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法律效力
2017-01-27李霭然
李霭然
西南石油大学,四川 成都 610500
浅论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法律效力
李霭然
西南石油大学,四川 成都 610500
家庭暴力告诫书是《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告诫制度下的一项行政举措,由行政机关向家庭暴力行为人出具,成为批评教育后的凭证和受害者权利救济的有力证据。本文主要经过论述得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具有何种法律效力,以此为家庭暴力告诫书在法律救济中的效用提供正当的法理基础与理论支撑。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调解
2015年12月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做出了如下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这条规定首次将告诫制度纳入法律条文之中,成为法律的具体规定。条文中提到,告诫书适用于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告诫书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处罚,其对当事人没有产生实体上的强制力和约束力较为有限,所以告诫书的法律效力如何定义就存在一定的探讨空间。
一、家庭暴力告诫书法律效力产生的法理基础与正当性
“家庭暴力”逐渐引起公众的重视也渐渐出现在各大媒体、网络、新闻、报刊进入公众的视野,人们的观念也从家事外人不宜管和家丑不外扬等观念逐渐转变为反家暴不再是家庭内部的私事而是需要社会共同参与治理的事务,这种观念的转变也给公权力主动介入家庭纠纷提供了一定的推力,《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中所提到的“告诫书”就是公权力介入家庭纠纷的具体体现。“告诫书”这种形式的文书目前在实践中运用不多,也是首次在法律条文中确立下这种形式的文书。告诫书既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就表明法律赋予了它法律效力,那么其法律效力如何定性,这是下文要重点探讨的内容。要谈清这个问题,必须究其根本从其法理基础开始分析。
法律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规范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是具体的规定权利、义务及相应后果的行为规范,它明确具体,只适用于某一类具体案件;而法律原则则是一种指导性的价值准或规范,它可以广泛的运用于各类案件之中,并可成为没有法律规则时的裁判依据。但相同的是它们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是效力程度不同。告诫书条款是一项法律规范,并且属于法律规范中的法律规则,其当然的被赋予了一定的法律效力。法律效力通俗的来讲就是法律上的约束力,告诫书的法律约束力来自于法律的授权,这为其法律效力的存在提供了正当性。
法的本质具有阶级性,一切法律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我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我国法律为了捍卫人民的合法权益而确立下来。人人都有家,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此,家庭内部成员的合法利益也是法律所捍卫的存在。家和万事兴,小家不安社会也会随之动荡。家庭暴力从本质上来讲侵犯了公民的权利,侵犯了国家通过法律建立起来的秩序,它不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运用公权力对这种违背整体利益的行为进行制裁合情合理。
家庭暴力告诫书的产生是法的基本原则的体现。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在告诫书中所作的承诺体现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言出必行,自愿签署的告诫书中的承诺应当遵守,若不遵守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不仅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还体现了一定的责任自负原则,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所以告诫书对加害人形成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且有一定的责任是正当的。告诫书的产生还有一条重要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当一些轻微的家庭暴力加上这种私密性二者与公序良俗产生碰撞时,为了调和这种矛盾,应运而生了告诫书这种具有指导性质又有一定程度上的强制力的文书。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的方式解决了以往将家庭暴力视为家事外人无法插手的问题,又维持了家庭关系的稳定和有助于帮助家庭成员重归于好的良好效果。人类社会是复杂的,但是文明要求我们必须运用规则去维护善良风俗,抑制野蛮的不合理的习惯。家庭暴力是违反公序良俗扰乱社会秩序践踏法治的大事,告诫书的产生就是为了兜底性的维护基本的家庭秩序,希望借此减少纠纷,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二、家庭暴力告诫书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家庭暴力并不是罕见的,其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不容忽视。①全国妇联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国2.7亿家庭之中,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侵害。面对这样的现状,近年来国家开始通过立法表达了其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告诫制度是3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一个亮点,这项制度在立法之前就已经实施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根据目前告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状况,收到告诫书的家庭,家暴复发率几乎为零。告诫书起到了这样的效果,一方面原因是告诫书由公安机关出具,其背后代表的公权力威慑力比较强,另一方面是加害人经过教育和签署告诫书后真正的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不堪,认识到家庭暴力不是私事而是社会共同制止的暴行。
告诫制度能够对制止家庭暴力起到良好效果是有原因的。告诫制度通过公安机关的介入使家庭暴力实施者认识到社会对此类事件的重视,起到了普法和教化作用,具有很好的教育意义,告诫书承载了这些所有的功能与期待,让处罚家暴行为有所据,教育家庭暴力双方停止行为和依法反抗有所依。从某种角度来讲告结束的存在也在鼓励左邻右舍“多管闲事”,发现家庭暴力发生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告诫书还可用于固定证据,以便日后受害者产生诉讼问题时证明确实遭受家庭暴力。这一作用弥补了以往涉及此类问题的诉讼案件需要做伤情鉴定时,但又拖了很久,人体的伤又能保存多久呢,使得家庭暴力难以举证。有了告诫书也就有了切实有效的证据,解决了举证的困难。
三、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法律效力
②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告诫制度是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一项创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暴力预防措施之一,是从一项行政指导制度经过试点和完善最终形成的法律规定。告诫制度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没有达到行政处罚程度的家庭暴力行为,这种程度的行为要么暴力程度较轻没有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要么是偶尔的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从前,社会或者公权力对这种家事难以插手,好心人制止往往也会背上多管闲事的指责。但是无论多么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本质上都是社会不稳定因素,都是法律禁止和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都应该受到规制。告诫制度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再次发生,法律试图借助这种较温和的方式处理家庭这种特殊社会主体中的纠纷,推动修复家庭关系的裂痕,帮助家庭成员重归于好,教育加害人家庭暴力是社会所不能容忍的行为。值得思考的是,一方面尽管加害人实施了家庭暴力违法事实,但告诫书没有对加害人施加实体上的惩处,并不能称之为一种处罚,它只是对家庭暴力行为的一种书面有据的否定评价。另一方面告诫书又体现了一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强制性,成为日后再犯的惩罚依据。所以根据这样的两面性,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法律效力如何定性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家庭暴力告诫书与行政法效力
