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2017-01-27张晓晶
张晓晶
(212300 丹阳市委党校 江苏 丹阳)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张晓晶
(212300 丹阳市委党校 江苏 丹阳)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不仅仅是单方面提高个人环保意识,另一方面还要从法律角度进行规整,公益诉讼作为一条解决路径,对环境保护的有效施行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本文在介绍环境公益诉讼基本内涵以及特征的基础上,详细剖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目前的发展及其必要性,进而结合现状提出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些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知情权;环境权
一、环境问题的复杂性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它是随着我们人类社会的现代化发展而诞生的。更具体而言,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1]
环境公益诉讼属于公益诉讼的一种,公益诉讼出自于罗马法。在罗马程序诉讼中,有公益与私益诉讼之分,经过了漫长的岁月演化,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出现并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如今已经被许多国家纷纷效仿。
其实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与公益诉讼相同,只是它仅仅涉及环境方面的公益,范围较窄了。所以简单的说环境公益诉讼可以理解为因环境方面的公益而引起的诉讼。纵观这一段历史,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学者理论研究的不断推进,大家从不同的角度,对环境公益诉讼做了不同的概念界定。有的学者指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致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之虞或已经产生侵害事实,法律允许特定主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2]蔡守秋也指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政府组织、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组织和其他组织、法人、包括自然人,认为其环境权即环境公益权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是因为法律保护的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旳诉讼。有司法实务人士指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人”,为保护环境公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或社会公众或自然物以环境行为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停止正在或可能发生的环境损害行为或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并赔偿己经造成的环境损害的诉讼制度。[3]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环境公益诉讼就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对违法破坏或者准备损坏环境者亦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据法律提起诉讼的制度。据此有以下特征:首先是主体的广泛性,其次是诉讼标的特定性,最后是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实施的必要性
(一)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建设法治社会与国家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我国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环境公益诉讼全民参与度高以及涉及面广,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共识,提高素质,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利于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进而建设法治国家。
(二)实现公众环境权的必然要求
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实现公众环境权的必然要求。环境权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建立的诉权基础。蔡守秋先生曾说:“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的基础,也是一种新的法学理论,用它可以解释许多环境法律问题。”[4]
环境权问题是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环境危机日益严峻的情况下被提出来的,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尽管学者们对环境权的性质、含义、内容还存在广泛的争议,但伴随着环境法律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并最终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权也逐步确立和独立化,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权利,
三、我国实行环境公益诉讼的几点建议
我国通过诉讼维权的意识已经深入民心,那么用诉讼手段来实现环境公益相信也会指日可待,面对现有的司法资源不充分以及当今我国公民环境法律意识的提高迫切要求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情况下。对我国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
面对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不充分的情况,应当以现有的立法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都体现了公民有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并且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原则性的依据和理念基础。
(二)明确公民对环境的知情权
公民的知情权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更何况环境信息方面。政府的保障力度不够,企业、产品的环境信息公开不充分,要使公民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维护环境权利,其前提是必须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且具有相应的环境知识,在此方面我国有所欠缺。[5]从柴静的调查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在大量的污染环境,甚至在有些部门的庇护下为所欲为,公民不仅是不知道自己周边的环境是如何的污染,甚至连住的地方都要收到威胁。尤其在小的地方,知情权根本无从谈起。因此,法律必须明确规定这一点,而且在各地应当有专门的环境投诉机关,专门接受这类的案件,进而保障公民对环境的知情权。
(三)诉讼费用的承担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涉及范围广,环境诉讼的费用也相当大,如果让个人承担的话,负担太重,本身个体就是受害者,如若在承担费用也不合理。所以应当把民众的环境公益诉讼列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范围,从而保证民众不至于因负担诉讼费用而放弃对环境公益的保护。或者设立专项环境公益诉讼基金。“我国目前实行诉讼费由原告方预付,判决生效后由败诉方承担的制度。此制度有其局限性,公民或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费用先由原告预付,胜诉后由败诉方承担,判决败诉方支付的赔偿金可以成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从基金中给原告适当的奖励,其余金额用于环境保护事务。”[6]
四、结语
环境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如果环境遭到的破坏,侵害的不单单是公民个人的利益,而是社会共同的利益。甚至是我们子孙后代的利益。由于社会因素的复杂性,使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无法完全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职责,因此有必要从各个层面入手,纷纷进行积极的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举措,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随着社会新问题应运而生。就中国而言,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迫在眉睫,横看国外设立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取得了瞩目成就,我国对于这项制度的建立,也应该提上日程,它也必然能够推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更能够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1]金瑞林、汪劲等编荖.《中国环境然资源法若干柯题研究》,北京大学山版1999年版,第128页.
[2]张述伟.《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河海大学学报,2006年,第12期.
[3]余颖凌.《探索实践环境公益诉讼人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湖州市检察院述立环境保炉公益诉讼制度为例》,参见湖州市检查网.
[4]蔡守秋.《论环境权》,载《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卷.
[5]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6]刘山,王三反.《浅谈环境公益诉讼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研究》,载《广东化工》,2011年第11期.
张晓晶(1987~),女,山西忻州人,丹阳市委党校教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