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权

2017-01-27陈登凡

法制博览 2017年29期
关键词:职权人民检察院职能

陈登凡 蒋 恒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平潭 350400

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权

陈登凡 蒋 恒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平潭 350400

随着我国社会形式的不断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和价值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新时期的背景下,现在实行的法律监督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检查机关的执法需求,造成了人民检察院在行驶监督职权时,出现执法混乱的现象,不能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完善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已经是目前我们首要的工作。本文以此为切入点,首先分析了法律监督的基本依据,阐述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进而提出了几点完善的措施。

人民检察院;诉讼;法律监督职权

一、法律监督的基本依据

(一)合法性

宪法作为国家发展的基本法律,是社会政治经济与思想文化条件的综合产物,其中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可在遵循宪法的基础上,行驶相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此外人民检察院,可依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刑事案件进行受理,并有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还可对公安机关执法任务的过程进行时时的监督。同时,人民检察院有监督法院判决案件的权利。一定意义上来说,人民检察院是宪法的最好体现。

(二)主体性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诉讼案件行驶监督的行为,这也就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地位。人民检察院是我国依法行驶监督权力的主要行政机关部门,有着很大的主体性,占有这不可替代的地位。

(三)制约性

上文已经说到刑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监督的权力,但是除此之外,还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以及行为准则,进行了明确的要求。此外,还对法院、公安以及检察院等部门进行了要求,让其在处理刑事诉讼案件时,也要明确自身的职能,杜绝越权执法的现象,各个部门之间要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提高执法的有效性。

(四)实际性

通过对监督的特征进行分析,可以明确人民检察院要想切实的落实自身的监督职能,必须身处诉讼的过程。换句话说人民检察院是通过办理具体诉讼案件的过程,来行驶监督职能的。通过参与到案件的过程,来更加有效的,对每个案件的细节实施监督。

二、阐述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立案监督

上文已经说到,在刑法的有关条例中,已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有对诉讼案件监督的权利,其主要监督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对被害人所提诉讼的监督、对审核或批捕案件所发现问题的监督等。人民检察院要在遵循国家法律的基础上,行使监督职能,当公安机关对所发生的案件不闻不问时,不去追究相关人的责任时,当其行为为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时,人民检察院就可对其采取必要的措施,监督其落实。

(二)对批捕行为的监督

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不仅有监督的权力,也有下达合理批捕命令的权力。当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某个诉讼案件,对案件中的人员下代逮捕命令时,公安部门就要及时的执行逮捕命令,如果案件涉及人已经被逮捕,要调查清楚人员所关押的位置,如果公安机关逮捕案件涉及人失败,要向人民检察院阐明原因。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要释放涉案人,相关部门就要立刻执行命令,并要将释放的相关细节,向人民检察院讲解清楚,如果公安部门在执行逮捕命令的过程中,采取了过激行为,或者在逮捕的过程中出现意外,要及时的采取变更措施,向下达逮捕命令的人民检察院及时的报备。如果在报备的过程中,两者的意见达不到统一,要共同的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公安机关在逮捕的过程中,案件涉及人,不配合执法行动,或者有反抗的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下达拘捕令,让公安机关执行。

(三)对侦查行为的监督

公安部门的侦查行为也属于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这也是我国立法所赋予的一项权利。人民检察院要时时的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保证侦查手段、侦查途径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

(四)对审判过程的监督

法院的审判也在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之内,其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驶自身的监督权力,主要监督的内容有自身所管辖的案件、受理案件、审理案件、下达通知、审批的过程以及流程、在审批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活动。

三、法律监督的基本完善

(一)权力机关监督的保障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非常迅猛,市场环境日新月异,这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国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我们要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以满足社会稳定发展的需求,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要明确自身的职责,发挥自身的权力,有效的落实监督工作。有效的落实监督工作,离不开人大部门的支持,其对完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有积极的作用。

(二)内部监督的建设

宪法与刑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监督的职能,此职能会对法律的公平性以及公正性造成影响。所以,人民检察院在行驶自身职能的过程中,要明确自身职能的重要性,强化法律意识,增加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率。同时,还要对现有的监督体制进行完善,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

四、结语

总之,人们检察院要以国家法律为准绳,去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这既是我国宪法以及刑法的要求,更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需求,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然途径。

[1]陈光中.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权[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13):336-337.

[2]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规定从抽象走向具体[N].检察日报,2012-4-13.

D926.3

A

2095-4379-(2017)29-0122-01

陈登凡(1980-),男,福建平潭人,本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干部;蒋恒(1985-),男,福建长乐人,本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猜你喜欢

职权人民检察院职能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传达学习省两会精神
石狮市妇联依职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纪实
职能与功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
职权立法的意义:学说、争议与重构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告诉权探究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职权设定的演进与更新
对建国以来我军履行对内职能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