法把法定婚龄定为男、女各满18岁;1970年的婚姻条例扩大了婚姻登记官的权力,采取了便利当事人的措施[注]杨大文:《婚姻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58页。。因此,在哈德威克婚姻法之后的婚姻法发展过程中,婚姻家庭法逐渐改变了对家庭利益和集体利益的过度遵守,而更推崇一种体现个人价值和个人利益的新的法律体系,此时便达到了一种如此的境界——“婚姻与其说是家庭的事情,毋宁说是个人的事情。即使是在必须重视父母的同意的场合,也是为了子女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父母本身或者家庭的利益。”[注]阿瑟·库恩:《英美法原理》,陈朝璧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29页。

(二)规范婚姻法

尽管哈德威克婚姻法对于秘密婚姻的防范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是,哈德威克婚姻法使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首次有成文法明文规定婚姻关系必须通过正当仪式缔结,使婚姻法逐渐规范化。

中世纪以来,婚姻可以说是一种能以许多不同方式进行的约定,社会上有许多迈入婚姻的方式,没有一定的结婚条件或结婚程序,或者说是婚姻制度。13世纪,天主教会才取得对婚姻法的控制权,1439年,教堂婚礼才被提到神圣地位,1563年特伦托主教会议上,天主教会才首次要求有效的、有约束力的婚礼必须有牧师在场。事态的发展似乎很顺畅,合理的婚姻制度正在加速建立。1563年,特伦托主教会议通过了一个整体文件,包括十二条非常简短的教规和一部长长的惩戒教谕。教规用“如果谁说……就把他开除出教”的形式写成,对凡是否认下列规定的人进行惩处:婚姻是一圣事(教规1),一夫一妻(教规2),婚姻不能解除(教规5及7);在婚姻案件中,教会有独家处理资格(教规12),不论是决定阻止还是对其中某些给予特许(教规3及4),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夫妻分居(教规8),在一年当中的某些时期禁止“大办婚礼”(教规11);最后,俗间神职和入修会的教士不能结婚(教规9)以及童贞状态高于结婚状态(教规10)[注]安·比尔基埃:《家庭史第二卷》,袁树仁,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134页。。甚至有关秘密婚姻,天主教会在此时也已经宣称其无效了。

英国婚姻法改革的混乱与滞后便体现于此。英国圣公会教会自然不承认天主教会的这一改革,然而,它自己又没有建立一种新的婚姻制度,使得婚姻市场十分混乱。在英国,自1563年开始,结婚不再是一种圣事,结婚只是一种契约。只要双方当事人相互同意即已足够,不论这契约是否在英国国教的牧师面前缔结。因此,三榜公布不再是必不可少的部分了,甚至也不一定需要得到父母的同意[注]安·比尔基埃:《家庭史第二卷》,袁树仁,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149页。。尽管宗教改革后英国与天主教的决裂使得英国有如此态度,但事实上“宗教改革时的礼拜仪式革新作用不大”[注]赵文君编译:《性别、圣事和仪式: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英国的婚姻及其意义》,见侯建新主编:《经济—社会史——历史研究的新方向》,上海: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412页。。新教徒尽管尽力否认教会圣事结婚礼拜仪式的合理性,但民众却仍然接受天主教会圣事结婚礼拜仪式的观念[注]赵文君编译:《性别、圣事和仪式: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英国的婚姻及其意义》,见侯建新主编:《经济—社会史——历史研究的新方向》,上海: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396页。。因此,英国新教对于结婚程序的规定事实上与天主教是类似的。英国圣公会教会在16、17世纪加紧对社会的控制之后,不论是俗人还是教士,他们都会把教堂婚礼视为关键仪式。英国1604年的教会法明确规定,教堂婚礼必须在婚事被预告达三周后,在新人之一的定居地的教堂,于早上8点到中午间举行。婚礼若在夜间举行,如在客栈或私人住宅等世俗地点举行,或在离居住地点很远的市镇或农村举行,主持婚礼的牧师将受到严厉的惩罚。教会法也禁止21岁以下的人在没有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状况下结婚[注]劳伦斯·斯通:《英国的家庭、性与婚姻1500—1800》,刁筱华译,上海: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3页。。根据其规定,教堂婚礼成为昂贵且不必要的奢侈,而且教会法虽然规定了正式宗教婚的程序,在其他地点、时间举行婚礼和21岁以下不经过父母同意的婚姻虽被宣布为非法,却是有效的并具有终身的约束力[注]李喜蕊:《英国家庭法历史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第126页。。尽管圣公会的教会法也规定了公布结婚预告、领取结婚许可证和相关结婚仪式等,但这些规定仅属指导性质,并非强制执行,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公布结婚预告或领取结婚许可证,甚至不在教堂内结婚,均不会导致婚姻无效。婚姻市场的继续混乱,带来一定的家庭、社会弊病。

1753年哈德威克婚姻法的颁布实施正好及时调整了婚姻市场的秩序。它制定了严格、明确的结婚条件、结婚仪式、结婚程序,明确提出违反规定的婚姻都视作无效婚姻,使宗教婚成为唯一合法有效的婚姻,形成了一套逻辑清晰的婚姻制度。因此,哈德威克婚姻法使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首次用成文法明文规定婚姻关系必须通过正当仪式缔结,哈德威克婚姻法的通过才终于为规范婚姻的法律带来条理和逻辑,使之逐渐严格化和规范化。

