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问题
2017-01-27郑建兰
郑建兰
(510623 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广东 广州)
浅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问题
郑建兰
(510623 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广东 广州)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特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简单的行政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简易程序,而仅仅规定了普通程序。虽然《民事诉讼法》第15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08条都明确规定了简易程序。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设计
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是为了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这个规定从两个方面规定了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必要性,一是从当事人方面的需要,一是法院自身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行简易程序是诉讼经济和降低当事人成本的需要
诉讼经济原则的本质在于保证公民能够平等地利用和享受司法资源的权利。如果公民权益在受到较小侵害时,诉讼程序冗长,诉讼成本过高,不仅有碍于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同时也会造成国家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增设简易程序是提高行政诉讼效率的需要
公正和效率是行政诉讼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行政诉讼的首要价值是公正,公正的要求往往要求设置精密繁复的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案件总体而言不算太多,但是有的办案周期太长,效率不高,社会效果也不好,严重影响了行政审判职能的发挥。
(三)实行简易程序是行政行为类型化的结果
行政行为的类型化越来越显著,行政案件的种类越来越复杂。行政行为之所以引发争议,有的是由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争议,有的对案件事实不存在争议,但是对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有的行政行是根据简易程序作出的,有的行政行为是根据一般程序甚至听证程序作出的;有的行政行为是常见的,人民法院已经有成熟做法,有的行政行为则是新类型的,人民法院没有受理过;有的行政行为涉及的是给付类的行政行为,有的行政行为是课以义务类的行政行为;有的行政行为涉及的仅仅是个别公民的权益,有的行政行为涉及的是较大范围内公民的合法权益等。对于上述行政行为中案情比较简单、争议不大的、法院已经有成熟经验的,可以考虑通过简易程序解决。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可行性
民、刑简易程序的适用,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刑事和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很好地实现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三者在诉讼价值追求、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运行机制等许多方面具有相似性。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完善的立法规定和成熟的制度设计,已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
德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问题不属于特别复杂、案由清晰的,法院可以不经过口头审理通过简易判决进行裁判。简易程序主要分为法院裁决和范例诉讼两种,前者适用的条件是诉讼案件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并无特别困难或者事实内容已经明确;后者适用的条件是大批性质和案情相同的案件。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也专门就简易程序作了规定等。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在第一审法院设置了专门的简易程序来处理简易案件。这些做法和经验为我国建立相应的简易程序制度提供了借鉴。
三、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
仅有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认识和理念,而无具体的运作制度和运作方式使这些理念应用于具体的行政审判实践中,一切就会是空谈。因此在探索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时,应将重点放在具体程序和规则的设计和完善上。笔者认为,在设置简易程序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简易程序仅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简化起诉方式、传唤或者通知程序。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捺印。
(3)简化审前准备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第1款、第7条第1款的限制。
(4)简化开庭审理程序。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代理人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代理人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请上签名或者捺手印。
(5)简化宣告裁判和文书制作、文书送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文书仅记载争议的事实要点和主要理由,无须记载全部争议的事实和全部的理由,对于认定事实和判决理由可以作适当简化。
四、结语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公正即正义,是司法追求和实现的首要目标,但效率同样不可忽视,没有效率的公正很可能是“迟到的公正”,没有效率的公正很可能是“不和谐的公正”,公正和效率永远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我国各地许多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实践已经证明了其在迅速、有效化解行政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以及节约行政审判资源等方面有巨大的作用,但是,合法性是一切的前提,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实践当然也不例外。因此,要使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合法有效地构建它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们做好事情的基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应当从我国行政审判的实际出发,只有设计出完全适合我国行政法治环境和行政审判实际的制度,才能保证其沿着良性发展,才能不断地推动行政诉讼的进步,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1]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二版.
[2][法]让·里韦罗,让·瓦里纳:《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3]江必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解读》.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