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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遇到的现实问题和建设思路

2017-01-27李宣勇

法制博览 2017年29期
关键词:检察院检察官办案

李宣勇 陈 林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雅安 625100

司法改革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遇到的现实问题和建设思路

李宣勇 陈 林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雅安 625100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四川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第三批试点地区之一,相关改革工作在省内检察系统已基本完成。作为改革的主力军,基层检察院的改革和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伴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改革中的现实问题也随之出现,这些问题对于当前的基层检察建设是一个新的挑战。本文立足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以力求解决出现的新问题作为切入点,探讨基层检察院建设新思路。

司法体制改革;问题;检察建设;新思路

一、司法体制改革概述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概念

司法体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和目标指向。在我们国家,它主要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以实现司法职能目的而建立、形成的运行制度和组织架构。司法体制改革是对司法体制的优化过程,是为了更好的发挥司法体制的作用,实现司法体制的目的。具体来讲,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在宪法构建的基本体制框架内,国家司法机关、国家司法理念、国家司法政策、国家司法制度,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的实现创新、完善和发展,形成先进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与司法体系。

(二)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

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在当前的主要内容分为四方面: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主要是指推进以员额制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为主体在职位、管理方式、考核方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主要是指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贯彻执行;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主要是指以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为基础的配套薪酬制度和退休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主要是指检察官的遴选、程序任免及经费上收由省级检察机关统一管理。

(三)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建设的关系

检察建设是指完善检察机关检察职能的各项建设,包含机构建设、思想建设、队伍建设、文化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等方面。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建设是相辅相成、形式和内容、指导和执行的关系。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必将推动检察建设的完善,而检察建设的完善又能保证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在形式上作出宏观指导和规划,而检察建设则在内容上具体操作和执行。

二、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中出现的现实问题

目前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也出现了一些现实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阻碍改革的深入,同时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基层检察建设。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做到有的放矢,能够更好的推进基层检察建设。

(一)内涵外延认知不足

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基层检察干警对这个词组已经耳熟能详,但在司法体制改革是什么、包含哪些具体内容、跟检察建设是什么关系等内涵和外延问题上的认知有限。例如,员额制改革与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两个重点内容,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促进,但个别干警把两者混为一谈,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两个机制的全面落实。

(二)机构设置不对应

司法体制改革在省内开展以来,很多基层院结合本院实际,建构了“大部制”,用新型部门设置替代传统部门设置,把相关的传统部门进行整合,充分发挥大部门优势。但由于各基层院部门整合的标准有差异,存在诸如同上级检察机关部门工作对接不畅、内设机构间相互监督制约弱化、司法行政部门权利分配不畅等问题。

(三)人员配置不均衡

员额制检察官分类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办案主体权责划分,有利于提高基层检察院办案质量,但客观上也减少了办案主体的基数,加大了员额检察官的办案压力,同时,由于主体基数的减少,部分业务科室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面临只有1名甚至没有员额检察官的尴尬境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组织建设。

(四)工作积极性波动

员额制改革一方面大大提升了员额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配套的薪资待遇也随之提高,使得员额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显著提高,另一方面,一些司法辅助人员、行政辅助人员因待遇的不同、入额的限制,工作积极性出现波动,影响了检察队伍建设。

(五)创新思路有限

司法体制改革采取分区域进行试点的方式进行推进,先试点的地区经过探索发展,形成了较为优秀的经验做法,这丰富了省内基层检察院的司法体制改革思路,但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思路创新,加上西部法制建设和人员配置相对滞后,自身创新区间有限。

三、基层检察院新的建设思路

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政法时代背景下,基层检察建设需要顺应时代的变化,更新自身的建设思路,以便更好的发挥检察职能。

(一)加强思想认识建设,认识与实践相结合

思想认识建设是基层检察建设中的关键指针。认识对实践起指导作用,深化对司法体制改革概念及司法体制改革同检察建设关系的认识能够有效的推动基层检察建设的进程。基层检察院要充分认识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坚信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建设的科学性、规律性、长远性,全面加强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学习认识,要学其形更要知其意,坚持开展争创学习型检察院活动,深入推进思想理论建设。全面开展以司法体制改革为主题的教育实践活动,在实践中将司法体制改革同检察建设相结合,定期开展理论调研探讨工作,将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形成经验或教训,及时汇总总结,在实践中完善基层检察院建设思路。

(二)全面强化领导班子建设,建立一支善于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领导核心

一个优秀的基层检察院一定有一个杰出的领导班子,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是基层检察建设的核心。一方面,对现有领导班子分区域进行规划建设,在思想认识上,领导班子要坚定的拥护司法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相关会议精神,做到不反对、不抵触、不敷衍,认真贯彻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实施意见,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在案件办理上,严格按照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入额的领导班子要严格执行办案机制,明确办案数量,带头做好案件办理、案件评查工作,完善检委会重大问题调研制度;在管理监督上,领导班子要把握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研究制定有利于推动司法改革的绩效考核标准和办法,优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主动适应司法改革的目标要求,坚持积极向上的奋发精神,保证基层检察工作持续稳定发展,全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坚持和完善考察、考核工作机制,不断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在组织领导上,提升领导发展能力,严格执行党内政治生活要求,切实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相关制度。另一方面,参照现有领导班子要求,建立健全储备干部科学选用、有效管理、结构合理的选拔机制。坚持对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表现优异的储备干部进行优先培养的原则,通过组织培训、挂职锻炼、专业学习等方式,提升储备干部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对复杂环境、困难问题、形势挑战的应对能力。及时把符合选拔标准的储备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努力实现基层检察机关领导干部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