(三)推进婚姻世俗化

哈德威克婚姻法制定的另一个重要意义体现在英国婚姻法的世俗化上。婚姻世俗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把各种功能从宗教体系转移到世俗或非神职机制中去”[注]加罗德里克·菲利普斯:《分道扬镳——离婚简史》,李公昭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8年,第62页。。婚姻还俗运动在宗教改革之后如火如荼地进行,婚姻问题上的立法权和司法权逐渐地由教会转入国家机关。

哈德威克婚姻法制定以前,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的婚姻法主要是以圣公会的教会法作为法律规范;然而,作为保卫婚姻正统性的前线,教会并没有充分完成自己的使命。宗教改革之后,对教会的惩罚力度不够,威慑也不恰当。惩罚手段一般是俸禄、官职方面,而这类惩罚对于那些只考虑生计的人来说,并没有任何威慑可言——巡回牧师、贫困副牧师、低等教区牧师等,为了一口酒或一顿小酒馆的饭菜就可以帮一对夫妇举办婚礼,因此,很多举行秘密婚礼的主婚人就是之前提到过的不肖牧师。除此之外,教会还造成了结婚许可证的滥用问题。虽然教会做出了有关结婚许可的规定,但教会法庭并不会依法处罚违规者——因为这涉及许可证贸易。结婚许可证贸易是有利可图的,“18世纪教会法庭至少一半的收入来源于结婚许可证”[注]Lawrence Stone,Road to Divorce:England,1530-1987,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43.。如果婚礼都在男女双方自己的教区进行,许可证贸易会减少一半以上,大臣、委员们的利益也会受损。结婚许可证还是一个充满竞争的行业,很多人激烈竞争代理,尤其在伦敦,代理许可证的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代理主教、伦敦主教、温彻斯特主教等。

教会没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而议会在做长时间的改革努力。例如宗教改革时期议会草拟了1534年法案、1550年教会改革法;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又提出了1640年下议院取消幼童婚法案,1610年出台反对妻子私奔法案,1643年成立委员会宣传秘密婚姻的危害,1650年出台惩罚秘密婚姻的法案,1653年制定民事婚,召开定期的正式集会批判非法婚姻程序。1653年秋,英国议会就通过了婚姻及其登记法(Act Touching Marriages and the Registering Thereof)。新法律规定:任何在9月29号后结婚的人,至少在婚礼举行的前20天必须将他们的名字和父母的名字提交教区登记员,这样新官员就可将其结婚意图在接下来的3个星期内在教区教堂或集市上公布。登记员将给新人提供证书和21岁以下的某一方获得父母同意的证据,然后将他们带到本地治安法官前。治安法官将给他们举行一个简单的仪式,在这个仪式中,男人发誓将成为“热爱与忠诚的丈夫”,妇女发誓成为“热爱、忠诚、顺从的妻子”。如果有人反对这桩婚姻,登记官就要在证书上作一个说明并将此事项交与治安法官进行调查[注]Chris Durston,Unhallowed Wedlock:The Regulation of Marriage During the English Revolution,The History Journal,Vol.31,No.1,1988,p.47.。新的世俗婚姻的整个花费为2先令[注]Chris Durston,Unhallowed Wedlock:The Regulation of Marriage During the English Revolution,The History Journal,Vol.31,No.1,1988,p.48.。此法案的制定是英国议会而不是教会;由治安法官为他们举行结婚仪式而不是教区牧师。由此可见,婚姻法已经逐渐开始转向世俗化发展。但由于官僚机构的腐败和低效率,以及当时民事法律并不那么普遍,大批人拒绝执行,因此该法案没有得到贯彻实行。

真正成功颁布的是哈德威克婚姻法,这是针对秘密婚姻的第一个有影响力的法案。它在由以哈德威克伯爵为代表的议会主持下制定的,由世俗机构议会规定相关婚姻条件和婚姻程序,而且把法律的执行由教会法庭转向了世俗法庭。尽管法案还是承认宗教婚是唯一合法有效的婚姻,加强了婚姻的宗教形式,但是,在世俗立法机构对婚姻的控制上,该婚姻法前进了一大步,并为之后1836年完全世俗婚奠定了基础。

结 论

1753年哈德威克婚姻法针对英国18世纪的秘密婚姻问题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以规避秘密婚姻的各种弊端,对于结婚预告的发布,颁发结婚许可证的程序,结婚登记册的登记方法、登记内容、登记条件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人给予非常严重的惩罚。对于父权的强调更是一种防范秘密婚姻的有效方式。尽管哈德威克婚姻法制定之后出现了多种秘密婚姻的另类存在方式,使该法案在防止秘密婚姻方面并没有取得如期的效果,但是,该法案摒弃了圣公会教会法有关结婚程序或结婚条件的非强制性或非确定性所带来的混乱,使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首次用成文法明文规定婚姻关系必须通过正当仪式缔结。该法案的通过终于为规范婚姻的法律带来条理和逻辑,使英国婚姻法逐渐严格化和规范化。同时,哈德威克婚姻法在英国议会主持下制定颁布,由世俗机构议会规定相关婚姻条件和婚姻程序,而且还把法律的执行由教会法庭转向了世俗法庭,因此,哈德威克婚姻法也是英国婚姻世俗化的一次积极尝试,对19世纪英国婚姻法的世俗化改革具有重要的先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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