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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背景下“秋菊”的“说法”与“困惑”
——以电影《秋菊打官司》为例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29期
关键词:秋菊村长规则

李 雪

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安徽 界首 236500

制定法背景下“秋菊”的“说法”与“困惑”
——以电影《秋菊打官司》为例

李 雪

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安徽 界首 236500

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正式颁布实施,《秋菊打官司》拍摄于1992年,此时《民法通则》刚刚实施不久。电影所表现的主题更多的是突出反映中国法治发展进程给基层民众带来的观念冲突。本文将着重通过描写制定法与社会民众在社会变迁中所形成的固有的社会观念(包括习惯、判例、契约)以及具有普适性的社会规则两者之间在法律适用上所产生的博弈过程,以此来说明:法律统一性与法律地方性在适用过程中是一个长期互动、博弈的过程。

制定法;法律适用;博弈

影片描述的是秋菊的丈夫因为要在自家土地上建辣子棚与村长发生争执,村长就踢了秋菊丈夫“命根”的地方。故事由此开始,怀孕六个月的秋菊开始了她的所谓讨要“说法”的维权之路。她先从乡派出所李公安那里开始讨说法,最后一直法院。后来秋菊难产,村长走了几十里山路把秋菊送到了县医院,救了秋菊母子的命。故事进行到这里,秋菊已经没有对村长心存怨恨,转而是心存感激,正当秋菊准备在孩子满月酒的时候宴请村长时,上级查出了秋菊丈夫被村长踢的伤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村长十五天,村长被公安局的警车带走了。影片最后秋菊望着村长被带走的画面,眼神里充满了困惑和不解,她觉得这不是她要的“说法”,她所讨要的说法是她自认为符合她自身逻辑的一种合理的“说法”,而不是政府抓人。

一、秋菊眼中的“说法”释义

电影中有一个画面,在秋菊维权的路上,村长拿钱赔给秋菊,秋菊把钱扔了说“俺不要钱,俺就想要个说法”。诚然马克思唯物主义观点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里的“说法”应该是根植于中国几千年沉淀下来的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他们心中的“法”是根据他们自己的理性、道德观念得出来的推理、判断,而并非仅仅根据现今国家的制定法。很显然秋菊眼中的“说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在适用上显然是有差别的。这就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国家制定法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该考虑的不仅仅是规则呆板的适用,还应该考虑的是规则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效果。那种过分强调规则本身而不问法律的社会效果的思维方式才是导致“秋菊”尴尬的根本原因之一。这一点我们从影片结尾秋菊望着远去的警车扬起的尘土,满眼困惑的眼神中找到答案。我们都知道中国几千年留下来的传统模式是熟人模式,在一个村住着,低头不见抬头见。熟人与熟人之间相处方式是同陌生人有着本质区别的:前者更在乎对其行为进行的社会评价,而后者的行为则多是以自我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因此,熟人之间有“隐忍”的义务,也就是传统的“息讼”法律思维模式。在发生纠纷后,一般是不愿意将纠纷诉诸法律,对待纠纷自身有一套自己的“法律原则”即是他们心中所谓的“说法”所谓的“理”。而这里的“隐忍”和“理”两者共同支配了他们对法律的理解,也是他们判断是否曲折的重要原则。秋菊坚持要“说法”要的“理”就是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国人朴素的传宗接代思想。因为村长踢错了地方,她担心丈夫以后无法生育。但是值得思考的是,在秋菊一级一级讨要说法的时候,国家制定法并没有给予秋菊想要的回应,在她准备宴请村长为儿子办满月宴的时候,村长被警察带走了,这与她此时想要的“说法”又背道而驰。所以她一个农村妇女不理解抓走村长的行为,即无法理解国家的制定法。这样的结果不是我们法律人想要达到的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法律的适用是追求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效果,当事双方能够握手言和,不在发生冲突。但是很遗憾,至少在村长和秋菊当事双方没有达到这样的理想效果。而村长被带走无形当中把秋菊陷入了难堪的境地,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村里人会认为秋菊在以德报怨,使秋菊陷入了道德困境中。

二、秋菊眼中的“困惑”

秋菊眼中的困惑也是我们法律人所面临的困惑。即在社会变迁过程中地区性形成的既定的规则、“说法”同制定法在适用过程上为何会出现如此大的偏差,究竟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鸿沟是我们法律人应该思考的地方。有人会说产生鸿沟的原因归根到底是向秋菊一样的狭隘的农民在思想上的愚昧、官员的腐败、村民的法律文化底蕴不深等原因,也许这是一方面的原因,但不是根本原因。法赖以制定的基础应该是社会存在,社会存在才决定社会意识。而秋菊眼中的“说法”在国家制定法产生以前就已经随着社会发展而同时获得发展。我们在制定规则时不能忽略这种“说法”的存在。

三、如何平衡制定法与秋菊的“说法”

法律适用的结果是达到一个良性的社会效果,我们对法律的认知不能仅仅重视法律规则本身,应该更多地关注法律的适用过程。在规则制定过程中应将更多地目光投向法律规则所赖以生存的复杂的社会环境之中。最重要的是法律需要同社会发展一起共同进步,这也是为了规避法律滞后性的缺点。因为法律在制定过程中是不可能穷尽社会所有内容,它天然地就存在“漏洞”,而社会矛盾又是普遍和客观存在的,这时寻求多样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会有调解制度的存在,因为国家制定法无力涵盖所有,只能依据立法者的理性加以权衡、取舍。因此法律统一性与法律地方性的问题是一个长期互动、博弈的过程。

[1]冯象.秋菊的困惑[J].读书,1997(11).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D90

A

2095-4379-(2017)29-0119-01

李雪(1988-),女,汉族,安徽界首人,法律硕士,任职于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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