检察队伍建设是基层检察建设的主要内容,加强基层检察队伍建设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队伍建设要求,一方面要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要正确认识专业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形成符合实际、科学有效的目标任务,有重点、分步骤的建设推进措施,完善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中有关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员额检察官的选拨制度,科学设置员额比例,建立和完善与案件质量评查高度挂钩,以年审制为主、季审制为辅的绩效考核制,建立员额检察官培训、考核、任用逐步推进的选拨机制,坚持优胜劣汰,保证一线办案检察官的精英水平;制定检察辅助人员职务设置等配套规定,建立长效培养机制,在对员额检察官大力培养的同时,加强对司法辅助人员、行政辅助人员的政策激励,鼓励他们积极提高自身办案素质,从而增加人才储备厚度。另一方面,要加强检察官职业化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制定完善职业化建设相关制度,在“大数据”的时代优势下,以检察人员基本素能为基础,形成一套科学合理、重点突出、全面普及的检察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健全检察人员的职业准入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准入标准,有效提高检察人员的职业化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作风建设,全面落实司法工作责任制

检察长是检察机关的第一责任人,要有总览全局的能力,要切实开展包括自身在内的队伍建设。建立队伍建设定期情况汇报制度,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学习和研究,及时更新建设思路。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也要对加强队伍建设的思想认识,认真履行领导职责。队伍建设职能部门要强化与其他检察部门的沟通配合,收集各部门的反馈意见,不断的优化队伍建设,从而从队伍上确保司法改革落到实处。在学习、汲取其他试点地区先进经验的同时,从本地实际出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根据队伍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建立健全符合本地检察机关实际的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在充分把握队伍建设特点规律的基础上,不断开拓创新,实现检察队伍建设工作的科学化、全面化、规范化。在加强检察业务队伍建设的同时,也要注重纪检监察、检察政工、党务工作的队伍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队伍建设工作职能部门也要不断的加强自身建设,以高于其他部门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身,加强调研,努力创新,时刻关注队伍思想动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为检察建设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提供保障。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提升检察队伍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切实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中对纪律作风建设的各项要求,形成符合党性要求、适应检察工作、人民群众满意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特别是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教育创新形式,保证检察廉政教育能够落到实处。健全检察权在运行过程中的权力监督、制约运行机制。完善廉洁从检制度规定,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落实干部廉政档案制度。

(五)加强机构建设,完善“大部制”改革思路

机构建设是基层检察建设中的框架建设。“大部制”是机构改革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当前改革背景下,推行“大部制”势在必行,但首先需要规范统一内设机构名称和整合标准,应当贯彻检察一体化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基层检察院案件数量、案件分类、办案人数等数据建立符合本院的“大部制”,要做好同上级检察机关在部门整合上的衔接工作,形成标准统一的整合思路;其次,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办案步骤和办案层级,进一步推进检察公开工作,着重考虑部门整合的客观性、独立性,保证公开、公正、规范的履行检察职权;再次,“大部制”改革应充分考虑司法责任制的目的要求,在把握基层检察机关实际业务量、人员配置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具体改革措施,应遵循“以权分岗、以岗定量、以量立部”的改革思路,综合分析检察权的具体性质,参照刑事诉讼权利、诉讼监督权利、检察办案程序的分类形式,以案件数量结合基层检察机关的人员状况来确定履行具体检察权的检察官分配,在此基础上整合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并依照此思路进行完善和监督。此外,应积极完善检委会机制改革和办案组机制。

(六)加强创新建设,推动检察建设与时俱进

创新是基层检察建设的活力源泉。首先,要强化创新意识,要把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特点同基层检察的本身特点、地域特点结合起来,站在检察系统建设大局的高度上,积极吸取他院的有效经验、方法,通过吸取优秀的成果,在结合中保持活力,在借鉴中增加生机,在坚持中发展完善;其次,注重调查研究,增强创新的针对性,创新工作应建立在掌握工作具体问题、研究工作中具体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司法体制改革的几项主要内容开展,着力解决在改革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再次,创新工作应体现在实际工作效果上,创新理念不能停留在形式上,而应在改革实践中进行验证,保证方向正确、高效便捷、长远可行。

总之,司法体制改革对当前基层检察建设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基层检察机关应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浪潮中站稳脚跟,将检察建设推向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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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32

A

2095-4379-(2017)29-0090-03

李宣勇(1967-),男,汉族,四川宝兴人,本科,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陈林(1984-),男,汉族,山东临沂人,法学硕士,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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