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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遗留痕迹中作案人行为惯性分析
——以现场重建为视野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
关键词:作案工具作案人遗留

董 宁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现场遗留痕迹中作案人行为惯性分析
——以现场重建为视野

董 宁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个体行为惯性,是个体的思维具体表现为个体行为后保持的稳定的习惯特征。在现场遗留痕迹中,作案人的个体行为惯性主要体现在案件类型的选择;作案工具的选择;作案地点的选择;现场反侦查行为的选择;被害人伤口种类、形态及分布情况;案后处理现场、尸体的方式选择。根据现场遗留痕迹中体现的个体行为惯性,可以从生理属性、社会属性、地域属性、心理属性四个方面分析作案人特点。

个体行为惯性;现场遗留痕迹;分析;作案人特点

围绕刑事案件现场展开的勘查工作中,作案人在现场留下各种痕迹物证,依据现场勘查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法,刑侦技术人员从现场痕迹中可以分析作案人的行为特点及性格特征。在案件破案抓获作案人之后,侦查人员会通过接触而了解作案人的思维方式与行为习惯,同时会发现在案发现场的痕迹物证中可见作案人行为惯性的体现。科学认识个体的行为惯性,将有助于从现场遗留痕迹中客观分析作案人的特点。

一、个体行为惯性概述

个体行为惯性,是个体的思维具体表现为个体行为后保持的稳定的习惯特征。具体来讲,个体行为惯性是个体思维惯性的外化表现。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个体都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思维模式,包括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社会观,固定的思维模式进一步指导个体行为,并在个体行为中呈现出相对稳定的习惯特征,即个体行为惯性。例如,个性细腻的女性在作案后选择包裹尸体的方式会比大多男性细致,而擅长手工的男性对作案方式的选择同样精雕细琢。

个体行为惯性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自身内在性格的影响。这是决定个体行为惯性的主要因素。每个人的性格形成都不是单一因素决定的,它是一个复杂的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这些因素包括基因遗传、原生家庭、个体受教育情况、工作环境等。而经过漫长成长过程逐渐形成并稳定下来的性格特征,会延伸到个体言谈举止、外貌形态的各个方面。例如,一个注重生活秩序的个体,其言谈举止谨慎有序,书写的字体排列也同样有序,在对其生活环境进行调查中发现,他的个人工作环境、生活用品等也同样井井有条。这些看似无关的事物与场景中,均贯彻了被调查者个人性格中“有序”的特点。其二,个体原生家庭中父母的行为方式的影响。父母是子女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老师,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会影响正在成长中的子女的思想观念。甚至一些个体在与其他人的交往中会不时的重复自己父母对自己说过的话或做过的动作。在对不特定的300人的调查中,关于这个问题在被调查者中有263人选择出现过此类情况。

二、现场遗留痕迹中作案人个体行为惯性的体现

在现场勘查工作中,刑事技术人员面临的是凌乱、无序的场景。每一起案件现场表现的外部形态都不同,在不同的现场遗留痕迹中却又始终如一的隐含着一条主线,即作案人的个体行为惯性。个体行为惯性源自个体思维形态的稳定性,在个体行为涉及的方方面面都有或多或少地体现。个体行为惯性在单一的某个小痕迹中有体现,同一行为惯性特点在同一现场的不同痕迹中亦有体现。值得关注的是,在同一人所为的不同案件现场除了会出现相同的痕迹,如指纹、工具痕迹、步态特征等,还会在位于不同地理位置环境的现场杂乱无章的痕迹中,出现类似的作案手法。例如:命案现场中作案人用现场获得的菜刀袭击被害人颈部致人死亡;盗窃案件中作案人选择在某一固定地点利用固定的作案手法偷盗他人财物。这些稳定的个体行为惯性特征是串并案侦查的重要依据。[1]在现场遗留痕迹中,作案人的个体行为惯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案件类型的选择

常见刑事案件可分为暴力犯罪案件,如杀人、抢劫、爆炸、放火、投毒、强奸等,还有一般犯罪案件,如盗窃、诈骗等。还可分为智能型犯罪案件,激情犯罪案件和普通犯罪案件。案件类型的选择因人而异。日常生活中行事谨慎的人,思维也比较缜密,所作案件智能含量相对较高,如将预谋持枪杀人现场伪装成持枪自杀现场。另外,性格暴虐的人在危急情况下情绪失控引发激情暴力犯罪的可能性比一般人高。

(二)作案工具的选择

作案工具根据不同标准进行不同的类别划分。以杀人案件的作案工具为例,根据工具的种类不同可分为三棱刀、菜刀、斧头、炸药、刀片、螺丝刀、撬杠等,也可以根据工具的归属不同可分为就地取材的作案工具、提前准备的作案工具、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自制的作案工具等。作案人经常选择曾经用过或擅长使用的器物作为作案工具,而其使用工具的方式则可体现作案人平时生活中的行为特点。[2]在杀人碎尸案件中,根据肢解尸体时断面遗留的刀痕形态可判断作案人的职业经历。另外,行事谨慎的人选择的凶器相对比较轻便,性格粗心的人对作案工具的选择也同样“粗心”。

(三)作案地点的选择

与作案工具的选择相似,大多数作案人都将生活或熟悉的环境作为作案地点的选择对象。如在农村发生的系列夜晚入室盗窃案件的作案人,平时就生活在农村,对农村的作息生活规律非常熟悉。又如抢劫银行案件中作案人选择的银行是其提前踩点、对建筑结构、人员活动情况都非常熟悉的。[3]

