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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策略

2017-01-27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6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用户

杨 倩

(610041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策略

杨 倩

(610041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微博是一项老少咸宜的互联网社交平台,人们可以通过微博实现即时信息分享、丰富业余生活。但由于微博自身具有发布随意、传播迅捷等特点,使得用户在使用微博的过程容易发生侵犯原创人的著作权的问题而不自知。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对微博作品的著作权进一步认定和保护值得我们深思。

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策略

微博是一种能够通过手机客户端、IP客户端实时分享文字、图片、影音等数字信息等网络社交平台。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微博客用户规模为2.49亿。[1]在这个庞大的使用人群基数下,微博作品著作权的问题跃然眼前。

一、微博作品著作权的认定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微博内容是否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关键就在于它必须成为法律规定的“作品”。根据我国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作品的核心要件在于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而在微博平台上分享的文字、图片、视频显然都是可以通过有形的物质载体传播的,因为具有可复制性。

独创性即可解释为独立创作性,一要符合独立性,二要符合创作性。[2]独立性即是要求作品是独立创作等结果,要求微博内容是并非完全抄袭、复制他人已发布的内容即可。而创作性仅指作品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遣词造句、排篇布局等文字、图片、声音的客观表现,而不涉及作者通过作品所表达或反映的主管思想感情等。微博用户随手编辑的心情记录、生活日记等,如若不能体现出作者独创性,则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二、微博作品中的侵权行为

由于微博内容丰富,微博并且能够使用发表、转发、评论等多种功能,因此微博产生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是复杂多样的。

(一)原创微博的复制剽窃行为

微博世界“拿来主义”盛行,微博用户或出于欣赏学习的态度,或出于炫耀才华的心理,看到他人发表的优美的文字、有趣的图片随手复制张贴,然后不注明出处地以自己的账号发布出去。因此只要复制发布的内容满足“作品”的要件,即可能侵犯了原作者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转发与再转发行为

微博本身带有的转发功能,即确认转发后就能在保留原博用户信息的基础上从自己的IP账号下发布出他人的微博内容。实质上,这就是微博的使用价值——信息及时共享,因此转发行为相当于原创作者的默示许可,不涉及侵权,除非原博主明确表示不得转发,或是断章取义、歪曲原创作品的转发。再转发的侵权行为是指首次转发已经产生侵权继而他人再次转发。这种行为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并且还扩大了侵权的范围和程度。但由于网络社交发杂的交互性,追究所有转发者侵权责任的司法成本过高,并且对于不知道首次转发行为侵权的再转发者来说难免太过苛责。

(三)视频中的背景音乐

人们常用拍摄视频的方式记录生活中动态的美好,微博里同样提供了秒拍、美拍等视频软件的分享功能。而用户在录制视频过程中为了避免单调会添加一些符合情景的音乐,使视频生动。却不知无论是正规公司发行的音乐还是影视,由于其投入成本的巨大和营利性,不可能允许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免费使用音乐作品。因此在没有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下,未支付报酬地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即使仅作为上传视频作品的背景音乐,无疑也是对其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三、保护微博作品著作权的建议

(一)构建微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借鉴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构建微博著作权保护的民间组织,在原著作权人的授权下由该组织集中行使著作权。著作权人只需缴纳一定的费用,将其著作权交由组织集中维权,免去繁琐的个人诉讼,又能得到更强有力的著作权保护。[3]

(二)明确损害赔偿标准

微博文字内容数字有限,如果按照一般的计算方法,受害人只能获得极少赔偿,侵权成本过低,无法抑制侵权行为。因此,应当根据微博的特性,以传播范围(包括转发数、点赞数、评论数等)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

(三)知识产权共享协议的办法

由斯坦福大学教授莱斯格提出的知识产权共享协议是指在传统的著作权极端性上,试图使其达到平衡状态。通过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著作权授权方式,使作者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公众,同时保留部分权利,并对外予以明示。[4]具体应用到微博上,改进软件技术,在微博功能中增加一种特殊功能,微博用户在其创作的作品中作出明确标识,并且只能浏览禁止转发或者复制。

(四)实名认证与登记制度

微博用户在注册时必须采用实名制,包括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同时要求运营商能够切实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还可实施微博著作权登记制度。2010年人民网微博成为首个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微博软件系统。如果该系统能够得以推广,将成为著作权人权利证明的利器,著作权人的登记内容成为对抗侵权人的有力证据。[5]登记制度表明了谁是著作权人,亦即确定了其原告地位,同时也可减小举证困难的问题。

微博的广泛应用使我们的生活变得丰富而高效,获取信息资源也变得容易。但是在现实问题走在前、法律总是滞后于现实。对微博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相对薄弱的情况下,网络用户们也应当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著作权的保护不仅是受害人和法官的事,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著作权人,今天的你谨言慎行,加强对自我行为的约束,尊重他人合法享有的著作权,明天你的作品也将受到同样的尊重。

[1]新浪科技.CNNIC:新浪微博用户增长一家独大格局明朗[EB/ OL],2015.2.

[2]陶海波.我国网络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5.

[3]王小雨.浅谈涉微博著作权侵权之转发行为[J].法制博览,2015(01).

[4]周勇.微博世界著作权何去何从[EB/OL].科技日报,2011.

[5]金瑾.浅议微博著作权保护[J].法制博览,2015(07).

杨倩(1992~),女,彝族,云南景洪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5级民商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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