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个人信息的立法模式*

2017-01-27高芳开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
关键词:分散型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保护法

高芳开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6

论个人信息的立法模式*

高芳开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6

为了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等行为,我国需要学习和借鉴统一型立法模式和分散型立法模式。根据基本国情,我国可以在统一型立法模式的基础之上,充分发挥“安全港”模式的优势,进一步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利益冲突。

个人信息;立法模式;行业自律;安全港模式

据统计,有50多个国家、国际组织和地区制定和完善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纵观世界,有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模式主要有统一型立法模式和分散型立法模式。

统一型立法模式是指国家通过统一的立法规定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等行为的立法模式。采用统一型立法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德国主要通过《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来保障“个人信息权”。这部法律以“信息自决权”和一般人格权为立法基础,主要包括一般条款、公务机关的资料处理、非公务机关的资料处理、特别规定和最后条款等部分内容。这部法律的优点在于确立直接、公开、更正、目的明确、安全保护、限制利用的基本原则,构建“个人信息权”的告知权、更正权、封锁权和删除权等内容,以及损失赔偿制度,依法设立一个专门监管机构规制个人信息的跨国传输等行为[1]。这部法律的缺点在于在一定程度会限制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的发展。

分散型立法模式是指国家没有出台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而是在不同领域或者事项分别立法规定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等行为的模式。采用分散型立法模式的国家主要有美国。美国主要通过《公平信用报告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和《隐私法》等法律来保障“隐私权”。其中,《隐私法》值得关注。《隐私法》有22条规定,包括适用范围、保护客体、个人权利、行政机关的义务等内容,主要规范行政主体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这部法律的优点在于明确“信息隐私权”的决定权、知情权、更正权和删除权等内容,规范行政主体直接收集、告知、遵守必要范围、保密、资料品质和安全等义务,并且设立资料保护委员会规制个人信息的比对行为。不过,《隐私法》的不足之处在于适用的范围狭小,仅限于联邦政府部级以上的机构,更不能适用于商业机构,并且缺乏规制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的规定。值得指出的是这个资料保护委员会并不是常设的机构,缺乏强大的执行力。[2]基于此,美国在《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首创“安全港”模式。“安全港”模式是一种集国家立法和行业自律为一体的保护模式。它要求信息管理者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合理的保护规则,并经过法定机关的审查,即可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3]

那么,我国需要采用哪一种立法模式呢?笔者认为我国既要通过借鉴德国的统一型立法模式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又要向美国学习分散型立法模式来完善民法、经济法、刑法等部门法对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在借鉴统一型立法模式之中,我国立法机关可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这部法律可考虑包含以下四个方面内容:第一,明确个人信息的法律概念、保护范围、法律属性,区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关系。第二,设立个人信息权和构建损害赔偿制度。第三,细化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解决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所遇到的法律问题。第四,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监管机构,落实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职责。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相关规定,设置隐私专员专门来保护个人信息,并且进一步强化信息管理者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规范合法、正当、必要、比例、符合目的性等等法律规则[4]。在学习分散型立法模式之中,我国民法典可通过构建人格权法编来完善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例如设立“个人信息权”,构建个人信息决定权、查询权、更正权、保密权、封锁权、删除权、救济权等权利结构,也可考虑用小额诉讼和公益诉讼制度来保障“个人信息权”[5]。各个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可因地制宜,加快制定各个地方的信息化条例,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例如《江苏省信息化条例》规范各级国家机关、信息管理者采集信息行为,明确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范围,对非法披露、出售、提供信息等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除此之外,我国还要探索如何激励信息管理者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行为,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利益冲突。

[1]齐爱民.私法视野下的信息[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2:77-79.

[2]齐爱民.私法视野下的信息[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2:74-77.

[3]刁胜先.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3:130.

[4]齐爱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J].河北法学,2008,4:29.

[5]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3,35(4):71.

D923

:A

:2095-4379-(2017)28-0059-01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创新基地(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网络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研究”(kfjj20171003)资助。

高芳开(1991-),男,汉族,海南海口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

猜你喜欢

分散型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保护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机电学院
我国将加快制定耕地保护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机电学院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生物医学光子学实验室
未成年人保护法 大幅修订亮点多
聚众淫乱罪的保护法益及处罚限定
压力分散型预应力锚索在边坡工程中的运用
日本文化产业的立法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高分散型三聚氰胺氰尿酸盐阻燃硅橡胶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