告诫制度在《反家庭暴力法》中确立之前就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了,当时是作为行政指导文件中的规定来执行的。去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后,告诫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这使得告诫制度改变了以往行政指导性质的面貌。行政指导只是行政机关的倡导性意见,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强制性,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遵循也可以选择其他方式。但是现在的告诫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强制性,家庭暴力加害人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后应当在告诫书中承诺并签字,若违背承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则会受到拘留、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新的规定多少为告诫制度披上了行政法相关的色彩。
根据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因遭受被告诫人的家庭暴力或面临被告诫人的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向公安机关报警,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这表明告诫书属于处罚之前的一个警醒,先礼后兵的解决此类特殊的社会纠纷,既是人性化的体现又是法律严明的表现。家庭这种比较特殊的社会关系如果一味使用强硬手段,可能反而会起到反效果。并且这种程度的家庭暴力行为本就使处罚变得很尴尬,既达不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标准,但又不能视而不见。告诫书化解了这种尴尬,又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告诫并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并没有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建立、变更或消灭,所以也不涉及行政诉讼的问题。笔者认为,如今的告诫制度属于行政调解,告诫书的性质类似于调解书。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的申诉或举报后,经过劝解和教育出具了告诫书,视为当事人自愿和解,加害人承诺不再进行家庭暴力。如果承诺人没有遵守告诫书中的承诺,则后果是公安机关启动强制程序,承担相应的责任。新的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行政行为是不允许调解的,新法出台,认可了几种行政行为可以调解,家庭暴力的相关行政处罚属于可裁量的行政行为,适用调解制度。部分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调解这一新规定打开了很多执法中灰色地带的桎梏,个人与公权力可以坐下来谈话而不是简单粗暴地服从了。这也是告诫制度的出发点和优势所在,也为告诫书存在的正当性又增添了背后的法律依据。
(二)家庭暴力告诫书与行政调解制度
家庭暴力告诫书具有行政法性质,上文中提到家庭暴力告诫书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类似于行政调解书。调解制度是国家机关与个人之间的教育和谈话,③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家庭暴力告诫书正是体现了行政调解对解决社会民事纠纷起到的作用。④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是基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职能的行政指导,是对施暴者采取建议、劝诫等方式促使停止家庭暴力的非强制性措施,是将行政调解制度引入家庭暴力纠纷解决机制,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所以,告诫制度与行政调解制度有着紧密联系,告诫书是行政调解行使的证明与日后处罚等行为的凭据。
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法律效力类似于行政调解书,是笔者本文所持的观点。在新的《行政诉讼法》加入行政调解之前,行政行为是不允许调解的,因为当时的主流观点认为,行政行为背后体现的是行政机关的公权力,公权力不可与私权利相互妥协。经过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我们发现公私之间未必是非黑即白的对立关系,赋予其一些商量的余地能更好的发挥行政管理的作用。这里面可商量的空间限定于自由裁量余地大的一些行为。家庭暴力行为上文中经过论述可知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又属于可行政调解范围内的民事纠纷,因此公安机关进入家暴家庭,教育、告诫本身就是一种行政调解行为,自然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就具有了行政调解书的类似属性。
明确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法律性质是有必要的,它关系到之后一系列问题能否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如果未明确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告诫书成为一纸空文,告诫制度本身也会失去作用和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告诫之后的反复家暴行为如何再行处理更有法律依据和更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效力。在此种意义之下,本文提出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法律效力类似于行政调解书是有现实意义的。
四、结论
随着反家暴的社会认识进一步加强,家庭暴力已不再是关起家门自己解决的家务事,而是开打家门社会共同解决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告诫书在行政介入家庭纠纷中起到了灵魂和依据的作用,也符合中国传统社会道德观念,并且告诫书对行为人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对受害者日后的权利救济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和心理支持。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法律性质为行政调解书,是行政管理机关深入家庭内部,解决纠纷的新的尝试,这项尝试目前有一定的效果,笔者相信,通过完善与社会接纳度提升,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家庭暴力告诫书也为其他纠纷解决提供一种新的途径与思路。
[注释]
①http://news.ifeng.com/a/20151124/46373728_0.shtml.
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③http://baike.baidu.com/link?url=WAGcUD_lRf_wZ3TcdiqxG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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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张波.推动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实施[J].中国妇运,2015.2.
[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2]夏凡.<反家庭暴力法>中的救济机制研究[D].安徽大学硕士论文,2016.5.
[3]乔书兰.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2).
[4]张波.推动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实施[J].中国妇运,2015.2.
[5]朱炎皇,肖雪晴.“家庭暴力告诫书”为受害人撑起保护伞[N].长沙晚报,2016-6-14.
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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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8-0068-03
李霭然(1994-),女,汉族,四川成都人,西南石油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