(四)反侦查行为的选择

反侦查行为是作案人在犯罪现场实施的故意误导侦查活动的行为。如杀人案件现场作案人故意用水冲洗地面去除足迹和血痕、抢劫案件现场作案人蒙面等。多数案件是在较短时间内发生的,作案人在短暂的时间内既要完成犯罪行为、还要完成反侦查行为,除了提前进行准备外,大多行为均来源于其日常生活之中。另外,反侦查行为的选择与个人的情绪稳定性和性格特质有关。

(五)被害人伤口种类、形态及分布情况

在被害人受伤或死亡的犯罪现场,被害人身上伤口种类、形态及分布情况均直接反应作案人行为惯性。在命案现场,死者身上通常存在致命伤,如造成颅脑损伤的钝器伤或砍创、颈部切割伤、致内脏破裂的胸腹部刺创、四肢深动脉损伤等,还会存在数量较多的抵抗伤。抵抗上的分布状态及存在部位都与作案人的日常个体行为习惯有关。[4]

(六)案后现场、尸体的处理方式选择

不同的作案人在实施完犯罪行为后对现场、尸体的处理方式不同,有的作案人扬长而去,有的毁灭证据,有的掩埋尸体或抛尸。对案件现场的处理方式也能反映作案人个体行为惯性。如一起杀人抛尸案件现场,装尸体的编织袋存在缝补痕迹,这一举动是作案人心思缜密、生活节俭的个体行为惯性的延续。

三、根据现场遗留痕迹中体现的个体行为惯性分析作案人特征

从现场遗留痕迹中分析出作案人个体行为惯性,再进一步总结作案人特征,这是在现场勘查基础上进行案件分析工作的一部分。通过勘查现场发现、提取各种痕迹物证,在这些痕迹中按照科学的方法分析出隐含的个体行为惯性特征,最终将这些特征总结为作案人应当具备的个体特征。整个分析过程会应用实验、类比、图解等科学方法。[5]具体应通过以下几方面的个体行为惯性分析,最终完成作案人特征分析:

(一)生理属性

个体生理属性包括性别、年龄、身高、有无肢体残疾、发型、体表标记等。根据现场提取的指纹或足迹的细部形态、指间长度、足长、步长等确定作案人的性别、身高是已经被广泛应用的传统刑事技术的内容。但是从现场遗留的步态特征分析作案人有无肢体残疾和年龄就先要分析作案人的个体行为习惯,即个体行走习惯。首先,要针对现场提取的成趟足迹中的单枚足迹(左右脚分别进行)展开分析,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个体在行走时重力分布形态、重心所在位置均不同。其次,针对成趟足迹的整体特征,包括左右脚是否配合协调、步长是否稳定、步宽是否固定,分析行为人的行走习惯,如内八字脚、外八字脚、瘸拐等,最后,总结出作案人是否存在肢体残疾等生理属性特征。

(二)社会属性

社会属性包括学历、职业、经济收入、兴趣爱好、成长经历等。上述几项内容看似各自独立,其实是环环相扣的。教育背景决定了兴趣爱好和职业,职业又进一步决定了经济收入状况,而成长的经历部分决定学历的高下,它们共同构成个体社会属性的整体轮廓。同时它们又分散反应在现场诸多痕迹形态之中。如一起绑架案件中作案人留在现场的书信,其中书写流利程度、书写水平、用词用语特征、段落篇章布局等直接反应作案人文化水平和书写习惯,通过进一步分析还可以总结出作案人的学历情况、职业特点、兴趣爱好等。另外,根据现场遗留的作案人随身携带物品的情况,也可以反映作案人日常消费观念、喜好等个体行为习惯,进而也可总结出作案人的经济状况和兴趣爱好等个体特征。

(三)地域属性

地域属性主要包括居住地和对现场的熟悉程度。现场情况又分为大环境和小环境。大环境是现场所在位置与周围建筑物的关系。小环境是现场内部的建筑布局及内部物品摆放情况。根据作案人遗留在现场的物品等,可以分析其日常行为习惯,进而分析其个体地域属性特征。如某起入室盗窃佛像的案件现场遗留一双反扣于外墙角的布鞋,这一行为能够反映作案人的日常行为习惯,经过侦查发现四川、贵州、云南交界地带居民有类似的作法,是一种避免灾难的习惯性作法,最终这一现场遗留物成为追查作案人地域属性的重要依据。又如12·9银行抢劫案件中遗留在现场的用于包裹爆炸物的大河报,反映作案人有阅读或能接触到大河报的行为,然后在侦查工组中根据当日大河报分发、售出情况与其他线索结合就能摸排出作案人的居住地。

(四)心理属性

心理属性包括心理素质及情绪稳定性。在对多起案件现场的破坏情况研究后发现,现场被破坏程度与作案人的犯罪手法熟练度有关,还与作案人的心理素质和情绪稳定性有重要关系。另外,被害人受伤情况、伤口分布形态与作案人个体行为惯性有关。情绪自控力不强的作案人在日常生活中就容易情绪失控或缺乏安全感,在激情犯罪中表现为手段异常残忍,这一现象也是行为惯性特征的延续。

[1]卢胜铁,卢兴亚.犯罪现场行为分析及其在侦查中的作用[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7(02):56-58.

[2]韩仁洁.杀人犯罪工具分析[J].公民与法,2014(07):62-64.

[3]吕云平.系列犯罪作案地点的研究[J].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05):15-18.

[4]高冬,朱金龙.苏州市483起已破命案的法医学回顾分析[J].法医学杂志,2013(01):31-33+36.

[5]曾庆歆.浅析犯罪现场重建与犯罪心理画像的整合[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02):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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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8-0087-02

董宁(1977-),女,汉族,河南荥阳人,硕士,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侦查学、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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